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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公安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3-05 点击:

    当前公安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领导干部和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回避监督。一些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手中拥有很大的管理权和执法权,往往一支笔、一句话都可以决定很多事项和问题,无论是对于普通民警还是一般老百姓来说都显得举足轻重。一些民警虽然不担任领导职务,但是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手中也往往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自由度”,其权力行使情况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执法质量。由于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少数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民警动辄以管理者自居,对人民群众指手画脚、吆五喝六,态度飞扬跋扈,表现出“霸气”和“特权”,自认为高人一等。自身接受监督的意识较差,有的担心监督会影响自身的权威和形象;
    有的认为自己素质高、坐得正、行得端,用不着别人监督;
    有的认为监督是对自己的不信任、不支持等,从而容不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正是由于特权思想严重、回避监督,往往导致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二)监督渠道不畅通。在当前的监督体系下,监督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内部监督主要来自于上级公安机关领导的监督、专职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下级的监督。外部监督则主要是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及地方专职监督部门如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的监督。由于外部非专业监督机构无法了解公安机关内部繁杂的程序,往往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而对于外部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公安机关往往持一种表面欢迎、内心抵制和排斥的态度,一方面主观以为外部专门监督机构出手太“狠”,动辄将民警“双规”、拘留甚至逮捕,感到于心不忍;
    另一方面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影响,担心因此影响队伍形象,影响政绩。在内部监督工作中,班子成员和一般民警对主要领导的监督作用有限,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则更多的考虑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常常以成绩论“英雄”。在实际操作中,内部专门监督机关是用得最多的也是最实际、最有效的监督方式,但也往往受到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监督效果也不够理想。作为内部监督来说,由于决策透明度不够,案件办理、行政审批、事务决策等不公开,致使对一些热点和敏感问题只能“雾里看花”,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同时,一些有效的监督形式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如党内民主生活会,缺乏思想上坦诚交流和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甚至把民主生活会变成互相恭维、评功摆好会。  

        (三)监督制度不健全。首先是制度不完善。这些年来,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在许多方面,如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选拔使用、执法工作、财务管理、警务公开等方面,还有一些制度不够健全。并且我省公安机关在制度建设中还存在着“三多三少”的问题,即治标性规定多,治本性规定少;
    原则性规定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少;
    正面要求性规定多,处置措施和责任追究性规定少等问题,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刚性。其次是制度不落实。一些单位制定制度严,执行制度松,缺乏常抓不懈、严抓严管的精神。特别是有些领导同志对监督规定的严肃性缺乏足够认识,为违法违纪说情、开脱、袒护,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干扰了制度的落实。监督部门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够,对制度不落实、触犯“高压线”的,追究责任的较少。

      

        (四)监督力量薄弱。从我省情况来看,相对于日益复杂的公安管理和执法工作以及庞大的公安队伍来说,监督队伍无论从数量还是从质量来说,都显得较为薄弱,很不适应工作需要。就省辖市公安局内部监督力量而言,部分省辖市局内部监督部门不健全,人员数量偏少,文化偏低,年龄偏大。特别是在近期的县级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部门机构改革中,由于一些地方认识出现偏差,内部监督机构设置模式五花八门,少数地方内部监督工作有明显被削弱的倾向。如,有的把纪委作为党委的内设部门,不在行政编制范围,单设纪委或纪委监察室,与督察部门合署办公;
    有的设政工监督室,政工部门和监督部门合署办公,相对独立;
    有的设政工监督室,加挂纪委、监察室、督察大队牌子,个别县区公安局有的还一度取消了专职纪委书记和督察长,多数属于兼职。部分县级公安机构合并后,纪检、督察、审计力量弱化,专职监督人员数量减少较多。  

        二、加强公安监督工作的对策   

        加强公安监督工作,是从严治党、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抓紧抓好。结合我省的情况,我们认为要加强公安监督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要强化思想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民警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努力营造一个愿意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领导和民警: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意识。要使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认识到,监督是一种关心和爱护,要把群众和组织对自己的监督,看做是对自己在政治上的最大的关爱,从思想深处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位置,养成主动接受监督的浓厚意识和良好习惯。二是要增强严格自律的意识。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民警要严格按照中央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表里如一的人格和实际行动,努力创造一个广开言路、善纳批评、从谏如流的良好氛围。三是要结合公安部部署的“反特权思想,创无违纪所队”教育活动,使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正确认识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正确认识个人与组织、群众的关系,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不断克服和抵制特权思想,自觉把自己置于各种监督之下。

      

