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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武警部队编制] 武警海警总队最新编制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19-09-17 点击:
    [法律法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阅读全文】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执行公安保卫任务,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为加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部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团结,提高战斗力,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武警部队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是区分警官等级、表明警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官的荣。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警衔等级的设置,比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按照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中将至少将; (二)武警部队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中将至大校; (三)正军职以下警官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下列单位的现役警官,符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评定授予现役军官军衔范围的,评定授予警衔: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总队、院校; (二)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 (三)武警水电指挥部、黄金指挥部、交通指挥部及所属部队,武装森林警察总队。 五、评定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首次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批准权限: (一)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公安部部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七、现役警官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和正军职警官警衔晋级,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副军职以下警官警衔晋级,按照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警官警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副军职、正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将的,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副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大校的,由公安部部长批准; 正团职警官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长为上校的,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正营职警官晋升为中校、副营职警官和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八、现役警官警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九、现役警官授衔仪式在公布授予警衔命令的同时举行。授予将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同志或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同志前往授衔。授予校官、尉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机关、总队、支队、院校和其他军、师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十一、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事项,均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同时,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实行文职干部制度。部分现役警官改任文职干部,由武警总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十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役条例》,实行士兵警衔制度,在称谓上应与人民解放军有所区别,授予士官警衔的改称为“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士兵在警衔前冠以“武警”。其他士兵的警衔等级区分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军衔等级区分相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警衔制度,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

    (完)

    CAPF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英语论文

    TOPIC:The 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CAPF) I. Status

    A. Interpretation: 1. Date of establishment: June 19, 1982

    2. Leading organ: a. State Council and

    b.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3. Affiliation and internal organization:

    a. Armed Police Headquarters: (1) Site

    (2) Leader

    b. Organization (1) PAP Corps

    (2) PAP Division

    (3) PAP Group and PAP Squadron

    B. Quality: 1.The relationship to the PLA

    2. The relationship to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II. History

    A. Before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1949

    1.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Column

    B. Before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1.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security forces

    2.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Military Police

    3.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Force

    C. The period of PAP

    1. The 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CAPF)

    2. “Peoples Armed Police Act”

    III. Arms and Mission

    A. The internal security force

    B. The construction of specialized units

    1. The armed forest police forces

    2. The armed gold mines police forces

    3. The armed water and power police forces

    4. The armed transportation police forces

    C. Police specialized units

    1. PAP border security forces

    2. PAP fire fighting forces

    3. PAP garrison forces

    IV. Influence

    A. In time of War

    B. Peaceful times

    C. Deal with contingency

    The 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

    The 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 CAPF or PAP for short, is a paramilitary and gendarmerie force that was formally established on June 19, 1982

    [1].CAPE is subordinated to the dual leadership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It is operated directly under the Armed Police Headquarters,which is located in 3rd Western Flag, Haiyang area, Beijing [1].The Headquarters set up: PAP Corps, PAP Division, PAP Group and Squadron [2].

    The CAPE, the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PLA), and the army reserves and the peoples militia together formed our armed forces [3].Similar to the PLA, the CAPE is subordinated to the leadership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CCP) and constr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LAs guiding concept and principles of army building, as well as its orders, rules and regulations [3].

    The history of the CAPE can date back to the time before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in 1949. It was named the Central Column of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at that time [1].It was responsible for internal security defence, including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CP,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Beijing Municipality [1]. Then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1950s, it reformed some armed polices throughout the country into a public security force, which was attached to the Military System [3].Afterwards it was unified into the PLA on July 1, 1966 [3].

    On June 19, 1982, it was officially renamed the 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 Now it implements the Military Service Law of the PRC and enjoys the same

    benefits as those of the PLA [2].In August 2009, the first law on the Peoples Armed Police was passed, which was quite explicit about its mission and authority [4].

    The CAPE’s primary mission is internal security, but the different arms are required for the vastly characteristic missions. It consists of internal security forces, specialized units of construction and police specialized units [1].The internal security forces is the main component part of the CAPF that under the direct leadership of the Armed Police Headquarters [1].The basic missions of it are to maintain state security and social stability, and to perform duties of emergency rescue and disaster relief. Also it should undertake the guard duties at fixed points and handle various incidents and support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1].

    The specialized units of construction are responsible for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state security and social stability [1].They are subordinated to the dual leadership of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in State Council and Armed Police Headquarters [1].They are composed of armed forest police forces, armed gold mines police forces, armed water and power police forces, and armed transportation police forces [4].

    Police specialized units are made up of border security forces, fire fighting forces and garrison forces, which are under the control by both Ministry of Defense and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4].The border security forces are in charge of the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of land and sea borders, as well as ports and airports [1].The fire fighting forces are responsible for taking precautions against fire and rescuing the victims in fire [1].The garrison forces are specifically responsible for protecting the

    security of state-designated objects to be guarded, important visiting foreign dignitaries, leading organs of the Party and senior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providing security functions to important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s, and sites of large-scale cultural and sports activities [4].

    From the moment that Armed Policemen came into being,they have been undertaking the great historic missions and heavy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state, society and the people. In time of war they provided support to PLA to defend the nation from foreign invasions and internal security [5].And in peaceful times, they make contributions to maintaining state security and social stability. What impresses is they took charge of the security at the Olympic venues, dwelling places and other related areas that contribute to the consummation of the games. The 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 is Chinese people’s shield, which is the pride of our Chinese nation. And the Armed Policemen are held in great affection as national heroes.

