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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生晚婚晚育年龄】女生晚婚晚育年里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19-10-21 点击:
    幸福镇计生办关于2014年晚婚晚育统计的通知

    幸福镇计生办

    关于做好2014年晚婚晚育统计工作的

    通 知

    各社区:

    现将做好2014年晚婚晚育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凡属于我镇户籍和在我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的晚婚、晚育夫妇(男年满25周岁以上或者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合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在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之间登记结婚的享受本年度晚婚奖励政策;在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之间生育子女的享受本年度晚育奖励政策(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在本次登记范围内)。

    二、统计要求

    (一)申报人员由其户籍地乡镇统计上报,流动人口按居住地乡镇统计上报。

    (二)1、户籍人口统计需查验登记夫妇的户口簿或身份证、结婚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及生育合法性证明(一孩

    生育通知单或二孩准生证)原件。

    2、流动人口统计需查验登记夫妇的户口簿(身份证)、流动婚育证、暂住证(居住证)、结婚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及生育合法性证明(一孩生育通知单或二孩准生证)原件。各社区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随表上报(附统计表电子文档)。

    (三)统计时夫妇双方须填写符合晚婚、晚育奖励承诺书.

    (四)统计时夫妇双方均符合条件则将双方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填入统计表中 ,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双方”;如果只有一方符合条件则只填写符合条件这方的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单方”。

    流动人口和户籍地人口分别统计。

    (五)统计出现误差、遗漏造成工作被动的,由各社区自行负责。

    以上资料请务必于7月30日前报幸福镇计生办。 附件:1.都江堰市符合晚婚晚育奖励承诺书

    2.都江堰市流动人口符合晚婚晚育奖励承诺书 3.都江堰市晚婚晚育情况统计表

    4.都江堰市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情况统计表 2014年7月17日

    附件1

    都江堰市符合晚婚、晚育奖励承诺书

    ,男(女),(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与 女(男)(身份证号码: ),登记结婚,于 年 月 日生育壹 个孩子,身份证号码: ,我们不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未享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符合本次晚婚、晚育奖励的登记条件。

    我们承诺以上情况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并自愿承担不实陈述和提供不实资料所产生的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都江堰市流动人口符合晚婚、晚育奖励

    承 诺 书

    ,男,(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于 年 月 日到都江堰市居住,现居住于 。

    ,女,(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于 年 月 日到都江堰市居住,现居住于 。

    年 月 日 女与 男登记结婚,于 年 月 日生育壹个孩子,身份证号码: ,我们不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未享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符合本次晚婚、晚育奖励的登记条件。

    我们承诺以上情况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并自愿承担不实陈述和提供不实资料所产生的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都江堰市晚婚晚育情况统计表

    社区(盖章) 年 月 日

    统计: 分管领导:

    附件4

    都江堰市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情况统计表

    社区(盖章) 年 月 日

    统计: 分管领导:

    女生节晚会

    外国语学院热烈举行女生节晚会

    2014年3月18日晚七点,为了庆祝女生节,外国语学院于建筑工程楼400热烈举办以“你是我最珍贵的人”为主题的女生节晚会。出席本次晚会的领导老师有外国语学院党总支副书记谢君及11级、13级辅导员赵月老师,外国语学院13级全体同学也参加了此次活动。

    首先,三位主持人巧妙的运用中日英三种语言宣布晚会开始。晚会以热情的舞蹈拉开序幕,吸引了观众的眼球,现场气氛异常活跃。接下来展示了丰富多彩的晚会节目,婉转动听、令人陶醉的歌曲为现场注入了欢快愉悦的气氛。相声《大学那点事儿》和小品《祝你幸福》以朴实幽默的语言展现了大学生的风采,也让同学们耳目一新。走秀和歌曲串烧展现了外院独特的风采。节目的最后,谢君老师和赵月老师分别对本次晚会进行了评价,并对外国语学院的同学们给予了肯定和鼓励,并送上对女生们的美好祝福。

    通过本次女生节晚会让外国语学院的女生感到了幸福和温暖,也让男生和女生增进了友谊,充分展现了当代大学生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青春风采,也给予同学们挑战自我的舞台。希望同学们在以后的大学生活中积极参与到活动中去,提升自我,完善自我。

    宋美龄晚年生活揭秘

      宋美龄和许多当年在十里洋场待过的人一样,都是过惯夜生活的人。因为习惯了通宵达旦、歌台舞榭的生活,到了老年,她的习惯还是没有什么大的改变,依旧保持晚睡晚起的作息习惯。

