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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细则 [城市管理法]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19-10-18 点击:
    城市管理法

    上海市静安区历史风貌保护的法治建设

    08法硕 张敏 0825220038

    一. 上海市静安区历史风貌概况

    悠悠上下五千年的中华民族,孕育着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它不仅体现为以文字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精神文明,而且体现为以各种实体建筑鲜明体现出来的物质文明。城市历史风貌是历史的痕迹,不仅深深地印着一个时代一个地区的建筑风格,还能看出一个地区的风土人情。各地城市历史风貌是独特不可重复的,不管运用多么高超的技术恢复重建也不能重现其原有的风韵和历史的深厚感,因此我们应该珍惜祖先给我们留下的珍贵遗产。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腐败的清王朝签订了一个又一个丧权辱国的条约,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开放了一个个通商口岸,大批的外国人开始涌入中国。上海是中国最早开放的五大通商口岸之一,其静安区是我国近代历史文化风貌的重点保护地区之一。静安区主体是上海近代公共租界西区的基本风貌,南侧和西侧一部则反映了近代法新租界区和沪西华界区的特征,主体风貌建筑类型为花园洋房、新式里弄、旧式公寓、石库门里弄以及公共建筑中的学校、医院、娱乐、宗教建筑等,既是上海历史文化风貌的映现,也是东西方文化融汇的一个侧面。 ①

    二.上海市静安区历史风貌保护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上海在取得巨大经济成就的同时,也在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城市历史风貌的保护。上海市静安区时保留城市历史风貌最完整最有特色的地区之一,力求做到在保持城市的个性特色、魅力和发展活力的同时,促进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这是一道十分急迫而又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课题。当前制约静安区历史风貌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主要有以下因素:

    1. 历史风貌保护法律不完善。

    我国城市历史风貌保护方面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很少,城市历史风貌的保护仍然是立法的空白点,这种状况显然无法满足静安区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需要。现行法律规定历史风貌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对省级以下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区的认定、核准与保护,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有很大的权力。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与制约手段,给少数地方政府不履行法定的职责以可乘之机。可操作性不强也是当前静安区历史风貌保护法律法规的弱点。

    2. 保护历史风貌意识不强。

    受20世纪否定传统的思潮影响,人们有意无意地对传统、对先人缺乏应有的尊重,对历史风貌保护存在种种不正确的认识。一是认为在寸土成金的上海市中心留有这么多历史风貌,影响了当前的经济利益;二是这么历史风貌保护增加了政府的负担,限制了居民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作为国际化的大都市,静安区历史风貌的存在影响城市形象的改善,等等。

    3.公民依法办事、政府依法行政的自觉和氛围远未形成。

    在城市历史风貌保护领域,人们法制意识淡薄,容易造成地方政府以权压法、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曲解法律、钻法律空子、把法律规定的特例当一般、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依然普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人的意识与态度,名人效应、经济利益很容易使历史风貌保护被淡化。静安区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三. 上海市静安区历史风貌保护法治建设

    针对静安区历史风貌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吸收国内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先进的理念,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发挥后发优势,大胆突破,必将为上海市静安区历史风貌保护事业实现良性循环、步入可持续发展之路铺平道路。

    1. 健全和完善历史风貌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

    有关部门应该运用各种手段健全和完善历史风貌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快立法的进程,做到保护城市历史风貌有法可依,保护中华民族的基本特色。另外,对现行法律中的有关条文进行修改或补充,突出可操作性,使城市历史风貌保护的各个方面都有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能够有效的保护静安区的历史风貌。

    2. 当地政府严格执法,切实履行保护历史风貌的职责。

    政府应严格遵守城市历史风貌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建立有关专业的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并使之成为必经的法律程序,弱化地方政府认定权,减少可操作性,促进决策的科学性。这样,静安区历史风貌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

    宣传城市历史风貌保护的价值、成功的做法和为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做出贡献的人和事,对不利于城市历史风貌保护的各种不正确的认识、做法做出剖析和批评。通过坚持不懈的宣传教育,逐步形成城市历史风貌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家一起来保护我们的城市历史风貌。让静安区成为国际化大上海的一道独特的风景。

    注释:

    ①上海市静安区:1998年底,全区拥有历史建筑总量274万平方米,其中花园住宅36.7万平方米,新式里弄99.4万平方米,旧式公寓17.4万平方米,石库门里弄95.4万平方米,旧工房7.1万平方米,另有公共建筑18.1万平方米。全区新里、花园洋房、旧式公寓均占全市的1/4~1/5,在各区排名中新里居第一位,公寓与花园洋房均居第二位,具有相当的地位。全区现有市级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57处,另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

    城市管理与执法(8)

    14 号 类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

    议案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行政执法安全保障及后勤保障问题

    一、城管行政执法安全保障及后勤保障的问题

    (一)我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以来,城管局作为市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城市综合管理的主要力量,是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但他们的行政执法工作是公安等部门相比,执法力度偏弱,执法难度偏大,导致执法工作阻力大。加上城市管理工作大多触及到所谓的弱势群众的切身利益,如遭遇抵触,一些不理解、不支持城管工作的市民起哄闹事,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的现象就会时有发生。在目前的情况下,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仅仅依靠城管的力量,还难以及时应对工作中突发的各类治安复杂情况。例如:今年10月15日执法大队在城区进行市容市貌集中整治过程中,多次对解放路百货大楼占道流动小贩进行劝导、警告。其中有几位小贩对执法人员的劝导、警告依然不予理睬,并且态度蛮横、气焰嚣张,在此情况下,执法人员依法将其工具进行暂扣,此时,一名小贩对城管执法人员撕扯、咬、抓等手段暴力抗法,并将一名执法人员的手咬伤。据调查,这种情况已经多次发生,仅今年就发生了5起。

    (二)多头管理,经费难以保障。目前,永定大队处在“一边挥手执法,一边端碗要饭”的尴尬境地。大队43名工人社会保险金已近四年未交纳,累计达75万余元,70人的医疗保险金已有半年未交,累计达10万余元,两项合计欠帐85万余元。大队所有执法车辆仅2009年底才进行了一次保险。

    二、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执法安全保障的建议 (一)设立城管警察大队(中队),主要职责是协助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正常的行政执法秩序,确保及时、有效的处理各类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明确经费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经费保障问题,将社保金、医保金、失业保险金纳入财政预算。

    (三)适当改善城管办公条件。如办公场所、通讯设施、取证工具、执法车辆等。

    注:编号、类别由议案组填写。

    各地城市管理的经验做法

    安阳市殷都区实行“3+N”城管新机制

    “3+N”中的“3”指“干、管、罚”三支队伍,“N”是指由上级领导和部门检查,区主管领导和部门检查,新闻媒体监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共同构成的一个监督检查体系。

    1、“干”的队伍专业化。“干”的队伍主要由区环卫处和招聘的保洁公司组成。殷都区原有环卫队伍的基础上,采取“政府出钱买服务”的方式,以乡办和相关部门为主体,每年投资一千余万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容卫生保洁、秩序协管、绿地管护、农村公路养护、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6类8家专业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

    2、“管”的队伍日常化。“管”的队伍主体是各乡办及其所负责的“城管联合执法队”。各乡办联合执法队成员包括乡办自身的城管办专职人员和区级下派到各乡办的城管扩充人员、行政执法、工商人员。联合执法队由所在乡办统一协调、调度、指挥,负责对“干”的队伍(保洁公司)检查考评,并对日常城市管理问题进行纠章、整治。

    3、“罚”的队伍制度化。“罚”的队伍是以区执法局为主,抽调城管、卫生、质监、文化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一支财政全供的专业巡查队。狠抓日巡查、日通报、一月一考核、两月一奖惩制度的落实。对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章等问题,根据情节轻重,用亮黄牌、红牌的方式进行警告、纠章、限改或处罚。

    4、“大众”队伍正规化。殷都区尤其注重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城市管理,结合“争当十大员、为民促发展”、“诚信殷都”建设和“十佳标兵”评选三大举措,动员4万名“十大员”、连带16万人参与创卫,为“五小门店”建立创卫诚信档案,评选“创卫十佳标兵”,有效调动了群众参与创卫的积极性,使广大群众由城管创卫工作的旁观者、议论者转变为建言献策者、参与者,逐步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正规化的生力军。

    — 1 —

    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的具体做法

    (一)细化工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领导挂帅、责任包干”的方法,各镇(街道)、村(社区)全面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综合整治工作;各机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责任区内的综合整治,逐级签订责任状,确保人人有责任、处处见管理、件件有落实。兴宁区还建立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度,在城区推行“干部包街”责任制,副处级以上领导每人负责一条街,按照“谁的属地谁管理、谁的管辖段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每天街上有人巡查、问题有人纠正、执法有人配合。

    (二)严格整治管理。

    1、堵疏结合,整治“摊点乱摆”。整治前,对摊点管理,采取的是主干道禁止、次干道有序、小街小巷放开,整治开始后,在有效疏导的基础上实行“全面封杀”,规定所有道路一律不得占道经营、沿街店家一律不得倚门出摊,对违反规定的由执法部门严厉查处。在全面禁摊的同时,该区还注重管理服务设施的配套和弱势群体的疏导,采取“建市场安置、租门面房安置、强化配套安置”的方法,引摊入市、入室、入社区、入小区经营,在新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内预留10%的摊位安排马路市场经营户转入正规农贸市场经营,并给予免半年租金等优惠政策;强制开发商为较远的社区、小区开办规模不等的便民农贸市场,免费为原马路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

    2、规范管理,整治“车辆乱停”。一方面加大停车场规划建设力度,规定新建或新开张的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宾馆、餐馆、市场等都必须配套规划建设停车场,否则不予批准建设、经营,同时鼓励沿街单位拆庭院围墙建设生态停车场,以满足城区车辆停放所需;另一方面严厉查处乱停车现象,对辖区未经审批的车辆停放点进行了全面、彻底清理,规定沿街经营者按“门前三包”要求负责雇人管理门前车辆停放,否则将予以重罚。

    3、教罚相辅,全面整治“垃圾乱扔”。采取以处罚为主、教育与 — 2 —

    纠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执法管理,在城区主干道设立禁令告示牌和“垃圾乱扔”处罚点,对公共场所乱吐痰、乱便溺、乱扔废弃物等行为将给予严厉处罚。同时,为加强监管,环卫工人24小时保洁,路面不许有积存小堆垃圾,垃圾不能出户堆放,凌晨0—4时专门安排环卫巡查人员实施“零点捡拾垃圾行动”,并组建果皮箱清理队伍,专门负责收集果皮箱内垃圾和清洗垃圾箱。

    4、多管齐下,有效遏制“广告乱贴”。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限期予以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从重罚款;对雇用、指使他人实施乱贴小广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处罚,协调电信部门强制停机;对主要道路两侧和小区内的“牛皮癣”由专业清洁公司负责每天清洗;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墙体上的非法小广告,按“谁家孩子谁家抱走”的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要求早上8:00前必须全部清除;对临街建筑、橱窗违章广告和门店玻璃上的小广告,要求责任单位自行清除,不清除的一次警告,二次处罚,三次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严管重罚,治理“工地乱象”。对工地管理不到位、运输车辆抛撒滴漏污染道路的建设(施工)单位,通过视频监控,结合巡查,采取一次督促整改,二次严厉处罚,三次取消其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格,并给予严厉处罚。

    (三)加强监督检查。一是领导监督。成立了“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办公室,采取蹲点督查,并明确责任:凡督查不到的问题,由督查组承担责任,凡督查到的问题,但整改不到位的由所在镇、办承担责任。二是群众监督。设立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敞开群众投拆举报反映渠道,广泛接受市民群众监督。另外,还聘请了一批老干部作为监督员,进行巡查拍照,督促整改。

    (四)注重宣传造势。与文明城市创建相结合,在党政机关、工矿企业、建筑工地、中小学校等组织召开荣辱观座谈会、讨论会和“小手拉大手”等活动,以文明市民学校为阵地,进行系列教育与培训;在公共场所、学校、社区、工地广泛发放“城乡清洁工程”宣传品;在城区主干道、旅游景点周边、镇(办)、社区等设置广 — 3 —