    [1] http://zh.wikipedia.org/zh-cn/%E6%AD%A6%E8%AD%A6

    [2]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PI-c/857842.htm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3] http://baike.baidu.com/view/9214.htm?fr=ala0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4] http://en.wikipedia.org/wiki/People%27s_Armed_Police [5]http://www.hudong.com/wiki/%E4%B8%AD%E5%9B%BD%E4%BA%BA%E6 %B0%91%E6%AD%A6%E8%A3%85%E8%AD%A6%E5%AF%9F%E9%83%A8%E9%98%9F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教育规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教育规定

    (试 行)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院校教育事业,规范院校教育工作,使院校教育更好地为部队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武警部队组织实施院校教育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发展军事科学技术,为武警部队建设和现代条件下的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和未来作战服务。

    第四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育是国家、军队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部队建设需要的军事人才的基本途径。

    武警部队各级要把院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优先筹划院校建设,优先配强领导班子,优先保障装备器材,优先安排经费投入。

    第五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 “打得赢”、“不变质”的需要,贴近部队实际,培养合格人才。

    第六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必须坚持党对武警部队绝对领导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院校各项建设的首位,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保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确保培养的人才政治合格。

    第七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必须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把教学工作作为院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坚持理论与实际、教学与科研、院校教

    育与部队建设相结合,遵循院校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科学管理,依法治教,从严治校,实行开放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八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实行武警总部、总队(警种指挥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武警部队院校的组织编制管理,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编制管理条例》和武警部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 责

    第十条 总部司令部在领导管理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校全面建设,指导院校教育工作;

    (二)负责拟制院校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规章,统一协调院校教育工作;

    (三)拟制院校体制编制方案,制定院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审定院校基本建设规划;

    (四)拟制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审批总部直属院校、警种学校教学计划,制定、颁发初级指挥院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审定、颁发院校统编教材;

    (五)管理院校教学工作,指导院校教学改革,制定教学基本文件,拟制、报批学科专业目录,组织教育评估和教学成果评审,负责院校情况统计和总结工作;

    (六)指导院校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的业务建设,负责院校优秀教员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审工作;

    (七)负责院校的学籍管理、学历和武警部队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会同总部政治部做好院校教员、管理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和院校专业技术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九)会同总部政治部、后勤部下发院校招生计划,做好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干部学员的招生和新入伍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培训工作,负责武警部队院校招生统一考试、院校教学检查统一考试命题和军事科目考核工作,负责士官学员的招生、培训与毕业分配工作;

    (十)会同总部政治部做好院校函授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院校有关人员出国访问、参观见学、进修等外事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协调武警部队院校与地方、军队院校的学术交流、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院校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三)会同总部后勤部做好院校教育、科学研究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管理,以及院校的其他保障工作;

    (十四)指导和保障院校教育技术工作;

    (十五)负责院校武器装备建设,指导院校武器装备的技术保障、管理,以及有关武器装备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六)总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总部政治部在领导管理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校的思想政治建设,管理院校党的工作,组织开展政治工作;

    (二)参与拟制院校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规章;

    (三)参与制定院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参与审定院校基本建设规划;

    (四)指导院校政治课教学工作和政治工作研究,负责院校政治课教材编审,指导院校校园文化建设,做好文体器材保障工作,参与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五)负责院校教员、管理干部队伍组织建设和优秀教员、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工作,会同总部司令部做好院校专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六)负责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和干部学员的招生、毕业分配工作,会同总部司令部、后勤部下发院校招生计划并做好新入伍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生的选拔、培养工作;

    (七)总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总部后勤部在领导管理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校后勤建设,指导院校后勤保障工作;

    (二)参与拟制院校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规章;

    (三)参与制定院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参与审定院校基本建设规划;

    (四)会同总部司令部、政治部下发院校招生计划,指导院校后勤课教学和后勤工作研究,负责院校后勤课通用教材的编审,参与教学成果的评审工作;

    (五)负责院校各项经费的计划、分配与管理;

    (六)管理院校劳动人事工作;

    (七)指导院校开展后勤科学研究;

    (八)参与院校武器装备保障工作;

    (九)总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总队(警种指挥部)在领导管理所属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所属院校贯彻执行上级关于院校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落实上级赋予的教育训练任务;

    (三)领导所属院校教学、科学研究和保障工作;

    (四)领导所属院校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五)领导所属院校军事、政治、后勤和装备工作;

    (六)组织所属院校全面建设的评估工作;

    (七)协调地方有关单位筹措补助院校建设经费工作;

    (八)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总队(警种指挥部)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的职责分工,参照总部机关的相应职责分工履行。

    第十四条 院(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的首长职责;

    (二)领导院校落实院校教育方针、原则和上级指示,组织全院(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组织制定院校建设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领导教学工作,组织拟制专业设置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领导开展教学改革;

    (五)领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服务工作;

    (六)与院(校)政治委员共同领导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学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副院(校)长协助院(校)长工作,在院(校)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院(校)长的指定代行院(校)长职责。

    第十五条 院(校)政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与院(校)长共同领导全院(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领导院校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和政治工作研究;

    (四)领导院校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

    (五)与院(校)长共同领导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学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院(校)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院校训练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制学科建设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组织编审主干课程辅助教材,直属院校训练部还应当负责拟制报批教学计划,编审有关专业教材;

    (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教学质量管理、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成果评审及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教学改革;

