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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_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2016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19-09-17 点击: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2006

    6.1.3正常运行情况下,照明灯具端电压应维持在额定电压的90%~105~。

    6.1.4 道路照明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电网络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配电变压器的负荷率不宜大于70%。宜采用地下电缆线

    路供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宜采用架空绝缘配电线路。

    2变压器应选用结线组别为D,yn11的三相配电变压器,并应正确选择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3应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4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6.1.9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S系统或TT系统,金属灯杆及构件、灯具外

    壳、配电及控制箱屏等得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接地。

    6.2.1道路照明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并应根据天空

    亮度变化进行必要修正。宜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6.2.2道路照明采用集中遥控系统时,远动终端宜具有在通讯中断的情况下自动开关路灯的

    控制功能和手动控制功能。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2006

    7.2.4气体放电灯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6.1.6气体放电灯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JGJ表示建工行业建设标准。类推DLJ表示电力行业建设标准,SLJ为水利行业建设标准。

    T推荐性标准)

    照明控制

    6.2.1城市道路照明控制宜以时控为基础,并辅以光控功能。对于那些暂时还不能实施时控

    加光控以应对临时开灯需要的城市,应适当启用人工干预或手动控制的功能以便使道路照明

    的开、关准确合理。

    7.2.4气体放电灯的功率因数一般在0.4~0.6,可通过实施电容补偿或配用电子镇流器来予以

    提高。从经济合理的角度考虑,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在0.8~0.9为宜,本标准规定其不小于0.85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GJJ89-2001

    3.1.3电缆在敷设前应用500V兆欧表进行绝缘电阻测量,阻值不得小于10MΩ

    3.1.5三相四线制应采用四芯等截面电力电缆,不应采用三芯电缆,另用电缆金属护套作中

    性线。三相五线制应采用五芯电力电缆。PE线芯截面可小一等级,但不应小于16mm2

    3.1.7规定:电缆埋设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地、车行道下不应小于0.7m

    2人行道下不应小于0.5m

    3.2.2直埋敷设电缆宜采用聚氯乙烯护套铠装电缆。

    3.2.3直埋敷设的电缆穿越铁路、道路、道口等机动车通行的地段时应穿管敷设。

    3.2.13交流单相电缆单根穿管时,不得用钢管或铁管。

    3.2.19过街管道、绿地与绿地间管道应在两端设置工作井,超过50m时应增设工作井,灯

    杆处宜设置工作井。

    6.2.3采用接零保护时,单相开关应装在相线上,保护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6.2.4保护零线和相线的材质应相同,当相线的截面在35mm2及以下时,保护零线的最小截

    面应为16mm2;当相线 的截面在35mm2以上时,保护零线的最小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

    的50%

    6.3.5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要求;当使用圆钢时,直径不得小于

    10mm,扁钢不得小于4X25mm,角钢厚度不得小于4mm。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T推荐性标准)

    3.2.3照明设计时宜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泛光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

    2内透光照明宜采用三基色直管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或紧凑型荧光灯;

    3轮廓照明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冷阴极荧光灯或发光二极管(LED)

    3.3.3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水下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8.3.6条和8.3.7条规定。

    8.1.2夜景照明设备供电电压宜为0.23/0.4kV,供电半径不宜超过0.5kV。照明灯具端电压不

    宜高于其额定电压值的105%,并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值的90%

    (0.4千伏线路供电半径在市区不宜大于300米。近郊地区不宜大于500米。)

    8.1.5照明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30A。

    8.1.7当采用三相四线配电时,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室外照明线路应采用双重绝

    缘的铜芯导线,照明支路铜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

    8.1.9对单光源功率在250W及以上者,宜在每个灯具处单独设置短路保护。

    8.1.10夜景照明系统应安装独立电能计量表。

    8.2.1同一照明系统内的照明设施应分区或分组集中控制,应避免全部灯具同时启动。宜采

    用光控、时控、程控和智能控制方式,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8.3.2安装于建筑本体的夜景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相一致。安装于室外

    的景观照明中距建筑外墙20m以内的设施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相一致;距建筑外墙20m

    以外的部分宜采用TT接地系统,将全部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后直接接地。

    8.3.3当采用TN-S接地系统时,宜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当采用TT接地系

    统时,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2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1]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的要求,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5-91,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 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

