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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工作与司法行政核心价值观培育和养成 司法的核心价值观是那些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3-07 点击:
       一、公证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核心价值观简单来说就是某一社会群体判断社会事务时依据的是非标准,遵循的行为准则。现阶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的利益为标准,在全社会实现平等、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公证机构做为国家的司法证明机构,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公权力,对社会的安定、和谐和发展具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而履行公证社会责任的动力机制实质上就是公证行业的核心价值观问题。
       公证的核心价值观就是以化解社会矛盾、预防纠纷为己任,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维护社会和谐。公证制度是一项以预防为理念的制度设计,公证工作的职能优势在于,通过依法介入民商事法律行为,可以最大限度的过滤违法或消极因素,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保障民商事活动有序的进行,或者通过提供具有法定证明力的证据,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我国法律赋予公证文书广泛的法律效力,为公证工作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发挥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奠定了基础。公证制度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彰显出独特的法治功能,特别在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证明和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保全和增强证据法律效力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正是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
        首先,我们要牢固树立运用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广大公证员必须要深刻认识公证制度中所蕴含的预防性理念,深刻认识公证工作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在公证活动中牢固树立运用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自觉把公证预防的理念贯穿到职业活动的全过程,真正把公证服务过程变为依法构建经济社会关系,减少矛盾纠纷的过程,使公证制度内在的功能和价值充分显现出来,实现公证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成效的最大化。公证社会责任的履行是在平凡中显示重要、在细微处见真功夫。家庭琐事相对于国家大事不足轻重,但对于社会个体来讲,家事无小事,关系到个体的切身利益。个人利益虽是小利,但为了这个切身利益,就有可能掀起无尽的风波。建设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强调人的和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的“执法为民”也是尊重个体的基本需求。公证员尽职尽责的一句话有时会化解纠纷于无形,而公证员的推诿或淡漠不仅可能造成当事人与公证机构的不和谐,而且可能影响到一个家庭乃至社会的不和谐。因此公证机构做为最基层的法律服务机构必须积极、主动履行自己为民服务的社会责任来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基层基础。
        其次,我们要注重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领域提供公证服务。近年来,以社会公众为申请主体的民事公证事项持续增长。这类公证事项主要包括遗嘱、继承、委托、声明、各类民间协议等,涉及到百姓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谐与家庭的和谐,同时它也是公证社会责任广泛性的充分体现。对于公证工作来说,这类公证共同的特点是涉案当事人多,利益关系复杂、内容琐碎、办理时间长、须告知的法律点多、责任大,易发纠纷。公证工作要结合职能特点,积极有效介入发生在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将各类社会矛盾化解于事前,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促进矛盾的预防和解决。此外,公证通过在房产买卖、股权转让、金融债务履行等相关领域发挥的良好功能,使得公证提存的重要性已日渐为社会各界所认识,要让越来越多的职能部门意识到可以利用公证手段来解决一些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最后,我们要充分运用强制执行公证减少诉讼。与一般的公证相比,强制执行公证的特殊作用在于,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强制执行公证的运用,可以实现缩减讼源、督促践约、节约成本等多重目标,具有显著的社会效果。我们要充分重视、积极开展这项公证业务,广泛宣传这项公证制度,引导当事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节省司法成本。
       静水深流,润物无声。公证行业应当说承担了比较明确的社会责任。公证行业的证明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质,在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以财产流转为核心的社会问题上具有独特的预防和管理作用。做为一种具有社会公权性质的权力,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需要并化解社会、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公证机构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公证员的工作不仅在实践中证明了公证职能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管理作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而且促进了政府依靠公证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社会管理职能作用,维护了社会和谐和安定,为社会和谐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公证核心价值观的培养与形成
          公证行业的核心价值观是在公证工作长期建设发展中所形成的职业形态、执业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公证职业全体成员的意志、特性、习惯和学术水平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积极倡导并不断推进公证事业发展,目的就是通过持续营造并不断深化具有公证职业特色的公证核心价值观,不断加强公证队伍建设,优化公证执业人的人文素质,使公证行业在新时期、新形势、新机遇和新任务面前能从容应对新挑战,促进公证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公证的核心价值观比具体领域事物的价值概念更为广泛。公证核心价值观应该是公证行业的内在精神和外在形象,它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其核心价值观即指公证行业群体在从事公证职业和履行职责中所持有的价值观。公证行业核心价值观,首先是承接社会基本价值标准,并传递一定社会核心价值观念。公证行业核心价值取向实际上就是公证业内人员持有的价值判断。培育行业共同价值观念是公证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应该说公证行业中的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念,但由于他们的阅历、教育程度等都不尽相同,因此价值观念也是千差万别。公证核心价值观中所要培育行业共同价值观念,需要通过教育、倡导和宣传感召等方式,树立正确的、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利公证行业发展的价值观念,并形成共识,成为公证行业群体每个成员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一)、确立正确执业理念是培养公证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内容