    (三)负责新学员复查与复试、学员学籍管理、学员考核鉴定和优秀学员、优等生的评定以及学历工作,参与组织招生工作;

    (四)负责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承办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函授教育以及其它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六)负责教员和教学管理干部队伍业务建设,参与专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工作,负责本院校优秀教员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审工作;

    (七)负责教育技术、教育训练园区网的教学、管理、建设和保障工作;

    (八)负责经批准开办的报刊编辑工作;

    (九)负责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业务建设,图书、设备等购置、管理、开发与利用工作;

    (十)负责教学保障工作,负责教学经费计划、使用与管理; (十一)负责院校的机要、保密和外事工作;

    (十二)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编有装备部门的训练部,并负责武器装备及随装配套的设备器材的管理、保障和维修工作,掌管、使用武器装备维修管理经费。

    未设科学研究部门、系和基础(教研)部的院校,院校训练部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职责。

    第十七条 院校政治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负责生长干部学员和干部学员的招生、毕业分配工作;

    (三)根据院校等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对警官、文职干部的职务、警衔、专业技术等级的任免权限,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奖惩权限,承办所在院校党委赋予的对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

    (四)负责教员、管理干部、学员的组织建设和优秀教员、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及优秀学员、优等生的表彰工作,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任工作;

    (五)指导政治理论课教学;

    (六)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

    (七)参与学员考核鉴定工作;

    (八)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院(校)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后勤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三)负责职工管理工作;

    (四)负责士官学员的招生、毕业分配和定级工作;

    (五)负责军事行政、战备、通信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编有装备部门的院(校)务部,并负责武器装备及随装配套的设备器材的管理、保障和维修工作,掌管、使用武器装备维修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 院校科研部(科)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科学研究计划;

    (二)负责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科学技术开发和专利工作,组织科学研究成果鉴定、推广和评奖;

    (三)组织开展与军内外、院(校)内外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指导科技情报工作;

    (四)承办院(校)学术(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系、基础(教研)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教学、科学研究计划和规章制度;

    (二)检查所属单位教学、科学研究实施情况,组织完成教学、科学研究任务;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

    (四)组织实施教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领导管理所属单位的各项工作;

    (五)参与实施教学和科学研究设施、设备建设;

    (六)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编有学员队的系,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员大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指示,领导学员队的全面建设;

    (二)负责所属学员队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素质建设;

    (三)督促检查所属学员队完成学习、训练任务;

    (四)督促检查所属学员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做好经常性的管理工作;

    (五)督促检查所属学员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六)指导所属学员队开展第二课堂和文化体育活动;

    (七)组织对学员的综合素质考核及毕业鉴定工作;

    (八)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实验室、教育技术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与实施教学,完成担负的教学任务;

    (二)负责本室(中心)业务建设,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和本室教学质量的监督与检查,组织实施教员备课、试讲工作;

    (三)组织教员完成科学研究任务,开展学术交流,做好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四)组织编写、选用专业教材,编写主干课程辅助教材,制作教具;

    (五)管理、维护本室(中心)的教学、实验、科学研究设备、器材和训练场地、设施;

    (六)负责本室(中心)人员的培养、使用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指示,配合教研室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二)负责馆藏资料的借阅、收还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馆内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建设、业务素质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提出图书馆建设规划建议,负责拟制图书资料补充计划和馆藏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交流等方案;

    (五)制定并落实图书借阅、索赔等制度。指导读者掌握检索资料方法,及时归纳、整理重要资料文献;

    (六)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员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指示,负责学员队的全面建设;

    (二)积极开展学习方法研究,指导学员改进学习方法,完成学习任务,培养良好学风;

    (三)组织军事基础训练,主动配合教研室搞好课堂教学;

    (四)抓好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具体落实,实施正规化管理;

    (五)做好学员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经常性管理工作,培养良好的团队作风;

    (六)组织开展第二课堂和文化体育活动;

    (七)组织实施学员模拟中队、代职实习工作;

    (八)实施对学员的综合素质考核及毕业鉴定工作;

    (九)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培训任务和目标

    第二十五条 武警部队院校的培训任务由总部统一规划。

    院校依据总部下达的教育训练任务和专业目录,拟制专业设置方案、确定专业方向,招收学员和实施教学。

    第二十六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育由中级指挥院校、工程技术院校、医学院校、特种警察院校、初级指挥(警种)院校实施。

    中级指挥院校主要担负营晋团中级培训和师团干部、部分机关、院校干部的轮训任务。实行进修性的综合教育,培养会组织指挥、通部队建设、善领导决策、能研究创新的治警人才。

    工程技术院校主要担负工程技术生长干部和机关专业干部的培训任务。培养讲政治、懂技术、会管理、能指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现代警官。

    医学院校主要担负医疗卫生干部的培训任务。培养政治合格、医德高尚、医技优良、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的医学人才。

    特种警察院校主要担负特种警察、侦察干部的培训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实行院队合一体制,培养政治强、武艺精、懂外语、会带兵的特种指挥干部。

    初级指挥院校主要担负指挥生长干部、士官的培训和营以下在职干部的轮训任务;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履行处置突发事件预备队的职能。指挥生长干部的培训要以江主席“五句话”总要求为指导,培养学员在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提高分队指挥、组织训练、管理教育和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培养按纲建队的明白人和实干家。

