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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司法警察工作影响的研讨文章 司法警察吧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3-03 点击: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司法警察工作影响的研讨文章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国家司法职权的调整,涉及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调整,涉及公民的基本义务的保障。修改后刑诉法的颁布实施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规范、执法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司法警察工作影响深远。现阶段做好周密准备,对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积极应对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显得尤为重要。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

      1、对司法警察行使职权的影响。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并未明确涉及司法警察职权的调整,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地位依然尴尬。由于法律对司法警察职权规定的缺失,造成了司法警察没有完整的执法权,绝大部分的执法权是在协助检察官执行职务。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公安机关的职权,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也得到了加强。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司法警察是否会随之扩大职权影响,目前还未有定论,给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带来疑虑。《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该法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性质上属于人民警察,但对司法警察的职权未作具体规定,只作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的原则性规定,其他法律也没有对司法警察的具体职权作出明确规定。为发挥各级司法警察在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司法警察的职权及履行职权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等。《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作了详细的规定,是司法警察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的性质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警察。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并未明确司法警察是否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权执行。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明文授权则禁止,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不出台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将带来不利影响。

      2、对司法警察执法理念的影响。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此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为整部法律确定了总基调。在这一总基调下,很多具体制度设计价值凸显了出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诉讼权利、非法证据的排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刑事和解制度等等。虽然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未涉及司法警察,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司法警察八项职责,《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进一步补充细化为九项职责,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行使的五项权力:采取强制手段权、使用警械权、使用武器权、强行带离现场权、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权。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行使这些职权时要充分树立尊重人权的意识,自觉树立理性、规范、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对检察官的侦查取证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检察官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发生刑讯逼供,体罚证人、嫌疑人、超时限办案、或者检察官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3、对司法警察执法行为的影响。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作为一支业务队伍,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管理和建设带来机遇和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决定采取技侦手段的权力,修改了侦查程序,完善各项侦查手段,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增强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严防刑讯逼供。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新设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增加了询问证人的地点要求,扩充了查封、冻结、扣押的对象范围。这些都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自侦案件侦查手段受限的实际困难。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从线索初查、立案侦查、收集证据、传唤犯罪嫌疑人、釆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直到提起公诉,是一个充满变数的复杂过程,这中间包含着许多不同的工作层面和环节。在每个工作层面的环节中,检察官和司法警察所承担的职责不同,所扮演的“角色”也不一样。司法警察工作只有融入检察机关自侦办案的过程中,并成为检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警察才有其存在价值。就侦办一个具体案件而言,检察官将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突破上,而司法警察将其主要精力放在办案是否安全、检察官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协助检察官调查取证等方面,从而形成为办案服务和监督制约相结合的有效机制。从法理讲,检察官侧重办案环节的谋划与决策,而法警则侧重强制措施的执行和办案事故的防范。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进一步规范法警的执法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将进一步规范和保障警务值班、编队管理、用警派警、警务协作、信息沟通等执法行为的顺利运行,切实纠正有警不用和以检代警等问题。凡是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均应由司法警察执行,如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保护,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对证人保护和如何保护的问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从现实情况来看,由司法警察承担证人保护责任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同时对司法警察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需要法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办案不发生任何事故。

      二、目前司法警察工作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存在的问题

      当前主要问题是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职能定位缺乏成熟的理论支撑和指引,立法和司法解释模糊滞后,职权配置不科学,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中与检察官的权利和责任模糊,不利于司法警察开展工作。具体表现在:

      1.司法警察工作未受重视。一些地方的司法警察工作流于形式,可有可无,司法警察队伍人心思动,被动应付。这些局面的形成除了主观原因,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客观因素影响。首先,职能狭窄,难以适应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要求。现行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仍偏重于安全保卫,对检察业务参与程度不够,相对于司法警察队伍的壮大、素质的提高及管理的完善,现行司法警察的职能与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其次,职权模糊,保障无力。《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可以使用武器、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看似赋予司法警察很多职权,其实不然,比如可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又如何执行?强行带离现场后怎么处理?均语焉不详,难以操作。对于严重妨碍履行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法院均可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惩治,而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拘留权,司法警察缺乏相应的权力保障依法履行职责。

