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重违章管理行为(10条)
1、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2、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或无证操作。
3、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5、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6、钻井、井下作业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7、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8、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施工服务队伍进入油田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10、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二、交通安全严重违章行为(10条)
1、驾驶车辆强超抢会、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档滑行。
2、驾驶机动车辆时有不系安全带、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4、未按规定“两交一定”或“晚归汇报”。
5、穿着影响安全行车的服饰(如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6、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7、车辆带病行驶或驾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8、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9、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吊车直接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10、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严重违章行为(10条)
1、未办理作业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中作业。
5、施工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8、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期校验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和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