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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矫正方案_以累进处遇制为视角的罪犯矫正研究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3-10 点击:

        内容摘要:累进处遇制是现代监狱制度中应用最广泛的、最重要的监狱制度之一。累进处遇制产生于19世纪的欧洲,是当今欧美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监狱制度。具体做法是将罪犯服刑的全过程分成若干阶段,依照罪犯在服刑中的改善程度,享受相异的处遇内容。罪犯从低级处遇开始,经过严格考核,对表现较好者,逐步向高级处遇累进。笔者认为,它对于当前我国监狱贯彻落实“首要标准”,提高罪犯矫正质量,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率大有益处;
    而且当今对于罪犯累进处遇制度研究的深度还不够,需要有更多的同仁继续深入研究这一制度,以便为我国罪犯累进处遇工作做出积极探索。

    关键词:监狱  罪犯  累进处遇制

    “处遇”是指在监狱行刑过程中,对服刑罪犯的处置及其所受的待遇。“矫正”是在于改变犯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理想是使罪犯在离开刑事司法系统时比进来时变得更好些,矫正旨在恢复罪犯作为人的理智。[1]还有我国研究人员于爱荣先生[2]、研究人员沈玉忠博士[3]也都对处遇、矫正的含义给予了分析。笔者在此不再论述。累进处遇制度作为西方国家一项十分重要的狱政管理制度,累进处遇制的理论基础是行刑个别化理论,它是在犯罪人分类制基础之上的再分类,其基本内容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把同一监狱内的罪犯分为若干等级,规定不同的内容分别处遇,罪犯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升降级,目的是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累进处遇制是将判决宣告的刑期分为几个阶段,依照受刑人改善的程度,逐渐由下级进到上级,随着级别的递增,逐渐缓和其处遇,以鼓励受刑人改过自新,使他适合于社会生活的行刑制度。累进处遇制的基本精神是使犯人在自发自强、自律的努力之中对前途充满希望,消除监禁生活的种种不良后果,进而得到训练犯人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目的。[4]同时,还有我国著名学者王泰教授对累进处遇制[5]的基本原理、矫正机制、实施要素、利弊分析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笔者认为,以累进处遇制为视角,对罪犯的矫正研究会有较大益处的。

    一、累进处遇制内涵及沿革

    (一)累进处遇制之内涵

    1872年国际监狱委员会(IPC)成立,并于同年召开第一次国际监狱会议(1930年改称国际刑法及监狱委员会,同时,会议名称改为国际刑法及及监狱会议)。国际刑法及监狱委员会先后召开十二次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它对于各国刑事思想的倡导与刑事制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1951年联合国继承了国际刑法及监狱委员会的工作,并将从前的“刑法及监狱”一词改称为“预防犯罪与罪犯处遇”。自1955年在日内瓦召开联合国第一次关于预防犯罪及犯罪者处遇大会以来,每隔5年召开一次预防犯罪及犯罪者处遇大会。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犯罪处遇的新观念得到普遍认可。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犯罪者处遇”一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世界各国被广泛的使用,这与联合国在犯罪和犯罪者处遇的领域里开展的各种卓有成效的活动,尤其是与每隔5年召开一次的关于预防犯罪与犯罪者处遇的会议直接有关。“犯罪者处遇”的含义,有的说,犯罪者处遇是为了使犯罪者早日重返社会,防止他们重新犯罪而采取的社会学、刑事教育、医疗以及心理学等方面各种措施的总和;
    有的说,犯罪者处遇是以预防犯罪者重新犯罪和使他们容易重返社会为目的,矫正犯罪者的品行而采取的个别措施。[6]累进制是把裁判上宣告的刑期,分为几个阶段,依照受刑人改善的程度,渐次由下级进于上级,而因进级的结果,渐次缓和其处遇,以鼓励受刑人自新,使他适于社会生活的行刑制度。也是现代各国监狱,所一致采用的制度。[7]另外,我国台湾学者林纪东先生还就累进处遇制的特点、意义都做了精辟的总结,其观点至今值得思考和借鉴。累进制者,将裁判上所宣告之自由刑刑期分为数阶段,依照受刑人改善之程度,逐渐放宽其行刑上拘束自由之程度,并加重自律责任,以期受刑人之再社会化为目的之制度。[8]所谓累进处遇,是一种将罪犯刑期分为若干个阶段,每个阶段设定不同处遇,监狱管理人员能够根据罪犯在监狱内的表现、罪犯所判刑期、服刑时间等因素予以动态调整的制度。[9]累进处遇制度是指在执行自由刑时,事先将自由刑分为数个不同的级别阶段,对入狱时属于最低级别的服刑者,根据其以后服刑改善的效果,逐次将其累进到上一个级别的处遇方法。被判处刑罚者的处遇级别越高,刑罚的严厉程度就会越缓和,假释或赦免的机会也比下一级别多。随之逐渐地给予优惠待遇并放松对其自由的限制,使其接近社会生活,同时,以加重其在共同生活中的责任方法,使其逐渐适应社会。[10]中国政法大学王平教授认为,应推行累进处遇制。累进处遇制度,是指把判决上宣告的刑期分为几个阶段,根据犯人的表现,依次改善其警戒力度和处遇条件的制度。[11]

