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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矛盾纠纷情况的汇报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3-05 点击:

    一、主要成效  

    通过两年来的探索实践,我县“大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调解工作网络不断完善。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县“大调解”工作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截至目前,全县已建立行政村(社区)、企业等基层调解委员会585个,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4个,部分行政村(社区)以村民(居民)小组为单位,建立了调解工作小组,从而进一步扩大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实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
    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人做调解工作”的目标。  

    2、调解工作队伍不断壮大。“大调解”工作实施以来,我县调解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目前,全县共有各类调解人员5249名,其中人民调解员3029名,比“大调解”实施前分别增长了31%和19%。  

    3、调解工作氛围日益浓厚。“大调解”工作实施以来,群众寻求调解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级各部门干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氛围日益浓厚。  

    4、调解工作效果逐步显现。“大调解”工作的深入实施,使得大量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据不完全统计,“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两年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5000余件,其中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20360件、县人民法院诉讼调处民商事纠纷1992件、县公安局调处治安纠纷853件、县交警大队调处交通事故纠纷468件、县工商分局调处消费维权纠纷632件、县劳动局及企业劳动争议调委会调处劳动争议案件283件、县农办调处涉农纠纷47件、县医疗纠纷调委会调处医患纠纷30件。2010年,全县信访总量和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分别比上年下降了17.2%和12.1%;
    2011年,全县信访总量和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又分别比上年下降了28.9%和5.6%,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工作  

    1、完善“大调解”工作网络。一是建立县级“大调解”工作领导、指导、协调组织。为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了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为副组长,政法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政府法制办、信访局等28个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政法委,负责日常工作。依托司法局建立县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心,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二是完善乡镇调解组织。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大调解”工作要求,在原乡镇建立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专门成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与乡镇综治工作中心合署办公,加强对本乡镇“大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督办。三是建立县级机关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调处任务比较繁重的县属有关单位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小组,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开展本单位本系统主管范围的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四是完善行政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行政村一级就开始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处理本村的矛盾纠纷,几十年来不曾间断过,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村级调委会组织不健全、队伍残缺等问题仍然存在。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过程中,我们针对村级调委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2011年村级组织换届为契机,下发专门文件,指导乡镇对村级调委会组织网络进行健全完善。目前,全县425个行政村、10个社区、1个居委会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根据行政村规模大小,分别按3人或5人(社区按7人)标准选配村级人民调解员,全县共选配村级人民调解员1626人,其中调委会主任436名,调解员1190名。436名调委会主任中,190名为连任,246名为新任,调整率达到56%,全县村级调委会组织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五是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在建立完善县、乡镇(部门)、行政村(社区)三级调解工作网络的同时,还建立了涉企纠纷调解委员会、涉农纠纷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等专业调解委员会4个,在300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本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大调解”工作网络。  

    2、加强“大调解”队伍建设。一是组织调委会主任参加省、市培训。我们每年组织全县23个乡镇调解中心主任、30家重点企业调委会主任参加省、市有关业务培训,以提高调解干部队伍的政策、法律水平。二是组织乡镇、村两级调解主任集中轮训。去年,由司法局牵头,对全县460名乡镇、村两级调解主任进行了一次集中轮训。轮训中,由司法局1名副局长主讲“大调解”政策、业务以及调解工作方法,县法院基层法庭庭长主讲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法律适用,并安排5万元专项经费,印制了《纠纷调解登记本》、《人民调解法》和《农村常见纠纷实例解答》等业务资料各2000册,分别配发给436个村级调委会。三是组织开展调解员培训。各乡镇每年2次组织辖区全体村级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要求做到签到备案,并将培训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县劳动局每年组织30家重点企业劳动争议调委会调解员进行一次培训,不断提升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四是开展调解工作“岗位大练兵”活动。以法律素质练兵、群众工作练兵、基本技能练兵和队伍形象练兵等“四大练兵”为载体,通过业务培训、知识考试、模拟调解等途径,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战能力。同时,还组织开展了“十大调解能手”、“大调解”典型案例评选,以及“大调解”优秀征文等活动,进一步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五是不定期组织调解员参加法院民事案件庭审旁听。各乡镇不定期地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法院、法庭民事案件庭审观摩旁听活动,通过旁听让调解员了解案件审理的程序和方法,增长政策、法律知识,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3、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为了保障“大调解”工作有章有序有效开展,2010年11 月,县委县政府下发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程》,从排查疏理、调处化解、衔接联运等方面,对“大调解”工作进行规范,从而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排查预警机制。坚持“排查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原则,采取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日常滚动排查和重点时段排查相结合,边排查边调处,发现一起介入一起,排查一起调处一起,做到不积压、不耽搁、不延误。二是建立信息报送机制。两年来,各乡镇部门坚持每月一排查报送、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及时排查报送制度,确保上下信息畅通,情报灵敏。三是落实调处责任机制。规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和“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四是建立案件转接机制。规定公安机关接处警和法院立案审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矛盾纠纷,或虽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但是通过“大调解”方式解决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转交给有关乡镇、部门调解处理。五是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组织阶段性、专项性督查督办,推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七是建立考核奖励制度。在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基础上,制定实施《淳安县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定补”实施办法》,对行政村(社区)调解工作实行严格的考核,并根据考核分数下拨定补资金。同时,对工作努力、调处矛盾纠纷较多的调委会,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有效提高了调解组织的工作积极性。  

