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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侦监是干什么的 县检察院侦监科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矛盾化解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3-07 点击:

    创新机制 强化衔接  

    “捕前和解”促“社会和谐”  

        -——某某县检察院侦监科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矛盾化解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现阶段各类社会群体的利益格局正在发生变化,各种利益矛盾相互冲突,特别是基层因一般刑事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更加凸显。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妥善化解基层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诉求,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更是检察工作的职责所在。某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工作模式,结合侦监工作实际,逐步试行“捕前刑事和解”工作。开展“案前延伸、视角后延、依理释法、定期回访”的运作模式,依法延伸侦查监督职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我院侦查监督科在“捕前刑事和解”工作方面的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提高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率  

    近几年来,我院侦查监督部门高度重视刑事和解工作,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方式,依法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和解。2010年—2012年2月份我院共办理各类轻微刑事案件128件156人,其中轻伤害犯罪案件82件106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34件34人,其他轻微刑事犯罪案件12件16人。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共促调96件116人,达成刑事和解后作出不捕决定82件98人。达成和解后的民事赔偿最高额度为13万元,最低的2千元,一般均在3-6万元左右。  

    1、建立案件当事人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我院侦监部门在受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同时即告知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聘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该案件是否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及早决定是否选择和解。让案件双方当事人及时掌握案件的进程,为最终达成捕前刑事和解创造先决条件,同时案件双方当事人也能够及时提出诉求,为接下来的调解工作做好铺垫。  

    2、建立多元调解机制  

    我们在坚持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的基础上,将案件当事人自行调解与人民基层组织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形成大调解格局。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鼓励当事人合理选择和解方式。我院侦监部门在多年办案中发现,一些案件由基层组织主持调解效果更好,基层组织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更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亲和力,更有利于双方调解的达成。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和解,不仅调解能力更专业,双方的诉求可得到更平等的对待,并且对和解协议的自愿、合法也能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基于以上考虑我们经常邀请基层调解组织来作为调停人,具体就就相关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有效提升了案件调解的成功率。  

    3、建立不捕说理机制  

    侦监部门办案人员应对和解案件进行充分的不捕说理,在《不批准逮捕案件说明理由书》中,重点对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经过、主要内容及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说明,并就刑事和解与“无逮捕必要”等的关系进行论证。详细解释对嫌疑人不羁押确实不致发生危害社会和诉讼进行的原因,使不批捕决定更加通明和有说服力,消除案件当事人和侦查人员对不捕决定的误解及社会上对“花钱买刑”的质疑。  

    二、拓展职能、延伸触角,加强刑事和解内外沟通配合  

    1.联系公安。在做好捕前刑事和解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延伸捕前刑事和解工作触角,与公安机关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及时通报制度,通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应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同时应及时将案件情况告知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则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启动轻微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制度,与公安机关携手努力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日前我们采取提前介入轻微刑事案件的方式共成功调处6件,这样做既节约了诉讼资源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如: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张某因邻里纠纷将被害人王某打成轻伤,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将拘留情况及时通报我院。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及时启动了轻微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制度,派检察人员参与该案的调解,在检察人员的努力促调下最终张某在被拘留三天后,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握手言和。  

    2.捕诉衔接。我院侦查监督部门视角后延,对轻微刑事案件建立捕后及时通报公诉部门制度,继续跟踪监督。对于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及审查逮捕阶段没有调解好的,侦查监督部门做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及时将案件情况反馈给公诉部门,以便公诉部门在收到该类案件时,能够继续跟踪加大调解力度,切实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我们通过采取捕诉衔接的方式共成功办理刑事和解案件28件,不但切实保障了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孙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在批捕阶段侦监部门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由于被害人一方仍处于悲痛当中再加上双方对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没能达成和解。孙某被依法批准逮捕,该案移送起诉后,我们又及时跟进会同公诉部门对该案再次进行了调解。这时的被害人一方也逐渐从悲痛中走出,对犯罪嫌疑人孙某的行为也表示理解,犯罪嫌疑人孙某此时对赔偿数额也做了提高,最终该案达成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孙某也被依法取保。  

    三、跟踪监督,定期回访,注重效果确保和解案件质量  

    刑事和解的主要目的是修复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但是,如果在进行刑事和解的过程中滥用检察权,使原本没有和解条件的案件强行达成和解,那么该刑事和解必然存在瑕疵,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矛盾化解,社会关系也不能修复。为了确保“刑事和解不捕”案件质量,我们建立了和解案件的定期回访制度,以评估矛盾的化解及社会关系的修复情况,进而考量最初刑事和解不捕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我们一方面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对和解案件后续处理情况跟踪了解;
    另一方面加强与基层自治组织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对刑事和解不捕达成协议后的社会效果进行回访。如:大路乡张某盗窃案,我们审查发现,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张某因孤身一人,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上无依无靠,生活所迫,而伸手盗窃,盗窃的目的是为了养活自己。不同于一般的盗窃案件,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另张某认罪态度较好。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我们主动与某某县大路乡政府联系,由大路乡政府出面联系大路乡敬老院,大路乡敬老院对张某情况考察后认为张某情况特殊、符合入院条件,最后接收了张某。回访中张某对我们的人性化办案深表感谢,此案的办理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有章可循,明确职责,确立刑事和解工作长效机制  

    为将刑事和解不捕工作逐步推向常规化、日常化,进一步规范此类案件的办理程序,我们在调研论证、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于2010年底制定了《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捕前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启动要求和处理程序,初步建立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和解不捕案件管理体系。  

    1、确立原则。坚持刑事和解不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同时具备有明确的被害人;
    具有自首、立功、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轻微刑事案件。  

    2、明确范围。在提起与受理方面,坚持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聘请的律师、诉讼代理人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为原则。案件承办人在接到案件后应及时审查该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不捕条件,认为案件有刑事和解不捕条件又初步具备调解可能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可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和解意见后,向当事人提出合理建议。当事人有和解意向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定调解方案积极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进入刑事和解不捕程序,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启动。  

    3、严格程序。在办理程序方面,坚持案件当事人自愿、双方协商达成和解、案件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科室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流程。刑事和解双方当事人就和解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形成书面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交检察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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