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文大全
  • 公文写作
  • 工作总结
  • 工作报告
  • 医院总结
  • 合同范文
  • 党团范文
  • 心得体会
  • 讲话稿
  • 安全管理
  • 广播稿
  • 条据书信
  • 优秀作文
  • 口号大全
  • 简历范文
  • 应急预案
  • 经典范文
  • 入党志愿书
  • 感恩演讲
  • 发言稿
  • 工作计划
  • 党建材料
  • 脱贫攻坚
  • 党课下载
  • 民主生活会
  • 不忘初心
  • 主题教育
  • 对照材料
  • 您现在的位置:雨月范文网 > 入党志愿书 > 正文

    同级监督实施细则 [东港市烟草专卖局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3-0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两个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切实增强规范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加强烟草专卖内管教育培训,全面建立专卖内管长效机制,实现专卖内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经营水平,促进行业“注重自律”课题的解决,树立行业讲诚信、负责任、有秩序的良好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烟专[2011]49号)及《辽宁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烟专[2011]160号)文件精神,结合东港市烟草专卖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局应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规章制度,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开展专卖内管工作,具体负责落实日常监管,加强对卷烟零售市场的监控、分析、排查内部违法违规线索,认真进行调查,发现不规问题及时向市级局报告。  

    第三条 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烟人[2007]186号)的有关要求,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专卖、营销、物流、孤山工作站、自营店等部门应配合内管股开展内部监管工作,设立内管工作联络员,明确工作职责。内管部门应配备收集监管证据所需的设备,并保证内管检查的用车需求。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港市烟草专卖局(营销部)及下属各部门。  

       

    第二章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要坚持职权法定、依法实施原则,从机构设置到职能确定,从岗位设立到内部运转,均有法可依。  

    第六条 要坚持成本控制、精简高效原则,进一步优化设置,整合现有管理资源,全面提高行政效率,注重运转实效,降低管理成本。  

    第七条 要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原则,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工作,做到政令畅通,确保实效性。  

       

    第三章 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职责划分  

       

    第八条 东港市烟草专卖局(营销部)及其下属的各部门是本辖区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能明确、行为规范、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实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制。特殊情况可以由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东港市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管理部门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具体执行部门。  

    东港市烟草专卖局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管理规定负责本辖区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九条 东港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二)对同级专卖、卷烟营销、物流配送、孤山工作站、自营店等部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卖管理监督,查处本辖区行业内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
      

    (三)上级局交办和其他需要由本级局办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事项  

    第十条 基层专卖管理中队负责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本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规定和要求,实施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  

    (二)对负责本辖区客户服务客户经理、电访员、送货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广泛收集客户对是管理和服务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本局交办和其它需要由区域专卖管理中队办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对象为:专卖各中队、区域市场部、孤山工作站、自营店。  

    东港市烟草专卖局(营销部)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自律,自觉接受专卖管理监督。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贯彻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守法经营的自控制度,形成科学、高效、严密的自控体系,建立守法经营自律的长效机制。  

    (二)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许可证的申领、注销、变更等手续,妥善保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渠道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  

    (三)自觉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及本细则,从事烟草专卖品的运输、销售等行为。  

    (四)按照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监督备案备查制度的要求,如实、定期地向同级烟草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文件、报表及资料备案,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在接受专卖内管检查的时候,如实、及时地向检查组提供备查资料。  

    (五)须积极配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动接受同级和上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的管理监督,协助调查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内容为:全市烟草行业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区域市场部卷烟销售环节的内部专卖监督机制:  

    (一)区域市场部必须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访销卷烟,保证货源100%入网、落地、入户销售,禁止超出许可范围访销,禁止违反价格规定访销,禁止将卷烟销售给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区域市场部应科学制定年、季、卷烟营销及品牌培育策略和货源分配及市场投放计划,送专卖(内管)部门适时备案。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决定内容适当进行微调的,将调整情况及时报专卖(内管)部门备案。  

    区域市场部必须在取得上级局审批同意有关超量供货的情况下进行定量供货,不得超越权限超量供应卷烟。  

    (三)区域市场部对全地区客户的基础档案必须在相关合法程序下修改,不得擅自或私自修改。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核对客户基础资料,审查有无向无证户供货行为的发生,并将每次的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整理归档。  

       

    第五章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及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需要,在对同级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实施同级专卖管理监督过程中,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驻各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二)询问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三)要求各部门提供、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如实提供、报送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报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查阅、复制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的有关文件、报表、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传真和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报表、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传真和其他资料予以封存。  