      早上,大概老先生(指蒋介石)都已经起床五六个钟头了,宋美龄才从梦中醒来。她醒来后,是不直接起床的,大概总是要躺在床榻上一阵子,先让她的女副官郭素梅为她做腿部按摩。做完按摩,她才慢条斯理地起床,穿上晨袍,在书房的盥洗室盥洗,然后再自己化化妆。

      讲到化妆,宋美龄一向是不假手他人的,即使是副官也不麻烦她们,最主要的原因是宋美龄大概不太希望别人见到她的“庐山真面目”。我在老先生身边许多年来,却没见过几次卸下妆的宋美龄,可见她善于掩饰自己的真面目。

      记得有天晚上,在老先生的房里,我不经意地回头一瞥,看见一个鬼魅般的人影,吓了我一大跳,仔细定睛一瞧,才知道是卸下妆的宋美龄。

      卸下妆的她,脸色泛黄、皮肤粗糙,和平日化了妆雍容华贵的贵夫人形象,相差十万八千里。

      宋美龄非常重视身材和容貌的保养,是官邸公开的秘密。早年,宋美龄的皮肤很容易过敏,病情最严重的时候,甚至是吃了一点海鲜或是沾上一些花粉,就会全身皮肤红肿。后来,她经过一阵子的治疗,才慢慢痊愈。

      她的副官郭女士有一项任务,就是帮宋美龄拔白头发。宋美龄十分讨厌白头发,只要发现头上有白头发,便非要将其除去而后快,所以,我们经常可以看见郭副官在帮她拔白发。

      除了容貌,宋美龄对自己身材的保养更是格外重视。她几乎每天都会用磅秤量自己体重,只要发觉自己的体重稍微重了些,她的菜单马上随之更改,立刻改吃一些青菜沙拉;假如,体重在她的标准以内的话,她有时会吃一块牛排。

      当然,有时候,她基于保持身材苗条,难免会有一些违反医学原则的方式,让外人看起来似乎为了身材可以牺牲一切。

      例如,早年,她为了维持身材,还经常吸烟。蒋老先生是不喜闻到烟味的人,更不允许人们在他面前吸烟,所以,老夫人为了尊重老先生,通常只在自己的房间里抽烟。

      这个为身材而抽烟的习惯大概只维系了几年,老夫人也许觉得这个方法有些舍本逐末,后来就戒掉了这个抽烟的习惯。

      在吃的方面,宋美龄讲求精致,但是,在官邸做客的话,大概没有人不怕她奉菜的。

      就以蒋纬国来说,他就对老夫人夹菜给他感到非常“痛苦”,因为老夫人自己为了保持美好身材,本人吃得很少,她就拼命夹菜给纬国先生。

      通常官邸若有老夫人在的场合,家宴或对外宴客,常常吃西餐或中餐。官邸聚餐比较考究,每人面前放一个大盘子,进餐时,只见宋美龄不断给蒋纬国夹菜吃,明明他已经吃饱了,可是宋美龄还是不停给他夹菜。所以他经常开玩笑,在士林官邸吃饭,从来没有不吃撑肚皮的。

      常有人说,宋美龄自幼就喜欢吃糖,这个习惯即使到了老年,还是不曾改变。这大概是误传的结果,事实上我很少看到她吃巧克力糖。

      但外面爱拍她马屁的人比比皆是,听说她喜欢吃糖,自然投其所好,送礼总是送些当时台湾还不多见的外国进口巧克力。士林官邸的特大号冰箱,经常是塞满了各式各样的巧克力。

      有时候,别人送的糖根本来不及吃,摆得一整个冰箱都是巧克力。有的巧克力,一方面是老夫人没有来得及吃,一方面也实在是太多了,根本吃不完,放在冰箱内几年都没动过,最后发现的时候有的都已经黏成一团了,已不能食用,她却像是对下人多大的恩宠似的:“这些糖你们拿去吃吧!”

