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文大全
  • 公文写作
  • 工作总结
  • 工作报告
  • 医院总结
  • 合同范文
  • 党团范文
  • 心得体会
  • 讲话稿
  • 安全管理
  • 广播稿
  • 条据书信
  • 优秀作文
  • 口号大全
  • 简历范文
  • 应急预案
  • 经典范文
  • 入党志愿书
  • 感恩演讲
  • 发言稿
  • 工作计划
  • 党建材料
  • 脱贫攻坚
  • 党课下载
  • 民主生活会
  • 不忘初心
  • 主题教育
  • 对照材料
  • 您现在的位置:雨月范文网 > 应急预案 > 正文

    探讨出现“暴力拆迁”的原因:暴力行为的原因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2-01 点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拆迁是城市化发展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城市拆迁量的不断增大,伴随着暴力拆迁也频频发生,造成暴力拆迁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多年来,土地成为很多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谋求更高的土地收益,高价出让土地给开发商,并把拆迁难题推给开发商;
    开发商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极力压低开发补偿标准,抬高房价,补偿金根本不能买到相似地段、面积的商品房;
    拆迁户如若不从,就动用各种手段甚至搞暴力拆迁,当地政府则睁一眼闭一眼,暗中纵容支持开发商。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事实上的利益联盟,让群众利益成了任人瓜分的肥肉,百姓苦不堪言,民怨载道,发生恶性冲突在所难免,严重威胁群众安居、社会和谐。  

    二、制度设计存在缺失和困境  

    (一)行政问责制未形成制度化,问责效果不显著。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事实上,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拆迁拆出人命属于典型的需要问责的范围。问题在于,因为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往往关系过密,导致问责很难启动,即使启动了也往往问不了责。比如,目前正在对江苏东海父子自焚事件进行问责调查的是东海县监察局,外界难以指望它对东海县县委书记、县长甚至更高级别的官员做出问责决定。在唐福珍事件中,成都市委的纪委书记身兼金牛区区委书记,这种情况下,负责问责调查的金牛区政府有关人员也只能拿区领导以下的官员开刀。在最近三年发生的八起拆迁自焚或活埋案中,无一名地方一把手受到问责或追究。如: 2010年3月27日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陶姓人家为阻拦镇政府强拆自家的养猪场,父子浇汽油自焚,68岁的陶会西死亡,其92岁的父亲陶兴尧被烧伤。事发至今,县委书记还是关永健,县长还是徐家保。 2010年3月3日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69岁的王翠云在阻止拆迁方施工的过程中,被铲土机扫进土沟活埋,不治身亡。事发至今,黄陂区委书记还是袁堃,区长还是胡洪春。 2010年1月26日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迎宾路拓宽工程地段,居民曾焕为抗强拆点火自焚致大面积烧伤。事发至今,亭湖区委书记还是王荣,区长还是陈红红。类似的案件还很多。甚至还出现只问责“一阵子”的现象。如:唐福珍事件中被停职的城管局长钟昌林已官复原职,而嘉禾拆迁事件中被撤职的县委书记、县长等官员也均调往市里任官,或者升职。  

    (二)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矛盾。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土地管理法》也有类似规定。法律规定无不特别强调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显然如果仅仅是开发商要盖新小区,而对旧小区实施拆迁,便是违宪行为。当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公共利益需要”,这给了拆迁主体可以辩解的空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是公权力与开发商合作,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此外《拆迁条例》与《物权法》也相互矛盾。比如,《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征用主体只能是政府,但条例规定的拆迁人却可以是开发商。当公民依据《物权法》来维护自己利益,当开发商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暴力拆迁的时候,有些矛盾便无可避免。在现实利益的铲车面前,作为公民财产的房屋,多数即刻变为砖瓦石块的立身之所。2001年以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之初,为保证旧城改造和项目的顺利实施确实起到了高效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和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推出,这一条例就与之后实行的两部法律产生了矛盾。  

    三、拆迁双方对补偿安置标准的理解不统一。以拆迁评估为例,通常把市场评估简单理解为参照地方商品房的市场价评估,却忽视了区位、用途、房屋单体造价、成新率等多方面因素。当前,拆迁补偿评估体系还不健全,房屋估价机构很难做到完全中立和独立,这就导致拆迁评估与拆迁户心理预期差距较大,导致拆迁双方“谈不拢”。如上海市闵行区女户主潘蓉房屋所在的土地类型市场交易价格早已高达每平方米1万5千多元。可是拆迁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潘蓉获得每平方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补贴,以及1480元的土地补偿。双方对拆迁的补偿价格预期差距太大,必然导致拆迁评估与户主“谈不拢”。在一些地方,拆迁评估过程中忽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拆迁标准的制定更多考虑政府、房地产商的利益,都充分暴露了评估体系的不科学。   

    四、缺乏一个通畅的利益诉求渠道。被拆迁户不能就拆迁补偿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是房屋拆迁最尖锐的矛盾。拆迁补偿协议不遵循自愿原则,但在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数额等方面则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等价有偿原则。诚如斯言,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通过法定程序决定征收公民的房屋,被拆迁人没有选择的自由,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数额有异议时,法律应允许他们之间的拆迁补偿纠纷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解决拆迁难问题,必须多管齐下。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标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要发展独立的中介机构和建立规范的评估体系,建立一支专业性强、业务精的专业评估队伍;
    三是政府在拆迁中要保持中立,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让拆迁户与开发商之间充分博弈;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以更大的耐心,更宽厚的人道情怀恃德不恃力;
    五是加大对拆迁中有关官员的问责,消除社会上的不满。  

    推荐访问:拆迁 暴力 探讨 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