    警种学校主要担负警种部队基层指挥管理干部的培训任务。培养讲政治、懂技术、会带兵、善管理的基层警官。

    第二十七条 武警部队高级指挥警官、高级军事理论研究人员和总部机关干部的培训、进修,在国防大学或其它院校实施。

    具备条件的院校,经过总部审核并报上级批准可实施研究生教育。

    根据武警部队建设需要,经总部批准,各级各类院校也可以承担其它培训任务。

    第二十八条 担负机关干部培训任务的院校重点提高机关干部军政素质,使之具有分析判断、运筹计划、组织协调、检查落实、研究创新的能力。

    担负技术士官培训任务的院校应加强对中、高级士官业务和军政素质的培养,达到思想过硬、爱岗敬业、技能熟练、作风优良、善于管理的目标。

    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三十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育以全日制教育形式为主,具备条件的,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核报批也可开展函授等非全日制教育。

    第三十一条 武警部队院校实施教育考试制度。

    教育考试的种类、承办机构等事宜由总部确定。

    第三十二条 武警部队院校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院校按照国家、军队和武警部队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武警部队院校实行学位制度。

    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院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武警部队院校实行教育评估制度。

    总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院校教育评估,对院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评价。

    院校教育评估包括总部组织的综合评估、总队(警种指挥部)组织的评估和院校自行组织的评估。

    总部对每所院校综合评估每3年不少于1次;有院校的总队(警种指挥部)对所属院校可适时进行评估;院校应当适时自行组织评估。总队(警种指挥部)、院校的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总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实行会议制度。

    总部不定期召开院校业务工作会议,讲评、布置院校工作。 有院校的总队(警种指挥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院校工作会,听取院校建设的情况汇报,讲评机关、部队、院校合力育人情况,解决院

    校建设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院校的教学会议包括教育训练工作会、教学安排会、教学形势分析会、课程教学准备会、教学质量评估会、教学经验交流会等。

    院校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育训练工作会,每学期期末召开下学期教学安排会,本学期教学质量评估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教学形势分析会,并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教学经验交流会;课程开课前,由教研室会同学员大队(学员队)召开课程教学准备会。

    第三十六条 武警部队院校实行干部资格制度。

    院校领导、院校部门领导、教员和其他管理干部应达到相应的资格标准。

    第三十七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实行教育督导制度。

    总部成立武警部队院校教育督导小组,成员由总部聘请在武警部队院校工作,在国家、军队或武警部队中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成果丰硕、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兼任。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施教育督导:对武警部队院校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探讨、论证,对院校和院校主管部门执行教育法规、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评估、检查、指导,每年适时向总部提出院校建设与发展的咨询报告。教育督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其它成员7-9人,不占编制员额,每年定期开展工作。

    第五章 领导干部

    第三十八条 院校领导干部(含部门正职领导)要经过资格评定和职务任命。

    第三十九条 院校领导干部必须政治上强、懂教学、会管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武警部队教育事业;

    (二)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水

    平,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

    (三)具有较强的办学治校能力,熟悉军事教育规律,有相应的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具有宽阔的胸襟,讲党性,顾大局,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

    (五)具有良好的精神状态,艰苦奋斗,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第四十条 院校领导干部一般应受过大学本科以上正规教育,经过本级培训或国防大学教育管理轮训班轮训。

    第四十一条 院(校)长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院校领导干部,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学科研领导工作经历,或在与院校专业相关的部队、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工程技术、医学院校的,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某一学科的专家。现有领导干部,不完全具备上述资格的,应当结合干部调整作出安排。

    第四十二条 晋升院校领导职务的干部,年龄一般为:拟任正军职的不超过55岁,拟任副军职的不超过53岁,拟任正师职的不超过50岁,拟任副师职的不超过45岁,拟任正团职的不超过43岁。院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并形成梯次配备。

    第四十三条 院(校)长和政治委员,在现任岗位工作的时间应当满4年以上。其他领导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总部、总队(警种指挥部)要定期考核院校领导班子。每学年结束,总部直属院校主要领导向总部述职,其他院校主要领导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总部业务部门述职,初级指挥(警种)院校的部门以上领导向总队(警种指挥部)述职。工作不称职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四条 注重从教学、科学研究干部中选拔院校领导干部。对德才兼备,教学、科学研究成绩突出,领导素质较好的部、系领导干部,应及时选拔到院校领导岗位。班子成员中,长期在院校工作的干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编制数的一半。

    第四十五条 扩大选拔、交流院校领导干部的范围。选拔院校领导干部,应当坚持选优配强的原则,根据需要可从全武警部队、机关和其它院校选调。

    分管教学工作的院校副职领导,主要从院校训练部或从事教学工作的领导干部中产生。院校训练部主官,应从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下一级领导干部中产生。

    对德才优秀的院校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交流到部队或机关担任领导职务。院校领导岗位的任职经历应当作为培养选拔高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 有计划地培训、轮训院校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院校领导职务的干部。严格执行中央军委“不经本级培训不能进入相应领导班子”的规定,确保院校领导干部的知识、能力和素质适应岗位任职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总部、总队(警种指挥部)应当加强院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对受过正规高等教育、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适合做领导工作的优秀年轻干部,应当尽早选拔到部、系领导岗位,并有计划地安排到部队代职锻炼和送学培养,适时选拔进院校领导班子。

    第六章 教 员

    第四十八条 武警部队院校的教员,是指取得规定的资格、获得相应职务、主要从事院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警官、文职干部。

    第四十九条 武警部队院校实行教员资格制度。

    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一系列重要论述,热爱武警部队院校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军人素质,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有相应的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教员资格,由院校颁发教员资格证书。

