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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11-10 点击:

     行政管理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集团综合办公室为集团车辆“扎口”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检查、指导、督办、考核等工作。

     2、各车辆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档案、台帐,加强职工的安全行车教育工作,严格管理,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教育、措施、人员“三到位”,确保不发生车辆安全事故。

     3、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技术状态完好,车辆维修必须在汽车服务公司修理工厂进行维修,因特殊情况须报集团综合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异地维修,车辆维修发票需经集团综合办车管员登记,按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

     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集团综合办、集团领导和市局安保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事后将事故情况及处理意见如实的以书面材料向集团报告,并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处理和群众没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得隐瞒。

     5、各单位车辆夜间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二条 驾驶员管理

     1、集团所聘驾驶员驾龄必须在一年以上,驾驶技术熟练,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江苏邮政机动车准驾证,持证上岗。对年龄偏高、精力不济的驾驶员应及时调离驾驶岗位。

     2、凡驾驶带有邮政标志和集团车辆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江苏邮政机动车准驾证。

     3、准驾证发放范围和必须具备的条件,准驾证发放对象应是集团公司驾驶岗位上的人员和部分在非驾驶岗位工作但确因工作需要驾车的兼职驾驶人员;所有准驾人员必须驾驶技术熟练,且驾龄在一年以上,能够胜任驾驶工作。

     4、准驾证的签发,集团公司在职驾驶员由集团综合办负责审批及备案发放。兼职驾驶员必须由各公司报分管总裁同意后,报总裁审批。准驾证有效期为一年。

     5、集团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调动的专职驾驶员,准驾证可以继续使用;兼职驾驶员一旦调离原岗位,准驾证不再继续使用,所领取的准驾证必须上交集团综合办注销。

     6、全体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安全行车,必须持派车单出车,严禁酒后开车,开英雄车,赌气车。

     7、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设备完好,发现车辆有异常现象要找原因及时维修,保证不带病出车。车辆须经常清洗、擦拭,保持车辆的内外整洁。

     8、驾驶车辆如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违法曝光,一切

     费用由驾驶者自理。

     9、未经领导和办公室批准而驾驶车辆的视为私用车辆,按私自用车论处。

     第三条 用车规定 1、严格派车用车手续,认真填写派车单,起讫地点、时间、事由,使用人等必须填写清楚,用车单位负责人必须在派车单上签字。

     2、不得使用公车接送上下班,特殊情况(如对外交往活动等)除外。

     3、对私车享受公司油料补贴的,必须按集团规定程序审批,凡享受“私车公用”的人员,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再另派公务用车。

     4、凡集团内部人员因私用车的,一般员工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各单位领导用车须经集团领导批准,并按规定交费。

     5、集团综合办应确保集团领导的公务用车,集团机关各部室工作人员凡在老城区内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派车。如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须经部门主任同意后方可派车。

     6、凡基层单位因公需借用集团机关车辆的,必须在集团机关有车源的情况下,报集团综合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实行计费制。

     7、车辆一律不得外借,如因特殊情况需报集团总裁批

     准,并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车辆因公出差应报集团总裁批准并备案,因公需要加班用车必须报集团综合办备案。

     第四条 车辆外借和私用的收费规定 1、市内用车半天 80 元,一天 160 元,超过半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2、长途用车根据路途,交费标准由办公室统一核定,其各种停车费及车辆过路过桥费由用车单位或个人自理。

     第五条 检查与考核 1、由市局相关部门,集团综合办公室对车辆的驾驶、使用车况及停放地点进行检查。

     2、凡未经批准驾驶本集团车辆或未经批准超范围驾车的,查实一次考核相关人员 200-1000 元;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查实一次,考核当事人 200 元;驾驶员必须准时准点,不得刁难用车单位,努力做好优质服务,如发生有理由申告考核当事人 200 元;违反规定用本集团车辆接送上下班的查实一次,考核用车人和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各 200-500 元;并由用车人支付汽油费等所有费用,未经批准私用公车的的一经查实,考核用车人 2000 元和承担汽油费等所有费用,并通报批评;私用公车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用车人作下岗处理,多次违反规定者将取消驾驶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凡不按规定用车的单位和个人,若发生交通违章或

     肇事的,一律自行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造成车辆损坏,被盗的按规定全额赔偿。

     4、按规定每月做好安全学习,出车记录,车况检查等台帐统计评定工作,并按时上报集团综合办公室,未及时上报的考核该单位负责人或车辆责任人 100 元。单位无车辆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的考核单位或个人 200 元。

     5、车辆责任人必须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车况完好,争创一类车。检查中发现因日常保养工作没有到位,将根据具体情况考核该车辆责任人 10-50 元。

     6、经检查评定为三类车(80 分以下)的考核该车辆责任人 100 元。

     7、被评定为三类车的车辆所在单位(部门)必须限期整改,实施车辆的保养或修理,并接受复查,未能完成的考核该单位(部门)200 元。

     8、不接受检查、不服从管理的考核当事人 200 元,对不经批准不参加集团组织的会议,一律考核 50 元。

     9、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不真实上报集团的考核当事人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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