    4、强化“大调解”工作保障。一是落实“以奖代补”政策。为切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性,我县于2007年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政策。在推行“大调解”工作过程中,县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健全“以奖代补”政策实施办法,充分发挥政策效应,两年共拨付“以奖代补”经费41.9万元。同时,大多数乡镇还实施了“以奖代补”配套奖励措施。二是制定实施“考核定补”政策。把全县436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纳入“考核定补”范围,各行政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可获得县财政1000-5000元不等的调解工作考核定补。2010年,全县共发放“考核定补”经费69.4万元。 2011年,又对“考核定补”政策进行调整提高,对村级调委会的补助标准每个档次提高500元,全县共计增加了20万元。同时,将乡镇调解中心纳入考核范围,按乡镇规模大小分别给予12000元、10000元、8000元的“大调解”工作补助,23个乡镇共计“乡镇补助”经费20万元。预计,2011年度,全县“以奖代补”、“考核定补”、乡镇补助三大块共计经费将在130万元以上。  

    三、需要进一步提升的几个薄弱环节  

    1、组织框架仍需进一步完善。一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不够紧密。目前,我县诉前调解组织尚未真正建立,许多矛盾纠纷未经调解就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极大消耗了司法资源。二是专业调解组织设置不尽合理。目前,建立的四个专业调解组织,只有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运行较好,处理了一大批矛盾纠纷,而涉企纠纷调解委员会和涉农纠纷调解委员会因范围过于宽泛等原因,很难发挥真正作用。三是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不够健全。旅游、消费、土地、林业、物业等领域矛盾纠纷高发,而相应的调解资源比较薄弱,需要进一步整合。  

    2、队伍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一是调解员队伍文化和专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全县1626名村级人民调解员队伍中,绝大部分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其中初中以下占46%,文化程度偏低,政策、法律知识也不高。二是调解员队伍不稳定、结构不合理。农村调解员大多与村两委成员相互兼职,随着村级组织三年一换届,调解员往往随之更换,致使调解员队伍极不稳定。同时,调解员队伍中,男性占89%,女性调解员严重不足。三是调解技能有待提高。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土地纠纷、意外伤亡事故等方面。这些纠纷的解决,都需要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尤其是高超的调解工作能力。而目前的调解员队伍普遍感到力不从心,办法不多。  

    3、保障力度仍需进一步增强。从2011年实施“以奖代补”和“考核定补”两项政策的情况来看,我县用于乡镇、村两级调委会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奖励和补助经费总共为130余万元,按全县1626名村级调解员平均分,每人每年才800元,这个标准与村一级的文化员、护林员、保洁员等人员的待遇相比,相差很大,不利于调解员积极性的提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完善优化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当前,我县消费、旅游、土地、林业、物业等领域矛盾纠纷高发。在农村,农民建房、婚姻家庭、农村承包合同纠纷高发。下一步,要以农办、工商、旅游、土管、林业、建设等单位为牵头单位,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进一步健全优化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网络,真正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2、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队伍建设。要制定实施调解员培训规划,对乡镇、村级调解员进行分批分期培训,重点是要加强对调委会主任的培训,逐步建设一支由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群众威望高、有一定政策法律水平、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组成的有一定职业化特色的调解员队伍。要争取吸收一部分已退休的老法官、老检察官、老民警进入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担任专职调解员,提高调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同时,要从机制建设、待遇保障等方面创造条件,让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兼职的形式进入调解队伍,提高调解工作效果。  

    3、进一步强化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目前,“考核定补”、“以奖代补”两项政策初步解决了调解工作报酬问题,但仍然偏低。今后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争取逐步提升。要积极探索落实专职调解员待遇。要对现有的每调处一起纠纷奖励5元、20元、50元的“以奖代补” 标准进行调整,争取适当的提高。  

    4、进一步健全调解工作考核机制。要研究制定将“大调解”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县级机关的综合考评,推动县级机关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加大“大调解”工作在乡镇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比例,促使乡镇大力加强调解工作,使我县“大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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