    教员资格必须由院校审核批准。不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但学有所长,且从事军事、政治、后勤专业的,通过教员资格审核,经总部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取得教员资格。

    第五十条 武警部队院校实行教员职务任命和兼、聘任制度。 具备教员资格和任职条件的警官、文职干部,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命为相应职务教员。

    部分教员岗位可以实行兼、聘任制。院校可按有关规定,鼓励部队、院校具有特长的干部担任兼职教员。院校领导应当兼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聘任国内外、军队和武警部队高水平的专家、学者,或成就突出、适合继续工作的院校退休老教员授课、讲学或承担重大科学研究项目。所聘人员实行聘任制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对达到相应水平的专家、学者,可聘任为院校兼职教授。

    第五十一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任命制度。

    武警部队院校专业技术教员的资格评审和职务任命,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院校应当严格选调教员。坚持资格条件,重视政治思想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教学、科学研究能力。兼顾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缘结构、性别比例。选调对象主要是国家重点大学、军队和武警部队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毕业生。从本院校毕业学员中选留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教员补充数量的四分之一。

    选调教员必须严格程序,经院校专家组审核把关,由院校训练部、政治部会同教研室考核,院校党委常委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审批。未经院校审核把关的干部不得安排到教员岗位工作。

    院校从部队选调确有特长、并具备教员资格的优秀干部任教,部队必须大力支持。

    第五十三条 积极引进具有真才实学的高学历留学回国人员、取得博士学位的军、地中青年教学、科学研究人员等高层次优秀人才从事院校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对年龄不超过50岁,在本学科前沿取得国内外优秀科研成果的专家、学者,报经总部批准可特招入伍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特招博士生导师及院士级专家的年龄还可适当放宽。引进的人才要政治合格,专业对口,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

    第五十四条 抓好教员的培养提高。把教员继续教育纳入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在部分院校开办固定班次培训教员。院校应当有计划地选送任职满2年以上的优秀教员到教员培训班、军内外高等院校进修深造,毕业后到院校任教,有计划地安排教员到机关和部队调查研究、参观见学、代职锻炼,鼓励和支持教员在职自学、攻读学位和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经批准可以休学术假。

    第五十五条 院校应当适时考核教员,对新任教员随机考核。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员还应当适时进行教学工作考核和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考评合格的,继续留任,不合格的,调整任下一级职务或作其他安排。把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培养、任命、晋升、奖惩教员的依据,鼓励优秀年轻教员脱颖而出,破格提拔、大胆使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教员和科技人员。

    第五十六条 武警部队院校实行教员代职交流制度。从地方高等院校接收入伍的教员,应当到部队锻炼半年以上,其中军政训练3个月,下连当兵3-6个月。从军队和武警部队院校选留任教的应届毕业学员,应当到部队代职锻炼1年以上。有计划地安排连续任教5年以上的教员到部队代职实践半年。

    2-3年组织一次院校教员到部队交流任职,数量占教员总数的3%。

    第五十七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干部参照教员资格条件,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应的科学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八条 在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教员、教学辅助人员可以评为优秀教员或优秀教育工作者;总部设立“武警部队院校教学贡献奖”,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员或教学辅助人员,每年评选一次。对武警部队以上单位授予的“优秀教员”、“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军队级“教学成果奖”、“武警部队院校教学贡献奖”或武警部队院校优质课评比前三名获得者,除实施物质奖励外,还可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给予嘉奖、立功或提前晋职、级或晋警衔奖励,不受比例限制,获奖成果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专业技术等级,晋升职务、警衔的重要依据;对教学质量高、学员反映好的课,可酌情增加课时补助费。

    第五十九条 武警部队各级应满腔热情地关心爱护教员,千方百计解决教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使他们集中精力搞好教学。院校干部中,教员的福利待遇优先。

    第七章 机关和学员队干部

    第六十条 武警部队院校机关和学员队干部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军事素质、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和政策水平,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和为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的思想。学员队干部还应当会管理教育、会组织训练、会做思想政治工作,表率作用好。

    机关和学员队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部队或院校工作经历。其中,到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和系(大队)领导岗位任职的,还应当具有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经历。管理干部队伍中受过本科以上教育的比例,应不少于编制数的90%。

    第六十一条 武警部队院校机关干部主要从教员、学员队干部和部队干部中选调。学员队营职以下干部,主要从教员、机关干部、经过部队锻炼的留校学员和部队基层干部中补充。

    第六十二条 加强对武警部队院校机关和学员队干部的培训工作,院校应当对学员队干部进行岗前培训,把院校机关干部纳入部队干部培训规划,定期分批进行培训,先训后用,训用一致。

    第六十三条 武警部队院校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院校干部岗位轮换,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到院校机关、学员队和教研室岗位轮换任职,增加干部任职经历。

    总队(警种指挥部)可根据院校建设需要,按照院校干部任职资格安排干部到部队、机关、院校岗位轮换。

    第六十四条 对武警部队院校机关和学员队干部的综合素质及工作实绩每年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其任职、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 在武警部队院校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机关和学员队干部,可评为优秀教育工作者。

    学员队干部享受部队基层干部的岗位津贴。

    第八章 学 员

    第六十六条 武警部队院校的学员从武警部队干部、士兵和地方普通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毕业生中招收。

    第六十七条 学员入学前必须按照国家、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有关规定接受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和入学考试或考核,符合条件的,由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录取。