       培养公证行业精神和执业理念,要突出反映公证行业的本质特征、职业特点和单位特色。公证行业精神和执业理念是广大公证工作人员在长期执业活动中逐步形成的,是公证行业的传统、经历以及长期形成的行业形态,并经过有意识的概括、总结、提炼而确立的思想成果、工作作风和团队精神。公证行业精神和执业理念集中体现了以维护党和人民利益为根本,以预防纠纷、减少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公证行业价值判断的核心内容。同时在具体实践中把核心价值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成为公证核心价值观培养与形成过程中的共同信念和追求目标。公证行业精神和执业理念始终要遵循时代性、先进性、激励性、效益性等原则。
       (二)、确立正确价值判断是培养公证核心价值观的主要目标
       培育具有鲜明个性和丰富内涵的公证行业精神,最大限度地激发公证员的内在潜力,是公证核心价值观确立的首要任务和主要目标。决定一个行业成功与否关键在于人,在于直接参与行业活动的个体。公证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都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准确找到自己的位置,并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当前,公证法律服务同样处在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执业环境。而公证执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服务质量的优劣,是在竞争中能否占领高地掌握胜券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障,是公证员应当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为了规范公证员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我国公证行业制定了《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所谓“基本准则”,就是基于公证行业职业特性,对职业伦理提出的具体要求和作出行业价值取向的判断。这个价值判断总的要求是:“忠于法律,尽职履责;
    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廉洁自律,尊重同行”。
       (三)、培养和确立公证核心价值观应采取多种方法和途径
       公证核心价值观实质上就是“人的价值观”,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也是所有行业的立足之本。公证核心价值观是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根本,公证员是公证职业的主体,理所当然是公证核心价值观培养与形成的主要参与者,同时也是公证事业发展最具活力的力量。加强公证核心价值观培养与形成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但都离不开必要的载体。有了贴切实际的载体,就能使公证核心价值观的培养与形成有声有色。如在持续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进一步加强服务窗口的文明服务的创建活动;
    强化公证队伍的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公证执业管理水平,充分调动人的积极因素,增强内部向心力和凝聚力,把公证执业环境营造为一个和谐的人文环境,形成一个精于钻研、勤于思辨、善于探索、乐于进取的团队氛围。共同的价值观念的培育使每个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都能感到自己存在和行为价值。在以人为本的公证氛围中,公证执业群体之间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互相激励,就可以共同维护公证职业优良传统和职业荣誉。
       三、公证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行政核心价值观培养与形成过程中的意义和作用
         公证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公证行业核心价值观的培养与形成,对于司法行政核心价值观的培养与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发展公证事业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以民主法治的健全完善为基础,民主法治是手段,和谐社会是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公证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司法证明制度,同时也是保障民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公证工作是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护法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员应当忠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由此可见,依法办证是公证机构办证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证工作的灵魂。公证员是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经过考试或考核,由国家司法部批准从事公证业务的专业人员,其执业地点在依法批准的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活动,向公证当事人阐释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则,让民众接受公证法律精神的“洗礼”,有益于传播公证法律知识,有助于社会法治环境的不断净化。在办理每一件公证事项中,公证人员的行为都象一杆标尺,维护着民主法治的进程和衡平。与当事人交谈的过程,就是耐心和热情宣传公证法律知识的过程;
    公证员审查材料并要求当事人补充部分资料甚至核查的过程,就是告知当事人公证法律程序规则的过程;
    公证员依法拒绝公证的过程,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摒除违法和不当因素的过程;
    当事人使用公证文书的过程,就是实现法律权威的过程。公证员执业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对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保护和捍卫。
       (二)、发展公证事业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积极有效地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是一个拥有广泛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社会。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有序的作用,《公证法》第一条也明文规定: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公证制度作为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较为完善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在维护社会和谐中具有重要作用。公证制度发展的历史和实践都已经证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地位独立、立场中立、态度客观,并且不偏袒任何一方。可见,公证充当的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润滑剂”和“减压阀”的角色,它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道稳定防线。通过公证,可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完善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准确把握协议或合同中的文字,完善协议的法定要件,规范当事人的法律用语,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最终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通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执业行为,在办理公证事项中,公证员凭借其执业修养和高水准的业务水平,审查协议或合同中的有关条文、剔除一些不利的因素,为和约双方的友好协作搭建了绿色通道,也为合约双方自动履行协议或合同提供了和谐的平台。