    (五)对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予以纠正。  

    (六)对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内管部门充分利用已有的内管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在上级局的指导下,全面规范地运用好系统,对行业“两烟”生产经营经营整个环节进行实时管理监督。  

    (一)充分发挥内管系统的作用,监控卷烟经营的数量、渠道,及时发现、制止超许可范围、乱渠道销售的问题。  

    (二)充分发挥内管系统的作用,全程监控卷烟访销配送情况,及时发现、制止虚假入网、未100%落地落户销售等问题。  

    (三)监管部门适时在货源分配、流向及客户入网、大户、重点户等敏感环节,引入痕迹管理机制,规范系统使用人的行为,监管并查处其各类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为有效实施对“两烟”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专卖管理监督,信息部门必须将相关网络资源向同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开启,并确保信息畅通,以实现网上全过程监管。  

    第十六条 内部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全行业各级领导、特别是业务经营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局有关政策规定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引导行业内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 内部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备查制度。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要求,全行业内部经营业务部门应当如实、及时向内部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
    内部专卖监督管理部门须指定专人逐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分门别类认真做好整理归档及备案备查工作。  

    第十八条 本局应当建立完善同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内部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同级业务部门经营活动的专卖管理监督作用。内部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同级业务部门的专卖管理监督,参与经营决策的制定,了解日常经营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
    管理监督“两烟”生产经营行为,定期走访卷烟零售户,检查各部门阶段性工作的真实性;
    认真负责地向分管领导提出专卖管理监督的意见或建议,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效率。  

    第十九条 内部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督查制度。每月对全行业内部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应当由部门负责人及内管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查,并在每月内管总结中向上级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内部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制度。在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时,应当设立并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对举报信息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都有权举报。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员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0415-7187917 7188049   

    举报邮箱:dgycjb2007@163.com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线索须指派两名以上内部专卖监督管理人员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由上级局交办的重大案件线索和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要认真进行调查,并及时向上级局报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
    对于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凡依纪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内部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局报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情况。本级局每月2日前向上级局汇报上月内部监管情况。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局对本辖区行业内业务经营单位开展专卖执法检查的情况;
    监管对象如实、及时提供、报送相关的备案备查资料的情况及调查核实的情况;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情况;
    对业务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履行好《烟草专卖法》赋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神圣职责,并确保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长效开展,本局在专卖管理办公室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办公室。并将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擅长管理的人才调整充实到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岗位,切实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根据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及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的实际需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对辖区内卷烟生产经营业务进行同级监管、日常监管。对卷烟访销配送业务坚持日常监督。  

    (二)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认真负责地接收、记录、汇报、处理举报投诉事宜。本辖区内发生的烟草专卖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举报线索和发现的不规范生产经营情况,须在在24小时内报地市级局请示处理。  

    (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股)次月2日前要向地市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报告上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  

    (四)开展本辖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照法规部门制定的专卖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要求监督专卖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负责开展本辖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五)每季度组织一次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培训。  

    (六)承办地(市)级局交办和其他应当由县级局直接办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事项。  

       

    第七章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本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办法,按照东港地区专卖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班子对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总责;
    分管专卖工作的副局长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级局负责对下属部门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
      

    (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本辖区监管对象的依法依规经营情况;
      

    (五)依法行政,规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行为的情况;
      

    (六)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培训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主要领导、分管专卖工作的副局长没有认真履行本规定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没有建立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的;
      

    (二)没有按要求制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或没有严格按制度组织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到位,同级监管、或辖区内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对象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
      

    (四)没有制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办法,或没有按要求组织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行考核的;
    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或工作失职、不作为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的;
      

    (五)没有及时发现查处本辖区行业内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而被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查处的;
    或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责任人包庇袒护,不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的;
      

    (六)没有按要求组织开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工作的;
      

    (七)对上级烟草专卖局交办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办理,敷衍塞责的;
    不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检查考核的。  

    第二十九条 本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没有按本意见认真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要求的;
      

    (二)在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工作中不认真、走过场,没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或对发现的问题包庇隐瞒、不如实上报的;
      

    (三)不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检查、考核、监督的。  

    第三十条 专卖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背有关程序和纪律要求的,如监管对象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或以上其他问题,按照上述日常管理监督机制中的检查记录程序,逐级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及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卖管理工作人员超越职责范围,故意干扰监管对象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或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程序性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全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对象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二)不按专卖管理监督要求如实、及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或转移、隐匿、损毁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拒绝、阻挠专卖管理监督人员履行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  

    第三十三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工作程序负责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将在本局(营销部)其他规章制度中另行规定;
    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东港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东港市 专卖局 实施细则 烟草 专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