    告牌发布市容环卫宣传标语、文明城市创建公益广告;组织主题文艺演出、有奖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西湖区争创“杭州最清洁城区”的经验和做法

    1、洁化城区,打造城市管理亮点工程。一是积极开展环卫保洁管理工作。根据道路分类保洁的新形势,增加道路保洁作业人员,增加保洁车辆,协调工商、执法等职能部门携手联动、无缝链接,彻底解决道路保洁分类的难点问题,提高了道路保洁作业质量。二是深入开展渣土运输联合整治。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管理责任,整合各职能部门资源,组织城管、执法、交警部门开展渣土运输联合整治,查处各类违章车辆。三是开展垃圾处置、环卫设施标化管理。制定完善了公厕、垃圾中转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健全了考核机制,每日检查、每周考核、每月通报。四是强化市政设施养护工作。制定完善了《西湖区市政设施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等一系列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明确养护单位工作职责、标准、奖惩细则,并加大了考核力度,改月度考核为周考核,并将养护质量与经费相挂钩,提高了养护单位的工作主动性。

    2、绿化城区,打造城市管理绿色工程。一是规范绿地养护管理。进一步完善绿地养护管理巡查机制。逐步规范养护单位定人、定岗、定车辆,确保巡查力量。在此基础上实行绿化监管人员专人、专车进行现场督检,对辖区绿地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抄告,督促整改。二是提高绿化养护水平。通过举行绿化养护知识讲座,组织专家授课、参观先进城区绿地养护、开展同行间的相互交流。三是服务重点工程。对辖区重点工程的绿化项目,实行绿化监管单位专业人员提前介入绿化方案审核,施工图交底、施工现场检查等环节,提出专业意见,避免因不符合绿化工程规范而返工现象的发生。

    3、序化城区,打造城市管理有序工程。一是全面推进“牛皮癣” — 4 —

    作业市场化。对全区道路两侧建筑物的“牛皮癣”实行公开招标,“牛皮癣”清理作业基本实现城市主干道、城市支路、背街小巷的全覆盖。二是深化户外广告的规范设置。组织城管、执法、交警部门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在日常取缔违章广告的基础上开展了“广告乱贴”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城管、执法、工商、公安、交警部门,对主要道路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强制拆除。三是积极开展市容秩序专项整治。对沿街店家无序设摊、装潢、车辆修理、洗车占道经营、乱堆放物品、“笃牌”、违章接坡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四是深化“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组织城管、执法、工商、街道等单位,开展深化“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试点工作,采取宣传、教育、劝导、评比为主的人性化管理,将市长令规定的沿街店家“门前三包”责任细化分解为必须履行的社会公共责任和主动承担的社会公共义务两块分别进行考核,在管理上将以前职能为主的管理手段变为奖励、激励为主的管理手段。

    (四)亮化城区,打造城市管理美化工程。一是积极推进亮灯工程。重点对人流量多、商家密布的路段和建筑进行亮灯改造;二是突出景观亮灯特色。在亮灯建设时充分贯彻节能、环保理念,尽可能采用节能灯,并充分考虑建筑物所处的环境位置,增强夜间环境要素的运用,体现显著的个性和特色性。三是加强亮灯设施维护。由区亮灯办牵头,定期联合开展亮灯工作检查,同时完善亮灯工作监管机制,定期召集建设、执法、工商等部门召开亮灯工作协调会。区亮灯办还与专业公司签订公共结点亮灯的日常维护、维修代整治协议书,强化亮灯工作的日常维护。

    (五)技化城区,打造城市管理数字化工程。在借助杭州城管数字指挥中心的基础上,加大城市管理信息化投入,建立数字城市管理信息交换、处置、共享的平台,对全区各条道路、各个楼院进行24时监控,使窨井盖破损丢失、垃圾死角、占道经营、路面破损等现象在电视屏幕上一目了然,并在第一时间发指令给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置。

    — 5 —

    南阳市卧龙区治理小广告的做法

    1、加大清理力度。组织人员对管辖区域墙体、灯杆、树干、公共设施以及路面上的各类小广告进行清理。对最难清理的路面油漆广告,用沥青覆盖。

    2、规范信息发布渠道。针对小广告的社会需求,在各社区醒目地点设置便民张贴栏,允许市民张贴小广告等宣传品,这样既减少了乱贴乱画行为,又方便了供需双方。

    3、加大查处力度。在清理小广告的同时,采取车巡人盯的办法,对辖区主次干道进行布控和巡查。办事处负责对辖区背街小巷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另外,办事处还与安保公司签订协议,由安保公司在每天晚上7点至次日早上8点这个时间段,对七一路、中州路、新华路、文化路、梅溪南路等重点路段进行巡防,加大夜间对小广告的查处力度。这样,城管、办事处、安保公司三个部门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全天候不间断巡查管理,不给乱贴小广告者得手机会。

    4、建立查处案件奖励制度。城管部门每天安排3名队员在大队值夜班,随时接手安保公司抓获移交过来的乱贴小广告人员。安保公司在移交时,书面写明事情经过,交由城管部门处理。城管部门接手后,对乱贴小广告人员进行取证调查,并让其自己写下以后不再张贴小广告的保证书后,移交城管警察大队。在公安部门进行笔录、备案底等法律程序后,大队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所有程序走完后,材料报送市治安支队综合科,由市治安支队对抓获乱贴小广告人员进行物质奖励。

    5、注重舆论宣传。在抓获和处罚乱贴小广告人员时,注重舆论宣传报道,及时联系南阳日报、南阳晚报、宛都播报等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另外,大队还注重在互联网上宣传报道查处乱贴小广告行为,积极与南阳网、百度南阳吧等网站合作,通过互联网论坛发布此类信息,让社会各界关注,形成全民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 6 —

    广西玉林市环卫作业体制管理改革实践

    1、玉林市城区道路由原来单一的市级管理改为市级和玉州区、玉柴集团、市经济开发区分级管理。同时将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分成四个等级,城区重点道路由市级管理,其余按管辖区域由玉州区、玉柴集团、市经济开发区管理。

    2、道路清扫保洁内部承包的主要做法:采取“五定”法。一是定任务,以路段小组为承包单位,明确清扫保洁等承包内容。二是定责任,环卫管理所从管理人员到清扫工人,层层明确岗位职责。三是定人员,参照有关劳动定额标准,结合各路段的商业繁荣程度、人流量、车流量、垃圾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减员20%。清扫人员自由选择,优化组合。四是定标准,制订了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和细则,详细规定考核标准,做到有章可循、有责可究。五是定奖惩,对照岗位目标建立奖励制度,对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进行扣分处罚,环卫管理所的相关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3、车队运输作业内部承包的主要做法:一是结合实际合理核定承包经费。承包内容包括垃圾运输、道路洒水、机械清扫等内容,承包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福利、燃油费、维修配件费、不可预见支出等,实行费用包干,节约归己,超支不补。二是责、权、利相统一。车队承包人作为车队队长,并与环卫处签订承包协议书,明确承包的内容和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协议内容,明确承包者必须配备、维护消防器材配备,如发生生产作业事故,责任及赔偿金由承包者承担。三是加强监督考核和宏观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对车队作业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承包经费挂钩。同时,还派出有关人员协助和指导承包者制订一系列精细化管理的措施加强管理。

    西安市莲湖区细化城市管理处罚标准

    — 7 —

    该区对正在执行的数十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梳理,对现有适用法条进行整合,选择执法效力最高的一种,固定为对某一违法事实的唯一处罚依据。并制定出台了《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工作中最常遇到的72种违法行为,分别按照违法事实性质、发生频率、发生的地点和影响程度大小,在法定裁量幅度内细化成2至4个档次,制作成表格,使执法双方一目了然。

    — 8 —

    城市管理与执法(4)

    在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勤队伍

    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陈 春

    2011年6月3日

    同志们:

    为深入贯彻落实《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协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勤人员规范管理,确保对城管执法协勤队伍管理规范有序,监督到位,不出问题,高质量的协助、配合好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员开展好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今天,我们召集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大队长和倘甸、阳宗海管委会建设局局长召开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勤队伍管理工作会议。

    刚才,盘龙区、官渡区、晋宁县、度假区分别汇

    报了本单位贯彻落实《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贯彻执行情况,交流了在具体工作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市支队陈政委就下一步如何深入贯彻落实《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做了安排部署。下

    面,我讲四点意见,希望各单位下去以后要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肯定成绩,充分认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勤

    队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2008年底我市

    开始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市和各县(市)、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履行城管综合执法职能,积极投身于综合执法工作,先后参与了一系列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人员少、条件差等诸多困难,特别是在拆临拆违、拆除外挑设施、户外广告清理整治中工作中,取得了较为突出的工作成效。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市容市貌执法取得了新成效,规划执法有了新突破,房产管理执法上了新台阶,环境卫生执法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执法有了新进展,城市绿化执法有了新增强,积极探索了生猪屠宰和市政设施执法,迅速有效地改善了城市的环境、面貌和秩序,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开创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斩新的工作局面。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这些成绩的取得仅靠我们自身

    是很难做到的,这与全市广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勤

    人员是密不可分的,他们在我们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配合和协助作用,这一点可以说是有目共睹、有口皆碑,不可否认的。所以说我们要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勤队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正视问题,认真解决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勤

    队伍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目前,全市共有城管综合协勤人员约2200余名。

    总的来看,我们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勤队伍的整体现状是好的,主流是好的,前面已经讲了,我们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勤人员的配合和协助下,我们的城市环境、面貌、秩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展示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我们目前的协勤队伍现状。有些协勤队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状况,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各级对城管执法协勤队伍建设的重视程度不

    够,存在着重业务、轻队伍建设的问题,在具体工作中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特别是有的单位对城管协管队伍不抓学习、不抓纪律、不抓作风建设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直接影响了城管执法协勤队伍整体

    素质的提升,影响了城管执法工作的成效和开展。

    二是部分城管协勤队员的能力和素质不高,难以

    适应综合执法工作。有些队员在进入城管执法协勤队伍时把关不严,不具备应有条件,平时工作状态差,精神萎靡不振;有些作风纪律差,对各项规章制度熟视无睹,要么置若罔闻,屡屡违反规定;有些队容风纪不严,不按规定着装,违反要求驾车、停车,不按要求协助执法,违反规定处罚等等,有些甚至严重败坏了城管协勤队伍的形象。 如:上个月18日,度假区城管执法协勤员在广福路与前卫路交叉口被交警查获醉酒驾驶,酒精检测结果高达每百毫升血液含酒精287毫克,已经高出醉驾标准两倍。这件事在省内外可以说是影响极坏。

    三是少数协勤队员服务意识淡薄,廉洁自律要求

    不严。没有树立服务群众的理念,不能正确处理执法者与相对人的关系,在协助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方式方法简单、粗暴,冷、横、硬,言语不文明的问题,有的执法人员改不掉不良的社会习惯,不管怎样强调,就是做不到文明执法。近年来,各类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与有些协勤人员的服务意识淡薄,处理问题不当有关。有的协勤队员存在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甚至和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

    起。

    这些问题不一定全面,程度也轻重不一,有的是

    事实,有的是倾向,但都是客观存在的,都是有一定根据的。这些问题虽然出在个别单位和少数协勤人员身上,但是,如果不及时解决,任其发展下去,将会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产生很大的危害,既影响到我们整个队伍的整体形象,影响到全体执法人员自身发展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对照检查,认真加以解决。同时,各单位要认真借鉴部分区县在城管执法协勤人员管理上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整改当前城管执法协勤队伍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三、严格要求,狠抓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勤队伍

    规范化管理

    一是要狠抓学习培训。城管协勤队员来自社会各

    个阶层、层次不同,水平高低不一、素质参差不齐,各单位要继续不断通过岗前培训、业务培训、业务交流、以案示法、座谈讨论等方式,提高协勤队员的业务能力、协调能力,争取每个协勤队员做到“六会”:会管理、会记录、会谈话、会填写执法文书、会协助执法、会处理执法中发生的突发问题,要不断创新学

