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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城乡低保若干政策问题的说明:城乡低保户标准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3-10 点击:

    城乡低保工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事关困难群众的安危冷暖,事关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城乡低保对象清查工作,是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低保工作由粗放型向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转变的重要方式,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做好此次清查工作,各地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分类清退问题  

    此次清查,涉及到一些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对象,情况和背景复杂,处理不好,容易造成集体上访,影响到社会稳定。各地在清查时,要依法依规,甄别不同情况,逐步予以清退。  

    一是对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57号),从2009年全省启动办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目前,全省5.8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均已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各地民政局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对领取养老金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保障标准的人员,要清退出低保范围;
    对领取养老金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家庭,要按户施保。  

    二是对于改制企业困难人员。要按照低保政策法规严格审核,区别对待,对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要将其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按户施保。对于其家庭收入高于当地保障标准的边缘户,享受低保待遇最多不能超过18个月。要通过劳动就业、就业培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予以逐步清退。  

    三是对于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对于供养标准高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分散五保户,要清退出低保范围。对于供养标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分散五保户,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增加供养经费,并随着供养标准的提高,逐步将这些人员清退出低保范围。  

    二、低保金代领问题   

    低保金代领问题,是低保金发放的重要方面,是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及时足额领取低保金的重要环节。各地在清查时,要切实做好低保金存折和低保金代领证的核查工作。要建立低保金代领管理制度,避免低保金代领过程中个别人骗保及舞弊现象发生。  

    1.低保家庭户主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准由他人代领;
      

    2.低保家庭户主确实不能亲自领取,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家庭其他人员或亲属代领。经县(市、区)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入户核实后,发给代领证。每年验证的一次。  

    3.低保家庭及其亲属不能亲自领取的,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入户核实后,由街道(乡镇)指派工作人员带领取,发给代领证。每季验证一次。  

    4.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对低保金存折和低保金代领证的发放工作,要将低保金存折和低保金代领证发放到户,不得截留、私存、冒领。对于管理疏漏造成贪污、冒领、挪用保障资金行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对情节较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三、人户分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凡在街道(乡镇)、派出所范围内,本人常住地与常住户口不一致,按户口管理规定必须迁移而未迁移的,即为人户分离。近年来,人户分离困难家庭在申请低保时遇时,因户籍地民政部门无法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状况,而无法进行审批。为切实解决人户分离困难家庭无法办理低保问题,按照《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采取“双重管理制度”,即申请、审批和资金发放由户籍地民政部门负责。入户调查、收入核对、公示和日常管理由居住地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申请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  

    (一)申请。申请人(户主本人或申请家庭的委托人)向户籍所属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提供相关要件。   

    (二)建立申请档案。户籍地街道(乡镇)收齐相关要件建立申请档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申请档案上交到户籍地县(市、区)民政局。  

    (三)入户调查和审核。  

    1.对于人户在同一县(市、区)的。县(市、区)民政局收到其申请档案后,组织其现居住地街道、社区按照《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规定的“三级联审”程序调查和审核,并在其现居住地进行公示。  

    2.对于人户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户籍地县(市、区)民政局将其《申请表》及档案函寄到其现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委托现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规定的“三级联审”程序调查和审核,并在其现居住地进行公示。并将其档案和核查比对信息证明函寄回其户籍地民政局。  

    (四)审批。户籍地民政局对人口分离家庭按照当地保障标准进行审批。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户籍地民政局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将其档案返回户籍所属街道(乡镇),由其将审批信息录入省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予保障通知书》。  

    (五)日常管理。对于审批后的人户分离低保家庭,由户籍地县(市、区)民政局委托现居民地县(市、区)的民政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四、按人保问题  

    各地在清查时,要坚持按户保的原则,但对一些特殊性的家庭,从人性化操作的要求出发,应充分考虑其家庭实际困难,可对这部分低收入家庭成员按人保障,独立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建立单户的低保档案。仅其本人可以享受针对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其他家庭成员不能享受。  

    (一)老人养精神病人家庭。对于父母年龄在60岁以上,其家庭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需要强制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老人养精神病人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内的家庭,可将精神病人单独纳入低保,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重病家庭。对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保障标准1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其家庭中有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以下重症的病人: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
    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
    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
    糖尿病(胰岛素依赖);
    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白血病;
    红斑狼疮及其他特殊病需要常年进行治疗的,可将重病患者单独纳入低保,并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残疾子女赡养老人家庭。残疾人与父母共同生活,其父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收入,残疾子女有收入,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可将其父母单独纳入低保,享受全额低保待遇。  

    五、农转非问题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转非家庭,申请低保时,申请人(户主本人或户主授权的法定委托人)向户籍所属街道(乡镇)提申请,填写《申请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提供相关要件。按照《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办理。  

    申请人要提供原居住地政府负责农业土地承包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家庭是否承包土地的书面材料。  

    尚未退出承包地的农转非家庭,将上年土地收入计算在家庭收入中。  

    六、个别离异家庭申请低保问题  

    对于申请人在夫妻离婚时,无生活来源一方自愿放弃家庭财产,又主动承担完全抚养子女义务,离婚后仍与对方共同生活,但对方有生活来源的。其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核算时,将对方收入计算到家庭收入中。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规定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七、对于同一家庭同时具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申请低保问题  

    由其家庭成员按户口性质分别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申请。补助水平按城乡低保分别补助。其档案分别录入城乡低保信息系统。  

    家庭收入核算,按家庭全体成员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户籍为农业人口的家庭成员要提供农业户口地政府负责农业土地承包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家庭是否承包土地的书面材料。农业收入应比照其户籍所在地农民上一年人均收入计算。  

    八、特殊家庭收入计算方法的问题  

    对于领取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或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的家庭,在申请低保时,其补偿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如果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补偿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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