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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2017年辽宁大连离婚户口迁移手续,迁移政策解读_2017年户口迁移新政策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18-10-20 点击:
    金融网权威发布2016--2017年辽宁大连离婚户口迁移手续,迁移政策解读,更多2016--2017年辽宁大连离婚户口迁移手续,迁移政策解读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2016-2017年大连离婚户口迁移
     2016-2017年大连户籍改革方案及取消农业户口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全域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 [2011] 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通知》(辽政发 [2012] 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准入。
      已经取得异国国籍或获得异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全市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瓦房店市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长海县组成的黄海区域,普湾新区拓展区。
      第五条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坚持“合理控制主城区,适度放开新市区,全面放开新区”的原则。我市户籍准入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
      第六条新区常住人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新市区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不受5年限制)、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可以迁入主城区。
      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已婚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有职业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应当同时办理工作调动。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的年限,均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的连续年限。
      第十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户籍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规定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户籍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实际居住、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
      (二)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二)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须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年龄可以适当收紧,高端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新区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具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或四级国家职业资格;
      (二)与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用,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二)经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购买房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购房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自登记常住户口之日起,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交易、抵押):
      (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
      (二)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
      (三)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新市区、旅顺口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
      (四)个人在新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
      购买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同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方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六条在旅顺口区购买房屋落户的人员(达到主城区落户条件的除外),其常住户口5年内不得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并结婚满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并结婚满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等情况被投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
      (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其投靠的监护人常住户口在我市;
      (四)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请1名无业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新市区,其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
      (六)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区,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
      投靠配偶的,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需要办理工作调动的夫妻投靠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引进人才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投靠的配偶符合引进人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
      (二)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满2年;
      (三)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满1年;
      (四)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投资纳税条件之一,且依法经营1年以上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个人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120万元以上、年纳税8万元以上;
      (二)个人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年纳税5万元以上。
      第二十条迁入我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国内特大型企业的销售或研发中心,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所办的分校(所),其在我市工作且在本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原系我市常住户口的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我市生源毕业生或出国回归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我市的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六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落户的成建制迁入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 [2003] 6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省市单位整体迁入及其职工落户条件的通知》(大政发 [2004] 95号)、《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大政发 [2006] 57号)、《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大政发 [2011] 76号)等文件以及《大连市调入、招收外地工人暂行规定》(大政办发 [1996] 139号)、《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大政发[2004] 7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和沿海经济带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大政发 [2007] 98号)等文件中有关户籍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有效期5年。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015大连户籍政策相关新闻:
      在沈阳、大连买房取得房产证,即使没“实际居住1年”,也可以落户;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不再有未婚或未成年的限制。
      昨日,辽宁省公安厅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述有关户籍管理的20条“新政”。
      省公安厅相关人士解读称,即日起,这些“新政”将陆续得到落实。使百姓受益、让大家办事更加省时、省力,成为新增、调整政策的着力点。
      沈阳大连均不限落户者“实际居住1年”
      关键词
      购房落户
      新政:
      购房落户需持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和房产证等材料办理,取消取得房产证后仍需实际居住1年的限制。
      原政策:
      除大连市外,全省其他市购房落户需取得房产证,并实际居住1年后办理。大连市购房落户分主城区、新市区、新区有房屋面积限制,需取得房产证,并在大连市有合法稳定职业。
      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的落户政策须设计不同方案,以保证人才有效流动,同时可以防范大城市人口密度过大。
      相关人士称,全省范围内取消“取得房产证后仍需实际居住1年”这条购房落户限制,并不意味着沈阳、大连这俩大城市的落户门槛完全降低。
      相关人士分析说,“新政”不会给沈阳、大连两市带来较大影响,“这两个城市都有着超500万的人口,沈阳城市面积相对较大,吸纳人口的能力强;而大连地域面积相对小,取消了这条限制外,原有其他的限制条款仍在执行,可以有效控制大连户籍人口数量的增长。 ”
      户籍民警不在岗 要给百姓留电话
      关键词
      户籍民警
      4项新政:
      实行去向告知制度,户籍窗口应配备去向告知板,户籍民警离岗时,应将去向告知板立于窗口显著位置,告知群众离岗原因、返回时间和联系电话。
      实行预约服务制度,群众可通过网上公安机关、电话、到户籍窗口等形式预约办理户籍业务,由户籍民警在约定时间为群众办理。
      实行户口代办制度,工作时间以外群众申办户籍业务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先行代收相关材料,然后交由户籍民警按办理程序和时限开展工作。
      实行“AB岗”制度,在所有派出所户籍民警岗位建立实行A、B岗工作制度,确保A岗民警因疾病、出差、培训、休假等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工作时,B岗民警能够在工作时间为群众办理户籍业务。
      原政策:
      上述四项新政,有的此前只在个别地市、地区推行,“AB岗"制度是首推。
      政策解读:
      以往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一般只有1人,遇到个人请假、开会、出差等情况,上门办事的百姓常常扑空。为了让百姓少走“冤枉路”,4项新政集体“打包”出炉。以“户口代办”制度为例,若赶上周末,户籍民警休息,百姓同样可去派出所,把手续交给其他民警,由其转交户籍民警,享受“户口代办”服务;户籍民警“AB岗”制度指的是,在专职户籍民警之外,派出所还将培养其他民警胜任兼管户籍业务,确保有两名户籍民警服务百姓。
      子女投靠父母不再有未婚、未成年限制
      关键词
      投靠落户
      新政:
      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市,取消父母投靠子女时父母年龄的限制和子女投靠父母时父母身边是否有已婚子女、投靠子女必须未婚或未成年的限制,只需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并实际居住。(向农村投靠的仍执行现行户籍政策)
      原政策:
      各地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存在差异,有结婚限制、未成年限制、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和居住时间限制等。各地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也存在差异,有年龄限制、父母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子女有无合法稳定住所限制。
      政策解读:
      子女考入大学、结婚,户口迁出;子女大学毕业未找到工作、离异,再想把户口迁回父母身边怎么办?
      省公安厅相关人士称,除沈阳、大连两个城市外,这种 “投靠”落户的过程中,不再有子女必须未婚或未成年的限制。也就是说,在省内12个城市,未成年、未婚、已婚甚至离异的子女,均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新生儿取名用生僻字 民警可提醒
      关键词
      新生儿取名
      新政:
      公安派出所为新生婴儿登记和姓名变更提供重名人数信息查询、人名用规范汉字查询服务。
      原政策:
      我省部分地区已经实行新生儿登记重名查询服务,规范汉字查询服务一直未开展。
      政策解读:
      既怕孩子起名太“俗气”、常见,又怕孩子起名太生僻,打字打不出。很多新生儿家长都有这些困惑。
      今后,在新生儿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可以帮助家长摆脱这些苦恼。除了可以帮忙查“重名”外,民警还可以提醒家长,哪些生僻字尽量不要用在名字里。
      “使用生僻字的麻烦太多,升学、考试、婚姻登记甚至出国都可能受到影响。”相关人士称,公安机关将不断升级字库,收纳更多生僻字,但仍建议家长慎用生僻字为孩子起名。
      违规办户籍业务 可通过15部电话举报
      关键词
      举报投诉
      新政:
      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户政、治安)部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违规办理户籍业务的线索,省公安厅举报电话为024-86991551。
      原政策:
      我省各市均设立户口咨询电话,未设立举报电话。
      政策解读:
      省公安厅相关人士称,省厅的举报电话受理全省范围涉及户籍办理业务的违规、违法行为举报,接到举报后,将督促各市地公安机关查办。
      预计在春节后,各市公安机关专门举报电话将确定名单,向社会公布。

      相关资讯:
      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改革的顺利进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试点工作的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注意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各地不得制定不符合本方案的地方性政策。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审批制度,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要加强廉政建设,认真落实防止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监督检查措施。对违反规定审批城镇常住户口、借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索贿受贿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必须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材料,骗取城镇常住户口的,经查实后,一律予以注销,并给予相应处理;对无理取闹或者借机闹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来访的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解答有关问题,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做好工作。对群众举报的落户不正之风,要严肃对待,认真查处,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迁移政策解读
      16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今年官方多次要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后,国务院最近批转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要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福建、广西、青海16个省份正式公布了本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有利于消除身份歧视。”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此前对中新网记者表示,统一户籍性质仅仅是标志,消除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如医疗、就业、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差别待遇,真正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和均等化,才是衡量户籍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各省均提出将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
      在目前公布的16个省份的户籍改革意见中,对于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均有着墨,但大都沿袭了“国家版”户籍改革意见中的内容。
      《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出台实施居住证管理办法,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相应基本公共服务”,因此,这一办法年内出台实施应是大概率事件,而这也将为各地建立落实居住证制度提供指导。
      专家说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也认为,居住证是外地居民、农村居民合法平稳转变为本地人、城镇人的制度阶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未全面实现前,推行居住证制度,至少是能对部分资源和服务给予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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