    习内容,把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不断提高协勤人员配合和协助执法的能力。

    二是要狠抓制度建设。只有实现协勤队伍管理的

    制度化,才能真正实现协勤队伍建设的良性循环。为了健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内部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机制,提高公正执法水平,2009年以来我们编印了《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汇编》,研究出台了《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七项制度》,今天在会上我们又下发了《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在这里我再次强调一点,各单位不得委托协勤人员单独执法、单独办案,协勤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协助、配合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员开展执法活动,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等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城管执法协勤队伍建设能够有章可循,形成科学、系统的管理体系,确保协勤队伍不断向规范化、正规化方向发展。

    三是要狠抓职业道德建设。只有抓好城管执法协

    勤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具有了良好的素质,才能树立爱岗敬业的思想品质。要把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经

    常教育协勤队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协勤队员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协勤队员敬业爱业,继续协勤工作中发挥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奋斗、特别能忍耐、特别能奉献的精神,培养协勤队员在工作中尽职尽责、乐于吃苦的职业道

    德,鼓励协勤队员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四是要抓廉政建设。我们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

    加大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首先,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要经常开展警示教育,让城管执法协勤队员深刻领会“严是爱,宽是害”的道理,做到思想上警钟长鸣,行为上严于律己。其次,要加强外部监督管理,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及执法队员的监督。同时,还要认真核查群众举报的执法人员、协勤人员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和腐化堕落等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杜绝各种粗暴、野蛮执法、“三乱”行为和“吃、拿、卡、要”现象。切实解决少数协勤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简单粗暴,随便吃请受礼,侵犯群众利益等问题,树立城管执法队伍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领导,确保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勤队伍

    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队伍建设是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和根本,是贯穿全部综合执法工作的主旋律。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城管执法协勤队伍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是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把城管执法协勤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对待,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践证明,协勤队伍建设抓与不抓,效果不一样;抓紧与抓松,效果也不一样。我们城管执法系的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带个好头,要求协勤人员做到的自己不光要首先做到,而且要真正做好,要做遵守纪律的表率,廉洁自律的表率,共同营造和谐、协调、风正、气顺的浓厚氛围。

    二是要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各单位下去以后要认真传达学习今天的会议精神,统筹安排,全面部署,迅速掀起加强城管执法协勤队伍建设的高潮。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要做到有行动、有影响、有实效。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注意总结经验、培养推广典型。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广泛宣传,积极营造执法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是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我们抓城管协勤队

    伍建设归根到底是为了促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要把协勤队伍建设与城管执法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通过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人员素质,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执法队伍形象,提高执法队伍整体战斗力,促进综合执法工作更好地开展,从而达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要通过综合执法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来检验我们整个执法队伍建设的成果。要真正做到城管执法协勤队伍建设与执法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两手都要硬”,通过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常抓不懈、长效管理,不断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高效运行。

    今天,利用这个机会我就讲这些,希望我们在城管执法协勤队伍建设上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努力把城管执法协勤队伍建设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为全面完成各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城市管理法规4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郭庚茂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和住宅装修装饰。

    第四条 建筑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 鼓励建筑装修装饰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装修装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修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消防、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装饰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装饰纠纷。

    第二章 共同规定

    第七条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由依法设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九条 建筑装修装饰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装修装饰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装修装饰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 用于建筑装修装饰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节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

    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节能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装饰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修装饰承包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装修装饰人和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装修装饰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三)用于装修装饰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 (四)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六)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七)保修范围、期限;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装饰:

    (一)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

    第十四条 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构件;

    (四)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

    (五)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六)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七)因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配套设施,侵害其他使用人、居住人基本权益的; (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消防设计图纸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查、审核或者经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装修装饰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七条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八条 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不得影响邻里正常休息。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装饰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九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保修期自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修装饰

    第二十条 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单独发包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装修装饰人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牌,公示企业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 第二十二条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通知装修装饰人。 第二十三条 装修装饰人收到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装修装饰人应当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装饰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修装饰的,适用本章有关公共建筑装修装饰的规定。

    第四章 住宅装修装饰

    第二十六条 装修装饰人可以对住宅自行装修装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装饰企业进行装修装饰。

    装修装饰人自行装修装饰的,负责室内水电管线施工的人员应当依法持有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装修装饰人在住宅装修装饰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住宅承租人进行装修装饰的,还应当提供业主同意装修装饰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将住宅装修装饰中的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施工人员出入要求等注意事项书面告知装修装饰人。

    装修装饰人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 装修装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楼下或者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部位和小区的环境清洁。

    第三十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发现住宅装修装饰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第三十二条 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后,装修装饰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出具住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负责采购装修装饰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装修装饰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装饰的商品住宅时,购销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修装饰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装饰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装饰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装修装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建筑工程装修装饰人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装饰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装饰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装饰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装修装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对装修装饰人或者装修装饰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依法予以调查处理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城市管理法规1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行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赔偿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反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二章 行政执法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

    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程序,做到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有效。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部门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乡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对行政执法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每年应当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

    (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法办事;

    (三)文明礼貌,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 (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其它规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上岗执法,必须按照《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经过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

    行政执法培训包括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综合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分级组织实施,专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分别按系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统一考试和考核。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

    考试和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 已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系统组织培训,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登记造册,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分级进行年度审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违法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制止。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应当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调阅或者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材料。被调查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政府法制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应当由有关机关处理的问题,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于二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登记立案,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项权利。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指定本机关非参与本案调查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主持;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是本案调查人员的,指定本机关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

    (二)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

    (三)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实施当场处罚的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决定,应当经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比较超脱的机构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法制作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格式,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对于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机关报送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或者批准、同意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对有关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数额的;

    (三)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的。

    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在备案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在60日内予以撤销,或者责成制定机关在30日内自行纠正。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及时予以协调,通知制定机关修订;不能协调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在形式和制定技术上不完善的,通知制定机关改进。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反映有关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设立执法组织、委托执法违法或者不当,需要纠正或者撤销的,应当进行审查或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照《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期限予以撤销,或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或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争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

    (一)对同一执法依据理解有争议的; (二)对行政执法管辖有争议的;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有争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中的其他事项有争议的。 协调行政执法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协调意见书,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执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协调过程中发现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政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当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

    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按照行政管理层级监督的原则进行。

    省人民政府、省辖市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错案,可以直接予以追究。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错案责任: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单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拍卖款项的;

    (五)将罚款、没收的财物截留、私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为牟取本单位利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七)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该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视情节轻重,自错案被确认之日起30日内分别作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法予以追偿、依法予以辞退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理措施,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和追偿,由被追究人员所在机关实施。

    (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照监督权限实施。

    (三)调离执法岗位、依法予以辞退,由被追究人员所在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实施。

    (四)给予行政处分由上级行政机关、被追究人员所在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综合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领导下,负责实施错案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六条 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人员对错案责任追究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作出追究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受理复核或者申诉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23编辑:德秀 手机版

    住建部就《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下面是由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希望能够帮到您!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城市管理执法此前曾因主管部门和法律制度的缺位,一度争议频出。今年年初,住建部被明确为负责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后,于近日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自即日起至9月1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所关注的城管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及执法手段等,都在《办法》中被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车、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等处罚权,也拟被列入城管执法范围。

    《办法》提到,城市管理的执法范围主要涉及住建、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6个领域。

    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如何规范,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办法》提出,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可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此外,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也可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但《办法》同时也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拟要求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且城管执法制式服装、标志要全国统一,还提出可运用执法记录仪或视频监控等。

    焦点

    1 城管可以贴条?专家建议明确范围

    执法范围中交通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有行政处罚权。 “也就是可以直接贴条”。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解释,就是交管部门的一部分权限划归过来,相当于综合权限。

    她认为,《办法》中体现出坚持综合执法的发展方向,合理体现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关系。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在立法方面也可行。

    但她提出,不同领域的划分可能会引发新的权限交叉,建议执法范围应更明确,注意权限切割,划分权限应进一步研究其科学性。

    那么之前,城管对于违法停放的机动车是否有行政处罚权?

    北京市一名城管队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城管执法中,没有针对机动车的执法权。 据此前报道,2014年,针对便道上乱停乱放车辆,城管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张贴“违法停车通知单”。随后,违法者需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2 主管部门承担协管人员执法后果

    城管暴力执法频发,此前,城管执法部门曾数次将责任推诿至协管人员等临时工身上。《办法》中明确,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北京大学教授表示,这也意味着,日后“临时工已开除”无法作为相关部门的免责牌,避免临时工“越轨办事”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现象。

    此外,《办法》还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

    协管人员职责也被明确为,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篇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三篇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暂扣、罚没物品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游乐园管理规定

    第四篇

    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江西省市政工程设施维护费用标准(试行)

    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篇

    赣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赣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监察考评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园管理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办法(试 行) 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六篇

    关于印发宁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宁都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宁都县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宁都县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第七篇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车站、码头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本规定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4、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违反本规定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5、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6、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7、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漏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9、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擅自在电线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1、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2、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3、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4、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5、在人行道上或公共场地乱停、乱放交通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6、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7、在城市规划区内,所有车辆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8、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9、施工场地的泥浆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0、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以下的罚款。

    21、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车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2、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3、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25、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26、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0000元的罚款。

    27、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8、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3-06

    晋市政发〔2007〕30号

    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6月29日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晋城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五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绿地规划应当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安排绿化用地比例,合理规划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及其控制原则。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并及时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形成统一完整的绿地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碍于城市绿化的挖石、采矿、建筑活动。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核,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在施工过程中按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及市场管理工作。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开发区建设、旧城改造区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绿化经费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城市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绿化投资

    要占单位庭院、小区建设总投资的5%以上,新建道路的绿化投资要占道路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绿地证》。

    第十五条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地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占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景观路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40%;

    (三)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四)单位绿地率应符合以下标准: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40%;学校、医院、休养(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8年养护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实施易地绿化。

    城市缺建绿地的补偿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

    施工中确需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1米;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外缘净距不少于3米;

    (三)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的距离执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四)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

    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授权,确定专门人员,加大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界内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其委托人管理,必要时由当地居民委员会牵头统一管理;城市苗圃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各临街单位应当对单位门前的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

    因建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并承担植物和设施损坏费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城市绿化,提高植树、种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当进行重点保护,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禁止砍伐、移植和损坏古树名木,特殊情况下确需移植的应当

    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沿5米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材料、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打桩、挖坑取土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10株以上,或者出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须按有关规定补偿。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队伍具体实施。

    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10日内,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五)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和标语牌;

    (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奖励公民监督、举报损害城市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取消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移植、砍伐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等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垃圾桶、护栏、围墙、园路、园灯、园林雕塑及其他景观建筑。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中心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晋城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晋市政办

    [2003]38号)同时废止。

    依法管理城市提高城市形象

    依法管理城 市 提 高城市形象 

    霍光远 

    ( 吉 林省 梨树 县城 市 管理行 政 执法 局 ,吉林 四平 1 3 6 5 0 0)  

    近年来各地积极 开展城市综合执法改革 , 为我们加强城市管理探  索了一条路子 ,提出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解  决多头执法 、多层执法 、 执法扰 民的一个主要途径 。当前综合执法 改  革存 在的主要 问题是执法依据不充分 、体制不规 范、范 围过于宽 、 人  员素质差等 问题 。其主要原因是对综合执法及综合执法机构性质 、功  能 、定位认识模糊 。综合执法改革应遵循执法工作基本规律 ,坚持走  规范化 、专业化的路子 。  

    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 的问墨分析 

    1 . 1关 于执法 依据 问题 

    以区政府为主。第二种是实行市区两级执法 ,以市为主的执法体 制。   区设立综合执法机构 ,受市执法局和 区政府双重领导 ,以市执法 局为   主 。第三种基本上与第二种类似 ,不 同处就是明确 区执法机构是市执  法局派出机构。第 四种实行市 、区、街道三级执法体制 。在街 道设立  综合执法机构 , 使执法重心进一步下移 。   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的出路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一项 系统工程 ,牵一发而动全身 ,我们应该  精心设计 ,统筹规划 ,兼顾长远 目 标和近期 目 标 ,采取标本兼治的办  法积极推进这项改革。  