      另外还有好几次,过圣诞节的时候,她吩咐我们从官邸送一些水果蛋糕去给华兴育幼院的小朋友们吃。可是,我们很清楚,这些蛋糕有些都已经放在冰库里边好久了。

      甚至有几次过圣诞节,她叫我们从大冰箱里搬出一些去年用白兰地酒制作的圣诞蛋糕,给华兴或是振兴育幼院的院童送过去,有时候也送些糖果去给院童吃。可是,通常她总是把最精致的东西留给自己吃,普通的东西才给育幼院的儿童吃。

      因而,官邸就有人私下批评她实在太小气了些,自己都已经一大把年纪了,还和小孩子抢糖果吃,连好一点的都不舍得拿给孩子们享用。

      宋美龄衣橱内的旗袍件数,大概现今的吉尼斯世界纪录无人出其右者。宋美龄的旗袍件数多,和有一个勤奋的裁缝师傅有着相当密切的关联。

      这位裁缝师傅叫张瑞香,在大陆时期,他就跟在宋美龄身边,寸步不离,几次宋美龄到美国去,都带着这位御用裁缝,可见他受宠爱的程度。

      张瑞香所以受到宋美龄那样爱护的原因,无非是手工细巧、忠心耿耿。

      张瑞香有好几次,人已经生了重病都躺在床上了,还是不顾自身健康,继续为宋美龄做旗袍。

      因为张瑞香几乎每天都在不停赶工,为宋美龄制作旗袍,所以,他大约每两三天就可以做好一件旗袍,做好以后,张瑞香就喜滋滋地把新旗袍捧到老夫人面前邀功。

      也不知道是宋美龄不喜欢穿新衣服,还是她只喜爱用纯欣赏的方式去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大凡张瑞香拿给她看的旗袍,她只是大略看一眼,就命人拿到自己的衣橱里妥为保管,然后便再也没见她穿过,因而,宋美龄的旗袍大概穿来穿去,总是那几套,不会有太多的更换。

      我们内务科的人都很清楚,张瑞香是除了过年除夕那天休息以外,一年364天,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做衣服,而且只为宋美龄一个人做;加上一些大小官太太们为了投其所好,送老夫人的东西多半有衣料,这些绫罗绸缎,就够张瑞香一年忙到头。大小官员送得愈多,张瑞香的旗袍便做得愈多,宋美龄的超大型衣柜,便成为世界最大的旗袍储藏室。

      张瑞香为人甚是客气,平日省吃俭用,把宋美龄给他的犒赏费,全部交给老婆管理,自己克己甚严。后来,他们家在阳明山中国大饭店的对面买了一间房子,太太就做点小生意,一家人也过得不错。

      因为对宋美龄过于忠心,甚至到他死前,他的口中还念念有词,对不起老夫人,因为还有旗袍没有做完哩!

      下午,是宋美龄的艺文时间。她最早是喜欢画画,当然是以国画为主。

      为了伺候她学画画,官邸特地延聘了当时最知名的黄君璧和郑曼青两位名家作为宋美龄的国画老师,这大概是老夫人上世纪60年代初期最主要的生活消遣了。

      那时,几乎每天下午,官邸都要派车去接黄君璧或是郑曼青。这两位大师对宋美龄当然是竭尽所能地倾囊相授。最早,老夫人的画作功力还很薄弱的时候,所有由老夫人落款署名的画作,大抵都是这两位大师的杰作,当然一些比较简单的线条是由老夫人自己画的,其他的主要结构,则是由老师去完成。

      不过,宋美龄在画画上的天赋似乎真的非常敏锐,只学了一阵子,可说已经卓然有成,并且颇有大家气势,这是不可否认的。

      (摘自《我在蒋介石父子身边四十三年》)

    (晚婚晚育)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NO:SC060166)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七条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九条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第二十一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保障育龄夫妻享有获得避孕、节育指导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与农村人口中的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人口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城镇人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生育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

    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申请注册,并在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

    第二十八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到指定的机构接受鉴定或者手术。

    第二十九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再婚等特殊情况允许再生育的,凭所在单位证明,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吻合手术。

    第三十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三条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

    第三十四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 (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九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索取、收受贿赂的;(八)

    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奖励专项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十)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取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退证者,由发证机关宣布所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应当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纳入社会抚养费一并征收。

    第四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追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侮辱、诽谤、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的;(三)扰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按本条例作出的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昆寨乡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协议书

    昆寨乡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协议书

    甲方:昆寨乡 村

    乙方: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晚婚晚育对促进社会协调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管理,强化我村计生协会的工作职责,防止早婚早育,建立晚婚晚育奖惩制度,把晚婚晚育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育龄青年诚信计划生育的重要内容。

    根据新《婚姻法》的精神,积极鼓励未婚青年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转变了婚育观念。同时也推行未婚青年自愿签订《未婚青年晚婚晚育协议书》,树立婚育新风,确保我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协议书有关规定如下:

    1、未婚青年要自觉做到晚婚晚育。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为晚育。未婚青年主动落实好避孕措施,不计划外怀孕;

    2、努力营造晚婚晚育科学光荣的舆论氛围,不早婚早育;

    3、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优生遗传咨询和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3、甲乙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本规定由乡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协议书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签字)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晚婚晚育假等引热议 生一娃生两娃都该获得奖励?