    第1.0.3条 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

    第1.0.4条 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第二章 照明标准

    第2.0.1条 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

    道路照明标准 表2.0.3

    注:①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20~30%。

    ②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第2.0.2条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 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单项评价指标。

    第2.0.3 条 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2.0.3。

    第2.0.4 条 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1/2。

    第2.0.5 条 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 相应提高30~50%。

    第2.0.6 条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

    第三章 光源和灯具的选择

    第一节 光源的选择

    第3.1.1条 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

    第3.1.2条 选择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和对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

    二、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

    三、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宜采用小功率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汞灯;

    四、市中心、商业中心等个别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街道必要时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中显色型、高显色型高压钠灯。

    第二节 灯具的选择

    一、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具;

    二、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三、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第3.2.2条 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街道,居住区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装饰性和功能性结

    合得好的灯具或具有较高机械强度的装饰性灯具。

    第3.2.3条 采用高杆照明时,宜选用光束比较集中的泛光灯。

    第3.2.4条 照明标准高、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宜采用防尘防水级别较高的灯具。

    第3.2.5条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第3.2.6条 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宜采用带减振措施的灯具。 第四章 照明设计

    第一节 照明方式

    第4.1.1条 道路及与其有关的特殊场所的照明方式分常规照明和高杆照明两种。

    第4.1.2条 常规照明有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横向悬索布置和中心对称布置五种基本布灯方式(见图4.1.2)。

    图4.1.2 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形式

    (1)单侧布置;(2)双侧交错布置;(3)双侧对称布置;(4)横向悬索布置;(5)中心对称布置

    一、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应满足表4.1.2的规定;

    二、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

    第4.1.3条 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应合理选择灯杆灯架的结构形式、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确定灯杆安装位置、高度和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

    强的投射方向,并处理好功能性和装饰性两者的关系。

    一、高杆灯从结构上来分,有固定式和升降式两种,宜根据条件来选择;

    注: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

    二、灯具的配置方式有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宽阔道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广场和道路布置紧凑的立体交叉宜采用

    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道路分布很广、很分散的立体交叉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

    三、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会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

    四、采用普通截光型路灯按平面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3∶1为宜,不应超过4∶1。采用泛光灯按径向对称式配

    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4∶1为宜,不应超过5∶1,采用泛光灯按非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间距和高度之比可适

    当放宽些;

    五、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

    六、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作到与环境协调。

    第二节 道路及与其联接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原则

    第4.2.1条 一般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

    二、在树木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于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方式;

    三、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各种几何参数及其间的关系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要求;

    四、路面宽阔的快速路、主干路必要时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4.1.3条的要求。

    第4.2.2条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高于通向路口的每一条道路的照明水平,并应有充足的环境照明;

    二、交叉路口可采用与交叉道路光色不同的光源、外形不同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布灯方式;

    安装附加灯杆、灯具。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有条件时也可采用高杆照明;

    四、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灯(见图4.2.2.1);

    图4.2.2.1 T型交叉路口灯具设置

    五、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能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缘石,采用常规照明时宜将灯具设在环道的外侧(见图4.2.2.2)。通向每条道路的 出入口的照明应适当加强。若环岛的直径很大,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但要仔细选择灯具,确保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

    图4.2.2.2 环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 第4.2.3条 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半径等于或大于1000m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直线路段处理;

    二、半径小于1000m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见图4.2.3.1),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该越小,一般控制为直

    路段的0.5~0.75倍,悬挑长度也应该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在固定的一侧设置灯具,发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

    灯具;

    三、若曲线路段路面较宽需采用双侧布灯时,宜采用对称布置;

    四、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见图4.2.3.2);

    图4.2.3.2 转弯处的灯具设置

    (a)不正确;(b)正确

    五、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能给车辆、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提供充足照明。

    第4.2.4 条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的横向对称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竖曲线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采用截光型灯具.

