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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农村饮水卫生安全亟待加强】农村安全饮水知识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3-06 点击:
    我市农村饮水卫生安全亟待加强
     
        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近年来,据卫生部门的疫情报告统计,介水传染病诸如伤寒、痢疾、感染性腹泻等发病率居高不下,每年在农村中小学都要发生好几起学生因饮水而引起群体性感染性腹泻。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市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极大,严重影响了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亟待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及全社会的关注。
        一、我市农村饮用水的卫生现状
        农村饮用水安全作为“三农”问题中的热点问题逐步引起了我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注,并为此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完善安全用水设施。全市自2005年以来,争取中央、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5578.8万元,市、县区政府投入的配套资金2519.13万元,受益群众自筹资金1555.41万元,共计9653万元。截止2008年10月底止,全市有82个乡镇和248个村级自来水厂,分别占43.6%和4.9%,覆盖人口115.2万多,占19.5%。我市农村改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当前我市农村饮用水还存在很大的卫生安全隐患。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认识不到位,卫生安全意识不强。一些地方的政府和部门对饮用水安全问题的严峻形势认识不足,认为“农民有水吃就行了”,满足于解决了饮水难的问题,而很少有人考虑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问题。已建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工程建设大多数都没有经过预防性卫生审查,致使许多工程在水源的选择、生产工艺、管道的铺设上存在不合理。不少的自来水厂,从水库中取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供应给居民村民饮用,给饮用水卫生安全留下了极大的隐患。农村供水单位卫生安全意识不强,消毒不到位,蓄水容器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造成泥沙、有机物积存及微生物滋生,缺乏长效管理机制。表面上看农户家中装了自来水,实际上是不卫生、不安全的水源水。如:零陵区珠山镇的居民就此曾联名向区、市主要领导反映过情况。迄今我市330家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因卫生条件不合格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水厂高达297家,占90%。
        2、投入不到位,卫生设施设备不全。农村饮水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多,资金投入大,资金短缺一直是影响改水工程建设的一个主要原因。一方面政府投入不足,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村民自筹资金积极性不高,政策引导乏力和新的投资体制尚未形成。目前我市正在运行的农村集中式供水乡镇水厂,由于重建轻管、只建不管等原因,普遍存在设备老化、管网破损,无力投资改造、消毒设备不能按要求配置或坚持使用、供水达不到设计规模、水损现象严重的问题。我市农村330个集中式供水水厂,无消毒设施及无过滤、沉淀等处理设施的就有303个水厂,有181个水厂连最基本的蓄水设施都没有。部分乡镇领导,不仅在资金上不扶持农村饮用水厂,在政策上也没有向水厂倾斜,甚至还有不交水费、致使水费回收困难、资金短缺的状况日益加重的问题。
        3、监管不到位,水源污染现象严重。现行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大部分都是针对工业和城市制定的,难以适应农村环境管理的需要。我市农村饮水污染主要来自生活废弃物和农药化肥以及人畜粪便,随着工业企业的发展及城镇规模的扩大,部分乡镇特别是有矿产资源的乡镇,随着矿产品的大量开采以及乡镇企业的发展,工业废水和各种垃圾排放量增多,工业污染日益加重。还有一些作为取水水源的水库,管理部门把水库承包给私人进行畜禽养殖,致使大部分水质富营养化,严重破坏了水源。
        4、监督不到位,监测力量严重不足。目前,我市只是在城市和重点流域开展了饮用水水质监测与评价,而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水源地分布分散,规模小,水质水量不稳定,加之卫生监督监测人员严重不足,监测检验设施设备落后、工作经费缺乏,限制了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2006年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要求,生活饮用水质检测指标106项,其中常规检测指标42项。我市县区大部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国家要求的生活饮用水42项常规检测指标不能完全分析,定期监测工作难度很大,直接影响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对策与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认识, 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农村饮用水安全是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社会稳定,关系到农村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大事,要让农民群众真正喝上清洁卫生的放心水,切身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要加强领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要求,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年度考核内容;
    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要尽快理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体制,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内公共供水工作的领导责任,不能将水厂作为一般营利性企业。要建立符合农村饮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相统一的农村公益性事业。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确保我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水利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及服务体系进行监督,对应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产品进行监管;
    发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落实和拨付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管;
    卫生部门要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方病、传染病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建立农村饮水卫生监测网,开展经常性的饮水水质监测,从而提高农村饮用水卫生质量,同时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和竣工验收;
    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水利部门做好对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工作;
    建设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工程,配合做好城镇供水设施向周边乡村延伸的规划及建设管理工作;
    供电部门要切实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
    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优先安排工程用地年度计划,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清理整顿影响和破坏用水安全的不良用地;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
    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先进经验,不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2、科学规划,加大投入。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加大投入,优先解决对农民生活和身体健康影响较大的水质安全问题。
        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要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结合起来,按照先急后缓、标本兼治的原则,分类采取有效措施,走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乡带村的路子。根据我市水资源区域分布的特点,要把农村公共供水纳入村镇建设、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实现水源的联网供应,切实提高各乡镇级水厂的水源保证程度;
    在条件成熟时,对供水范围小、条件差、无消毒设施和检测设备的水厂进行撤并,尽可能做到“一镇一厂”,有条件的可以中心镇为依托,逐步实行区域供水,按照同网同价、同质同价原则推进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最大的困难是资金短缺。农村饮用水工程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议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建立政府投入、社会融资、群众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对大型的农村饮用水工程,要积极组合包装立项,争取中央、省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其次,市、县区配套资金额度按中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及资金计划足额配套到位。有条件的乡镇应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政策,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介入改水项目建设,采用市场化运作,从村集体资金中提取一部分和由用户自筹一部分。多方筹措,解决改水资金不足。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设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专户,将各级配套资金拨入专户,县级及县级以上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主管部门要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3、保护水源,确保安全。加强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是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的治本之策。各级政府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03〕77号)等相关规定,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合理确定保护区,严格禁止破坏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要大力治理污染,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
        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检测制度,保证供水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实行“谁供水、谁负责”。卫生监督监测部门要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定期日常监督检查和水质检测工作,对水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一律不能作为生活饮用水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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