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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工商审查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3-06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XX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XX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政府信息属性审核。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XX县工商局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政府信息之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线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XX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为办公室,保密审查工作必须由指定审查人员按规定、按程序进行。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人员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
    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
    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机关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XX县工商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七条 XX县工商局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  

    各部门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分管副局长进行复审,经局长终审后签发。对主动公开信息,拟稿部门应主动填写《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发布审核表》(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拟稿部门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机构确定,保密审查机构无法确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工商局或者县保密局确定。  

    各部门拟公开涉及食品安全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机关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对《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八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应由该信息原确定密级机关依本办法的审查程序确定。  

    第九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应当先行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十条 对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县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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