    凡进入中级指挥院校培训班学习的学员,必须是拟提升支队(团)领导对象。

    学员入学后,由院校进行政治、身体复查。士兵学员还应接受军事、文化复试。经复查、复试合格者取得学籍,不合格者淘汰。地方

    青年学生学员在取得学籍的同时取得军籍。

    第六十八条 武警部队院校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一系列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为国防和武警部队建设事业献身的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二)遵守国家、军队的法律、法规和武警部队有关规定,以及院校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尊重教员,作风纪律过硬;

    (三)热爱所学专业,专心学习,勤奋求知,学习目的明确,掌握培养目标要求的知识和能力,提高全面素质;

    (四)体魄强健,心理健康。

    第六十九条 学员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团体或者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经批准,可以参加学术组织或活动。

    学员在修业期间的婚恋、生育,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学员除寒、暑假期外不得休假;需要请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武警部队院校实行学员综合素质考核和全程筛选制度。

    院校应当对学员的政治思想、学业成绩、作风纪律、身心素质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定期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学年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全部优秀者,可按有关规定评选为年度优秀学员,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学员的中专、大专班生长干部学员可视情选拔到上一级培训层次的同类专业学习。

    第七十一条 武警部队院校实行学业考核制度,考核成绩归入学员学籍档案。学员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准予毕业;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武警部队院校实行学员全程淘汰制度。学员在政治

    思想、学业成绩、作风纪律、身心素质等方面不符合培养目标要求的,必须淘汰。学员的淘汰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院校学员淘汰实施办法》实施。被淘汰的部队学员,有关部队必须无条件接收,妥为安置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七十三条 武警部队院校实行优等生制度。评选优等生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下发的《关于在军队院校学员中评选优等生工作的意见》实施。“优等生”学员毕业时,本科毕业生可高定一级警衔(含相应文职级别)和一个工资档次,大专生可高定一级警衔(含相应文职级别),中专生可高定一个工资档次。分配到军队明确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工作的优等生,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同时,享受分配到这些地区部队毕业学员所有待遇。

    第七十四条 学员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学位,经审查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七十五条 武警部队院校应当对毕业学员进行鉴定,一年制以上培训班的干部学员由院校提出任职建议。生长干部学员毕业,由院校定职定级。

    第七十六条 毕业学员由院校分配,按照专业对口、合理使用的原则,依据武警总部有关规定和分配计划实施。

    毕业学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

    鼓励毕业学员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各单位政治部对中级指挥院校培训班毕业的干部使用情况每年要向总部政治部上报,总部每年检查一次。

    第九章 教学工作

    第七十七条 教学工作是武警部队院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 院校必须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院校党委和领导必须以主要精力抓教学,各部门必须围绕教学,统一安排

    各项工作。教员必须专心教学,潜心钻研业务,搞好教学与科学研究,学员必须刻苦学习,不断提高知识能力水平。

    第七十八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育时间按照下列规定分配:

    (一)修业时间超过一年的,每学年教学时间40周,假期7周,劳动1周,其余为机动时间。机动时间主要用于教学、入学入伍教育、毕业工作和法定节日;

    (二)修业时间一年的,教学时间不少于37周,放寒假或暑期一次,假期同一年以上学制;

    (三)修业时间不足一年的,教学时间根据修业时间确定,不放寒(暑)假。

    院校可以在星期六安排教学活动或者其他集体活动。

    院校应当安排生长干部学员利用部分假期到部队实习或者进行军事强化训练。

    第七十九条 教学计划是武警部队院校组织实施教学的总体设计。总部直属院校、警种院校根据总部有关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并报总部主管部门审批。初级指挥院校的教学计划由总部统一制定。

    院校根据教学计划及有关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制定教学实施计划和教学保障计划,编制课程表。

    总队(警种指挥部)、院校必须自觉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院校在执行教学计划过程中,调整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幅度大于10%的,必须报总部主管部门备案。每学期内挤占教学时间5天(含)以上的,必须报总部主管部门批准。除担负重大执勤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外,任何单位不得向院校下达临时性任务。

    第八十条 武警部队院校统一开设课程的设置、调整或者取消,由总部批准。

    第八十一条 武警部队院校通用教材,由总部有关部门组织编审或者推荐选用;总部直属院校、警种院校部分专业教材由院校自行组织编审或者选用;其他教材,院校可自行选用军队院校或普通高等院校的相应教材。自行编审或选用的教材应报总部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十二条 教学工作应当坚持教学相长,因材施教,传统教学方法与现代教学方法相结合,注重培养学员的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加强科学思维方法训练,实现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有机结合。

    第八十三条 武警部队院校应当重视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在继续运用多种方法电化教学的同时,加大计算机辅助教学、网络教学和模拟仿真训练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运用的力度。

    第八十四条 推进素质教育,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实习、模拟代职和基地教学等形式,把基础与应用、理论与实践,知识与技能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学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按纲建队的能力。

    第八十五条 武警部队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制度,对教学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规范教学秩序,实行质量控制,保证教学质量。推行必修课程统一考试制度。

    第八十六条 武警部队院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学成果评奖和优质大课评比。武警部队级教学成果和优质大课由总部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评审,每2年一次;军队级、国家级教学成果由总部统一评审后申报,每4年一次;其他教学成果的评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十七条 科学研究是武警部队院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途径。各级领导和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院校科学研究工作,做好相关的保障工作,为院校科学研究创造条件。