    2 . 1加 强立 法工 作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的依据 目 前有两点。一是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 第1 6 条规定 ,经国务 院批准或授权 , 省级人 民政府可  以决 定一个行政 机关行使有关 机关的行政处 罚权 。二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 》 第6 4 条规  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 的原则 , 设立必要 的工作  部门。自治州 、县 、自 治县 、市 、市辖区的人 民政府的局 、 室等工作  部门的设立 ,增加减 少或合并 ,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 民政府 

    尽快制定 有关法律 、法规 ,进一 步明确城市综 合执法机构 的性  质、 地位 、职责 ,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 , 规范法律责任 , 重点要界定  综合执法机构与各行政主管部门职权划分 ,从根本上理顺关 系,清理  修订现有关于城市管理方 面的法律 、法规 、 规章 ,消除和减少法律冲  突及矛盾 ,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律 、法规体 系。加强立法解释工作 ,   解决有法难依 问题。  

    2 . 2合理界定综合执法范围 

    批准 , 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上

    述规定仅从法理上  明确 了综合执法机构执法 主体资格 。现在的问题是 ,现行有关城市管  理方 面的法律 、法规如 : 《 城市规划法 》、 《 环境保护法 》、 《 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等都明确规定各  业务行 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 权 , 这些法律 、法规从效力上高于政府规  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 , 从 内容上与 《 行政处罚法 》发生明显法律 冲  突。这使得城市综合执法机构 的执法依据显得不充分 。  

    1 . 2关于综合执法范围问题,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范围不统一 

    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2 、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 、 法规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能。3 、 城  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 、法规 、 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4 、市政管理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5 、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 、   法规 、规章 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 。6 、工商行政管理方 面法律 、 法规 、   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摊贩的行 政执法职能。7 、 公安 、交通方面法律 、法  规 、规章规定 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能。8 、 城市其他方  面的行政执法职能。一是不利于法制统一。各地执法各 自为政 ,影响  了行政执法严肃性。二是 没有统一 的主管业务上级 ,不利于各地进行  正常业务交流 ,以提高业务水平 。三是一些地方执法范围过大 , 增加  了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有关法律 、法规的难度 , 增加 了工作强度 , 造成  了执法不到位情况 。同时肢解 了行业管理职能 , 影响 了整体行政管理  效益。四是一些地方执法范围过窄 ,造成执法力量分散 ,执法覆盖面  过小 , 增加了行政成本 。  

    1 . 3关于 综合 执法体 制 问题 

    综合应包含两个 层面 的内容。从横 向看 ,综合内容不宜搞 成包罗  万象的大杂烩 ,影响执法效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重点突出。以   市容 环境 卫生执法为 核心 ,适 当集 中其他方面 的职权 。二是具有关  联性 。综合执法 内容 之间在性质等 方面应有 内在联 系。   是易 于操  作 。专业性 、 技术性较强的执法 工作不宜集中。 “ 如违反建设 规划许  可证 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影响城市规划的严重程序如何 ,该拆除还是  该采取其他措施 , 处理起来就比较 复杂 ,行政处罚该不该相对集中 ,   如何集 中,就需认 真研究 。再如 ,房地产管理中的执法 ,往往与房地  产行政管理过程 紧

    密联 系,有没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执法 队伍或者由专  门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权就值得认真研究”。  “ 还 如煤气 、供热管  理和设施 的管理 ,问题也 比较复杂 , 不能简单地集中行政处罚 ”。各  地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 范围宜相对统一 , 便于实施专业化规范管理。   从纵 向看 , 应 重一 t k , 下移 ,突出区执法机构在执 法工作 中的主力军作  用。市、区执法机构职责权限应各有侧 重 , 市级重点负责政策研究 、   监督指导 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 ,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区执法机构  负责。   ’  

    2 . 3逐步建立规范的综合执法管理体制 

    具体表现 :一是机构名称不规范。具体称谓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局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 队 、 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等等 。二是机构设置体 系各异 。一种是独立设置。具  体又分几种情况。 ( 1 ) 只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2 ) 设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 局和城 市管理 综合执 法支队 ,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 ( 3 )   市设综合执法局 ,区只设综合执法大队。另一种是合署 办公 。城市综  合执法局与城市管理委员会 、城市管理办公室等行政机构合署办公 。   三是机构性质不统一。鉴 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结束时间不长 ,由于受  行政机构设置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的制 约 , 大多数地方将城市综合执  法机构分为综合执法行政机构和具体执法机构 。四是管理体制混乱 。   第一种是实行市区两级执法 ,以区为主的执法体制 。区设立综合执法 

    机构 ,为 区政府组成部门 ,区执法机构受市执法局和区政府 双重领导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是我 国行政执法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种类型组织 , 拥 有除限制  人身 自由之外 的种种行政处罚权 , 其工作任务之重 、影响之大 、 难度  之强超过了其他专业执法 。 从工 商、税务 、技术监督 、食品药检等行  业 的执法经验来看 ,必须走规范化、专业化路子。通过规范化 、 专业  化建设 ,可以确保全 国法制的统一 , 促进各地业务交流 ,提高执法 水  平, 树立城市管理执法部 门的 良 好形象 。综合执法机构名称应规范。   根 据其承担 的职责任务 ,综合执 法不宜再划分 为综合执法行政机关  和具体执法队伍 ,一律应 明确为行政机构 。具体执法队伍可设为行政  执法局 内设机构或直属机构 ,实行队建制。市设综合执法局 ,列为市  政府组成部门 。区设综合执法分局 ,为市执法局派出机构,列入 区

    政  府组成部 门,实行双重领导 ,以市综合执法局领导为主。另外 ,对工  作任务特别大 的,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区域设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所 ,   作为区综合执法分局的派出机构 ,承担所辖 区域街道 、社区的综合执  法工作 。考虑到行政编制紧缺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一律使用专项  编制 ,由国家统一分配下达。在整个机构设置框架体系中 , 应坚持重  心下移 ,市级应尽量精 干 、综合 ,重点 突出加强区级综合 执法机构  建设。  

    21 6一  

    城市管理法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09-09-10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及依据的规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时还贯彻了国家、省为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而颁布的一系列文件的重要精神。立法目的是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解读: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国务院和省批准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为广州市市辖各区,不包括从化市和增城市,因此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上述两市。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性质和职责的规定。条文明确了城管机关的性质是本级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水上和铁路分局作为市城管局的派出机构以市局的名义执法,各街镇中队以区城管分局的名义执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协助实施主体的规定。总结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深层次配合才能凸显城市管理的效能,因此规定了协助实施本条例的相关部门。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解读:本条是关于城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规定。条文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城管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作了概括性规定。目前,省政府同意我市综合执法职责范围为:市容环卫、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管理、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水务管理、工商行政8个方面以及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粤办函﹝2009﹞390号)。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

    解读:本条是关于城管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之间职责分工的规定。为了避免重复处罚,多头执法,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负担,本条明确了行政处罚权交由城管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处罚权,但与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等职责不变。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解读:本条是关于执法协调与指定管辖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执法协调,城管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应由同级政府予以协调处理。第二款规定了指定管辖,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区城管分局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二是市城管局的派出机构与区城管分局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这两种情况均由市城管局指定管辖。该规定有效避免了行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作为的现象。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解读:本条是关于执法公正、文明原则的规定。确立执法的公正、文明原则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粗暴执法,强调教育与处罚并重,执法与管理并重的需要。本条对我市城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全国率先引入了文明执法的理念,开创了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先河,体现了构建服务型政府,有效疏导社会矛盾的科学城市管理观念。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执法合理性原则的规定。强调了城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和约束。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解读:本条是关于执法主体资格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执法人员需经培训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即执法主体资格后才能上岗执法。第二款明确禁止城管机关聘用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这里的聘用的人员指工勤人员、协管员等非城管机关公务员。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提高装备水平,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解读:本条是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的规定。为防止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由政府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章 执法措施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操作规范应当体现文明执法的要求。

    解读:本条是关于执法操作规范的规定。要求市城管机关制定并公布体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要求并便于行政相对人理解和适用的执法操作规范。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穿着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相同或者相近的制服。

    解读:本条是关于城管执法人员及聘用人员的着装规定。旨在解决我市城管队伍着装合法性问题,具体要求有:一是城管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二是禁止聘用人员穿着与正式执法人员相同或相近的制服,以便于市民识别及区分。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辱骂、威胁、

    殴打当事人,不得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

    解读:本条是关于文明执法的具体规定。条文从法律角度再次强调了文明执法的具体要求,体现了“法治、亲民、文明、和谐”的执法理念。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强制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解读:本条是关于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数量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规定,即“亮证执法”和“两人以上同时执法”,它旨在规范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解读:本条是关于日常巡查制度的规定。日常巡查是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方式,因此本条要求城管机关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

    第十七条 (举报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在七日内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举报人的,应当在受理举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举报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相关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解读:本条是关于举报制度的规定。第一款、第二款对城管机关统一受理举报的渠道、处理举报案件的时限、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的方式、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等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规范了城管机关处理举报案件的行为,方便群众举报。其中,对举报保密的要求,体现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精神。第三款对城管机关如何处理相关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城管机关必须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收集、调取物证。物证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证据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并注明情况。

    (三)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制作检查笔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本条是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条文强调了执法机关的权威性,赋予了城管机关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制作检查笔录等调查权,同时也规定了证据的效力。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解读:本条是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取证方法,其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二是经相应的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当场制作清单并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的清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

    (三)当事人领回工具和其他物品的条件;

    (四)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解读:本条是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清单的规定。为了规范城管机关先行登记保存的行为,本条对城管机关制作清单的义务、清单的必备内容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解读:本条是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处理时限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只是调查取证的一种具体方式,不是对物品的终局性处分行为,条文规定了城管机关必须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继续施工的,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扣押施工工具仍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用于施工的供电、供水;违法施工行为纠正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恢复供电、供水。

    (三)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应当劝告其自行改正。对市民多次投诉或者占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场、客运码头、会展中心、商业步行街、各级党政机关周边等重要区域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劝告其自行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四)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宣传品,并可以通过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服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工具和其他物品。

    解读:本条是关于执法措施的特别规定。从立法上赋予城管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所需的强制措施。本条第一款共四项内容,分别对四种执法难点、热点问题作出规定:

    第一,由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多年的执法实践表明,对于无施工许可证强行施工的,查封、扣押施工工具往往难以使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因此,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城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供电、供水。

    第三,由于扣押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较大、较直接,城管机关应审慎实施,所以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一般劝其自行改正,只有在同时满足本款规定的条件时城管机关才能扣押商贩的工具和物品。

    第四,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的行为(如张贴“牛皮癣”等),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必须予以查处,但在查处这类行为时经常遇到违法行为人流动性强、违法行为人难以确定等问题,查处难度很高,因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规定城管机关可以通过广告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城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封、扣押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

    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解读:本条是关于实施查封、扣押的告知义务及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很大,应与行政处罚一样,有严格的程序约束,本条对城管机关的告知义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记明被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

    (三)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解读:本条是关于查扣清单和决定书的规定。为了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因何事被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增强行政强制的透明度,同时也便于城管机关实施内部监督,本条对城管机关交付清单和决定书的义务、清单和决定书的必备内容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查封、扣押措施自动解除。

    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工具和其他物品,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解读:本条是关于查扣期限、解除查扣的条件的规定。条文对查封和扣押的期限、解除查封和扣押的条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城管机关的查封、扣押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时,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盖章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无见证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时,当事人拒绝接受清单、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或者不在现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在其网站和公告栏公告送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网址和公告栏地址。

    解读:本条是关于文书的签名、盖章和送达的规定。条文集中规定了城管机关在行使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时,对涉及文书的签名、盖章、送达等问题的处理方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为,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增强执法的透明度,改善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形象。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拍卖抵缴罚款。

    解读:本条是关于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和拍卖抵缴罚款的规定。第一款明确城管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第二款依据《行政

    处罚法》,对拍卖款抵缴罚款的问题作出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已被解除或者自动解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工具和其他物品;无法通知的,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网站和公告栏公告。通知或者公告领回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未领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因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解读:本条是关于先行登记保存、查扣物品的处理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未领回的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城管机关应当如何处理,是本条例在制定过程中遇到的焦点、难点问题之一。条文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期限内领回物品,逾期未领回的,城管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因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易腐烂变质、鲜活产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对其中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的物品,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登记后销毁,销毁过程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摄)像予以记录。