    (二)累进处遇制之沿革

    早在1787年,英国将受刑人流放于殖民地澳洲,澳洲狱政当局为促使囚情稳定,预防骚动,遂将受刑人之处遇分为四个阶段:(1)新收受刑人一律收容于刑罚殖民地,严厉从事劳动作业;
    (2)作业成绩优良者,编入开垦地,予以相当自由;
    (3)行状善良者,改配于自由殖民;
    (4)一段时间后,如无不良行为,得于一定条件下予以假释。此办法为累进处遇制度之最原始型态。1857年劳役刑罚制度兴起,上述累进方法演变为自由刑执行方法之一种,并经Walter Crofton(1815-1897)加以修正后,施行于爱尔兰,此即著名之爱尔兰制。

    嗣后1870、1890年及1905年相继举行国际监狱会议及国际刑务会议,均承认累进处遇之价值,自此各国狱政当局相继采行。[12]

    所谓累进制,是将自由刑的执行分为几个阶段,按受刑人的行刑成绩,渐次改进其待遇,以达到激励罪犯改过向上的目的,这一制度一诞生就形成了系统化的特点。1787年,澳大利亚的自由移民越来越多,作为英国流刑执行地的澳大利亚,认为假释者有危害的呼声越来越高,于是澳大利亚把无组织执行制度下的假释改为置于一定组织之下,建立了以改善受刑人为目的的假释制度。1822年确立的这项制度把刑期分为四期:第一期,新流刑者首先在惩罚场服重役;
    第二期,组织第一期的善良者为开垦队,受监视人的监视,从事开垦,并许以较第一期更多的自由;
    第三期,把被认为在第二期中表现更善良的犯人组织起来,使他们从事自由移民的事业;
    第四期,在第三期的一定期间内,犯人的行为继续无可责难的时候,给他们发放假释证,附以不离开指定居住地,并在一定期间内定期报告自己的情况的条件,最后直到免除其余刑。1839年,由澳大利亚诺福克岛的典狱长亚历山大.麦科诺基根据当时刑罚执行的具体情况,建设了较为规范的三级累进制,即将刑期的三分之一定为“刑罚阶段”,第二阶段为“社会阶段”,第三阶段为最后阶段,称为“个人化阶段”,配合累进制,还产生了考查制和点数制这两种基本考核方法,由于累进制把刑期分为几个阶段,发挥了改造的系统功能,累进制此后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推广。[13]

    有学者认为,累进处遇制起源于17至18世纪英属澳大利亚“表现积极假释放”的实践,后经爱尔兰人克兰夫顿的发展,逐步传播开来。克氏认为,监狱不仅是关押罪犯的场所,而且应当是改造人的地方,因此,他主张应当使罪犯在希望中服刑。据此,他主张根据罪犯表现分别处遇,使罪犯经过三个阶段最终获释:第一阶段,单独监禁与苦役劳动;
    第二阶段,分类监禁与一般公共劳动;
    点三阶段,凭证假释放。[14]