    第4.2.5条 上跨道路与下穿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地道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地道上产生的光斑(照度或亮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地道上产生的光斑

    (照度或亮度)能很好地衔接,确保该区域的亮度(或照度)均匀度不低于规定值.还要防止下穿地道上的灯具在上跨道路上造成眩光;

    二、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地道也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1.3条的要求。

    第4.2.6条 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二、不但应照明道路本身,而且应提供不产生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

    三、在交叉口、出入口、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

    四、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但不宜设置太多的光源灯具。采用常规照明时,平面交叉、曲线路段、坡道、上跨道路和下穿地道等的

    照明应分别符合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和第4.2.5条的要求,并应使各个部分的照明互相协调;

    五、大型立体交叉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采用高杆照明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1.3条要求。

    第4.2.7条桥梁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小型桥梁照明应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若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则桥梁的栏杆、缘石应有足够的垂直照度,

    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

    二、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行专门设计,既应满足功能要求,又应顾及艺术效果,并与桥梁的风格相

    协调;

    三、桥梁照明应防止眩光,必要时应采用严格控光灯具;

    四、不宜采用栏杆照明方式。

    第4.2.8条 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

    二、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

    三、地道内平均水平照度,夜间以15LX、白天以50~100LX为宜。

    第4.2.9条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设照明,若阶梯照度小于21X可专设照明。跨越无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应设置照明;

    二、照明设施应和周围环境相协调。桥面平均照度以51X为宜,阶梯照度应适当提高。要防止给桥下道路使用者造成眩光。

    电源线和零部件不应外露。

    第4.2.10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叉口应有足够的照明使驾驶员在停车视距以外便能发现道口、火车及交叉口附近的车辆、行人及其他障碍物;

    二、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装设在垂直面或路面上的信号和标志。灯光颜色不得和信号颜色混淆;

    三、交叉口轨道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亮度(或照度)水平应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而且要有一定的均匀度。

    第4.2.11条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不应与机场跑道上的信号系统以及场地照明相混淆;

    二、在设计该地区的道路照明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与航空部门取得联系。

    第4.2.12条 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避免道路照明的光和色干扰铁路、航道的信号和视觉;

    二、当道路照明灯具处于铁路和航道的延长线上时,应该与铁路或航运部门取得联系;

    三、如果道路和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灯具又是单侧布置,宜将灯杆设在靠水的一侧。

    第4.2.13条 有照明设施而且平均亮度高于10Cd/㎡的道路(或路段)和无照明设施的道路(或路段)相连接、车辆行驶速度又容许高于 50km/h时,应设置适应路段即增设过渡照明。

    第4.2.14条 植树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的道路应满足道路照明功能要求。绿化时,路灯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应充分协商,合理选择树种,确定适宜的种植位置,以便

    消除或尽量减少日后树木对道路照明的影响;

    二、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影响照明的树木宜移植或砍伐,确保照明效果;

    三、在现有的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通过下列途径加以解决:

    1适当修剪枝叶,以消除或减少其对光线的遮挡;

    2改变灯具的安装方式,采用横向悬索布灯或延长悬挑长度;

    3减少灯具的间距,降低安装高度;

    4若只是局部地段受到树木的影响,可只对该地段的灯具安装高度、间距、横向位置进行适当调整.纵向间距的调整范围控制在与平均

    间距相差20%以内,但不应同时改变相邻的两个灯具间距。

    第4.2.15条 居住区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道路的照明应使行人能发现路面上的障碍物,相遇时能彼此识别面部,能识别居民楼的楼号标牌,有助于行人确定方位和辨

    别方向;

    二、灯具安装高度宜大于3m。不宜把没有遮挡的裸灯设置在视平线上;

    三、居住区附近的高杆照明或常规照明,其光线投射角度应认真进行控制;居住区内灯杆位置和光源、灯具的选择要恰当,以免过强光

    线射入居室,干扰居民的作息。

    第五章 照明供电和控制

    第一节 照明供电

    第5.1.1条 城市道路照明宜由10KV配电线路上专用路灯变压器或公用三相变压器供电(低压供电)。

    第5.1.1条条件许可时可采用10KV电压等级的专用线路供电(高压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三相负荷分配应平衡;

    二、供电线路应能互相联络。

    第51.3条 重要道路和区段的照明宜采用双电源供电。

    第5.1.4条 低压照明线路的末端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90%或不应低于始端电压的95%。

    第5.1.5条 采用路灯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变压器宜在经济负荷率上运行。对高压汞灯、高压钠灯等气体放电光源,负荷率可选择在额定

    容量的70~80%。

    第5.1.6条 路灯供电网络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并留有余地。在技术经济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