    第八十八条 武警部队院校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为培养人才服务、为部队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以军事应用研究为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开发相结合。中级指挥院校,工程技术、医学院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科学研究为先导,有条件的院校可设立专业研究组织,努力办成具有教学、科学研究双重功能的院校。

    第八十九条 武警部队院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研究工作机制,对科学研究工作实行正规科学的管理,规范科学研究工作秩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效益。

    第九十条 武警部队院校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或科学技术委员会,由院校领导主持,各专业人员组成,指导和管理科学研究工作。

    第九十一条 武警部队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研究机构或组织,积极开展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改革试验,加强教育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密切教育研究与教育决策、教育实践的联系,充分发挥教育研究对部队建设、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九十二条 武警部队院校应当组织教员、管理干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鼓励学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有专职研究人员的院校,要充分发挥专职研究人员的骨干作用。

    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创办学术刊物,鼓励教员、管理干部和学员发表论文、出版专著。

    第九十三条 武警部队院校在完成武警部队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承担地方的科学研究项目。

    院校应当组织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并可以按照国家、军队和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第九十四条 武警部队院校应当贯彻国家、军队、武警部队的科技奖励政策,有条件的院校可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重点科学研究项目,

    奖励科学研究成果,促进科学研究工作。鼓励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

    第十一章 政治工作

    第九十五条 武警部队院校政治工作是党在武警部队院校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实现党对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完成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根本保证,是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工作的生命线。

    第九十六条 武警部队院校政治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全军政治工作会议、全军院校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总部有关规定,增强政治工作的针对性、系统性、有效性,确保办学的正确方向,确保培养的人才政治合格,确保院校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教学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九十七条 武警部队院校必须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和制度,落实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方针,对院校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实施民主、科学决策。按照政治坚定、思想统一、业务精通、作风端正、结构合理的目标,建设好各级领导班子。各级领导要以江泽民主席“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三讲”要求,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领导能力,积极钻研教育理论,参与教学实践,总结管理经验,努力成为政治强、懂教育、善管理的内行与专家。

    第九十八条 武警部队院校政治工作必须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大历史性课题,适应院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适应武警部队建设的需要,适应现代条件下部队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和未来作战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政治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把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作为院校思想政治建设的中心任务。教育全体人员坚定革命的理想信念,确立忠于祖国的献身精神,陶冶高尚

    的道德情操,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影响和侵蚀,增强全体人员献身武警部队建设事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九十九条 武警部队院校应当根据学员身心发展特点和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紧密联系社会和部队发展形势,提高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加强和改进政治理论课教学,用马克思主义占领思想阵地,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灌输,确保院校思想阵地纯洁与巩固。

    开展“争创先进学员队、争当优秀学员”活动,每学年评比一次先进学员队、优秀学员。

    第一百条 武警部队院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政治工作的领导,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和“忠于党和人民,造就现代警官”的要求,紧密结合院校工作实际,抓好院校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基层全面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号召力,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院校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十二章 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武警部队院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军委颁发的条令、条例和法规以及总部制定的相关规定,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保持正规的教学、战备、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一百零二条 武警部队院校的行政管理应当遵循院校教育规律,与教学管理紧密结合,保障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完成。

    第一百零三条 武警部队院校对学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适应军事人才成长的特点,教养结合,寓教于管,培养学员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优良的作风和指挥管理能力。

    第一百零四条 武警部队院校对教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适应教员工作特点和专业特点,保证教员有充足的时间和空间钻研教学和进行科学研究,集中精力完成好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

    第一百零五条 武警部队院校对机关干部的管理应着力培养干部的服务、保障意识,提高院校的正规化建设水平。

    第一百零六条 武警部队院校应当发扬我军的优良传统,结合院校特点,培养具有自身特色的校风,营造有武警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创造积极向上的育人环境。按照规定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军歌,张贴领袖题词、英模画像。建立和完善校史馆、荣誉室等纪念场馆和设施。坚持重大节日、重大活动举行纪念庆典仪式。办好校报校刊、广播电视和校园网,搞好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加强对互联网和书刊音像制品的管理,防止精神毒品和格调低下的文化产品流入院校。

    经上级批准,武警部队院校可以确定本院(校)的校训和校歌。

    第十三章 保障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武警部队院校保障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科学管理,勤俭节俭,为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院校教育的标准经费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由总部财务部门按照供应渠道统一划拨。院校的基础建设经费优先保障。总部、警种指挥部应当列出专项经费用于院校建设。各级应当严格执行经费标准,保证院校经费及时、足额供应到位,加强财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借口截留院校经费。

    第一百零九条 用于院校教学的装备器材按照编制员额,满额配备,优先保障。院校教学需要的装备体制外的大中型仪器设备,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

    新型武器装备优先配发院校,装备补充更新优先考虑院校,装备维修优先安排院校,保证院校装备总体水平与部队同步发展,并适度

    超前,以满足院校培养人才需要。院校要提前试用新型武器装备,先于部队掌握性能,并编写好操作规程,形成教学能力。

    随装配套的设备器材要及时保障,安装到位,以满足正常教学需要。

    第一百一十条 院校要加强教学保障分队、实践性教学基地以及教学和科学研究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的建设与管理。实践性教学基地要优先保障教学需要。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院校要相对集中财力,搞好图书馆、信息网络、实验室、专业教室、训练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教学需要。