    二、英国、日本监狱累进处遇制

    (一)英国监狱罪犯累进处遇制

    英国早在1853年在《劳役监禁法》就对累进处遇制予以完整的规定。《劳役监禁法》将罪犯处遇级分为三级:即隔离监禁、在公共工程中集体劳动、凭假释许可证释放。监狱指导官凯金指出:从理论说累进制优点在于在每个阶段,如果犯人表现不好,都可对其实施各种不同的惩戒,惩戒的目的在于威慑、改造;
    在一个阶段惩戒的目的着重于威慑,在另一个阶段的惩戒的目的则着重于改造;
    总监杰布认为,累进制的每一个阶段,对犯人既有惩戒也有奖励,可以使犯人总是抱有减轻刑罚的希望,他主张在每一个阶段对犯人表现的好坏都制定详尽的奖惩细则,使监狱管理人员要详细记录犯人在各个阶段的表现,并根据他们的表现考核记分,结合他们的犯罪性质、精神、心理状态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犯人,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矫正措施,给以不同的处遇;
    杰布认为对犯人善行的鼓励最终应该是提前释放,他向议会特别委员会报告说,假如不管犯人的表现如何,在整个刑期都持续进行监禁劳役,而予以提前释放,则不能期望在监狱中维持良好的纪律。[15]1864年通过的法律将豁免制与计分制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累进处遇制。根据规定,罪犯在劳动中每得3分可以豁免刑期1日。如果罪犯一直表现良好,每日获得满分,最多可以豁免刑期的四分之一,反之,要扣除罪犯所获分数,当罪犯所得分数为零时,则恢复对罪犯的独居监禁。在隔离监禁期间,不予记分。记分制很快就成为维护监狱纪律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记分制实施两年后,一位监狱指导官说:“这是犯人处遇的一项真正原则。”查塔姆监狱的牧师报告说,记分制使缩短刑期的权力掌握在犯人自己手中,增强他们的活力和兴趣,1878年关于劳役监禁的皇家委员会发表声明说,记分制的价值在于它既有助于维持犯人中的秩序和纪律,也有利于使犯人养成勤勉和服从的习惯。[16]现行的累进处遇制仍是1853年《劳役监禁法》确定的三级制:基本级;
    标准级;
    高级级。基本级是最低的级别。对于基本级的罪犯而言,无论其行为表现如何,其基本权利要予以保障。标准级是罪犯处遇的中间级别,其界于基本级处遇与最高级处遇中间。最高级是累进级中的第三级,处于最高处遇级的罪犯有资格享受特许的权利。罪犯处遇级的调整要根据有关规定、罪犯的服刑计划与罪犯所获得的点数进行。如果罪犯表现良好可以晋级;
    如果罪犯表现不好可能降级。对罪犯的考核一般是一月进行一次。[17]

    (二)日本监狱罪犯累进处遇制

    制定累进处遇制度是为了促进犯人自发地努力改恶向善,这种处遇方法主要是在刑期执行中设立了几个阶段,从入监时的最低级开始,按其服刑成绩顺序向上升级,随着逐渐优待和放宽限制自由条件从而逐步接近社会生活同时,培养共同生活责任,以谋求适应社会生活。[18]累进处遇制度在日本是从1934年起实施的,但随着战后人权思想和个别处遇理论的进步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对制度的内容做了多次修改,级别的处遇差别也缩小了。[19]日本的现行累进处遇的法律是1933年颁布1974年修改的《行刑累进处遇令》。根据《行刑累进处遇令》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等级及编入”。日本的累进处遇实行四级制。[20]新入所的受刑人经过分类调查以后,先进入第四级,以后依照改善的表现逐级累进,原则上不得超级。第四级的受刑人接受杂居监禁;
    接受强制劳动;
    只准接见直系亲属和监护人;
    可以在当月劳动报酬的1/5范围内用于个人需要。刑务所应当向其提供健康所必须的食物。第三级的受刑人接受杂居监禁;
    接受强制劳动;
    可以在当月劳动报酬的1/4范围内用于个人需要。第二级的受刑人接受昼夜杂居、夜间独居处遇;
    可以在当月劳动报酬的1/3范围内用于个人需要;
    可以每月举行不超过1次的集会;
    可以举行运动会、参加游戏。刑务所可供给其茶。第一级的受刑人接受昼间杂居、夜间独居处遇;
    一般情况下刑务人员不能对其搜身或搜查其居室。受刑人可以在指定场所自由散步;
    其从事劳动刑务所可以不派戒护者。受刑人可以每月举行不超过2次的集会;
    可以到图书馆读书;
    可以举行运动会、参加游戏;
    可以着特定的普通服装。刑务所可供给其茶。累进处遇制适用所有被判处惩役的受刑人,但是其中的刑期不足六个月的、65岁以上的年老体弱的、因残疾或其他身心障碍而失去劳动能力的除外。累进处遇的根据是劳动努力与否与成绩操行良好与否;
    责任感与意志的强弱。[21]

