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文大全
  • 公文写作
  • 工作总结
  • 工作报告
  • 医院总结
  • 合同范文
  • 党团范文
  • 心得体会
  • 讲话稿
  • 安全管理
  • 广播稿
  • 条据书信
  • 优秀作文
  • 口号大全
  • 简历范文
  • 应急预案
  • 经典范文
  • 入党志愿书
  • 感恩演讲
  • 发言稿
  • 工作计划
  • 党建材料
  • 脱贫攻坚
  • 党课下载
  • 民主生活会
  • 不忘初心
  • 主题教育
  • 对照材料
  • 您现在的位置:雨月范文网 > 条据书信 > 正文

    【民事上诉答辩状】二审答辩状(范本)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19-11-12 点击:
    [案例分析]民事上诉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周xx,男,汉族,1956年XX月XX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XX街XX楼。

    因上诉人文XX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依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持,对上诉人的无理诉求予以驳回。

    一、为什么这样讲,答辩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是不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专属管辖制度。首先答辩人想先梳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通行的认识。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字面含义剖析上述规定,可解读出三个要点,即:不动产、不动产纠纷和不动产所在地。显而易见,准确诠释不动产纠纷的内涵是对其适用专属管辖的关键,对不动产和不动产所在地的理解则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前提。何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可因以下两个原因而成为不动产:一是因其自然属性而成为不动产。即该物天然地属于不可移动的财产,土地便是唯一具备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着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称为附着物或定着物。二是因其附着于土地而不可动。由于土地属于绝对不可动的财产,因此附着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许多物也成为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生长的庄稼、植物和树木;二是人类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道路等其他设施;三是因安装或装饰于房屋成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物。何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天然地与某一地点有着固定不变的联系,此物理的存在地点即是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表明了不动产所属的空间方位,作为静态的联结点,是确定纠纷由何法院管辖的一种联系因素。所在地与住所地不同,前者针对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动产的物理性质而设;后者针对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进行活动的主要场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由法律拟制而设。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动产所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

    什么是不动产纠纷?对此我国立法并无明确说法,民事诉讼理论界对不动产纠纷的理解有四种观点:

    一是不动产纠纷就是涉及不动产的所有纠纷。

    二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包括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互易、赠与、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方面的诉讼。

    三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主要是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相邻权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相邻不动产之间因地界不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等。

    四是法律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是指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纠纷,而不应当扩大解释为与不动产有任何联系的纠纷,比如关于不动产的租赁合同纠纷,对不动产的侵权纠纷等,都不应当属于专属管辖意义上的不动产纠纷。

    有学者建议为不动产纠纷管辖重新设计的体系,以不动产物权诉讼和不动产债权诉讼的进行划分,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债权诉适用任意管辖。主要理由有三点:

    第一,就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的管辖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纠纷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动产有关,但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特别就不动产专属管辖所在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项也规定“遗产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从善意角度理解,法条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规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担保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司法实务特别是对于银行贷款案件的审理均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在管辖问题上遵循从主合同管辖地原则,即便单纯就抵押合同提起纠纷,也是由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在与不动产关系更为紧密的建设工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从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曾明确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上述解释的最终文本没有确定这一条,但在最终文本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规定预示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质上认可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而适用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三,从便利诉讼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讲,不动产案件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则。

    其次,合伙纠纷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

    再次,答辩人就争议事实选择向金明法院起诉,退一步讲,即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依法应由金明法院管辖。

    二、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还因为客观上存在以下事实。

    1双方签订有书面合伙协议,法律关系明确;

    2该房屋早在双方发生纠纷前,已由上诉人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该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确定的案由是合伙纠纷,原告诉讼请求是返还合伙出资款而不是其他。

