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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执行医嘱制度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7-31 点击:

     医院执行医嘱制度

      1 1. . 目的:规范临床护理人员执行医嘱过程中的行为,以确保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

     2 2. . 范围:具有执业资质的护理人员。

     3 3. . 定义

     3.1 医嘱:医嘱是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

     3.1.1 长期医嘱:指有效时间在 24 小时以上、要求护士定期执行的医嘱,包括专科护理常规.护理级别、特别护理、特殊体位、病危或病重、饮食、陪伴人员、药物使用等,也包括长期备用医嘱(PRN)。长期医嘱在医嘱注明停止时间后方失效。

     3.1.2 临时医嘱:指有效时间在 24 小时内、只执行 1 次的医嘱。包括 ONCE 医嘱、ST 医嘱和口头医嘱。

     3.1.2.1 ONCE 医嘱是指除 ST 医嘱和口头医嘱以外的临时医嘱。

     3.1.2.2 ST 医嘱(即 statim)是指需要在 30 分钟内完成的医嘱。

     3.1.2.3 口头医嘱只适用于抢救时、手术中使用。

     3.1.2.4 本院不使用电话医嘱。

     4. 权责:护理人员需核对并按要求执行医嘱。

     5. 制度 内容

     5.1 不执行无资质医生下达的医嘱。

     5.2 及时查询接收电子医嘱信息,护士对医生开具的医嘱执行前

     要先核对医嘱种类、医嘱内容、起始时间、停止时间、给药方式、给药频率、药物浓度等,有疑问时及时问清,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5.3 医嘱处理遵循先临时医嘱,后长期医嘱的原则。按照“确认一发送一打印一执行”处理医嘱,每班确认所有医嘱在本班内处理完毕。

     5.4 护土执行医嘱后签执行时间及签名(若使用 PDA 时间及签名经扫描自后动生成)。

     5.5 长期医嘱根据医嘱频率按时执行。

     5.6 病人手术、分娩后应及时停术前、产前医嘱,重新执行术后或产后医嘱。

     5.7 手术中用药,由巡回护士及麻醉医生执行。

     5.8护士执行输血医嘱时,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配发血记录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并在《配发血记录单》上进行双签名与核对时间,具体到分钟。具体见《临床用血操作规程》。

     5.9夜间因光线原因,原则上不做药物过敏试验,如特殊情况下,必须执行药物试验时,须与值班医生同时判断药物过敏试验结果,由执行者和复核者在皮试登记本上双签名,无其他护士复核时可由值班医生协助判断并双签名。

     5.10 一般情况下不执行口头医嘱,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不执行口头医嘱时,接收口头医嘱的护士先在《心肺复苏及口头医嘱执行记录本》上记录,在紧急抢救启动医院急救小组时在《心肺复苏及口头医嘱执行记录本》上予以记录,并即刻复诵给下达口头医嘱医师,下达

     医师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记录一复读—确认)。当记录口头医嘱会影响到患者抢救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接收口头医嘱的护士可在复述医嘱并经医师确认后执行,并保留好所有安额,事后与医师进行确认核对。医师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按要求补录医嘱且确认签名,并在医生嘱托(医嘱栏)中进行说明。详见《医嘱制度》。

     6 6. . 注意事项

     6.1 凡需下一班执行的医嘱要交代清楚,接班者应严格执行。

     6.2 若遇有副反应较大或需密切观察药物对病人的影响时,需有一名医生协助执行医嘱,并做好相应处理准备。

     6.3 给药执行时限 6.3.1 参考给药时间(±1 小时)

     6.3.2 Qd 时间为 8 时 6.3.3 Bid 给药时间为 8 时、16 时 6.3.4 Tid 给药时间为 8 时、12 时、16 时。

     6.3.5 Qid 给药时间为 8 时、12 时、16 时、20 时。

     6.3.6 QN 给药时间为 20 时。

     6.3.7 Q4h 给药时间为 8 时、12 时、16 时、20 时、24 时、次日4 时。

     6.3.8 Q6h 给药时间为 8 时、14 时、20 时、次日 2 时。

     6.3.9 Q8h 给药时间为 8 时、16 时、24 时。

     6.3.10 Q12h 给药时间为 8 时、20 时。

     6.3.11 静脉给药顺序以医生医嘱顺序为准或高频次给药优先,

     第一组输液给药参考以上给药时间。

     6.3.12 ST 医嘱医嘱开具后 30 分钟内给药。

     6.3.13 临时医嘱医嘱开具后 2 小时内给药。

     6.3.14 其他频次情况,按医嘱执行。

     6.3.15 当日新开具长期医嘱中每日 3 次的治疗方案,当时至少给药 1—2 次;每日 2 次的治疗方案当日至少给药 1 次;每日 1 次的治疗方案当日必须给药。首次给药时间在开具医嘱生效后 2 小时内给药。

     6.3.16 其他给药途径:参照上述静脉给药时间或医嘱执行。

     6.3.17 特殊给药要求,按说明书/医嘱规定执行。

     6.3.18 详细内容见《药物处方与医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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