    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鲜活产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因其自然属性腐烂变质的,由两个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拍照并注明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易腐烂变质、鲜活产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的处理规定。基于鲜活产品等不易保存的物品的自然属性,城管机关应当尽快对案件予以处理,以免处理时间过长导致物品腐烂变质。条文第一款规定了城管机关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时告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城管机关接受调查和处理。同时,对其中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的物品,规定了拍卖、变卖等变价保存的方式,兼顾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第二款规定了对不易保存的食品因物的自然属性腐烂变质,城管机关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流动商贩入场(室)从事合法经营。

    解读:本条是关于政府引导流动商贩入场经营的规定。政府在规范管理流动商贩经营行为的同时,有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引导流动商贩入场(室)经营。这是政府依法办事,疏导、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行政理念的体现,同时也应当要求流动商贩合法经营。本条在全国首次规定了政府在对流动商贩的管理中负有引导的义务,应采取“疏堵结合”的管理方式,兼顾管理和民生。

    第三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

    前款所指有关行政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行政机关实施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在执法中发现应当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的信息;

    (三)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的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重要信息。

    解读:本条是关于信息共享的规定。实践证明,城市管理只有依靠多部门协同配合、联动执法才能取得最好效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既有利于城管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共享行政许可、行政处

    罚、行政检查中的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又有利于互相之间的配合,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提供,不得收取费用。

    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相关行政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解读:本条是关于提供资料和专业意见的协助的规定。第一款对相关行政机关向城管机关提供资料作了规定,便于城管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查询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等资料。第二款对相关行政机关向城管机关提供专业意见作了规定,包括回复的时限、载体形式、延期条件以及对材料补充的一次性告知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要专项行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协助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协助。

    解读:本条是关于重要专项行动协助的规定。重要专项行动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协助的,相关行政机关应予以积极配合、协助,这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管理资源。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秩序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相关行政机关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协作规定。为有效解决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决定,影响城管机关正常执法秩序的行为,本条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从行业主管的角度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以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实效。

    第三十五条 相关行政机关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解读:本条是关于案件移送的规定。城管机关在群众举报或者执法中发现不属自身执法权限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相关行政机关查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向城管机关书面反馈。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案查处。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制止、查处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的规定。执法实践表明,公安机关在保障城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全国看,目前全国有40多个大中城市实行“公安+城管”的联合执法保障机制,凡是城管、警察配合和协助较好的城市,城市管理秩序明显良好。为更好地保障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促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顺利开展,本条对公安机关及时制止、查处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宣传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支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街(镇)协助的规定。为增强可操作性,对街(镇)支持城管机关执法的内容范围予以明确,除了较为常见的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宣传教育外,街(镇)还应在社会救济、就业、教育、劳动技能培训等社区服务方面帮助流动商贩等行政相对人,从而支持城管机关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解读:本条是关于城管机关内部监督的规定。本条要求城管机关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内部监督制度,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防止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六十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解读:本条是关于社会监督的规定。为了增强监督实效,为社会各界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提供前提条件,本条要求城管机关公开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保障公民对城管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查处。

    解读:本条是关于层级监督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政府对城管机关的监督,第二款规定了市城管局对区城管局的监督,完善了行政管理的监督体制。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同级相关行政机关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解读:本条是关于城管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的相互监督的规定。旨在避免部门之间扯皮、推诿、不作为现象的发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违法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四)未经举报人同意,泄漏举报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

    (六)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不依法送达清单,情节严重的;

    (七)在实施查封、扣押时,不依法送达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情节严重的;

    (八)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条文从法律责任角度出发,要求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法律规定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制止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节严重的,或者安排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城管机关聘用的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规定,旨在确保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旨在督促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十五条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履行执法协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不履行执法协作义务以及不履行支持执法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旨在确保本条例规定的执法协作机制的有效运行。

    第四十六条 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当事人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当前屡屡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条文明确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市县级市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市县级市参照执行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和省批准的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不包括从化市和增城市,但近十年来两市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进行了尝试和实践,为城市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本条规定县级市参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解读:本条是关于法规施行时间的规定。《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是在国务院批准广州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前,由地方立法赋权方式尝试开展城市管理领域执法的法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关行政法规的调整和本条例的实施,有必要予以明令废止。

    做好城市管理的看法

    城市管理对确保城市有序运行、保护城市公共设施、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保障市民合法权益、服务市民生产生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向着管理人文化、办事规范化,既可以做好工作,又可以减少矛盾的方向。加强学习、改变观念,有法可依,才能确保城市管理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认识一、城管工作的范围广。之前一直对城市管理管的认识停留在只管理小摊小贩的认识上,经过和朋友交流才意识到我的想法之狭隘,城市管理管的工作涉及到市容、市政、环保、园林等方方面面。在进行重大国家事务时,不仅要管理小摊小贩,而且还要对沿街商户越门经营的管理、路面保洁的劝导等等方面。 认识二、城市管理工作的难度大。其困难之处就在于面对的往往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民众对他们的同情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对法律的尊重。要想扭转这种不利的执法环境,非一朝一夕之事,必须长期加强宣传,宣传行政执法工作“服务于民”的本质,宣传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对大家的重要性,引导群众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在情与法发生冲突时,要学会正确的取舍,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对法律的尊重。 认识三、城市管理管工作 需要好心态。 愤怒可能 会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作出过激的执法 行为,消极则会使工作变 的难以开展。思想决定行 动,要保持一种积极乐观 的心态。坚持“服务于民, 以人为本”的理念,努力 学习行政执法的相关法 律法规,提升自己的执法 能力,以维护国家安定为 主,以维护社会的发展为 已任。 认识四、积极开拓、勇于 创新、打开局面。针对城 市管理工作中不断出现 的新情况、新问题,广大 城市管理工作人员要善 于思考,敢于创新,及时 发现问题,认真分析并解 决问题。要尽快消除老百 姓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误 解,打开工作局面,和城 市管理者打成一片,让商 贩们不是见了城管就躲, 而是主动向城管反映问 题,寻求城管帮助的良好 氛围。比如,可采取印发 宣传资料、发放调查问 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 主动向商贩、店主讨教取 经,寻求合理有效的市政 管理新思路、新办法,逐 步建立起一套市政管理 工作的长效机制,彻底实 现被误解到被理解的转 变!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城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增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全面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切实解决随意执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等问题,树立城管执法系统良好的对外形象。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安排部署,市局决定在系统内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为确保此项活动的顺利实施,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从执法理念、执法作风分析原因,全面查找在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不足,制定措施,认真整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全力塑造一支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管执法队伍,为“四个随州”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执法人员集中轮训,强化理论灌输、熟练掌握执法技巧、合法收集证据、依法查处违章行为。研究制定整改执法中存

    在问题的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城管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城管行政执法环境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健全落实,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作风进一步改进。使全体执法人员在管理服务和执法处理上真正融法、理、情于一体;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执法方式,努力实现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和谐、执法方式和执法效果的统一。

    三、组织领导

    组 长:张道亮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副组长:时 松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杨开胜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蒋志奎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会主席

    王新国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督察大队大队长

    王华奎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总支委员、管理科科长

    成 员:薛 冰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办公室主任

    叶佳著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规科科长

    程子强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主任科员

    毛随兵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

    杨加凤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党总支书记

    张 勇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一分局局长

    王 琳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二分局党支部书记

    张发军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二分局副局长

    敖本才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三分局局长

    李永亮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四分局局长

    李玉生 市城管执法机动大队党支部书记

    熊仕虎 市城管执法机动大队副大队长

    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法规科,由叶佳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时间安排

    此次活动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学习动员阶段(2010年3月10至3月20)。各单位要认真研究部署,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层层召开动员大会,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二)自我分析阶段(2010年3月21至4月10)。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查执法理念、比执法作风、看执法行为”的讨论与交流活动,采取自己查、群众评的方法。分析查找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正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调查取证是否真实有效,执法用语是否文明,处罚依据是否准确,处罚标准是否适当,执法行为是否规范。一般程序的案件,处罚前是否要约见处罚相对人,有无随意执法、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以罚代法、以罚代管、粗暴执法等现象。看执法理念是否端正,执法作风是否转变。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0年4月10至10月31)。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各单位要紧紧围绕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

    整改。一要在文明执法上创新。所有执法人员要“着装上路,挂牌上岗,亮证执法”,并做到先敬礼、后亮证,先说理、后处理,从而增进理解,加强沟通,缓解矛盾,树立执法队伍“亲民、文明、和谐”的良好形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首次不罚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二要在服务执法上创新。积极推行“早发现、早介入、早教育、早处理”的“四早”工作法,并建立热线投诉电话,做到零距离接待、零距离受理、零距离办理、零距离答复、零距离服务,在服务中解决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三要在执法案件审理上创新。严把立案关。所有立案案件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严把案件初审关。每起城管执法案件,从立案到案件调查终结的各个环节,进行逐项跟踪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防上交错案、病案。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处罚前要约见处罚相对人,向当事人讲清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使其在接受教育的同时自觉接受处罚。严把案件集中审查关。市局重大案件集中讨论领导小组,要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从处罚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个方面进行检查,适时召开案件讨论会和评审会,保证处罚行为客观公正。四要在执法监督手段上创新。通过聘请执法监督员、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开展网上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依法行政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加大执法检查和问责力度,通过受理投诉、明查暗访等形式,对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的作为进行检查,对引

    起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五要在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上创新。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健全落实学习制度,确定可行的学习内容,学习计划,学习时间。打破常规,创新方法,克服照搬照套、重形式、轻实效的现象;克服照本宣科、死抠条条、操作不够灵活的现象,不断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市局将在4月初对全体执法人员进行法规培训,并组织考核,对考试不及格者,要暂停行政执法资格,经再次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1至12月20)。市局由法规科牵头,将成立检查组对各单位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活动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契机,切实把开展活动与日常行政执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克服形式主义,真正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城市管理法整理

    一.四个小题目(10分/每题) 1. 我国宪法办关于土地所有制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当前中国土地所有制形式:城市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里的城市指的是城市行政区划内除市辖县以外的区域,包括城区和郊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采取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该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简称集体土地。包括①村农民集体;②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③乡(镇)农民集体。

    2. 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证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处分的类别?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行政征收制度有哪些?

    可以分为三类: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此类征收实际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使用国有资源、资产的体现,是所有权人的收益权能在上的实现方式。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征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此类征收的 实 质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强制无偿地参与公民、经济组织的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 形式。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二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是予以公正补偿

    二.案例分析

    新校区建设需要哪些审批手续?

