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以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扶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294号),充分调动我县发展商贸服务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以下简称“批零住餐”企业)带动作用,建立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持对象。列入我县统计范围内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即:批发业主营业务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主营业务年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设立突出贡献企业奖。每两年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照销售(营业)额和实际入库税金总量及增速分别考核,遴选出3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授予“从江县商贸服务业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并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第三条 设立做大做强奖。对批发业年销售额首次超过4000万元、600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年终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
对零售业年销售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年终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
住宿餐饮业年营业额首次超过400万元、60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年终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县人民政府并对以上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对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第四条 税收支持。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及人体工商户每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的增长部分(除地方教育费附加外)。县人民政府按50%的比例等额予以支持。
第五条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提高对批零住餐的货款比重,建立健全银政企沟通协调机制,有针对性地帮助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融资困难。
第六条 加大政府采购、定点就餐支持力度。对列入统计范围内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优先纳入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定点就餐单位。
第七条 优化环境,加强服务。各级相关部门要强化和提高主动服务意识,为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有收费幅度的一律执行下限标准;
严禁乱收费、乱摊派,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第八条 强化依法监管。批零住餐企业要自觉遵守工商法、税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工商、税务、统计、商务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非法经营、不诚信经营等行为予以严格处罚,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从江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和商务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