    第5.1.7条 采用架空线路供电时,路灯高压配电线路与配电同电压等级的线路同杆同担并架时,其导线截面级差不宜大于3;档距不宜超

    过50m;导线间距不得小于0.8m。

    第5.1.8条采用两相10KV线路供电时,从路灯高压架空线引出的电缆不宜过长。

    第5.1.9条 可触及的金属灯杆和配电箱等金属照明设备均需保护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第二节 照明控制

    第5.2.1条 道路照明控制有定时控制和光电控制两类。定时控制所采用的器件为定时钟或微型计算机控制仪;光电控制所采用的器件为

    光控开关。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一种或结合起来使用。

    第5.2.2条 采用低压供电时宜用控制线或单电源控制方式。也可采用单灯控制方式。

    第5.2.3条 道路的开灯、关灯照度水平宜为2~10LX。

    第六章 节能措施

    第6.0.1条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照明标准。

    第6.0.2条 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提出多种都能符合照明标准要求的照明方案,进行分析比较,从中选取既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又节约能

    源的最佳方案。

    第6.0.3条 应合理选择照明器材。

    一、采用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时,灯具效率低于60%者不应选用;

    二、采用泛光灯时,灯具效率低于55%者不应选用;

    三、应选用耗能低的镇流器。

    第6.0.4条 气体放电灯应加电容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不小于0.8。

    第6.0.5条 除居住区道路和少数街道以外,均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实行半夜灯。

    一 、可采用双光源灯具,下半夜关掉一盏灯;

    二、可采用下半夜能自动降低灯泡功率的镇流器,以降低灯泡消耗的功率;

    三、关掉不过半数的灯具,但不允许关掉沿道路纵向相邻的两盏灯具;

    第6.0.6条 应制订严格的维护计划,认真进行灯具等照明设施的维护和清扫,提高光源光通量利用率。

    第6.0.7条 采用定时控制时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路灯的停,开时间.且应采用可靠性和一致性好的控制器件。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路面亮度系数和简化亮度系数表

    (一)亮度系数

    亮度系数(q)为表示路面反光性能的一个系数,其定义为路面上某点的亮度和该点的水平照度之比(即q=L/E)。它除了和路面材料有关外 还取决于观察者和光源相对于路面所考察的那一点的位置,即Q=Q(β,)。其中β为光的入射平面和观察平面之间的角度,为入射光线的垂直角。

    (二)简化亮度系数

    附图2.1 确定路面亮度系数的角度

    由q=L/E得计算路面上某点亮度的公式:

    简化亮度系数(r)表

    11

    注:①平均亮度系数Q0=0.07②表中r值已扩大1000倍,实际使用时应乘以

    其中(β,)=q(β,)cos3称为简化亮度系数,I(C,)为灯具指向c、所确定的方向的光强。

    (三)简化亮度系数表

    要进行路面亮度计算,除了要知道灯具的光度数据外,还得知道路面亮度系数(q)或简化亮度系数(r)。实际路面的q或r只有通过测量才

    能获得。而测量需要一定的条件而且是一件既复杂又费时的工作。正因为如此,目前在我们国内这方面工作还开展得很少。从道路照明实用角度出发,也没有必要对每一条道路的亮度系数都掌握得那么准确。因此,在尚没有我国自己的路面亮度系数可提供使用之前,建议采用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和道路代表大会国际常设委员会(PIARC)共同推荐的简化亮度系数表。该表适用于柏油路面,若用于水泥混凝土路面,当对计算准确度要求不是很高时,可把路面平均亮度计算结果乘以系数10/7~10/8,若对计算准确度要求高,则需采用适合于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简化亮度系数表进行计算。

    附录三 平均照度换算系数

    平均照度换算系数是得到LCD/㎡的路面平均亮度所必须的路面平均照度值.它可由路面简化亮度系数(r)表进行路面平均亮度和平均照

    12

    度计算得到,也可通过实际测量而得到。

    平均照度换算系数表附 表3.1

    附录四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 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北京供电局北京路灯管理处

    主要起草人:李景色胡培生

    13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6照明供电和控制

    6 照明供电和控制

    6. 1 照明供电

    6.1.1鉴于城市供电线路通道资源的匮乏,以及从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综合效益等角度考虑,现在未采用10kV专线供电的城市既无可能也不宜投资建设10kV路灯供电专线。同时,国内原采用10kV路灯供电专线的城市,基本上均转为10kV城市公网供电。但为了降低城市公共负荷的峰谷变化对路灯供电质量的影响,本标准推荐以城市公网上的路灯专用变压器供电.