    三、我国台湾地区监狱累进处遇制

    累进处遇制度系指将受刑人之处遇,分为数个阶段,按其在矫正机构执行期间之表现,渐次进级,级数逾高,处遇愈低,以促其改悔向上进入社会生活之矫正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监狱行刑法”规定累进处遇制度的意义主要是依受刑人之刑期,分为四个累进处遇阶段,并依行刑累进处遇条例规定个阶段之责任分数,凡达进级之分数(即按其执行期间之表现),渐次进级,并低待其处遇,以促其改悔向上,适于社会生活之制度,换言之,系利用自由刑之弹性,促其发奋向上,加强责任意志之观念,并采渐进方式,施以社会生活训练,使受刑人不知不觉已被诱导于自新之途。

    (一)我国台湾地区监狱累进处遇制内涵[22]

    1.编级要件。依据“监狱行刑法”第二十条及“行刑累进处遇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受刑人编级要件如下:(1)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六月以上或者有两个以上之刑期,经合并计算刑期为六月以上者。(2)经入监调查之结果,认为无不予编级或暂缓编级之情形,而适宜累进处遇者。

    2.编级数。依“行刑累进处遇条例”之规定分为四级,自第四级依次进至三、二、一级。惟受刑人如富有责任观念,且有适于其同生活之情状时,经监务委员会议之议决,得使其进列适当之阶级。但不得进列二级以上。

    3.责任分数。乃依据受刑人之刑期,科以应尽之责任,而以分数表示之谓。累进处遇之责任分数,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级别订定之。受刑人之级别愈高,其责任分数亦随级别之渐进而递增。

    4.成绩分数。系以受刑人在操行、教化与作业三方面表现之成果,用分数表示之谓。成绩分数是责任分数之对称,有类债权与债务之关系。受刑人所得之成绩分数,不仅可以抵消其应负担之责任分数,同时也是缩短刑期、返家探视和报请假释之依据。

    5.进级。各级受刑人之责任分数,以其所得成绩分数抵消之,抵消净尽者,令其进级。本级责任分数抵消净尽后,如成绩分数有余,并如所进之级计算。

    6.假进级。责任分数虽未抵消净尽,而且差数在十分之一以内,操行曾得最高分数者,典狱长如认为必要时,得令其假进级,进级之月成绩佳者,即为确定,否则令复原级。

    7.留级。受刑人违反纪律时,得斟酌情形,与两个月内停止进级,并不计算分数。停止进级期间,不得缩短刑期。

    8.降级。停止进级期间,受刑人再违反纪律者或留级受刑人有紊乱秩序之情事者,得令降级。受降级处分者,自当月起,六个月内不予缩短刑期。在最低级之受刑人有紊乱秩序情事,认为不适宜于累进处遇者,得不为累进处遇。

    (二)我国台湾地区“监狱行刑法”关于累进处遇制的相关规定

    1.适用对象(“监狱行刑法”第二十条)(同上所述)

    (1)刑期须六个月以上之受刑人。

    (2)非因身心状况或其他事由,认为不适宜者,经监务委员会决议。①累犯或习惯犯恶性重大者。②残废或低能不能作业者。③患有精神病者。④调查结果认为有其他不适于编级之原因者。

    2.实施方式

    (1)监狱先实施受刑人调查分类:(调查期间不得逾二个月)