      2.影响司法公正。从基层实践看,司法警察基本成为检察官的附庸,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这不但弱化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也使得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权责不清,实践中容易产生以检代警或者以警代检的情形,彼此之间难以形成互相监督的关系,如在实践中,有时由于检察官不在场,司法警察在没有得到检察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或是检察官在办案中出现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往往不敢制止,司法警察对检察官违法的命令不敢违抗等,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3.影响司法效率。由于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职能没有科学界定,权责不清,难以形成科学分工,难免产生推诿、扯皮现象,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一些本可以由司法警察行使的职权而没有赋予司法警察行使,也影响司法效率的提高。检察机关办理是职务犯罪案件,一般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都是在其单位或住所地进行,在执行逮捕时通知公安机关很容易造成不及时,延误办案、影响工作效率,拘留、逮捕完全可以由司法警察执行。

      三、法警工作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措施

      1、加强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理解,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加强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理解,对照修改前后法律条文的变化,增强贯彻执行法律的自觉性。认真进行法律实践,深入调查,精心设计,缜密论证,及时提出有关法律条文的修改建议,从法律上明确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职责职权、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和编制比例等。加强司法警察理论研究,加快构建司法警察理论体系,为推进司法警察工作改革创新提供理论支撑。

      2、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建设,坚持以队伍专业化推动执法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以管理科学化带动队伍专业化和执法规范化,以执法规范化检验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从而推动司法警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警用装备和警务保障,司法警察的装备建设直接关系到法警工作的质量,现代化的装备是提高司法警察实战能力、全面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各级检察机关努力改善法警部门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警用设施和警用装备,如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基本警械具和警车、囚车、通信、电脑办公设施等。

      3、切实履行司法警察工作职能,为检察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履行职责是司法警察工作的核心,也是司法警察工作赖以存在的价值。司法警察部门要切实增强履职意识,找准履行警务保障职能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全面担负起服务检察业务工作、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神圣职责,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警务保障作用。

      坚持把服务检察业务工作作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价值追求。衡量司法警察工作做得好不好,职能作用发挥得是否充分,关键在于能不能为检察业务工作提供有力的警务保障。要准确把握司法警察工作的职能定位,始终围绕服务检察业务这个中心来谋思路、抓工作、促发展。要牢固树立服务中心的职责意识,主动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急业务部门之所急,帮业务部门之所需,只要业务部门工作需要,就应积极配合,快速行动。要充分发挥服务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职能作用,提高服务质量,讲究服务效果,确保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坚持以服务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安排各项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使各项工作都紧贴中心、服务大局。

      坚持把保障办案安全作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首要任务。保障办案安全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警察的天职和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把保障办案安全作为第一位的任务抓紧抓好,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放松。要强化办案安全重于一切的意识,认真贯彻“明确责任、落实制度、教育在先、预防为主”方针,积极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看审分离”办案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深入总结和研究保障办案安全工作的特点规律,掌握防范的时机、要素和方法,有效消除各种办案安全隐患,切实防止发生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逃跑等事故,保护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坚持把规范用警执警作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司法警察履行职能必须高度规范,严格依法依规派警用警。要把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认真查找派警用警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不断健全完善派警、调警、用警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用警范围及程序、执行警务的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保障措施等内容,既规范用警行为,又提高执行警务质量,推进司法警察工作健康发展。

      坚持把融入自侦办案作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向。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大多数是在职务犯罪侦查环节,只有主动融入自侦办案,司法警察的职业属性才能得到充分体现,专业优势才能得到充分发挥。积极探索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途径和方式,合理划分决策层面和执行层面的工作,确保司法警察在检察官指挥下,承担起办案工作中一些程序性、事务性工作,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实践证明,构建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既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又各司其职、互相监督的办案工作机制,不仅有利于整合检察资源、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而且有利于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正文明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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