    浙江省教育厅批示——征地许可批示——土地规划许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规划项目许可——绿化批示——消防、公共设施许可批示——招投标申请——建委中标书——项目验收——验收报告签字——房地产所有权证——登记——建设档案交至城市档案馆

    三、河南交通厅四任厅长的落马事件 谈一谈提拔任用有哪些不足、建议(为什么有这么多的贪官)

    原因:

    机制方面:没有对应机制和严格的法律依据,完全依靠“党的纪律”,官员个人财产从不公

    开或是完全公开

    监管方面:上级监督下级,下级对上级负责。不能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考评制度:没有法律依据,仅凭上级对下级印象或是通过不正当程序获取晋升机会 权利任职:首长负责制。

    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

    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

    市 绿线的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搞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将绿地防灾避险功能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之中。

    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

    定进行。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建设项目规

    划审批,并对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规划审批、竣工验收进行监

    督检查,实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运城市实行

    城市绿色图章制度的规定》(运政办发〔2012〕107号)执行。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工程建设配套

    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工作。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由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经审

    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绿化工程施

    工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方案和无证施工行为。配套

    绿化工程竣工后,对城市绿化工程达到设计标准的,在验收报告上

    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未经验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和备案。

    第九条 城市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

    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

    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城市绿线应由政府组织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等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经政府批准后实施。

    批准的城市绿线实行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下列

    区域界定为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其它绿地。

    (二)市区内的姚暹渠、边山沟河、盐池周围区域、水库周围

    区域、公路和铁路两侧、城市出入口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市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典园林、重点公园、古树名木

    等保护范围。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应明确城市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界定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界定为城市绿线内的绿化规划用地,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绿化规划用地管理证,并负责实施期间的管理。建成后,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册,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破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

    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在控制线内,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绿

    地,损坏绿化设施,砍伐或移植绿化植物,改变其用地性质的,须

    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严禁新建不符

    合绿化规划需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有关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应当限期迁出。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

    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

    实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

    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

    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绿化规

    划和绿化标准要求建设配套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植物及

    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的性质。

    第十八条 城市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刻划钉钉、攀折花木等损害树木生长的行为;

    (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沙取土;

    (七)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绿线管理细则或办法。

    城市居委会管理办法

    街道各委办站所、各城市社区居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的管理,促进社区居委会工作

    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规范社区工作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和社区实际,制定《****城市社区居委会日常事务管理办法》。请执行。

    2014年3月18日

    ****城市社区居委会日常事务管理办法

    一、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引导居

    民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整合社区资源,深化社区服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爱护公共财产,促进社区规范化建设。

    2、开展以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人口计生技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群众就医,不断提高社区居民医疗保健水平。

    3、开展民事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动就业、国防教育、双拥工作、公共卫生、城市管理、人口计生、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老年人、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等工作,协助维护本社区的交通、通讯、消防等市政公共设施。

    4、向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

    5、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与辖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开展共驻共建;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6、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居民文明素质。

    7、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发展社区服务业,指导、管理社区养老、助残等服务机构,做好社区助残、帮困、济贫工作。

    8、做好社区内的下岗失业、流动人口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9、向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10、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二、居务公开制度

    (一)居务公开内容:

    1、社区居委会工作责任目标公开;2、政策公开、办事

    程序、居民事务干部代办内容公开;3、财务公开;4、计划生育工作公开;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 6、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对居民干部的评议情况公开;7、驻社区指导员、干部代办员、驻社区民警联系方式、社区服务热线公开;8、社区建设、征兵等重大事项公开;9、廉租住房公开;10、居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事项公开;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需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居务公开的程序:

    1、广泛听取和征集居民的意见,详细列出公开项目;2、

    业务责任人负责审核整理,拿出明细的汇总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依据等;3、社区居委会审查确定公开的内容;4、交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核通过;5、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张榜公布,公开内容存档备查;6、接受群众的咨询监督,进行整改。

    (三)居务公开时间和方式: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

    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程度,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公示时间,同时向居民解释相关问题。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民政救济、计划生育、卫生费收支、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居务公开的保留时间除季度财务公开保留一个月外,一般保留

    7天。

    三、会议及重要事务报告制度

    1、社区党组织会议:一般至少每月组织一次会议,突

    发事件可随时召开,研究社区重大事务,重大财务支出等,具体内容由社区党组织确定。

    2、社区居委会专职干部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按时

    完成各项学习内容和学习计划,学习党在各时期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结合工作实际,对每周工作进行总结布臵。

    3、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进行交心通气,沟

    通思想,增强团结,搞好工作。街道挂包领导、驻社区指导员应参加社区民主生活会,可邀请社区民警、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参加。

    4、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社区居委会

    主任向社区居民代表汇报工作,并通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对社区居委会班子及成员进行测评。如遇紧急事件,可临时召集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5、社区居委会组织活动(包括组织党员活动、基层干

    部活动、工会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联办的活动等)应事先将活动时间、内容、地点和活动经费等相关事宜报告街道挂包党政领导,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6、社区居委会凡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应事先将

    合同报送街道挂包领导,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签订,并有街道办事处备案。否则将追究居委会书记、主任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7、各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专用记录本,认真做好各类会

    议活动记录。

    四、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

    1、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公章、财务章由街道办事

    处代理,用章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由社区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留底,代办员或当事人凭社区出具的公章使用审批单到街道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2、凡接待前来盖章的居民群众,必须热情接待、询问,

    按照有关规定应由社区干部代办的,一律由社区干部代办,尽量方便居民群众。

    3、特殊情况需借出公章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登

    记备案。社区要指定专人管理,用完及时交回街道服务中心。

    五、考勤、请销假制度

    1、考勤制度: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作息时间。以居委

    会为单位做好考勤登记,每月出勤在岗情况上墙公布,并于次月5日之内将考勤情况报送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工作者的出勤情况由街道组织人员随机抽查,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如在一年内被抽查到存在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等现象达两次以上者,将通报批评。

    2、请假审批制度:二日以内的病假、事假,副主任、

    委员由居委会主任审批,书记、主任由街道挂包党政领导审批。三日(含三日)以上的病、事假和其他原因的请假,须持请假条和有关证明,经社区居委会主任和街道挂包党政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对没有事先请假或请假未批,擅离职守的视同旷工。

    六、社区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一)礼仪方面

    1、接待来访群众要主动起立,热情问候、让座倒茶,

    不可心不在焉。

    2、自我介绍,态度可亲,不冷眼相待。

    3、站姿文雅,坐态自然,不随便摆腿和翘二郎腿。

    4、接待群众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提

    倡使用下列语言:“您好”、“请进”、“请坐”、 “请问您找谁”、“我帮您找一找”、“我帮您问一问”、“再见”、“请您走好”、“欢迎您有时间来”、“欢迎您给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接听电话做到语言热情、文明用词准确、简练。通

    话时应注意使用下列语言:“您好!我是****街道……社区居委会……,姓……,请问您……”。

    (二)工作要求

    1、保持安静,说话声音要适度,不喧哗。

    2、办公桌用品要摆放合理,不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3、自觉维护环境卫生,随时清洁自己的办公区域,勤擦地面、桌面、窗户的玻璃,做到窗明桌净,保持办公室内的空气清晰和流畅。禁止随地吐痰和随意乱扔纸屑等废杂物。

    4、文件和杂志的收放要整齐有序、完好无缺,要有专人负责。

    5、上墙的规章制度和图表,文字要规范、正确、美观。 6、上班时间不擅自离岗、串岗或聊天,不看与工作无关的生活杂志或书籍。

    7、上班时间不可在服务大厅吃零食。不可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8、工作时间需要外出的必须向主任请假,经同意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9、 爱护社区的一切工作用具和设施设备,不得蓄意损坏、损耗社区财物。

    10、着装应庄重、朴素、大方、干净,符合职业需要和工作场合的需要。

    11、工作时间不穿背心、拖鞋,不光脚。不穿短、透、

    露、紧的服装,不着奇装异服,女同志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男同志的头发要勤修剪。

    (三)接待要求

    1、社区工作人员应服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安排和调度,

    按时完成任务,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无理拒绝接受工作任务。

    2、办事热情、准确、及时,并将完整的记录和有关事项通报相关部门和领导。

    3、禁止私自醉酒上班和工作时间饮酒。

    4、言辞谨慎,不随便表态。

    5、明确告知政策规定及相关问题处理的时限。

    6、社区工作人员之间要团结协作,要有充分的“补位

    意识”。同事间不得挑拨是非,故意吵闹,粗言秽语,扰乱工作秩序。

    7、有人来求助,即使与本社区无关,也同样热情接待,

    并尽力给予帮助。

    七、社区服务工作规范

    (一)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程序

    1、接收资料:及时接受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资料。2、

    核对社区,接管企业退休人员常年居住社区和户籍所在地是

    否相符。3、分类登记:按移交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登记台帐。4、信息录入:录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和数据库。5、管理服务:发放联系卡,实现与企业退休人员全面对接。

    (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1、发出通知:书面和电话通知、每年两次开展对辖区

    内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2、认证方式:采取定期登记、上门访问、健康查体、指纹采集等方法。3、资格审查:检查本人身份证及退休证,确认领取资格,并登记认证情况。4、反馈信息:经认证已失去领取养老金资格,上报社会保险经办。

    (三)居民办理户籍迁移程序

    需要办理户籍迁移的居民,首先到迁入地的社区居委会

    开具迁移信,填写居民入住调查表,再到派出所完成迁移。 户籍迁移须提供以下材料:1、房产证、土地证、契证原件;

    2、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3、婚育状况证明(18-49周岁育龄妇女)。婚育状况证明主要内容如下:(1)迁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2)迁入人的婚姻状况;(3)迁入人的计划生育情况;(4)有无收养、抱养子女;(5)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情况和计划生育管理情况。婚育证明须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工作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字盖章。

    (四)计划生育办证程序

    依法登记结婚,要求生育一孩的夫妻到所在单位或村

    (居)领取《生育一孩注册申请表》,并由夫妻双方分别填写,经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居)对其婚育情况审核属实

    盖章后,交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注册登记,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须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4)夫妻双方二寸合影照片一张。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生育证》。办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和证件:(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2)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3)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婚育证明;(4)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5)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6)再婚夫妇双方的婚育状况证明,再婚夫妇的历次离婚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的销户证明(因孩子死亡重批计划或再婚丧偶的必须要有此证明)。

    (五)申请城市低保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申请城市低保的条件:

    1、持有本区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纯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上交材料前发邮件:申请人相片;住房现状及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相片;家用电器等家庭财产相片;公示张贴相片。

    、需要材料:(填表不能有涂改)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一式三份)。

    2、城市低保初保、续保家庭状况复核认定表(办事处一式三份)。

    3、城市低保初保、续保家庭状况调查认定表(社区盖章一式三份)。

    4、城市低保入户调查、张榜公示报告(社区、办事处盖章)。

    5、街道办事处全员复核报告(办事处盖章)。

    6、城市低保申请人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个人留存一份、上交民政局一份)。

    7、低保申请公示表、复核公示表(社区盖章)

    8、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包括: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劳务收入;离退休费、下岗职工生活费及失业金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

    ④家庭财产情况。包括:房产、通讯器材、交通工具、家电、家俱等。

    9、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首页、索引及个人单页)、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照片一张,与审批表一致。

    10、失业证、残疾证等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11、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的家庭月平均收入证明。

    12、申请人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2份)。

    (六)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及需要材料

    、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

    1、持有本区农业户口。

    2、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收入(包括赡养费)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700元。

    3、上交材料前发邮件:申请人相片;住房现状及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相片;家用电器等家庭财产相片;公示张贴相片。

    、需要材料

    1、农村低保“一本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贴照片)。

    2、低保初保、续保家庭状况复核认定表(办事处一式三份)。

    3、低保初保、续保家庭状况调查认定表(社区盖章一式三份)。

    4、农村低保入户调查、张榜公示报告(社区、办事处盖章)

    5、街道办事处复核报告(办事处盖章)

    6、农村低保申请人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本人及民政局各一份)。

    7、低保申请公示表、复核公示表(社区盖章)

    8、申请书。申请书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

    9、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首页、索引及各人单页)。

    10、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11、残疾证或病历首页复印件。

    12、申请人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入户调查 (1)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2)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

    、复核。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情况进行认真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审批。区民政局审批。

    (七)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乡低保对象。

    3、特别困难人员。特别困难人员是指住院费报销后余额在2万元以上的生活特别困难人员。

    、大病医疗救助病种

    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癌症、血友病、艾滋病、尿毒症、肾移植、败血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疾病、肝硬化、脑梗塞、脑梗死、脑出血、肺结核、肺心病、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唇腭裂、甲亢。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时限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时限为治病出院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确实当年第四季度出院来不及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的,可放宽到下年度第一季度内补办申请手续。

    、大病医疗救助审批材料

    1、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大病医疗救助书面申请。2、身份证、户口复印件。3、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4、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或医疗费结算单原件。5、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2、村(居)委会提供材料。对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张榜公示,并出具调查、公示报告。

    3、镇办提供材料。对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有关情况进行复核认定后,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填写“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完善单位负责人签字手续,并加盖单位公章。

    4、区民政局接到镇办上报材料后,按季度审批大病医疗救助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八)申请社会临时救助的范围及需要材料

    、申请社会临时救助的范围

    (1)城市低保对象;

    (2)农村低保对象;

    (3)其他低收入、生活困难人员遭遇突发变故造成困难; 、需要材料:

    1、个人申请;(村、居委会盖章并签署意见)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包括家庭成员复印件)

    4、所需病例、困难材料证明或其他材料;