    ①对于新入监者,应就其个性、身心状况、境遇、经历、教育程度及其他本身关系事项加以调查,并记载于调查表。②前条调查事项以下列方式办理(调查分类办法第7条):㈠直接调查:关于受刑人之教育程度、职业技能、犯罪经过、健康状况,以直接观察之方式实施调查,记录于调查表。㈡间接调查:关于受刑人家庭状况、社会背景、娱乐、志趣、宗教信仰等,应向家庭居住所所在地警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查询,搜集资料以供参考。㈢心理测验:关于受刑人之个性、能力及心身状况,应施以智力、性向、兴趣、人格等项测验。③调查完竣后,关于受刑人应否适用于累进处遇,由典狱长适宜于累进处遇者,应报告监务委员会议。

    (2)受刑人分级处遇

    ①原则:(第四级)一般受刑人依“行刑累进处遇条例”第13条之规定,分为四个级别,自第四级开始,依次渐进至第一级。②例外:(进编三级)受刑人如具有下列条件者,得经监务委员会议之决议,得进编三级:一是富有责任观念;
    二是且食欲共同生活之情状;
    三是羁押期间之性行考核在乙等以上之月数,初犯者必须占羁押总月数二分之一以上,再犯及累犯则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四是羁押之期间须符合下列规定:㈠宣告刑在三年以上十二年未满者,其羁押期间必须超过其刑期之六分之一。㈡宣告刑在十二年以上,羁押期间必须在二年以上。

    3.责任分数之计算标准

    (1)各级受刑人每月之成绩分数,按下列标准分别记载:

    ①一般受刑人:(教化结果最高分数四分;
    作业最高分数四分;
    操行最高分数四分);
    ②少年受刑人:(教化最高分数五分;
    操行最高分数四分;
    作业最高分数三分);

    (2)受刑人之教化、作业、操行各项成绩分数,分别由下列人员依平日实际情形考核记分:①作业成绩分数:由作业导师会同工场主管考察登记,由作业科长初核。②教化成绩分数:由教诲师会同监房及工场主管考查登记,由教化科长初核。③操行成绩分数:由监房及工场主管考查登记,又戒护科长初核。前项各成绩分数经初核后,由累进处遇审查会复核,监务委员会审定之。

    4.和缓处遇(应报请“法务部”核准)

    (1)目的是依现行有关法令,凡未适用累进处遇之受刑人,原则上无从办理假释缩刑,惟非一般正常之受刑人,不为累进处遇,即无假释或缩短刑期之希望,如无适当之补救,因此断绝促其改悔改上之路,亦无选择,故以较一般累进处遇温和改进(即责任分数较一般人要求标准较低),待其和缓原因消减后,恢复其累进处遇。

    (2)适用对象有①患有疾病经医师证明须长期疗养者;
    ②心神丧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③衰老残废、行动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④怀胎或分娩未满二月者;
    ⑤依调查分类之结果认为有和缓处遇之必要者。

    (3)实施方式是①教化:以个别教诲及有益其身心之方法行之;
    ②作业:依其志趣,并斟酌其身心健康状况令其参加轻便作业,每月所得之劳作金并得自由使用之。但不堪作业者,得经监狱卫生科证明停止其作业。③监禁:视其个别情况定之。但不得妨害其身心健康,并得与其他受刑人分别监禁。④接见及通信:因患病或与管教教化上之必要,得准予在接见室以外之适当处所办理接见。⑤给养:如有必要,并得给予保健上必须之衣物。⑥编级:受刑人能遵守纪律保持善行时,依“行刑累进处遇条例”之规定予以编级,编级后之责任分数,依同条例第19条之标准八成计算。不堪作业者,经卫生科证明,提经监务委员会决议,其作业成绩依“行刑累进处遇条例”第20条所定作业最高分数之二分之一计算之。[23]

    四、我国大陆地区监狱分级处遇制度

    罪犯分级处遇是指根据罪犯的级别给予不同对待的监狱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实行了一段时间后,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应继续使用完善这一制度,使其发挥更大的有益作用。