    6.1.2本条明确了需要双电源供电的重要道路和场所的范围及供电容量。

    6.1.3为保证照明光源在正常电压条件下工作,确保光源电器的使用寿命及效率,规定了供电电压的上、 下限。同时,对正常运行情况下灯具端电压的偏差允许值提出了限制要求,避免线路末端电压符合要求而 始端电压超限的情况发生。

    6. 1.4路灯供电网络设计既要符合城市道路规划的要求,也应参照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要求,将布设在市 区主次干路、繁华街区、新建高层建筑楼群以及新建居住区的路灯配电线路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或架空绝缘 线。

    在路灯供配电系统设计中,正确选择供电元件和系统结构,就可以在→定程度上减少电压偏差。 D, yn 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是指高压绕组为三角形、低压绕组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D, ynll结线比Y,ynO结线的零序阻抗要小得多,有利于单相接地短路故障的切除。另外,Y,ynO结线变压器要求中性线电流不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严重地限制了接用路灯 这类单相负荷的平衡度,影响了变压器设备能力的充分利用,因而在TN及TT系统接地形式的低压电网中,推荐采用D,yn11结线组别的配电变压器。

    此外,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工业与建筑应用专业委员会于1986年11月通过的,关于低压电网防触电设 计问题的建议中的第七条指出:“在TN系统中应采用D,yn 11结线变压器”

    由于电网各点的电压水平高低不一,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可将供配电系统的电压 调整到合理的水平上。此外,还要控制电压的偏差范围,通常采用的有如下的一些措施:

    (1)供电元件的电压损失与其阻抗成正比,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减少变压级数,增加线路截面, 采用电缆供电,可以减少电压损失,从而缩小电压偏差范围。

    (2)合理补偿无功功率可以缩小电压偏差范围。

    (3)在三相四线制中,如三相负荷分布不均(相线对中性线),将产生零序电压,使零点移位,其中的 一相电压降低,另一相电压升高,增大了电压偏差,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三相电压和电流的不对称度限值国 家标准,因此本标准提出宜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6.1.5 为了尽可能减少电路故障对照明的影凡在进行路灯的供配电设计时,一般采用单相保护原件,当发生过载或短路故障时,可能会造成单相运行。由于道路照明的光源主要为气体放电灯,其电路中存在着一定的谐波电流,为了保证运行安全,特别是电缆线路原则上不允许过负荷,所以应该按照最不利的情况 来考虑。此外,中性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等也有利于满足几降要求并能减低线损。

    6.1.6 目的是避免单灯故障造成大面积灭灯,尽可能减小故障影响范围。根据相关电气标准的要求,除非 是上一级线路的保护电器己能保护截面减小的那一段线路或分支线,或回路电流在20A以下,才可以不必 单独设置保护。

    6.1.7 根据相关规范的定义,高度超过 15m的孤立的建伽 筑物、建筑群中高于其他建筑或处于边缘地带的高度为20m及以上的民用核一般工业建筑物均属于三类防雷建筑,此类建筑物的防直击雷的一般要求是在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装设避雷带或避雷针。

    6.1.9TN-S接地形式是把工作零线N和专用保护线PE严格分开,采用它的优点是:当系统正常运行时,专用保护线上没有电流,只是工作零线上有不平衡电流。PE线对地没有电压,所以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接零 保护是接在专用的保护线PE上,安全可靠;其缺点是如果PE线断开,就起不到保护作用,可能导致电击 事故。

    TT接地形式是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直接接地,因而可以减少触电的危险性,采用它的优点是更安 全,缺点是其故障电流小,不能用熔断器或断路器的瞬时过电流脱扣器兼做接地故障保护,而应使用剩余 电流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此时,其保护灵敏度更高;但山于户外潮湿等因素,如果线路过长,其泄漏 电流较大,如果整定电流不当(整定值过小),将会导致误动作,所以要求正确合理整定其动作电流。另 外,金属电杆需要进行接地,当每根电杆已作接地时,配电线路不需要再配保护线(PE).

