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解答:离婚调解出错,难以解决的房产纠纷
杨律师您好,离婚分割财产碰到麻烦,请帮助!
男女双方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离婚。起诉时,双方称男方和女方共有财产:一套住房,一间门面房。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即:男方分到门面房一间,女方分到住房一套。上述内容在调解书中有确认。
但是该住房的产权是男方去世父亲的名字,导致离婚后无法过户到女方名下,甚至男方的侄子还提出要继承分割该房产。
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的房产,是男方父亲单位的集资房,实际是男女双方婚姻期间出资购买的,男方父亲过世多年,没有立任何遗属。但办理该房产权证时,男方父亲写有书面证明,证明该住房是误办为男方父亲。
证 明
声明人:XXX,男 住XXXXXX身份证:XXXXXXXXXXXXXXX
我是XX县XX局退休干部,2000年XX局集资建宿舍楼,我想集资购买一套,由于没有钱,这笔款由小儿子出资,并与小儿子同住。我与小儿子系父子关系,购买后,单位统一为购房户办理了房产证,产权证户主误办为我名下,为此,我特发声明:此套房屋的实际出资者为XX(小儿子)。
声明人:XXX
年 月 日
现在有很多的问题摆在面前:
1、女方带法院调解书和房产公证书到房产局要求过户,但是房产局说是牵扯到遗产问题,不给过户!为什么?
2、男方父亲的书面证明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是否可以过户到男方?
3、男方的侄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并继承?
4、由于该住房的产权挂名男方父亲,但是法院调解书上把该住房判给女方,是否生效?
5,如果房产权过户不了,女方没有得到协议上应得的财产,那么法院调解离婚而达成的协议是否生效?那么离婚是否同样有效?
请给于帮助,谢谢··
杨文战律师答复:
1、房管局的答复是对的。因为此房毕竟在男方父亲名下,按《物权法》规定,房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男方父亲去世,从表面上看,这房确实是遗产。所以,房管局肯定不能依据离婚调解书把房子过户给女方。
2、男方父亲出具的证明,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也不是遗嘱的表示,只是明确此房出资非登记产权人,且登记产权人认可产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产权误登记为男方父亲的含义)。这属于产权人与出资人的约定,这个约定有用,但不是你想象中的直接用这个约定就能到房管部门过户的作用。可以据此协议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或归男女双方共有。然后再根据离婚调解书
过户到女方名下。但这类案子有些特殊,也比较麻烦,最好找有经验的律师协助处理。
3、从遗产角度讲,男方的侄子属于代位继承人,可以提出继承爷爷的遗产。但是,如果依据上面的程序先去法院要求把房子过到男方名下,并能得到支持,这个侄子对房子就谈不上继承权了。
4、问题就出在这个法院调解书上,该法官根本就不该把不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财产在离婚调解书中处理。但现在既然到了这个地步,建议用上述2点中的方法操作过户事宜。
5、离婚本身生效。但如果最终无法过户房产,应认为涉及财产部分的调解内容无效,应重新分割。
杨文战律师分析:
本案之所以出了问题,关键在于法院调解时出了问题,夫妻二人实际控制居住的住房登记在男方已去世的父亲名下,涉及离婚案件以外的第三人,法院当时根本不应把该房产在调解书中进行分割确认。这个错误,就造成了现在无法过户的困局。
在离婚前,该夫妻二人应先想办法把这套男方父亲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男方或男女双方名下。按案情介绍,房子虽然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该房实际是男女双方出资,且男方父亲也承诺给男方。(这个意思表示不够明确规范,但男方父亲称产权“误办”在男方父亲名下,应含有同意该房实际归男方所有的意思。)
在男方父亲去世的情况下,如果其他继承人愿意配合办理放弃继承,把房产过户给男方,是最方便的。
如果其他继承人不配合,想得到该房产,只能先依据夫妻二人出资的事实及男方父亲的证明,以合同纠纷或确认纠纷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判该房产归男方或夫妻双方。如能获得法院支持,可过户。
这事没解决前,双方办理离婚,且法院错误地把男方父亲名下的房产给女方,就必然造成现在的困局。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王洪成介绍一起房产纠纷案件
五旬老汉因房产纠纷引发的矛盾打死自己女儿
我们都知道现在全国房价都是居高不下,更不用说北京、上海等地的房价了。但是即使房价那么高,难道房子还能比人重要吗?多少由于房产纠纷导致家庭矛盾的。上海房产纠纷律师王继平律师在处理很多的房产纠纷的时候对此深有感触,房子在重要也没有亲情重要啊。接下来王律师将为您介绍一起五旬老汉因房产纠纷引发的矛盾打死自己女儿的案件,希望能够引起您有所深思。
前天晚间10点半左右,浦东北蔡莲溪路某小区的一名56岁男子用凳子砸死了30岁女儿。据了解,这对父女长期以来存在矛盾,近期因房产纠纷导致矛盾激化。
据小区居民介绍,前天晚间,曾听到事发房间内传出争吵声。随后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发现:房间内30岁女儿苏某已不省人事,最终被宣告死亡。死者母亲刘阿姨描述,事发时女儿上门寻衅,拍打房门并破口大骂。“我们把防盗门反锁了,她进不进来,在门口又骂又闹。”刘阿姨随后下楼报警,此过程中苏某之父用凳子砸死了自己的女儿。
另据了解,死者苏某此前与一名江苏籍男子结婚,育有两子。后苏某离婚,小儿子和前夫在江苏,大儿子在上海由苏某父母抚养。刘阿姨说,女儿长期与社会不良人员在一起,性格暴躁,最近一再要求卖掉与父母共有的房子,矛盾激化。“去年她要把房子卖掉,她拿1/3的房款,我们去挂牌时她又说不卖了,要现金。”刘阿姨称,从2013年至今陆续给女儿40万元现金,但女儿坚持索要80万元。为此,父母和女儿一直争吵不休,多次到居委会调解。近期,女儿常常上门同父母争吵。
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调解期间了解到,女儿苏某幼年时期其父母教育中有暴力行为,对其心理造成一定伤害。而苏某长期认为父母对她不关心,加之苏某成年后结交了一些不好的朋友,不断向父母要房产和现金,矛盾不断激化。
事发后,许多居民也表达了对这对老夫妻的同情。有邻居表示,此前双方冲突曾多次报警,女儿还曾经将酒精倒在父亲身上,造成烧伤。当时父亲为了女儿和孙辈的前途考虑,未进一步追究责任。
相信看到这起悲剧的发生会引发我们社会的热议,到底在我们这个社会上什么才是最重要的。房子怎么说也只有七十年的价值。如果您也有遇到房产纠纷及时咨询我们上海房产纠纷律师王洪成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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