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文大全
  • 公文写作
  • 工作总结
  • 工作报告
  • 医院总结
  • 合同范文
  • 党团范文
  • 心得体会
  • 讲话稿
  • 安全管理
  • 广播稿
  • 条据书信
  • 优秀作文
  • 口号大全
  • 简历范文
  • 应急预案
  • 经典范文
  • 入党志愿书
  • 感恩演讲
  • 发言稿
  • 工作计划
  • 党建材料
  • 脱贫攻坚
  • 党课下载
  • 民主生活会
  • 不忘初心
  • 主题教育
  • 对照材料
  • 您现在的位置:雨月范文网 > 简历范文 > 正文

    司法所社区矫正调研报告:大学生调研报告的范文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3-07 点击:

    XX司法所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10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于2010年2月11日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区开始进行社区矫正的探索和实践。从实践情况看,我区社区矫正符合刑罚文明化、人道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是我国刑罚改革和刑罚执行与时俱进的表现,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行和试点工作的深入,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制度的推行,已经在法理及实践层面上逐渐暴露出许多缺陷,甚至矛盾,现就我城镇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实践活动情况做如下调研,供同仁参考。  

        一、我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镇的社区矫正工作于2011年3月8日开始由公安机关将其承担的刑罚执行考察工作任务陆续向我司法所“移交”而逐步开展。截止2011年12月20日,共有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53人,其中,有期徒刑宣告缓刑51人,,假释1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53名矫正对象遍布全镇7个社区,年龄最大的59岁,最小的18岁,犯罪涉及罪名17个,其中故伤害11人,强奸1人,盗窃16人,诈骗2人,贪污受贿1人,交通肇事9人,非法持有枪支1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1人,敲诈勒索1人,寻衅滋事1人、妨碍公务1人,聚众斗殴2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人,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人,贩卖毒品1人;
        

        二、当前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本次调研我们是本着实事求是、不遮不掩的原则,奇台城镇司法所通过深入开展社会管理创新,本所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强烈,踊跃承担和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热情高昂,在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条件下,以毫不推诿和无所畏惧的精神姿态,勇敢而坚定地接受“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任务,迈出了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步,从而为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崭新的工作,作为我镇的社区矫正工作在这样一个刚起步在摸索的阶段,就难免出现或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且必须正视的制肘问题。   

      1、司法所的现状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要求难以适应。一是在编人员数量少。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贯彻,非监禁刑罚措施的适用将更为普遍,社区矫正工作任重道远,不容乐观。但在编工作人员总数仅有3人,势单力薄。公安派出所在管这项工作时的人力是两个派出所几 十人,且装备精良, 从“监管”工作实践来看,要求司法所在现有人力条件下全面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实感有些力不从心。二是物质技术装备差。       

      2、对非监禁刑的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并无法律授权,司法所承担此项工作缺乏法理和政策依据,也无法保证矫正措施的实施到位,对于不配合矫正的对象,由于司法所工作人员缺少法理权威,又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性措施,矫正执行出现困难。而一旦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工作责任的主要考核对象则是基层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自身都难保,这种执法主体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不利于对非监禁刑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  

       3、矫正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矫正教育和监管。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因素制约。由于社区矫正无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社区矫正开展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得不到有利支持,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由此,矫正仅仅是做到基本的浮在面上的“监控”,部分矫正对象为了生计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无法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性劳动,司法所又不能跟踪实施矫正,根本的是缺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制约机制,以及矫正对象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的所在地和矫正对象的原籍地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等系列问题。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许多矫正规定目前尚以“规定、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社区矫正工作权威性的不足,致使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4、社区矫正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社区矫正工作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主要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来进行,但我镇司法所建设总体上还很薄弱,人员很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社区矫正队伍的缺乏,专业素质与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法律人士的匮乏和缺少具有个性化的科学的矫正方案,对罪犯心理、行为的矫治效果就难以保证,以及至今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矫正办法,没有考量矫治效果优劣的系列标准、社工的待遇与激励机制也亟待完善等。这一系列的不足和矛盾的存在,必将制约着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向制度化、深层次发展。  

      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矫正法律体系。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其本身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当前的社区矫正,除了《刑法修正案八》和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于2010年2月11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暂行规定》及2010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是对社区矫正规定得最详尽也最有权威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外,我们找不到更多的法律依据。从长远角度讲,社区矫正要得到顺利的发展,完成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教育矫正罪犯、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任务,必须要有较完备的法律作依托。全国人大应对社区矫正这个新生事物,及时修改和补充《刑诉法》,增加社区矫正有关内容、确立执法主体,授予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非监禁刑的职能。一是要根据这几年来的社区矫正的试点经验,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人员编制,矫正内容、矫正程序、经费保障以及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二是要制定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监外刑罚执行权的职责和权力。特别是应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刑罚强制执法权,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三是要增加一些禁止性或义务性的规定。为了避免社区矫正流于形式,防止出现非监禁刑遭遇“灭顶”的风险,对社区矫正应该注重通过一些禁止性或义务性的规定去落实对服刑人员的改造。四是建议应由自治区司法厅为基层司法所人员统一颁发社区矫正警察证件,明确权利义务,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正常管理、教育和监督考察,形成较完备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体系,为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二)依法规范、稳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要努力克服当前法律法规滞后于工作发展和基层基础还比较薄弱等诸多困难,认真研究,努力探索,克服困难,大胆实践,加强对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力争不发生漏管、失控和重新犯罪,深化教育矫正,逐步探索和实行分类管理的方式方法,追求矫正效果的社会化、最佳化,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与此同时,社区矫正工作关系到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法制的统一,必须依法规范地进行,必须在现行的法律框架范围内开展工作。必须严格按按现行法律确定的矫正对象、矫正适用程序对矫正对象实施依法、科学、规范的管理、教育和监督考察,制订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试点工作实际的衔接管控制度、矫正工作流程及其他方面的制度规定,确保依法、规范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不服从司法所管理的矫正对象要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暂行规定》31条的规定,对已接近快到期的矫正对象也不能例外,不能把已接近快到期矫正对象作为从宽处理的条件。  

       (三)要严格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暂行规定》严肃执行,司法局要定期检查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赋予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调查权,例XX矫正对象不参加 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学习培训应以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记录为准。无需其他人员签字证实。  

       (四)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网络。罪犯矫正离不开社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以社区力量为依托。目前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广泛吸纳社区人力、物力资源的社区矫正网络。特别要积极培育社区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在监督服刑人员行动上的便利作用,为司法所将工作重心从监控转向教育和矫正提供条件。通过组建矫正网络,实现地区资源共享,实现政府主导下的矫正机关与专业机构、人员的合作关系,由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矫正机关按劳付酬,实现双赢局面。  

      (五)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力度,建立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实施刑罚,社区矫正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为了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建立高素质人才就要在高校中培养,可利用在校的法学学科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当中,缓解社区矫正带来的人员不足、素质不高问题。同时,要建立司法局培训制度,分期分批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参与帮教的工作人员也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之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  

       (六)应予尽快落实县、乡两级社区矫正经费的保障。社区矫正保障经费应按社区矫正对象人数落实,每人每年经费不少于3000元,县市应落实每人每年不少于1000元,乡镇应落实每人每年不少于2000元。

    推荐访问:矫正 调研报告 司法所 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