      全面禁止“代孕”,生育困难者该怎么办?

      不再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是否意味着曾经的依法“光荣”又要依法作废了?

      ……

      刚刚提请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还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等。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该草案,与会者对晚婚晚育假、代孕等焦点问题展开热议。

      焦点1 生育假

      生一娃生两娃都该获得奖励?

      根据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的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此次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把该条内容修改为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生育一个子女现在不能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周天鸿委员认为,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延续性和调整关系来说,生一个子女也应该继续享受相应的奖励和待遇,不应当将生一个子女和两个子女的政策割裂开。周天鸿委员建议保留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龙庄伟委员也对草案第25条的规定发出疑问:“是生一个子女就延长生育假,还是第二个就给?法律条文不清楚,我们看不明白,建议这里明明白白地说出来。”龙庄伟委员建议规定为“生第二个的孩子延长生育假”,并继续执行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王志学认为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第20条和第25条不用修改,尤其是第25条原条款是对晚婚晚育的奖励。

      王志学委员说:“修改以后变成对生育两个孩子的奖励,仅从字面上理解,第25条就排除了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婚假奖励了。第27条不应该简单地删除,对独生子女政策实施40年的工作不能这样简单地取消,没有继承性。”

      焦点2 代孕

      禁止代孕损害公民生育权?

      “代孕”是目前被“禁而不止”的一个现实存在。

      广东曾发生过一对富商夫妇借助试管婴儿技术并找来两位代孕妈妈诞下“八胞胎”的事件;发生在江苏的“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因四位失独老人为继承儿子、儿媳身亡后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而打官司,此案引发了公众对代孕必要性的讨论。

      此次提请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全面禁止一切形式的代孕。

      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说,代孕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生育权。“我们现在一方面放开了二胎,一方面又要禁止,我认为这在法律上是有矛盾的。”

      “在我们调研中,黑中介、黑代孕机构横飞,政府也管不了,最多就是罚款,如果不好好研究代孕问题,以后出国生育的中年夫妇会增加,因为国外有这方面的技术。”孙晓梅建议删除草案中“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规定,对代孕等问题,进行详细的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和民众的意见。

      我国内地1983年使用冷冻精液人工授精成功,1988年试管婴儿诞生,这一技术发展,给数以万计的不孕不育夫妇带来福音,到2014年已经有70万患者得到治疗。

      周天鸿委员说, 2001年卫生部就发布了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代孕的禁止态度。司法实践也是以代孕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无效,但是从2001年开始,这种代孕行为不但没有因此禁止,反而随着代孕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

      周天鸿委员认为,代孕实际上是对不孕夫妇生育权的尊重,生育权是基本的人权之一,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从生育权来讲,不应该非法剥夺不孕夫妇通过代孕技术获得子女的权利。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一个人转让身体的一部分,比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等,已经逐渐受到人们的鼓励和赞扬。代孕母亲也可以得到人们的尊重。

      据介绍,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允许代孕,比如英国,美国有26个州是同意的,台湾地区也经历着从全面禁止到逐步开放的过程,2005年就明确了无偿代孕的合法性。

      “如果法律禁止了,但是地下代孕可能是不断发展,甚至有一部分有需求的人就会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实施。”周天鸿委员建议对这一条研究考虑。

      焦点3 独生子女家庭

      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帮扶应保留?