    综合以上意见,请二审法院能够予以采信。

    答辩人: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

    民事上诉答辩状-中顾网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仙居县安达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北东路178号。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为与答辩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09)台仙民初字第470号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上诉人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对于因教练行为,不论如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认为是对保险范围的划分,不属免责条款范畴。答辩人认为,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且该免责条款无效,理由如下: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至第十条的归类到责任免除范畴,《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至第九条归类到责任免除范畴,上诉人说是对保险范围的划分,不属免责条款范畴是不能成立的。按一般常人理解责任免除条款就是人们所说的免责条款,也可以说免责条款是责任免除条款的简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属于免责条款是无异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

    二、本案因未投保《机动车教练责任扩展险》的责任由上诉人承担,理由是:上诉人以答辩人是从事培训驾驶学员的专门机构来推卸告知义务,也充分说明上诉人没有履行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上诉人作为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在与客户订立合同时,应该充分完全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不能将这些义务转给他人。本案中,答辩人并不存在任何的隐瞒或欺骗的情形。在保单中,投保的车辆号牌明确写明是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应当维持。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仙居县安达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2009年8月18日??

    ??

    ??

    ??

    1

    房地产纠纷民事上诉答辩状

    【摘要】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欢迎您来书村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了房地产纠纷民事上诉答辩状,供您欣赏和借鉴。

    答 辩 人:张云琮 男 69岁 市民 住本市马家胡同27号

    委托代理人:张爱云 女 答辩人之女

    被答辩人:张云璞 男 63岁 本市交通局退休干部 住东关小十字北37号

    接到市法院转来上诉人的《民事上诉状》,看了以后令人十分气恼。真真是恶人先告状一点也不假。他为什么敢恶人先告状呢?一个是他有权、有钱,欺负我无权、无钱;再一个是他依仗地区中级法院有人给他撑腰、走后门,欺负我只有一个女子没有儿。市法院判决以后,我就觉得理不顺,想上诉。但我惹不起我老三,忍了忍,算了吧。案子在市法院时,他就让中级法院的一个干部跑到市法院去走后门、施加压力,企图把我们祖孙三代赶出家门。如若不是市法院的孙院长动了恻隐之心,我们一家真是被他害死了。

    接到《民事上诉状》,我又感到很害怕:这下案子到了中级法院,就是到了人家的靠山手里头。没办法了,我去请教律师。刘律师说,对方在中院有人,而且敢出面替他说情,这对我很不利。刘律师见我很冤枉,就教了我个办法。让我去找找中院这个干部反映一下真实情况,让我这个70岁的老人求求他主持个公道。刘律师还说,中级法院人很多,这个人不可能一手遮天。而且,现在正是反贪昌廉的时侯,他也许不会再干扰这个案子了。听了这些话,我才稍微安了些心。

    这份《民事上诉状》和原来的《起诉状》一样,满纸是胡说八道。现答辩如下,请中院评判。

    一、原公路南亍8号院究竟是谁的?

    这个原本清楚了几十年的问题成了本案中最不清楚的问题。张老三就是想从这儿把水搅混,颠倒是非,其目的在于霸占我现在的房产。他说8号院是他的理由是:“老辈家业分产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原公路南8号院是分给我的”。只是这样一句空话,既没有分家字据,也没有房产字据。我说他这话站不住脚。我的父母亲是挑着担子逃荒来到临汾的,上无片瓦,下无锥地,老辈的房产家业在哪里?母亲还没有生下老三时,父亲就去世了,我母亲一个家庭妇女拉扯四、五个孩子生活都过不安,哪有钱置买三、四座房院?再说他老三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三座房院是老辈的呢?总不能他老三说有就有吧。如果他说三处房院都是他的,也就都是他的了吗?