    5、社会救助审批表填写要求:(1)呈报单位:填写呈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2)呈报事由:填写当事人的具体困难情况、原因;(3)镇办意见栏: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和慈善分会印章,慈善负责人签字;

    6、上报材料前,于村(居、社区)公示栏内公示五天,群众无异议的方可上报;

    7、申报表应当用微机打印。

    (九)廉租住房申请领取程序

    1、户口簿索引个人单页、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或单身证明)及复印件;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3、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4、低保、特困、失业、残疾等相关证件;5、廉租住房补贴申请书;6、廉租租赁协议书及所租住房屋房产证复印件。

    八、****城市社区财务、资产管理办法

    (一)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资金管理。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社区各项收入支出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社区居委会日常支出300元以下的,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核签字报销;300元以上的支出,社区居委会主任和街道挂包领导签字报销。严禁化整为零,欺瞒漏报。

    2、财务收支公开公布制度:各社区居委会应于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上通报上年度收支情况,并张榜公布,留存影像资料,接受群众监督。

    3、每年年底由街道组织人员对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的社区居委会及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给予处罚。

    (二)社区资产管理制度

    1、社区居委会所有办公、活动用房等集体资产都归属街道管理,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卖出、占用、出借,不得将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

    2、社区居委会房屋、车棚等出租必须经社区居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并征求居民代表意见,可实行公开竞价。社区资产出租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应经社区居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街道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3、社区居委会开展的经营性活动和社区建设事项,应事先将规划、意见、方案报街道挂包领导和分管领导,经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再进行合理的经营和建设。社区工程建设,应在街道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实行公开招投标。

    城市管理与执法(112)

    关于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 与城管执法联动机制研究

    □赵斐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监督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200135)

    摘要:本文通过对上海浦东新区现有网格化管理体系、城管执法体制现状的调研,并在浦东新区城市

    网格化管理三级平台全面建成以及执法系统信息化管理平台初步完善的基础上,提出城市网格化管理联动

    的总体思路,形成联动的完整工作流程和长效机制,组成统一有效的联动机制完整架构方案。

    关键词:城市管理网格化执法体制联动机制

    随着城市网格化管理逐步推广和实施,这种“数字城管”模式的优势和成效不断显现,同时也得到了社会

    的广泛认同。2006年5月,浦东新区在网格化管理系统建成并开始运行,在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和环境保障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从两年多的实践来看,也存在与现行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如何对接等一些“瓶颈”有待突破,尤其是现行的城管执法体制如何对接的矛盾。为进一步提高浦东城市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城市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和作用,本文拟研究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与现有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联动关系,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研究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模式。

    一、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现状

    城市网格化管理是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新模式。它依托数字城市技术,通过“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

    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整合政府资源,条块联动,行业联手,流程再造,建立“一个平台,两个中心”(即: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城市管理监督受理中心,城市管理指挥处置中心)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将监督职能与管理职能分开,使管理从粗放向精细,从静态向动态,从分散转向综合。目前,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情况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三级平台四级派单机制

    根据区、功能区域、街镇的行政管理架构,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与“属地化管理”原则,浦东新

    区探索建立了城市网格化管理“三级平台四级派单机制”。三级城市网格化平台即“区平台、功能区域平台、街镇平台。“四级派单”内容为:借助网格化管理平台,街镇社区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一级派单处理,派

    单失效的案件报功能区域网格办实施二级派单处理,功能区域网格办派单失效的案件报新区网格办实施三级派 单,新区网格办派单失效的案件报新区监察委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四级派单)。通过“三级平台四级派单”机制,实现了城市管理重心彻底下移,对网格化管理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有效监督,促使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三个拓展”功能的系统

    根据区域特点和城市管理特点,浦东新区在国家建设部部颁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城市网格化管理创新工作,实施了城市网格化管理区域、管理时间、管理内容等“三个拓展”,初步形成“全覆盖、全天候、全领域的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在146平方公里的中心城区实施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基础上,以郊区集镇为重点,着力拓展网格化管理区域,在尚未推行网格化管理的集镇化地区推进网格化管理,在全区570平方公里范围内实现区域全覆盖的网格化管理体系。以中心城区陆家嘴功能区域为试点,着力拓展网格化管理时间,将网格化平台运行时间由原来的9∶00—17∶30调整到7∶30—22∶30,从原来周一到周五调整到365天全年不休。以提升新区城市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为目标,充分利用视频监控、自动化控制、GPS定位、无线有线传输等技术手段,着力拓展网格化管理内容,尝试在小区物业、建筑工地、公交车冒黑烟、违章建筑“四个领域”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

    (三)信息资源整合的互联互通网络

    根据本区现有的城市管理信息化资源和各类热线等现状,充分利用城市网格化平台整合各类城市管理资源,形成快速发现、一网协同、及时处置的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以“两个互联互通”为载体,与公安、防汛、环卫GPS、景观灯光等“四个视频系统”互联互通,实时监控城市环境与安全;与“环境热线”、环卫GPS数据“两个信息源”互联互通,拓宽城市问题的发现渠道。。以“两类平台”为载体,充分利用新区网格化平台的资源优势,分别在13个街镇和公路等专业城市管理部门试点,构筑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专业条线网格化管理平台,建立有效的互联互动机制,形成完整的“三级平台,四级派单”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城市管理向社会管理的深化。进一步延伸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功能,143家相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单位进入网格化管理系统,161个居委会与网格化构筑了“热线”。形成了城市管理信息资源整合的互联互通的工作网络,切实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城市管理绩效考评体系

    以监督考评为导向,将网格化监督评价机制与政府绩效考核管理相结合,把网格化管理手段作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探索建立了城市网格化管理监督考评机制,形成了主动监督、自我监督、社会监督三者有机结合的立体监督体系。建立功能区域、街镇、社区“三级”考评系统,对区域的城市管理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建立行业管理单位、专业执法单位、养护单位“三类”考评系统,对城市部件和事件问题的处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建立监督员、信息员、值班长、派遣员“四员”履职考评系统,对网格化管理内部工作流程进行跟踪监督和综合评价。配合新区监察委,使网格化监督评价体系作为电子监察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社会监督机制引入网格化监督考评体系,对责任网格内出现重要新闻媒体曝光、领导批件、社会监督员上报、市民投诉等反映城市管理问题,督促责任单位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把问题控制在源头。加强新区城市管理的动态变化规律、区域社会管理特征的分析,为上级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决策和管理提供准确有效的依据。

    二、浦东新区城管执法体制机制现状

    2005年底,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根据浦东新区区府[2006]22号文件要求,按

    照“执法主体唯一”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在较短时间内,新区城管监察大队完成了撤制、建局、重心下移、扩权等各项工作,成立了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六个功能区域城管监察大队。

    (一)因地制宜的城管执法体制

    目前,各功能区域城管执法管理体制有两种模式:一是功能区域分管领导直接管理,如川沙功能区域将城管大队视作一个职能部门,直接参加功能区域各种议事会议;二是功能区域部门直接管理,如陆家嘴、三林、张江、外高桥、金桥等功能区域的城管大队由规建处或社管处负责管理。各城管大队内设机构设置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1+1”模式,如陆家嘴功能区域城管大队内设大队部和一个综合专业分队;二是“2+1”模式,大队内部设一室一科和一个综合专业分队;三是“3+1”模式,大队内部设一室二科和一个综合专业分队。街镇分队设置有三种情况:一是街道执法力量与重点区域执法力量整合,如原小陆家嘴15分队与梅园街道分队合而为一;二是镇执法力量与园区执法力量整合,如金桥将大部分城管执法力量下移到园区、集镇;三是功能区域执法力量与镇执法力量整合,如川沙功能区域大队的综合分队与川沙镇分队合而为一。

    (二)重心下移的有效属地化管理机制

    城管重心下移后,明确了“块”的职责,极大地调动了各功能区域、街镇积极性。各区域普遍感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两条腿走路,调整了轻城市管理重经济发展的思路,既重视抓经济建设又重视抓城市管理,树立了“守土有责”意识,出现了重视城市管理、加大城市管理力度好势头,如外高桥功能区域制定了11个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专门召开了城市管理会议,并与各街镇、各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三林功能区域制定遏制、拆除违章建筑奖励指标,每年新违章未出现奖励50万,每年老违章降低就奖励40万。

    (三)城郊一体化的执法机制

    由于城管执法重心下移,城管执法从停留在面上转到深入基层、由力量集中的中心城区转到城郊并重,郊区集镇、村镇的执法进一步得到规范和强化,执法空白点正在快速消除。在城管重心下移后,执法力量延伸到了郊区、开发园区,有利于用城区的标准管理郊区集镇,有利于“区镇联动”,有利于加快新市镇建设、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适应了郊区城市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符合新农村建设形势需要。

    (四)城管综合执法资源得到有效整合

    城管执法、城管署两支队伍平移功能区域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优势得到体现,“块”的执法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城市管理上了一个台阶。城管重心下移后,出现了“一家忙到大家忙,一家管到大家管”的局面,上下、左右都在城市管理方面“忙开了”,开始关注、关心、聚焦城管综合执法,愿意协调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各功能区域积极开展了一些创新:一是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将城管执法纳入到网格化管理体系中;二是适度集中,保障重大活动、重大任务的完成,如三林功能区域针对集中整治、突击整治力量不足的“瓶

    颈”,在街镇组建一支机动队伍,根据需要统一集中调配开展执法工作;三是在功能区域层面适度重心下移,减少执法环节,如川沙功能区域发挥党建作用,成立了建立了城管党委,统一指挥执法、管理、建设力量。

    三、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联动机制及模式

    2007年,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主动发现案件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全区共接到上报各类城市管理问题 93334件,占到全市比重的1/10强,平均月环比增长量为5%,其中事件类城市问题为77284件。如此巨大数量的城市事件问题,给新区城市执法部门带来了很大压力,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与城管执法如何有效联动是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必须面临的一项重要而急迫的任务。

    (一)横向联动模式

    横向联动是指网格化管理三

    级平台于城市执法三级系统之间

    的联动关系。他们分别是新区网格

    化管理平台与城管执法局之间的

    联动关系、功能区域网格化平台与

    执法大队之间的联动关系、街镇网

    格化平台与执法分队之间的联动关

    系。

    如图所示:

    城市网格化管理的三级平台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三级平台 1.一级平台与城市执法分队之间的联动

    网格化管理中的一级平台,即街镇平台是一个综合性平台,它结合了办公流和业务流双向职能,具有协调城管执法资源、街道地块化托底和整合街道资源的功能,同时它对应城市执法分队,是城市执法分队发现城市问题的路径之一。它们联动的形式主要有:一是信息发现之间的联动。街镇平台与各分队之间建立长期交流机制,定期互相通报城市问题发生和处置情况。二是重复信息交换的联动。重复信息主要由“时间差”的原因造成,城市执法分队应该将这些案卷以一个月为一个阶段,分别编号反馈给街镇平台,街镇平台也要同时在管理系统中使用同样的编号标注上报功能区平台,以便功能区平台统计数据。

    2.二级平台与城市执法大队之间的联动

    网格化管理二级平台,即功能区平台主要是综合联动、协调块域管理,协助城市执法大队进行备案、监督、块域考评。它们之间的联动主要有:一是对执法分队职责不清扯皮事件的协调联动。对一些职责不清、各分队互相推诿、街镇平台无法派遣的案件,功能区域平台应与城市执法大队进行沟通协定,明确此类案卷的责任单位,编入网格化管理指挥手册,并以公文的形式签署正式的文件通报各街镇。二是对执法系统自身发现、处理问题的核查反馈的联动。执法系统内发现的案件,且这些案件处置、监督过程在网格化管理系统中并无备

    案、记录,执法大队有必要将这部分案件的处置情况转发到功能区域平台,再由功能区域平台交街镇网格监督 员核查并反馈信息给功能区域平台做数据统计。对核查后不合格的案件反馈给执法大队重新处置。三是统计执法案卷并交给执法大队作为考核依据的联动。功能区域平台将自身系统的案卷与城市执法大队提供的信息案卷进行全面、细致、准确的统计,并剔出重复的部分。对统计出的各执法分队对案件处置情况的数据发送给执法大队,作为执法大队对下属执法分队的考核依据。四是协调安排地块专项治理方案的联动。功能区域可以总结一个季度内本功能区发生的案卷情况,并结合执法系统自身备案、案卷处理情况,与执法大队协商开展地块专项治理的处置方法或整治运动。

