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人 转院制度
一、限于本院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满足患者诊治需求的,由科内讨论、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各类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要求填写《转诊转院备案表》、《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医保办审批。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等需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转入指定医疗机构,并做好家属知情同意并签署转院告知书。
二、如患者病情危重,途中可能出现病情加重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期过后,再行转院,做好与 120 交接等工作。
三、转院前应完善各种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办理出院手续。
四、病情较重患者转院时应安排医护人员陪护。患者转院时,应同时携带病历摘要。
五、双向转诊:根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山东省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指导原则(试行)》要求,让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社区服务机构治疗,本院确诊后的慢性病治疗和手术后康复可转至社区服务机构,真正实现小病不出社区,大病及时转诊,形成优势互补。下转指征参见《省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指导原则(试行)》及我院《双向转诊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