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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川区亭子镇【达川区兴工强区二十条措施初步修改条款】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2-06 点击:

    达州市达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征求《达川区兴工强区二十条措施》意见的函  

       

    区级各部门:  

    我局代区委、区政府起草的《达川区兴工强区二十条措施》,经区委姚奇杰副书记、区政府刘庭瑜副区长多次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后修订如下,现再次征求意见。请相关部门在 11月1日前 将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我局办公室(传真电话:5123003),以便我局及时汇总上报。  

       

       

    达州市达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3年10月28日   

       

       

       

       

       

       

       

       

    《达川区兴工强区二十条措施》初步修改条款  

    (黑体字为修改部分)  

       

    (六)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企业项目用地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其基础设施建设享受财政资金补贴。享受补贴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且在项目签约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资超亿元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建设年限)。  

    进入产业园区的生产性企业和项目,用地出让价原则上不低于土地成本价。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价超过4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价超过5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价超过6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价超过7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价超过8万元/亩的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上述生产性工业项目相应的补贴额度每亩降低2万元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删除)。对未进入产业园区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删除),按照进入产业园区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删除)的对应补贴额度每亩降低2万元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固定资产投产超2亿元的企业、创新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其用地条件、财政资金补贴标准可“一事一议”。  

    用地地价超出协议供地价部分分两次由县财政给予补贴,第一次在企业按挂牌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超出8万元/亩的部分全额安排用于企业发展;
    第二次在项目建成后,经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园区、投资促进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查小组对照投资协议审查,确认完成投资协议所规定的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后20天内返还剩余超过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出让款部分用于企业发展。  

    (七)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资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和园区服务配套设施。对在规划范围内按园区管理机构规划标准建设标准厂房并同步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的,园区管理机构以工业用地性质、按规定程序提供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在签订投资协议时约定土地出让金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园区管理机构以居住用地性质、在园区规划的居住用地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在签订投资协议时约定土地出让金超出每亩20万元的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配套服务设施用地之比不得低于2比1,建筑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比1。园区管理机构在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按8元/平方米.月返租标准厂房和配套服务设施,返租期5年;
    如5年后标准厂房入驻率低于80%,园区管理机构续租直到标准厂房入驻率达到80%为止。  

    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凡100%修建双层及以上厂房的,其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享受财政资金补贴每亩增加1万元。鼓励企业建多层生产厂房,对在一个年度内厂房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或年亩平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其标准厂房竣工投入使用后,由县财政按竣工面积从第二层起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第二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为80元,第三层及以上厂房每平方米补助为120元。对发展前景较好、资金暂时短缺的企业,可依法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租用土地年限最高可达40年。租赁期满后可续租,租赁价格每三年由区政府根据市场调整一次。  

    (十一)支持企业办理融资权证。由产业园区管委会安排专人代办项目建设手续和项目建成后权证。国土资源、住建、消防部门要积极为企业解决土地、房产等物业确权遇到的问题。对企业发展需要受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并具有合法证明,权属关系无争议的,国土资源、住建、消防等部门必须大力支持,并在企业提供完备的资料后,在法律规定的最短时间办理好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力证,只收取工本费用。  

    (十三)加大工业园区投入力度  

    1、举全区之力投入园区建设。从2013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园区建设专项资金1亿元,并每年增加1000万元以上用于园区市政和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  

    2、区国土资源局每年储备园区工业用地面积不得低于1000亩。  

    3、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由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后,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偿还银行债务、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
    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建成投产后,对县级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70%返还园区用于偿还银行债务、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加大对企业的扶持  

    1、对标准厂房建设实行补助(贴)。对新进入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业主,3年内其租金收入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县级分享部分,全额补助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业主建成的标准厂房出现空租半年以上(不含6个月)的,由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业主申请,按照实际空租的厂房面积,给予投资业主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的10元/平方米的年租金补贴。  

     2、对“退城进园”企业实行补偿(贴)。退城搬迁入园企业所需土地,采取挂牌出让的方式,按工业集中区现行地价执行。  

    (1)企业原有土地属划拨的,由政府按原用途评估补偿后收回储备。即: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拟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原批准用途进行评估,由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中心与搬迁企业根据评估价格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并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2)企业原有土地属出让的,由政府按原用途评估补偿收购储备。即: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原批准用途、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进行评估,由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中心与搬迁企业根据评估价格协商确定收购补偿价格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3)企业原有土地属租赁使用的,如短期内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经信部门协调租赁双方解除原有租赁合同,政府用工业发展资金给予适当搬迁损失补助。  

    (4)企业原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购)储备后,按照城市规划属于居住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企业退城入园项目的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政府将企业原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净收益(扣除政策性基金、相关税费及规费后)按搬迁时间、进度及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发改、经信、财政、审计、国土、住建、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共同认定)给予补助,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全部搬迁的企业,其补助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土地价款、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买)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分别按净收益的80%、70%、60%给予企业补助;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分别净收益的90%、80%、70%给予企业补助;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净收益的100%、90%、80%给予企业补助。政府补助企业的土地收益总额不得高于退城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15年10月以后搬迁入园的企业不享受补助,其土地性质属公益事业用地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5)企业必需将补助资金全额用于企业的改造提升、扩能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6)国土资源部门在政府公布退城入园年度计划后,优先安排退城入园企业用地指标,并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落实年度入园企业搬迁开工建设必须的用地指标。  

    (7)发改、经信、国土、住建、环保、安监、消防、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必须按照政务公开所承诺的期限规定,及时依法办理开工建设等相关手续,确保企业按期开工建设。企业在退城入园过程中,相关手续办理和费用的收取严格按照企业入园优惠政策执行。  

    (十九)3、强化园区管委会职能。组建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园区管委会;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园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管委会负责人制度;
    高标准配强配齐干部,园区管委会班子成员按乡科级正职配备,园区管委会中层正职干部按乡科级副职配备;
    园区管委会按产业组建两个招商分局,业务归县投促局指导,人事归园区管委会;
    入驻园区企业证照办理实行园区管委会统一代办制。  

    6、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的软环境建设。未经区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加大对吃拿卡要报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不良现象发生,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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