       (三)、发展公证事业有利于推动诚信社会建设,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道德风尚
        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特征,也是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要求:“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我们建设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讲诚信、崇礼仪、重道德、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社会。公证引导当事人遵守承诺,是构建社会和谐的诚信大使。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个信用体系就需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诚信来维系。公证工作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诚信友爱中发挥积极作用,首先要:“强身键体”从自身的公信力做起。公证行业要牢固树立公信观念,把提高公信力、维护公信力、爱护公信力转化为执业理念和自觉行为,每位公证执业人员,要象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切实维护公证的公信力。公证质量是公证公信力的决定性要素,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牢固树立“公证质量是公证事业的生命线”,严把公证质量关,以高质量的公证工作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尽力消除“西安宝马事件”及“郑州撬门事件”给公证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公证行业的诚信力的提高,关键在于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切实做好思想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党的建设,造就一支“坚定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公证队伍,真正使这支队伍成为和谐诚信大使。
       (四)、发展公证事业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要通过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公证作为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手段,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此规定阐明了公证行业的性质同时也为公证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非营利性是指公证机构的设立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要求公证机构不能惟利是图,单纯地追求经济效益,而要以社会正义为己任。公证的非营利性表明公证机构不是企业,不是国家机关,也非一般的中介服务机构。公证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发展公证事业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
        党的十七大把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环节来推动,充分发挥公证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法律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减低行政成本,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证越来越受到社会认可、行政管理部门的肯定和公民的青睐。这也是普法教育和依法行政自觉性的充分表现。伴随着“六五”普法的开展,法制观念已基本深入公民和行政执法单位。要打造“法制国家”,就必须先打造“法制政府”。打造“法制政府”的关键是要构建“有限政府”达到“简政放权”的目标。管的多的政府并不一定是好政府,一般来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规范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行政机关不宜通过行政管理解决。可以这样讲,公证机构具有“准司法”的功能可以平衡利益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弥补政府“有限”后在管理方面的不足,从而大大减轻政府的工作负担。
         (六)、发展公证事业有利于促进对外交往,更好维护改革开放的大好局面
        党的十七大指出,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开放的社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必然要整合各方面的资源,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在竞争和合作中不断发展壮大实力。发挥公证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有利于促进国内外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公证书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而且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互相了解,清除障碍和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公证是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个最佳的“沟通媒介”。要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发展公证事业,必须要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公证独特作用,充当好应有的角色,不断提高公证服务水平,增强公证公信力,努力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
       综上所述:
    公证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司法证明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宣传法制、提供证明、加强沟通、化解矛盾、实施监督、促进交往、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构筑诚信、维护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公证机构要围绕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高素质公证队伍的总要求;
    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发扬热情、真诚、及时、周到的作风,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职能;
    强化责任意识、法制意识、规范意识、质量意识;
    用市场经济的新观念、新思维,带动公证工作的新步伐。不断提升公证法律服务水平,优化公证工作环境,创新公证工作理念。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难点工作服务,紧紧围绕社会热点开展公证工作;
    真正做到市场经济发展到那里,改革工作深化到那里,公证工作就跟踪到那里;
    努力把公证工作做到领导最关注的地方,社会最需要的时候,群众最满意的程度,充分彰显公证行业的核心价值观,为司法行政核心价值观的培养与形成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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