    第十四章 交流与合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武警部队院校要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快发展的原则,加强相互之间,与武警部队、解放军院校和军事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地方有关单位的合作与交流。

    第一百一十三条 武警部队院校可以与其他院校、科学研究机构等有关单位联合或协作培养研究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武警部队院校应当充分发挥人才、信息资源等优势,采取多种形式,为部队和领导机关提供知识、技术与信息服务。部队和领导机关应当积极为院校提供执勤、处置突发事件、未来作战、训练、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实践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总部、总队(警种指挥部)应当加强对院校与部队合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合力育人和合作科研机制;组织、指导部队建设好教学实习基地;为学员、教员和管理干部代职、实习、当兵锻炼和参观见学等创造条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院校协作中心作用,加强地区间武警院校、部队的教育和训练协作。武警部队院校之间可以对等互派教员开展互教活动,相互观摩、学习,合作研究探讨问题。

    第一百一十七条 武警部队院校根据国家、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有关规定,可以派遣人员出国留学、进修、考察,进行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或者任教;邀请国内、军内外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参与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其他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十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在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总部批准,违反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和当年招生计划招收学员和实施教学的;

    (二)在招收学员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国家、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有关规定向学员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明材料的;

    (五)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秩序的;

    (六)侵犯院校、教员、学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擅自组织学生团体或者参加地方社团的;

    (八)毕业学员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经教育不改的;

    (九)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者拖欠院校教育经费的;

    (十)违反规定参与经商、炒股、传播封建迷信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其它违反本规定,妨害院校教育的。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定由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构成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体系构成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序列为总部、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总队,地区(市、州、盟)设支队,县设大队或中队。各级武警内卫部队受当地政府与上级武警领导机关的领导;武警边防、消防和警卫部队由公安部门直接领导;武警水电、黄金和交通部队业务上分别受公安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领导。武警森林部队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部门为主。边防、消防、警卫、水电、黄金、交通和森林部队在军事、政治、后勤工作上,均接受武警总部的指导。

    武警部队的主要任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任务主要是保卫国家的内部安全。它担负的是军事性的公安保卫任务,遂行的是公安战线上的军事斗争。它平时担负的任务主要是:

    (1)警卫党政机关和部分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及大型集会的安全。

    (2)守卫电台、电视台和国家经济、国防工业、国防科研等要害部门以及民用机场、重要桥梁、隧道等目标。

    (3)担负国界警戒任务,保卫边疆地区,维护边境安宁,维护开放口岸的社会治安。

    (4)对监狱、劳改管教场所,实施武装警戒和武装看押。

    (5)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追捕及押解罪犯。

    (6)火灾消防和紧急救援等。

    武警部队战时担负的任务主要有:

    (1)协同人民解放军保卫边防和海防、抗击敌方入侵。

    (2)参加城市防卫和保卫重要目标的战斗,组织对空防护。

    (3)组织重要民用机场、车站、桥梁和隧道的防护,保卫后方交通的安全。

    (4)守卫重要的电台、工厂、仓库和科研设施等目标。

    (5)掩护工业设施和人口疏散。

    (6)打击敌特和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保障作战地区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等。 武警部队拥有三类八个警种部队。

    第一类,内卫部队。这是武警部队主要组成部分,受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管理。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机动师和总部直属单位。其主要任务:一是承担固定目标执勤和城市武装巡逻任务,保障国家重要目标的安全;二是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三是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武警内卫部队14个机动师分别是: 8610部队(辽宁盘锦第117师)、 8620部队(辽宁兴城第120师)、 8630部队(天津第81师)、 8640部队(河北定州第114师)、 8650部队(山西榆次第187师)、 8660部队(新疆伊犁第7师)、 8670部队(甘肃平凉第63师)、 8680部队(河南巩义第128师)、 8690部队(江苏宜兴第2师)、 8710部队(福建莆田第93师)、 8720部队(江苏无锡第181师)、 8730部队(湖南耒阳第126师)、 8740部队(四川南充第38师)、 8750部队(云南蒙自第41师)。 机动师是武警总部直属的机动部队,其它机动部队是各级武警部队所属的。

    第二类,列入武警序列受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武警总部双重领导的部队。这些部队既担负经济建设任务,同时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任务。

    黄金部队主要担负黄金地质勘察、黄金生产任务,武警总部设黄金指挥部,下辖有黄金第一总队等部队;

    水电部队主要承担国家能源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其他建设任务,武警总部设水电指挥部,下辖有水电第一、第二、第三总队等部队;

    交通部队主要担负公路、港口及城建等施工任务,武警总部设交通指挥部,下辖交通第一、

    第二总队部队; 森林部队主要担负东北、内蒙古、云南森林的防火灭火任务以及维护林区治安、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武警总部设森林指挥部,下辖有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森林总队等部队.

    第三类,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

    边防部队主要担负边境检查、边境治安管理和部分地段的边界巡逻、打击偷渡以及海上缉私,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管理,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公安边防总队(公安边防局);

    消防部队主要担负防火灭火任务,由公安部消防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公安消防总队(公安消防局);

    警卫部队主要担负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主要领导及重要来访外宾警卫任务,由公安部警卫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公安厅(局)设有警卫处

    武警总部现设司令部(副大军区级)、政治部(副大军区级)、后勤部(正军级)、装备部(正军级)和各专业警种指挥部(正军级)。武警部队的组织、指挥层次一般为:总队(师,正军级至正师级)、支队(团,副师级至正团级)、大队(营)、中队(连)、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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