    (一)分级处遇和级别划分

    分级处遇是指监狱依据罪犯的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的长短,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和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的级别,对罪犯按级别实行不同的处置和待遇的制度。[24]分级处遇制度要求在狱政管理、教育、劳动等各方面,给不同级别的罪犯以不同的处遇,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带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分级处遇的级别既不能过多,也不可过少。级别过多,级别之间的差别不大,对罪犯缺乏激励作用。级别过少,级别之间空档太大,难以衔接,较高一级的处遇对罪犯来说高不可攀,缺乏吸引力。总结各地的实践,处遇级别从严向宽,分为五级较为合适,即从最低的第五级(特严管理级)开始,依次是第四级(从严管理级)、第三级(普通管理级)、第二级(从宽管理级)、第一级(特宽管理级)。

    分级处遇各个级别之间在生活待遇和对自由的限制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别,高一级的罪犯比低一级的罪犯有较好的一些的生活待遇和较多一些的自由。

    (二)分级处遇标准

    分级标准就是确定罪犯处遇级别所依据的条件,它们是标志罪犯已经达到的改好程度和尚需接受的改造强度的指标,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改造表现:包括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参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特别是要注意考察罪犯的社会危险性情况。2.服刑时间:应当对过失犯、惯累犯和初偶犯确定不同的服刑期限。3.剩余刑期:应当对过失犯、惯累犯和初偶犯确定不同的剩余刑期。在综合考虑上述3个方面的基础上,对罪犯进行处遇级别的划分。

    (三)分级处遇内容

    分级处遇是指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在各级别犯人之间拉开待遇档次,实行区别对待。由于各监狱具体情况的不同,分级处遇的具体内容可能不同,但是大体上包括这些方面。[25]1.服刑罪犯胸前佩戴某种颜色的标牌;
    2.警戒程度;
    3.活动空间;
    4.可否离监探亲及离监探亲的条件;
    5.通信的次数;
    6.可否与亲属、监护人等有关的监外人员通电话及通电话的次数;
    7.会见亲属、监护人等有关的监外人员的次数(每两次之间的间隔时间)、每次会见时可以持续的时间、会见的场所、接受由被会见人给予的物品的数量;
    8.奖惩的内容及宽严度;
    9.劳动报酬的数量;
    10.可否参加文体活动及参加文体活动的条件;
    11.可以到图书阅览室借阅图书、杂志的数量及借阅图书、杂志的时间间隔;
    12.每月购买日用物品的数量;
    13.可否外出参观及外出参观的条件;
    14.在特殊情况下,可否在释放前的适当时间,回原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或原工作单位联系就业事宜;
    15.参加各种职业训练的时间;
    16.零花钱的数额;
    17.可否从事外宿、零散、值班、医务等特殊岗位的劳动;
    18.接受思想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量。

    (四)考核评定和升降级

    考核评定是升降处遇级别的前提条件和必经程序,它要求本着公正求实的原则对罪犯的改造进行全面考察,做出综合评定,其结果作为升降罪犯处遇级别的改造表现依据。

    考核评定应当适用全狱统一的办法、规则,对某个罪犯的考核评定应该由主管该罪犯改造的个案管理负责人主持,并将考评结果和有关档案资料送交分类委员会中负责该罪犯分类的分类小组,由分类小组对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余刑时间进行核查,再辅以心理测试、与罪犯交谈等其它方式的调查,最后决定是否改变以及如何改变处遇级别。这种为确定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处遇级别考核评定,原则上应该定期进行,特殊情况除外。对第五级和第一级的罪犯可以每半年考评一次,对第二、三、四级的罪犯一年考评一次。

    罪犯处遇级别的升降,原则上应当渐进或渐退,即又低一级向高一级或由高一级向低一级依次进退。特殊情况下,改造表现突出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隔级升级;
    改造中有严重违规行为或者有脱逃等其它犯罪行为,可以隔级降级,甚至直接降到第五级。当罪犯处遇升到第一级(特宽管理级)以后,如果具备各项假释条件,该犯即应当取得获得假释的资格。

    分级处遇制度,确立了各个等级之间在生活待遇和对自由的限制等方面的差别,给罪犯提供不断奋斗的目标,有助于培养他们的上进心,激励其改过迁善,并且这一制度为罪犯设计阶梯式的处遇,由低级到高级,逐步扩展罪犯与社会的接触。如果罪犯能“拾级而上”,最终获得假释,重返社会,有助于较快地加入社会,适应社会生活。