    原公路南亍8号房院是我哥张云喜在1954年4月5日花壹佰捌拾伍万元人民币买的焦开富的。我这里有临汾县人民政府的卖契为证。到底8号院落是我哥的还是 “老辈家业”不是很清楚了吗。临汾市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就很糊涂,他们不承认、不维护政府的法令, 只听他一句空话和他姐的一句假话,就“本院认为:原公路南亍8号院归原告张云璞所有。”这算什么客观公道?算什么依法办事?8号院是我哥的,我哥把他自已的房子给了我,把这所房子的房契也交给我,而且我哥的儿子也写证明证实这个事实,为什么市法院就不承认是我的呢?不用说我母亲根本就没有说过把8号院给他的话,就按老三说的假定我母亲说过这话,难道她有权利把别人的财产给人吗?难道市法院连起码的只有财产所有权人才具有该财产处分权的知识也不懂吗?我要求中级法院维护我对原8号院的所有权。

    二、马家胡同27号院的宅基使用权是国家批给我的从道理上说,国家拓宽马路拆了我的房子,给我批一块地基是很顺的事。从事实上说,国家批了地基后我就盖了房子,并且住在里面至今二十年。从证据上说,我有临汾市城建局出具的拆迁批地证明。难道这还不能证明我住了二十年的院子是我的吗?

    他老三除了红口白牙说空话还有什么呢?在市法院开庭时,刘律师当面问了他好几个问题:

    刘律师问:8号院被拆迁时,你在不在临汾,你知道不知道?

    老三回答:我在临汾,我知道8号院被拆迁,我还帮助我哥找景局长批地基。

    刘律师问:8号院被拆时有几间房子?

    老三回答:有三、四间二、三间。

    刘律师问:当时每间房子补偿多少钱?

    老三回答:不知道。

    刘律师问:你在哪里领取得补偿费?

    老三回答:不知道,我让我哥领得。

    我老三连这些起码的问题都回答不了,这能让人相信8号院是他的吗?他还说什么我在市法院庭审中“理屈词穷,无所是答”;他还说什么:“由于张云琮在8号院居住过,户口也在此,当时就以张云琮的名义登记了”难道国家的政策就是给房客批地基,不给房东批地基吗?真不知道什么是丢人。

    三、决不允许老三图谋霸占我的房子我有女儿,我有孙子,我决不允许老三霸占我的房子。

    他说我的房子地基是他扎起的,砖瓦都是他用煤换下的,而且房子也是全家人帮他建起来的。这不就是说房子是他的了?为什么他建的房子我能住进来,一住就是二十年?他不是在《民事上诉状》中说“由于自已当时经济拮据”吗?既然他连自已住的房子都盖不起,他就能花上钱白白地给我盖起房子吗?真是团(欺骗的意思)鬼鬼都不相信,还想团法院?

    他说“近几年来(我)把厕所建在紧靠原告西房后墙窗户底下,厕所满了从不找人清理粪便”请法院同志问问他,我家厕所原来在什么地方?我是为了他盖西房才把厕所移在现在的地方,而且已经十年了难道这也要问罪吗?你问问他是不是用了十年我的厕所?就该我回回请人掏大粪?他还胡说我往他墙上泼屎,也不害燥!既然老三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告我,要撵我走,就请法院依评判,究竟是应该他走,还是应该我走!

    此致

    临汾地区中级法院

    答辩人:

    上文就是书村网给您带来的房地产纠纷民事上诉答辩状,希望可以更好的帮助到您!!

    民事答辩及反诉状张金生

    民事答辩及反诉状

    (一、本诉部分)

    答辩人(被告)张金生,男,1969年3月18日生,土家族,家住德江县共和镇塘坝村塘池组,务农。

    被答辩人(原告)高应强,男,1949年4月7日生,土家族,家住德江县堰塘乡民主村高家组,务农。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德江县人民法院已将《民事诉讼状》送达给答辩人。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民事诉讼状》作出如下答辩:

    一、本案案由应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被答辩人起诉的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揽合同纠纷是指:加工。定作:修理、多制、测试、检验、饮洛机车、车辆建道。但是被答辩人是堰塘乡民主村高家组农村居民。因此,本案中:被答辩人是发包人。答辩人是承建人。双方之间订立口头合同,明显是一个施工合同。

    也就是说本案案由应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对其建房未经竣工验收

    《民事诉讼状》称“„„2013年7月„„房屋竣工后,原告人已按协议将23000余元的工钱金额给付被告人。”被答辩人讲的是2013年7月。客观上是2013年(农历)即(2013年8月)。其时间相关一个月左右。也就是说,被答辩人诉