        (二)要进一步理顺监督渠道。首先要理顺外部监督体制,增强监督的广泛性。一是扩大警务公开范围,增强透明度。对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事情,实行阳光操作,及时把相关的政策、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公布于众,让群众了解、监督权力运作的全过程。对于来不及直接与群众见面和接受群众监督的重大决策、程序、结果的警务要事后公布,并采取多种形式,自觉接受群众的事后监督。二是建立群众监督的绿色通道。整合纪委、监察、督察、审计、控申等部门的职能作用,集中公布举报电话,强化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告来告去,领导批来批去,监督部门转来转去,基层推来推去,最后还是哪来哪去”的问题。三是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桥梁纽带作用,要通过上门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受理转办案件、组织到公安机关视察等形式,自觉接受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内部监督更具有直接性、针对性、有效性,必须重点予以加强。一是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上级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措施,加强对基层领导的教育、提醒和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限期纠正,限期整改。对犯下一般性错误,不宜继续担任原职务的,采取责令辞职等措施进行调整,防止“小错”转化为大错。二是通过贯彻民主集中制,硬化同级监督。要定期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对“一把手”或班子其他成员的帮助教育。完善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权力要分散,用票决权制约决策权,防止“一言堂”一人说了算。三是广泛发扬民主,实行自下而上的监督。要推广民主评议、质询问责等民主形式,让广大民警对重大事务、重大决策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各级公安机关的权力行使处于众目睽睽的监督之下,真正达到使之不能、不敢违法违纪的目的。四是加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对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纪检监督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敢于碰硬和顶住压力,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做到案件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务必把“从严治警”措施落到实处。

      

        (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在监督工作中,制度建设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大力抓好。从制度建设的内容来说甚为广泛,但从实践中看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措施是把责任分解到班子成员和各警种、各单位,明确职责,制度具体的量化指标,建立个人责任制考核档案,每年组织考核问责。谁不抓不管或假抓假管就追究谁。不仅考核问题出了多少后果如何,还考核平时教育、管理、监督如何,作为政绩评定的重要依据。考核要有奖有惩,而且通报。这样各级领导才有压力,才能认真主动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公安机关选拔领导干部现在大多数还是采用推荐任命的方式。针对这种任命方式先内定后走程序比较普遍,容易产生跑官买官的问题,预防关键是严格按制度办事。要严格执行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规定,不能颠倒有关程序,党委讨论决定任用干部前先充分要听取监督部门的意见,对德才不兼备、群众不公认的干部坚决不用。对用人违反规定和失误失察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要倒查问责,依党纪条规严肃追究责任。同时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完善竞岗方案,严密进行组织,通过制度创新尽可能减少用人把关不严的问题。三是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执法方面要通过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和事后追究抓落实。监督部门应主动深入基层,在事前事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对事后发现有执法过错和滥用权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要把执法质量考评从县级公安机关延伸到基层科股所队、基层民警,将考评结果直接与科股所队长和民警的去留挂钩,促使其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四是要严格财务监督制度。要重点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收支两条线”政策执行情况,查看是否存在挪用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和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审计部门要定期和不不定期地对其财务情况进行审计,认真分析研究执法办案环节涉及经济事项存在的问题,加大对问题较多基层单位、薄弱环节的审计监督力度;
    要检查督促重大财务开支集体审批制度、财务开支内部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
    要认真落实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积极推行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努力实现审计监督关口前移。根据近年来制度建设的情况,在制度建设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要在易发生问题的各时段、各环节、各部位完善相关制度,尽力消除制度建设中的盲区。其次,要加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少单位的制度不可谓不多,但一些制度之间不配套,冲突较多,有的只规定了实体,没有规定程序,有的只有抽象的要求,没有具体化措施,缺乏操作性。要遵循有效管理的原则,借鉴现代化企业管理的科学方法,形成一套具体化、程序化的制度体系,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其三,要加强制度的刚性。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应用,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落实等于无用。因此,要切实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和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执行制度者,必须严肃处理。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制度建设的权威,实现用制度约束人、规范人的目的,有效预防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力建设。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力量薄弱,缺乏权威,导致监督工作薄弱。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进一步强化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意识,特别是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一定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从公安机关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切实把反腐倡廉建设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力量建设,充分发挥内部监督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一是要挑选精干年富力强的人才加强监督部门,配套制订定期轮岗制度,做到优进高发,优升劣汰。尤其要按照省厅要求,在规范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工作中,确保公安机关的监督力量、监督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县级公安机关必须设置纪委书记,纪委书记必须进入县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班子,从而建立起与公安执法权力相配套、相适应的,监督功能强大、制约有效到位的监督队伍,并注意理顺监督部门与作为党委、纪委办事机构的政工监督室的关系,切实加强监督力量建设。二是要针对监督部门各自为政,形不成合力问题,整合力量,理顺合作机制。如定期通报重大案件、专项整治的协调机制,每季度的定期分析监督工作机制,人事等重大问题的联席会议监督机制等等;
    三是要树立监督部门的权威。党委应奖惩分明,对监督部门监督到的问题依法依规追究,不姑息迁就。把监督结果纳入基层领导的政绩评定,作为评先评优晋升提拔的重要依据。同时,公安监督部门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加强素质和能力建设,大胆监督,主动监督,有所作为,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落实,为各级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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