    (五)累进处遇制在我国的实践

    我国由于现行监狱法对于分级处遇未予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亦未出台对分级处遇作出明确规定的实施细则,使各地监狱的分级处遇制度的具体实践也缺乏统一。笔者认为建议修改《监狱法》时考虑借鉴累进处遇制的优点。中国政法大学王平教授认为,累进处遇制的优点主要在于:(1)利用自由刑的弹性,把打开监狱大门的钥匙交给犯人自己,从而调动犯人奋发向上、改过自新的积极性。(2)犯人的服刑过程由严到宽,逐渐接近正常的社会生活,可以避免犯人由完全监禁状况突然返回社会所产生的难以适应的问题,从而顺利回归社会。[26]我国辽宁省监狱系统率先借鉴西方国家的累进处遇制,并根据中国的国情加以改进,形成分级递进管理制,效果显著。特别是辽宁省瓦房店监狱自1988年开始,实行系统化分级分类教育,并在分级管理、系统化分级分类教育两方面的做法上,成为辽宁全省监狱推行的模式。实行四级处遇制,将罪犯分为四级和一个考察期,设置了进退级标准。第四级或称起步级,由处于入监改造初期的罪犯构成,比例在20-25%;
    第三级或称进步级,由处于改造中期的罪犯构成,比例为25%;
    第一级或称自新级,由处于改造后期的罪犯构成,比例为10%;
    考察期的罪犯,均为新入监罪犯、无期、死缓罪犯和其他需要考察的罪犯,比例为10%。笔者认为,按照比例、初期、中期、后期的做法和当前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应结合起来会更好。它还规定了进级标准原则、退级标准。最后各级别罪犯的处遇和标识均不同。一级罪犯的处遇,包括每服刑1个月奖励5分,并计入奖金分;
    有直系亲属的,每年可探家1次;
    每月接见2次,每次1小时,收受物品适当放宽;
    通信次数不限等。二级罪犯的处遇,包括每服刑1个月奖励3分,计入奖金分;
    释放前可准假回去联系就业安置;
    接见、通信每月2次;
    可参加统一组织的返乡汇报和外出参观活动等。三级罪犯的处遇,包括每服刑1个月奖励1分,并计入奖金分;
    直系亲属发生病危、死亡和其他重大事故,必须本人回去处理的,由干警监护回去探亲等。四级和考察级罪犯,均按照现行监管制度严格管理,所有奖励分可以累计,但除法定情形外,不予呈报减刑。各级罪犯在胸前佩戴不同等级即不同颜色标牌,作为区分的标识。山东省潍坊监狱实行五级管理和处遇。将罪犯分为五级:宽管级、从宽管理级、普通管理级、从严管理级、严管级。分级的标准和条件主要体现在实际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的考核得分情况两方面。对不同级别罪犯,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遇。处遇上的区别,主要在呈报减刑和假释的幅度、回家探亲的审批、通讯会见、活动的范围和方式、担任的职务、佩戴的标志、零花钱等7个方面。[27]另外,福建省闽侯监狱实行“三级五等”累进处遇制;
    河北省冀东监狱实行四级处遇制。上海市白茅岭监狱实行“三级六等”阶梯式分级管理。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从河北省邯郸监狱也制定了《罪犯分级管理暂行规定》[28]来看,分别对级别划分、划分标准、级别升降、级别审批、分级处遇、等级管理做出了规定。

    笔者认为,罪犯分级处遇基本制度不仅包含累进处遇制度,而且还有个别处遇、开放处遇、法律处遇、制度处遇、教育处遇、生活处遇等等。笔者主要重点关注的是监狱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累进处遇,如何分级、如何晋级、如何在服刑期间有所差异,具体表现如何细化;
    同时,笔者还关注这样累进处遇是否为监狱管理带来工作的复杂性,以期待和监狱实践的同仁共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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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美】克莱门斯著,孙晓雳等译,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5.p67.

    [2] 于爱荣等著,矫正技术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3.p130、p170.

    [3] 沈玉忠著,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研究,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8.p53.

    [4] 赖修桂著,犯罪与矫治综论,法律出版社,2010,3.p145.

    [5] 王泰著,现代监狱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6.