    称,被答辩人诉称的口头约定时间不是事实。2013年(农历)7月被答辩人雇请答辩人承建房屋,双方口头约定“该工程属于包工不包料,按板面每平方为115元。在建设过程中,其电属于发包言负责,被待工程验收之后,再结账付清工程款”。该工程于2013年(农历)7月22日竣工,该建房工程是答辩人承包的,为了工程进度,答辩人请了两个泥水工师傅文美武、文美念参与干工。在待工程竣工之日(即:2013年(农历)7月22日)泥水工师傅文美武拿笔记下了该房的板面面积,为195平方米。但被答辩人未签字,说明该工程未经正式验收,被答辩人为了2012年农历腊月20日办房子酒,于2013年(农历)9月就住进了该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之规定,由于被答辩人在双方未正式验收结账之前就擅自居住此房。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搭板之日,缺电缺水,其过错在于被答辩人

    搭板当天,气温为34度,早上8:00停电,12时候才来电。电来时又缺相。带不动振动棒和振动板。在停电时,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建议:搭板人陈世华师傅就有柴油机,只需50元。但被答辩人不想出50元。就没有借用陈师傅的柴油机发电。根据约定,水电由被答辩人提供。由于被答辩人拒绝提供水电,然而造成板面有点沁水。根据《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之规定,原告(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称已全额给付答辩人工钱23000余元,不是事实。

    被答辩人第一次交垫金5000元。第二次支付层板费2000元,第三次支付搭板工资2000元,合计为:4500元,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每平方米按115元计算,该房总面积为195平方米,乘上115元等于22425元,加上一根抬梁士讲为:1000元,共计23425元,减去已支付的工程款4500元,被答辩人还尚欠工程18925元。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答辩人是发包人,答辩人是承包人,双方的口头约定属于建设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未经双方竣工验收,被答辩人就擅自住进使用了该房,经双方口头约定,答辩人是包工不包料。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必须提供水和电,由于天气温度太高,加之缺电缺水,被答辩人又拒绝电水所必须条件,而导致其板面浸水,其全部过错两件在于被答辩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2)项和第十三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部分

    反诉人张金生,男,1969年3月18日生,土家族,家住德江县共和镇塘坝村塘池组,务农,电话:13638568264。

    被反诉人高应强,男,1949年4月7日生,土家族,家住德江县堰塘乡民主村高家组,务农。

    案由:追索报酬纠纷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所欠劳动报酬(建房工程款)18925元。

    2、案件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农历)7月,反诉人在被反诉人之地给他人建房,由于建房质量好,被反诉人才请反诉人为其在原房基础上加升一层房,客观上,就是被反诉人将加升房屋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反诉人承建,被反诉人为发包人,反诉人为承包人。双方口头约定,包工不包料,工程竣工后按板面每平方米115元计算工程款,被反诉人第一次交垫金500元。第二次支付层板费2000元,第三次支付搭板工钱2000元。合计4500元,该工程竣工后,其总面积为195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为115元计算,工程款应为22425元,加上有一根抬梁约定干讲为报酬1000元,总工程款为23425元。除去被反诉人已支付工程款45000元,现被反诉人还尚欠反诉人工程款

    18925元。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所建房工程发包给反诉人承建,被反诉人是发包人,反诉人是承包人。反诉人承建的房屋工程竣工之后,被反诉人于2013年(农历)9月已居住使用至今。被反诉人已支付其工程款4500元,尚欠反诉人的工程款19825元,对此欠款被反诉人心知肚明的,在本案中所称“全额给付”是一种耍赖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建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之规定。为了使反诉人早日收到其劳动报酬(建房工程款),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反诉人的请求为谢!

    此致

    德江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张金生

    2014年7月1日

    推荐访问:上诉 民事 答辩状 二审答辩状范文 民事上诉答辩状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