      陈国令委员说,独生子女的家庭负担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80年代、90年代出生的小孩,其父母现在基本在50~60岁之间,现在让他们生也生不了了,这一代的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注定要一对夫妻抚养四个老人,这一代独生子女与前一代、后一代比是负担最重的一代。

      “这是历史造成的。”陈国令委员建议,为了体现社会公平,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解决这一代独生子女的家庭负担问题。

      陈昌智副委员长建议保留并修改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4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的规定。

      “现在提倡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孩了,那么对于过去的独生子女就不给予必要的帮助,我认为是不应该的。因为过去造成独生子女的状况是我们自己政策的规定,是响应政府政策的号召的。”陈昌智说,不能因为我们现在提倡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对过去的独生子女就不给予帮助了,这不太好。

      据介绍,目前我国有家庭4.3亿户,其中独生子女家庭1.5亿户,所占比重很大。

      陈昌智副委员长说,对于独生子女家庭,一户只有一个小孩,出现了意外的伤残,政府还是应该帮助,因此建议把第4款修改为“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许振超委员反对删掉现行法律的第27条。他说:“当年这些生‘一孩’的父母、家庭依法光荣,现在这个‘光荣’又依法作废了,法律不能这样,应该是有一个延续和交代。”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欧广源说,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执行30多年,生育一个孩子的负担是很重的,甚至很多人都已经习惯生一个孩子了,而且有的人也不愿意再多生,所以原来的第27条规定一定不能砍,一旦做了修改,将会对独生子女家庭带来负面影响。

      杜黎明委员说,及时删除有关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内容是合适的。但是对于养老存在困难的独生子女父母,尤其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父母,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从政策法律层面上,删除都是不合适的,应当继续予以帮扶。2004年以来,国家对农村年满60周岁的实施计划生育的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2007年以来,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父母发放特别扶助金,这些政策的出台深得群众拥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各省区市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基本依据,如果上位法没有明确表述应当帮扶,将给各省区市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带来很大困难,可能造成帮扶政策的终止,引起一些不稳定因素。因此,建议保留对独生子女父母帮扶的内容,特别是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父母的帮扶规定,具体帮扶规定和制度可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决定。

    大学生晚婚晚育现象严重

    大学生晚婚晚育现象严重

    我国人口形势更是日益复杂,人口结构性矛盾愈加突出,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日前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现在大学生正好处于“单独二胎”政策的背景下,又由于他们受到各种思想文化的影响,生育观相对于父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学生的生育观不仅对未来经济社会产生影响,同时更关系到大学生自身的发展与幸福度。因此,大学生的人生观,恋爱观,生育观有着重要影响,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尤其值得关注。

    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进步”,西方先进文化、观念的多方面渗入,越来越多大学生的恋爱观,生育观开始所改变。今年以来对大连市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经行抽样调查问卷。统计数据显示,大学生理想结婚年龄段集中在25岁到29岁之间。显示多数大学生选择“晚婚晚育”。更有部分大学生结婚后,可能选择丁克家庭。可见大学生晚婚晚育的情况愈发严峻,应当引起关注。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文化教育水平也不断提高,教育年限不断增加,多数大学生在毕业后仍选择继续深造,读研甚至读博。虽然有文件规定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但大学生们认为在校期间,经济并不独立,并且认为“毕业之后还需立业”所以稳定后大学生们才会选择结婚。在学习、就业压力下,使得现在大学生的经济起步相对较晚,导致婚配年龄也有所延长。

    另一方面现在就业局势日趋紧张,工作压力不断增大,大学生希望在时间与精力先应主要放在对事业的追求上,大学生希望“先立业,后成家”,并且大学生还害怕结婚后所带来的负担和约束影响工作,希望先巩固工作。

    除了受教育年限“迫使”年轻人晚婚之外,家庭条件优越,父母施加的压力,大学生心理还不够成熟,也是大学生晚婚晚育现在愈发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多数城市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家里有房有车,大学生们认为自己还暂时不具备结婚的经济能力。大学生不够成熟也是一定原因,大学生还十分重视自我、自由和空间,他们希望积累一定阅历,有能力承担,懂得责任,可以有能力给未来更好的条件,再考虑结婚生子。甚至现在的大学生们对生活期望值和婚姻质量都有着更高的要求,决定了大学生晚婚晚育的现象的出现。对孩子的养育方法,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态度的影响因素等都使大学生晚婚晚育现象日益严重。

    可见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晚婚晚育在我国青年中已经成为

    普遍现象,即使本身有一定好处,但问题的日益严重,已经引起全社会注意。一个健康的生育观既要与国家的生育政策相符合,又要与个体自身的能力与发展相适应,为了社会的持续稳定,为了民族的未来繁荣,当代大学生应正确分析和探讨,树立一个正确的恋爱观,生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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