    设计时应根据系统的以上特点,结合路灯供电系统的其体情况,选择采用TN-S系统或TT系统。

    6.2 照明控制

    6.2.1 城市道路照明控制立以时控为基俐,并辅以光控功能。首先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经纬度) 和季节变化,参照国家天文台提供的民用民昏蒙影时刻或道路照明管理单位总结的一年内每天早晚时段与 照度的对应关系的资料,合理确定路灯的开关灯时间。除此之外,还要考虑由于天气变化所造成的偏离平 均值的情况,比如:有时在白天可能会遇到浓云蔽日、突降暴雨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开启路灯提供照明,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辅助的光控功能自动开启路灯,而当天气恢复正常后又能适叫地将路灯关闭。对于 那些暂时还不能实施时控力11光控以应对临时开灯需要的城市,应适当启用人工干预手动控制的功能以便使道路照明的开、关准确合理。

    6.2.2针对目前各地正积极推广引用的道路照明

    6.2.3 本条规定了开关灯的照度水平,原标准规定的开叮、关灯照度水平为 2 ~101x,经过几年实践,同 时通过研究国外的经验,本次修订标准时将开灯照度水平提高到 151 x,关灯照度水平提高到 30/201x,其理由如下:

    (1)提高关灯时的照度水平,即推迟关灯时间。早晨关灯前后,城市道路正式逐渐进入交通繁忙状态的时段,若在天然光照度水平为 21x 时关灯,路面照度即刻由 20~301x 降低到 21x,人眼遇到暗适应问题, 驾驶员在近 10 秒的时间出 产力下降甚至看不清东西,这就使得这段时间成为引发各种交通事故的高危时段。近年来很多媒体报道 叶众(包括机动车驾驶员)来信中都反映了这一问题并强烈呼吁推迟关灯时间。因此,提高关灯的照度水平是科学合理且势在必行的一项措施。

    (2) 关于开灯照度定为 151x,是考虑到:

    ①开灯时人眼遇到的是明适应,适应时间短,因此开灯照度可以比关灯照度低;

    ②高强度气体放电灯有延迟效应,要在点燃15分钟后才能达到其90%-100%光通量,所以开灯照度 定得过低也不合适。

    ③开、关灯照度之间维持一定的关系。

    (3)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定的开、关灯照度水平,如澳大利亚标准推荐的开、关灯照度水平在30~601x, 德国的标准则推荐开灯照度为701x。一些国家推荐的开、关灯照度水平的照度比为1: 2~1: 3o

    (4)通过实测,在目前的关灯时间基础上,推迟 13 分钟左右,照度就可以由 31x左右升高到 301x 左右,也就是说每天路灯仅需多燃点十几分钟,一年累计下来增加的电能消耗十分有限,而且这些能耗还可以通过采用深夜降低路面亮度 (照度)的办法来补偿。提高开、关灯照度水平能够有效地改善道路照明环

    境质量,还可以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

    (5)不同级别道路照明有不同的照度水平,因此关灯时的照度水平原则上也应分别与其对应。但为了便于管理和控制,规定了301x和201x两种照度水平。

    城市道路照明标准

    路灯照明质量标准:

    1.1 道路照明标准

     道路照明标准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性质、道路分类按下表选用。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分类降低一级使用,但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 1x(相应亮度约为0.1cd/m²)。

    1.2 道路照明设施

     保证路面亮度(照度)均匀度和将眩光限制在容许范围内,灯具的纵向间距s1、安装高度hi和路面有效宽度ωe之间的关系,应符合下表:

    灯具悬挑长度lc与种植在路侧带或分隔带上树木的树形、道路横断面布置有关,悬挑长度不宜超过灯具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θ1宜小于或等于15°。

    1.3 特殊地点的照明

     曲线路段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曲线半径大于或等于1000m的曲线路段,照明可按直线段处理。

    在半径小于1000m的曲线路段上,路面较窄时应沿曲线外侧布置一排灯具。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可将灯具安装在固定一侧。发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路面较宽时可采用双侧对称布置。

    平曲线路段上灯具的间距应适当减小,可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0.5~0.75倍。圆曲线半径小时用小值;圆曲线半径大时用大值。

    2) 道路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以免使司机误认为是道路向前延伸而导致事故。

    3) 在急转弯处的灯具应使驾驶员能看清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

     平面交叉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平面交叉的照明应使驾驶员在停车视距处看清交叉口,可采用与通向该交叉口

