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
探析触礁沉船案中关于船舶责任保险的若干问题
船舶责任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一种,它产生于海上保险之后,是脱胎于传统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机制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海上保险的新险种,在国际上已有150年以上的历史。此险种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保险标的仅限于作为被保险人的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虽然我国建立船舶责任保险已有20年的历史,但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仅有《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对一般的责任保险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海商法》对此则没有涉及。因此,对于司法实践中船舶责任保险涉及的一些问题如何认定,目前还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南京宏油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油公司”)所属的一个油轮触礁沉船,之前这个油轮加入了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以下简称“中船保”)。在事故发生后,中船保应宏油公司的请求,对该油轮的沉船打捞费和油污清污费进行了预先的垫付。之后福州海事局对该沉船事故的调查报告中认定:主机突然降速停车、船长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船员擅自改变航线以及船舶配员不足是该油轮触礁沉没的主要原因。
因此,中船保认为该油轮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了中船保协会《2000年度保险条款》中关于会员必须遵循的船员配置方面的法定要求,故此项损失不应从中船保得到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油公司返还垫付款。本文将对案件涉及的船舶责任保险合同中的保证义务条款的理解,以及船舶责任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等疑难复杂问题进行分析,以澄清对此类问题的模糊认识。案情概述2001年1月,宏油公司向中船保提出入会申请,中船保向宏油公司颁发《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入会证书》及附件。入会证书上载明:入会日期:2001年1月16日;承保条件: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现行条款。入会证书附件载明:协会仅承保按照协会承保条款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的油污责任险。2001年1月23日,宏油公司所属的“隆伯6”号油轮靠泊上海金山码头装载-10号柴油共5362吨,办妥船舶签证手续后离港。离泊前,该轮大副、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相继离船。在没有配齐船员的情况下,船舶于1月24日14:10时离泊驶往广东东莞。2001年1月27日15:30时,该轮在福建省平潭海域触碰东库岛南面坛列岩礁石进水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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