    3.三级平台与执法局之间的联动

    网格化管理三级平台。即新区平台是网格化管理系统的最高管理机构,以监督、考评、管理为主。主要负责协调条块管理关系,对应执法局,为执法局提供客观准确科学数据,协助管理、考评城市执法体系。它们之间联动的形式主要有:一是信息资源整合,对案卷数据进行分析,发起全区专项治理工作的联动。新区平台收集各功能区域案件数据,并对数据分析,结合新区执法局案卷备案情况,协商发起全区范围内的条线专项整治工作。或者新区网格化管理中心接到上级领导的指示,组织发起全区范围的条线专项整治工作。二是条线考核提供数据依据的联动。整理梳理条线部门的案卷,得出相应的数据报告,为考核条线部门提供依据。新区平台可以整合各功能区上报的数据,对城市执法大队的工作情况进行数据评估打分,将评估结果发送到执法局,补充执法局对执法大队的考核依据。这样的有效联动,可以解决执法局人力不足、资源有限、与下级执法大队管理脱节的问题,并可以对专项治理工作形成一种从上至下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三是组织发起协同联动整治任务的联动。协同联动是专门整治城市复杂问题而发起的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协同到多个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组织整治。

    (二)构建畅通的纵向联动流程

    1.案卷纵向分级管理联动机制第一

    类,一般个案管理联动机制。普通案

    卷由街镇平台转执法分队解

    决,这类案卷或是由网格监督员发现、

    或是由环境热线、“12319”城建热

    线、信访、网络等等多元化信息渠道得

    来的案件都在街镇平台派遣解决。

    第二类,块域专项管理联动机制。

    功能区域平台集合执法数据案卷资源进

    行统计,与执法大队协定商议对某类城

    市高发问题开展地块专项治理方案,

    并确定实施细则,由执法大队安排

    执法分队具体执行。例如在某段时间、某些地区发生的乱贴小广告问题很严重,网格办协同执法局发起打击乱

    贴小广告的专项治理工作,功能区 域平台要配合执法大队研究具体解决办法和实施细则,由执法分队执行。

    第三类,条线专项整治联动机制。

    新区平台通过数据分析,与执法局协商确定专项整治方案,或发起协同整治方案,采取从上至下的城市管理方式,提高解决难点问题的处理能力。

    2.考评体系纵向互动机制 一是街镇层面责任部门的考评。功能区域平台应及时统计案卷处理结果和效率,为相关责任部门考评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二是功能区域层面责任部门的考评。新区平台应及时整合统计各功能区域案卷处理结果和效率,为相关条线部门考评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城市网格化管理与城管执法联动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和城管执法体制机制优化调整的改革创新举措,需要边实践边摸索,稳步推进。因此,本文只是对两者之间的 联动机制作了粗浅的探究。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8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1997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 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 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 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 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 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 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 工单位承担,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 务。

    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

    收。

    燃气表的安装要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 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

    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 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 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 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

    第十六条 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 以多家经营。

    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

    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 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 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城市燃气器具

    第二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或安全质量认证制度。

    燃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 生产。

    第二十三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 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 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 录》,并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资质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必须有产品售后维修保 证措施。

    第五章 城市燃气使用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 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 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第二十八条 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 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

    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

    以从逾期之日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 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 询,对不符合服务或收费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 城市燃气安全

    第三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 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 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设施事故或接到 燃气设施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 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 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 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重大燃气事故要及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燃气事故保险制 度。

    第三十九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 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 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 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么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

    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

    条第(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燃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 称。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 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软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

    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取暖机、燃气 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 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5号

    颁布日期:20051220 实施日期:20060301 颁布单位:建设

    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

    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5-11-28 00:00

    建设部令[2002]第112号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依法行政

    城市管理依法行政

    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赵 哲

    城市管理依法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中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积极地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对城管执法队伍的全面建设和实施城管行政执法的成败至关重要,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要不断加强思想教育,确保执法队伍优良的政治素质。

    实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就是要求我们的城管执法人员要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八荣八耻”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用模范行为赢得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我们城管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推动城管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注重政治理论学习,要进一步落实“学习制度、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效果”,要通过理论研究,问题探讨,学习考评,指导实践来检验学习效果,提升队伍素质;二是要注重思想教育,要坚持警示教育、提示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行之有效的教育形式,还要坚持党课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形势教育等经常性的教育制度,通过扎实的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城管执法人员提高思想觉悟,牢固树立敬业精神,确立群众观念、服务意识,把亲情、服务融入执法之中,真正使行政执法工作体现出人性化、文明化、规范化的要求;三是要注重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要通过示范制度、监督、制约等措施,加以强化培养,使其养成良好的思想作风,自觉做到光明磊落,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为个人利益谋私

    利,一心扑在城市管理工作上。养成过硬的工作作风,在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中能勇挑重担,不畏艰险,独挡一面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养成扎实的生活作风,能经得起名利、美色的诱惑,困难的磨练,挫折的考验,形成完美的个人品质;四是要注重素质的提高,真正做到“提升境界、提高标准”,要引导广大城管执法人员以郭明义、杨善洲等先进典型为榜样,把党的事业放在首要位置,通过自我锻炼提升素质,通过工作实践提升素质,使个体素质与团体素质相适应,使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一个大的提高。

    二、要加大专业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搞好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一是要制定培训计划:立足近期,注重长远。在近期培训上,要着眼于急用先学,缺什么补什么,重点搞好实体法方面的培训。通过短期集中培训,使大家能迅速掌握急需的业务知识,能够迅速展开简易程序业务执法。在长远计划上既要突出程序法的培训,又要兼顾实体法的学习,切实使业务培训工作步入规范化的轨道;二是确立培训目标。要根据新形势,积极稳妥地组织业务培训工作。通过短期的、长期的培训,使城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尽而实现三个转变,即由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水平的转变,由提高法律素质向提高行政执法技能的转变,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城市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城市的转变,全方位推进行政执法工作,为实现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建立培训机制。首先是集中培训机制,每年可安排一周时间进行对所有执法人员进行封闭式培训,实施军事化管理,强化专业理论学习;其次是派送培训机制,利用行业举办专业培训

    班的机会,选派机关人员外出参训,提高专业技能;再次是本单位内办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通过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实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三、要倡导文明执法礼貌纠违,推行亲情化执法服务。 倡导文明执法礼貌纠违,推行亲情化执法服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首先要突出一个“真”字,城管执法队伍是城市管理的主力军,担负着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违章乱搭建等一系列城市管理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处理事杂,所以我们要牢固树立“城管工作无小事,细微之处见真情”的思想,本着对社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真情付出,真心服务。只有我们在行政执法中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才会理解和支持我们执法,才有利于我们正常顺利的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其次要体现一个“情”字,城管执法面对大量的是违章违规事件,在执法过程中要“刚柔”并进,文明执法,在刚性执法的同时给予相对人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人格,维护人权,体恤人的需求,顾及人的感受,以人为本,让人在法律精神的感召下,更好地融入社会,求得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最佳统一,既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也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又要有理有节,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落到实处。

    四、要完善激励机制,激发广大执法人员积极上进,奋发有为。

    首先要建立考评机制,大队要对执法人员的工作纪律、队容队纪、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工作成效,完成突击性任务等情况进行量化打分,每月公示,每季通报,年终总评。考评工作要坚持正确和公开的原则,规范考评项目、考评标

    准,考评程序等,坚持一事同人,用事实来说话,不掺杂任何感情色彩。坚持团队原则,注重上下之间和队员之间的团结,倡导团队精神。坚持沟通原则,及时反馈考评信息,做好解释和公示工作。其次要建立考评结果使用制度,要注重考评结果的转化使用,对考评结果名列前茅的人员要在竞争上岗中予以使用,使其带领执法队伍发挥出更大的示范作用。打破计划经济时旧的用人体制束缚,对于务实恳干成绩突出而因机构编制因素不能正常使用的人员,要大胆使用,注重工作实效。在执法队伍中发挥其特有的作用,营造良好的内部氛围,形成你追我赶的工作格局,把人性化管理理念落实在工作实践之中。

    五、要加强执法监督,保持城管行政执法队伍高度纯洁。 为了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城管执法队伍,必须建立起一个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以促进人性化管理理念的实现,笔者认为,当前应建立起以下七个方面的监督机制:一是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二是自觉接受政协的监督;三是积极地接受政府的监督,把各项行政执法工作置于政府的监督之下;四是虚心地接受来自新闻媒体的监督;五是要诚恳地接受来自法律部门的业务监督,由于城管行政执法案件比较复杂,涉及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深奥,因此,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工作指导,积极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六是及时接受社会的监督,促进执法队伍改进工作作风;七是认真的接受内部行政首长的直接监督。通过七个方面的监督机制,严格把关,来纯洁城管执法队伍的素质,使其保持良好的综合素质,能担负起繁重的综合行政执法任务,践行以人为本的行政执法理念,促进城管队伍的健康发展。

    总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工作

    也面临着新的课题,我们只有在城市管理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断更新观念,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使城市管理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赵哲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等功能,面向公众开放、实行相对封闭管理的公益性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及社公园。

    第三条 本市规划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域内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内公园的管理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按年度列入预算,促进公园事业发展。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事业发展。

    第二章 建设与保护

    第六条 本市公园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划定公园的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八条 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公园的发展规划、特性和规模编制,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和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园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提高文化品味和园林艺术水平。

    新建公园应当合理布局,优先选择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及自然景观良好的域、地点。鼓励利用荒滩、荒地等建造公园。

    第十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在公园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规划性质及用途,不得占用、出租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因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园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设立服务指示牌及相关的警示标志,制定游园管理规范;

    (三)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设备设施完好,定期维护检修;

    (四)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正常游园秩序;

    (五)保护公园财产和景观设施,制止破坏公园景观和财产的行为;

    (六)管理园内的文化健身娱乐、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

    (七)规范公园管理和服务行为,为游客提供文明、优质、高效、周到、快捷的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园内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域内,与公园景观协调,其技术、安全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新增大型游乐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公园内游乐项目竣工的,应当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维修时,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围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现场环境整洁。

    第十六条 公园内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置相关设施,依法安装防雷、消防等安全设备,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各类游乐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安全须知。

    第十七条 公园内设立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在公园内设立经营摊点的,应当符合相关从业经营规定,在指定的地点经营并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在公园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相关设置管理规定并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八条 公园园容应当整洁、美观,各项服务设施符合规范要求和园容养护标准。

    第十九条 公园应当免费开放,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维修改造等原因闭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前三日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园服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公园入口处设有公园简介、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在明显位置设有各类引导标牌;

    (二)设置符合游人游览需要的配套经营服务项目,网点布局合理,经营服务活动符合有关规定;

    (三)工作人员经培训上岗,着装整齐,佩戴服务标志,言行举止文明规范;

    (四)设置科普橱窗或者展牌、标牌,宣传普及园林绿化等科学知识;

    (五)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提供方便服务;

    (六)保持公共厕所正常运行和清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演出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游览、休憩、健身、娱乐的权利;

    (二)对公园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劝阻不文明游园行为的权利;

    (四)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的权利;

    (五)对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

    (六)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环境卫生、维护游览秩序和公园休憩环境,禁止下列行为:

    (一)妨碍正常管理活动;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及其他物品;

    (三)损毁花草树木或设施设备,践踏草坪、乱刻乱画;

    (四)携带危险品、宠物入园,或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入园,搭建帐篷,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

    (五)妨碍他人游览,破坏休憩环境,制造噪声影响公共安宁;

    (六)在禁止域游泳、垂钓、烧烤;

    (七)从事算命等迷信活动或非法集会,在非指定地点祭祀、烧纸、焚香、燃放烟花爆竹等;

    (八)从事影响公园管理秩序和环境卫生,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公园游客容量接纳、疏导游客。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向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非法施工的,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50

    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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