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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文明行为]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19-11-05 点击: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一、违反“卫生许可证”理案:

    1. 适用范围: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2. 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二条。

    3.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

    4. 处罚:(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2)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3)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二、违反健康管理案:

    1、适用范围: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即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条。

    3、处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测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违反顾客用品用具管理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十四条。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处置危害健康事故不当案:

    1、适用范围: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臵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九条、《细则》第二十一条。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九条。

    4、处罚: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五条,《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七、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六条、《细则》第九条。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八、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

    1、适用范围:(1)未按照规定设臵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2)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病媒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细则》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四)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九、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八条第(七)项。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新建、改建、扩建未按照规定办理预审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四条、《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案;

    1、适用范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细则 》第十一条

    第二款。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二:未按照规定公示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或第三十条第二款。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三、未按照规定复核卫生许可证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四、拒绝卫生监督案:

    1、适用范围:对拒绝卫生监督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细则》第三十一条。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细则》第三十

    七条。

    4、处罚: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篇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

    第一篇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

    一、卫生制度不全案

    二、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案

    三、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案

    四、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五、未调离患有疾病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案

    六、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案

    七、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八、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案

    九、拒绝卫生监督案

    十、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案

    十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案

    十二、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

    十三、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开工案

    第二篇 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案由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案

    二、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三、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案

    四、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案

    五、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案

    六、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资料案

    七、未按照规定承担传染病防控或医院感染工作案

    八、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案

    九、未按照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案

    十、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案 十一、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案

    十二、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案

    十三、出售、运输未经消毒处理的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物品案

    十四、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案

    十五、违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案 十六、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案

    十七、未经卫生调查(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案

    第三篇 医疗废物行政处罚案由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未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案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知识的培训案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案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案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案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

    档、报告案

    七、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八、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九、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案

    十、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

    十一、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人污水处理系统案

    十二、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案

    十三、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案

    十四、阻碍卫生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案

    十五、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案¨

    第四篇 病原微生物行政处罚案由

    一、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贮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案

    二、运输单位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但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

    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案

    三、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案

    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或者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案

    五、发生实验室人员感染(或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案

    六、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案

    七、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案

    八、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案

    九、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取得资格证书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或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案

    十、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案

    十一、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案

    十二、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案

    十三、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案

    十四、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案

    十五、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案

    十六、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毀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案

    十七、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案

    十八、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案

    十九、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案 二十、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一、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案

    第五篇 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由

    一、违反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价制度案

    二、违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案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施工案

    四、违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案

    五、违反检测评价结果管理案

    六、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案

    七、未按规定公布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案

    八、违反监测系统管理案

    九、违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指导案

    十、违反新化学材料管理规定案

    十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案

    十二、违反劳动合同告知规定案

    十三、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或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案

    十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案

    十五、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和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案

    十六、违反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运行维护规定案

    十七、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案

    十八、经治理仍不符合卫生要求,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案.T

    十九、违反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规定案

    二十、违反职业病病人诊治规定案

    二十一、违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规定案

    二十二、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案

    二十三、妨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案

    二十四、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而未提供说明书、警示标识或警示说明案

    二十五、违反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规定案

    二十六、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案

    二十七、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案

    二十八、违反急性职业损伤事故防范措施规定案

    二十九、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设备或材料案

    三十、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三十一、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案

    三十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案

    三十三、违章指挥或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案

    三十四、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案

    三十五、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案

    三十六、违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案

    三十七、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成员违法收受好处案

    第六篇 放射卫生行政处罚案由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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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篇 饮水卫生行政处罚案由

    第八篇 消毒管理行政处罚案由

    第九篇 医疗机构行政处罚案由

    第十篇 医务人员执业行政处罚案由

    第十一篇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政处罚案由

    第十二篇 血液及用血安全行政处罚案由

    第十三篇 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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