    的道路光色不同的光源,主、次干路采用不同形式的灯具或采用不同的布灯方式等。必要时可另行安装偏离规则排列的附加灯具。

    2) 平面交叉的亮度(照度)应高于每一条通向该交叉口道路的亮度(照度)。交

    叉口的车辆、行人、交通岛、分隔带、缘石等应有一定的垂直照度。

    3) 为使驾驶员看清交叉口,应由设置在交叉口对面的灯具加以照明。

    4) 环形交叉设灯时,应将灯具设在环道外侧。若中心岛直径较大可采用高杆照明,

    但应使车行道的亮度(照度)高于中心岛内的亮度(照度)。

     广场照明设计应根据广场性质、夜间人流、车辆集散活动规模、路面铺装材料以及

    绿化布置等情况分别采用双侧对称布灯、周边式布灯等常规照明或高杆照明。广场通道、出入口与人群集中活动区的照明水平及均匀度应略高于与其衔接的道路。  停车场根据使用要求,夜间车辆进出的频繁程度,合理设置照明。

     桥梁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若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

    连接的路面宽度,则桥的栏杆、缘石要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的入口处

    应有照明设施。

    2) 大型桥梁照明应专门设计。

    3) 桥梁照明应避免给桥下道路或船只使用者造成眩光。必要时应采用严格控

    光灯具。

     铁路道口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铁路道口应有足够的照明,其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道口、交通标志、路面标线与其他障碍物。灯光颜色不得与信号灯颜色混淆。

    2) 铁路道口铁轨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的亮度(照度)与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

     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的开口平面平行坡道。在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间距并采用截光型灯具。

     立体交叉的照明除应为路面提供足够的亮度(照度)外,还应考虑下穿道路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光斑和上跨道路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光斑衔接协调,使该处的照明均匀度不低于规定值。并应防止下穿道路的灯具在上跨道路上造成眩光。  立体交叉有足够的环境照明。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分别采用平面交叉、曲线路段、坡道等相应的办法解决,使各个部分的照明互相协调。

    立体交叉的相交道路不设连续照明(如远离城区的立体交叉)时,在交叉口,出入口、弯道、坡道等地段都应设置照明,并且照明应延伸到立体交叉范围以外并逐渐降低亮度水平形成过渡照明,以适应驾驶员的视觉。

     有机场、车站、航道和港口等有指挥灯光场所附近,道路照明的灯光不得妨碍指挥灯光的使用。

     高杆灯照明设计规定如下:

    1) 高杆灯照明是指灯具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照明。在主要道路上的复

    杂汇合点,大型立体交叉,大型广场,大型公共停车场等可采用高杆照明。

    2) 高杆灯具的排列方式有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等三种。

    平面对称排列方式适用于宽直的道路,可采用普通截光型路灯灯具。安装

    高度与间距之宜采用1∶3,不应超过1∶4。

    径向对称排列方式适用于道路布置紧凑的立体交叉和要求式样美观、照明

    均匀的大面积广场,宜采用泛光灯具。安装高度与间距之比宜采用1∶4,不应超过1∶5。

    非对称排列方式适用于复杂交叉口,应采用泛光灯具。安装高度与间距之

    比可适当放宽。

    3) 高杆灯位置应满足布光要求,避免或减弱眩光,避免发生撞杆事故,保证

    行车安全

    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条文说明

    前 言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经建设部2006年12月19日以建设部第53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是北京供电局北京路灯管理处。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目 次

    1总则„„„„„„„„„„„„„„„„„„„„„„„„„„„„„„„„„„„„„„38 2 术语„„„„„„„„„„„„„„„„„„„„„„„„„„„„„„„„„„„„„„39 3 照明标准„„„„„„„„„„„„„„„„„„„„„„„„„„„„„„„„„„„„40

    3.1道路照明分类„„„„„„„„„„„„„„„„„„„„„„„„„„„„„„„„„ 40

    3.2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40

    3.3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41

    3.4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43

    3.5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43 4 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45

    4.1光源选择„„„„„„„„„„„„„„„„„„„„„„„„„„„„„„„„„„„ 45

    4.2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6 5 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48

    5.1照明方式„„„„„„„„„„„„„„„„„„„„„„„„„„„„„„„„„„„ 48

    5.2道路及与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 49

    5.3道路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时的设计要求„„„„„„„„„„„„„„„„„„„„„ 56 6 照明供电和控制„„„„„„„„„„„„„„„„„„„„„„„„„„„„„„„„„57

