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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新保密法的定密工作】 保密法工作日常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3-05 点击:

    规范定密 科学定密  

           ——浅谈新保密法的定密工作  

                                  

    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法律,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密法的修订是党和国家保密事业的一件大事,集中体现了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对做好新时期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新保密法在继承中求发展、求创新,其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在定密工作上做了重大改进,实现规范定密、科学定密。定密,就是确定国家秘密的简称。1]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性工作。只有把密级定准了,才能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才能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才能把有限的资源用到刀刃上,集中力量保重点秘密,提高效率。笔者将对比旧保密法并结合实践浅谈新保密法的定密工作。  

    一、新保密法确定了定密权的六大原则  

    为规范定密,科学定密,新保密法对定密权规定了六大原则,以纠正过去实践中定密主体模糊不清、定密过多过滥等问题,2]这是新保密法的亮点之一。  

    一是定密权的法定原则。机关、单位是否具有定密权和具有何种层级的定密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定密权,不得滥用、惰用和越权使用定密权。  

    二是定密权的分配原则。新保密法从行政层级和密级两方面对定密权进行了限定。县、乡级机关、单位没有定密权,地市一级机关、单位拥有机密级和秘密级定密权,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拥有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定密权。  

    三是定密权的延伸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定密权属国家权力,那么企业是否拥有定密权呢?根据新保密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属于定密主体且按照行政级别具备相应的定密权,这实质上是定密权的一种延伸。  

    四是定密权的派生原则。新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即下级机关、单位在执行上级机关、单位已经定密的事项时应当按照该事项已经确定的密级确定。  

    五是定密权的报请原则。机关、单位(含无定密权的机关、单位)产生保密事项范围内有明确规定而无权确定相应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同时立即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则根据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范围,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接到定密报告的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六是定密权的特殊授权原则。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新保密法对其特别授权,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二、新保密法确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  

    定密过宽,将很多本不应该属于保密的内容加上了“密”的字样,容易产生一些制度上的漏洞。实践中,有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为了逃避责任,在可定可不定的情况下往往定密,对信息的公开和流动性会产生消极影响;
    有不法者打着保密的旗号,为腐败、投机提供方便,为基层工作设置障碍。在保密法修订过程中,关于“定密不准、乱定密”的问题一直是各方关注焦点。新保密法借鉴美国、英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做法,增加了定密不准和乱定密的条款,“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此确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  

    定密责任人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明确专门人员行使定密权,负责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定密责任,克服了定密的随意性,防止了实践中的定密扩大化的问题,确立了加强对定密工作的监督和有效管理,明确了政府机关工人员的责任,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的义务,能够更好的配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  

    三、做好定密工作应注重两个制度建设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基础,做好定密工作应注重两个制度建设。  

    一是注重对定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定密监督检查是提高定密准确性、规范性的重要保证。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是实践中定密权被违法使用的一个重要原因。缺乏监督检查,定密权就可能会被滥用或者不作为。一方面,保密部门指导各部门定密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的定密行为;
    另一方面,保密部门加大对定密工作检查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将定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综合检查考核内容,促进做好规范定密工作。笔者建议,在即将出台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应建立健全定密和解密备案审查、统计制度。例如,对于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实行需要加大检查和监督的力度,定密前要给予检查监督,定密后要定期进行检查,这样才能够及时发现实践中乱定密的现象。要求各机关、单位在每年初把上一年度定密情况、数量、各秘密事项定密依据、是否明确了保密期限、本机关、单位年度解密情况、现有国家秘密数量等报同级保密局备案,各级保密局应当结合备案情况,及时纠正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各级保密局也可以指导本级机关、单位建立解密公告制度,对通过各种渠道解密的国家秘密事项,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3]  

    二是注重建立健全定密异议解决制度。定密是定密责任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项工作,不同的定密责任人可能对同一事项得出不同的定密结果。因此建立健全定密异议解决制度是解决定密不当问题的有效办法。2010年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该规定是新保密法的亮点之一,建立了定密异议解决制度,但是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理办法,建议国家保密局会同各系统各行业的中央机关制定异议受理和处理办法,确保异议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得到及时便捷的处理。4]  

    四、实现规范定密、科学定密应开展的其他工作  

    新保密法中的关于定密工作的相关规定若想落到实处,还应积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实现规范定密、科学定密。  

    一是加强对保密法尤其是其中关于定密工作的相关规定的宣传和学习,正确认识规范定密工作的重要性。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项基础性、源头性工作。规范定密工作,首先是对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形成定密权责明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是有利于缩小秘密范围,减少随意定密,降低保密成本,实行精确高效管理。  

    二是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建立保密委员会,同时,将定密工作与各单位的业务流程和办文流程有机结合,使保密管理贯穿机关、单位的决策活动和业务工作和公文处理全过程。从实践中看,需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有争议的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机关、单位的保密委员会确定;
    二是要正确处理定密与标密的关系,防止只有办文流程的定密,而过程文件不标密。  

    三是推进解密审查工作。解密、变更密级是规范定密的基本内容之一,这对动态管理国家秘密事项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应定期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审查,对保密范围有关条款已经修订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密级事项,及时予以解密;
    对需要变更的国家秘密事项,必须严格依据定密程序,重新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新保密法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届满的,应当自行解密。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真正破除了“一密定终身”的制度。
    5]  

    综上,定密工作专业性强、环节多、涉及面广,要实现科学定密,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在深入学习、认真领会并切实贯彻新保密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做好规范定密工作的体制、机制,实现规范定密、科学定密。  

       



    1] 梁祖源:《定密须注重两制度建设》,载于《检察日报》 2011年2月11日 第003版。

    2] 参见梁祖源:《定密权行使须遵循六大原则》,载于《检察日报》 2011年1月17日 第003版。

    3] 参见梁祖源:《定密须注重两制度建设》,载于《检察日报》 2011年2月11日 第003版。

    4] 参见梁祖源:《定密须注重两制度建设》,载于《检察日报》 2011年2月11日 第003版。

    5] 参见关仕新:《新保密法破除“一密定终身”》,载于《检察日报》2010年9月30日第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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