    [6] 【日】森下忠著,犯罪者处遇,中国纺织出版社,1994,5.p1.

    [7] 林纪东,监狱学,三民书局印行,1986,11.p52.

    [8] 张甘妹,累进制度与受刑人自治制度,载司法部编,外国监狱资料选编(下册),群众出版社,1988,p361.

    [9] 王秉中,外国监狱概论,金城出版社,2003,p144.

    [10] 何秉松主编,刑事政策学,群众出版社,2005,5.p543.

    [11] 王平著,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7.p133.

    [12] 李甲孚,监狱制度之比较研究,中央文物供应社,1983,p136-137.

    参阅林茂荣、杨士隆,监狱学-犯罪矫正原理与实务,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2006,3.p108.

    [13] 张金桑、于广胜主编,执行主编陈向阳,中国监狱现代分类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金城出版社,2001,12.p143-144.

    [14] 王秉中,外国监狱概论,金城出版社,2003,p144.

    [15] 潘华仿主编,外国监狱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5.p87.

    [16] 潘华仿主编,外国监狱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5.p88.

    [17] 王秉中,外国监狱概论,金城出版社,2003,p147.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外国监狱资料选编(上册),群众出版社,1988,4.“日本监狱的罪犯处遇”,p529.

    [19] 何秉松主编,刑事政策学,群众出版社,2005,5.p543.

    [20] 王秉中,外国监狱概论,金城出版社,2003,p147.

    [21] 王秉中,外国监狱概论,金城出版社,2003,p147-148.

    [22] 林茂荣、杨士隆,监狱学-犯罪矫正原理与实务,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2006,3.p109-110.

    [23] 林明编著,监狱行刑法精选,连山图书出版事业有限公司印行,1999,6.p46-50.

    [24] 吴宗宪主编,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8.p366.

    [25] 吴宗宪主编,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8.p367.

    [26] 王平著,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7.p135.

    [27] 张金桑、于广胜主编,陈向阳执行主编,中国监狱现代分类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金城出版社,2001,12.p102-111.还可参阅关于罪犯处遇制度的模式设想。

    [28] 河北省邯郸监狱编,监管改造工作制度汇编(2008,9),p1-4.

     

    参考文献:

    1.【美】克莱门斯著,孙晓雳等译,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5。

    2.于爱荣等著,矫正技术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3。

    3.沈玉忠著,未成年人犯罪特别处遇研究,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8。

    4.赖修桂著,犯罪与矫治综论,法律出版社,2010,3。

    5.王泰著,现代监狱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6。

    6.【日】森下忠著,犯罪者处遇,中国纺织出版社,1994,5。

    7.林纪东,监狱学,三民书局印行,1986,11。

    8.张甘妹,累进制度与受刑人自治制度,载司法部编,外国监狱资料选编(下册),群众出版社,1988,p361。

    9.王秉中,外国监狱概论,金城出版社,2003。

    10.何秉松主编,刑事政策学,群众出版社,2005,5。

    11.王平著,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7.

    12.李甲孚,监狱制度之比较研究,中央文物供应社,1983。

    13.林茂荣、杨士隆,监狱学-犯罪矫正原理与实务,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2006,3。

    14.张金桑、于广胜主编,执行主编陈向阳,中国监狱现代分类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金城出版社,2001,12。

    15.林明编著,监狱行刑法精选,连山图书出版事业有限公司印行,1999,6。

    16.潘华仿主编,外国监狱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5。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外国监狱资料选编(上册),群众出版社,1988,4.“日本监狱的罪犯处遇”。

    18.中国监狱学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外国监狱法规汇编(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

    19.吴宗宪主编,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8。

    20.河北省邯郸监狱编,监管改造工作制度汇编(2008,9)。

     

    作者:

    李靖辉,男,汉族,1977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河北省邯郸监狱狱政管理科主任科员,河北省邯郸监狱狱政管理专家,监狱文化网特邀研究员,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监狱史学专业委员会研究人员,中国政法大学监狱史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特邀客座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刑罚学、监狱学、监狱文化、刑事政策学、犯罪学、罪犯矫正研究。多次参加全国性的监狱理论研讨会,发表50余篇监狱类理论研究文章,学习考察了15省30余所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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