    6.1照明供电„„„„„„„„„„„„„„„„„„„„„„„„„„„„„„„„„„„ 57

    6.2照明控制„„„„„„„„„„„„„„„„„„„„„„„„„„„„„„„„„„„ 59 7 节能标准和措施„„„„„„„„„„„„„„„„„„„„„„„„„„„„„„„„„62

    7.1节能标准„„„„„„„„„„„„„„„„„„„„„„„„„„„„„„„„„„„ 62

    7.2节能措施„„„„„„„„„„„„„„„„„„„„„„„„„„„„„„„„„„„ 64 附录A 路面亮度系数和简化亮度系数表„„„„„„„„„„„„„„„„„„„„„„ 67

    1 总 则

    1.0.1 本条为指定本标准的目的。

    1.0.2 本条为本标准的使用范围。本标准只包括那些与城市道路关系密切的特殊场所,而不是全部特殊场所。

    1.0.3 本条为城市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

    1.0.4 本条为本标准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

    2 术 语

    本章列出了本标准所采用的专门术语,分别参考了《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119、国际照明委员会以及一些国家的相关标准或规范。

    3 照 明 标 准

    3.1 道路照明分类

    3.1.1 城市道路照明根据道路使用功能的不同而分为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人行道路照明两类。由于这两类照明的评价指标及数值要求都有很大不同,因此要分别进行规定。

    3.1.2 本条为城市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分级。本标准根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对城市道路的分类,并结合道路照明本身的特点,将城市机动车道路照明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3.2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3.2.1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评价指标。

    (1) 本条中规定把亮度作为道路照明的评价系统,即以亮度为依据指定道路照明标准。这似乎由于机动车驾驶员行车作业时,眼睛直接感受到的是路面亮度而不是照度,因此以亮度为依据制定标准更为科学合理。目前国际照明委员会和世界上多数国家也都是以亮度为依据制定道路照明标准。

    (2) 本条中规定在把亮度作为道路照明评价系统的同时也接受照度这一评价系统。这是针对我国国情而采用的一种过渡办法。在国际上也有这种类似的作法,如IESNA(北美照明工程学会)在其2000年颁布的标准中也规定了亮度和照度两套评价系统和标准值。但是在有条件进行亮度计算和测量的情况下,还应以亮度为准。

    (3) 本条所规定的亮度评价系统的各项评价指标与CIE相关文件中的规定相同。与我国原来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相比,增加了亮度纵向均匀度和环境比指标,而眩光限制则采用了阈值增量指标。根据我国目前大多数从事道路照明设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单位的水平,进行这样的修订是可行而且能够被接受的。

    3.2.2 本条规定了人行道路照明的评价指标。

    人行道路的使用者主要是行人,行人的视觉工作特点与激动车驾驶员不同,而且不能规定统一的观察位置,路面的反光特性又有很大不同,因此采用亮度指标是不合适的,所以此处采用了照度指标。CIE、IESNA以及日本等组织和国家在其相应的标准中也有相同的考虑和规定。人行道路上行人的一项重要的视觉活动是看清对面来人的面部,这需要提供适当的垂直面上的照明,并且通常是以半柱面照度指标来评价,考虑到本标准使用者目前的接受程度,本标准中采用了垂直照度评价指标。

    3.3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3.3.1 本条规定了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

    (1) 本条的亮度评价系统标准包括路面平均亮度、亮度总均匀度、亮度纵向均匀度、阈值增量以及环境比的标准值。这些数值的确定参考了CIE、IESNA等国际照明组织以及一些国家的照明标准,实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照度评价系统则规定了路面平均照度及照度均匀度的标准值。

    (2) 标准数值的提出还充分考虑了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道路照明状况。通过对国内部分城市道路照明的调查和现场实际测量,结果表明,目前我国部分城市一些新建道路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已达到或超过本标准所规定的高档值的要求。预计经过一段时间,通过各方的努力,我国城市的道路照明完全能达到本标准的要求。此外,制定本标准的目标是要求在若干年后本标准的水平不落后,因此本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标准值是恰当的。

    (3) 本标准中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是维持值,这一点与CIE的规定有所不同,同样的数值在CIE推荐标准中称之为最小维持值。研究结果表明,这一数值基本上是满足机动车驾驶员视觉作业要求的合理数值,再提高路面亮度水平对驾驶员的视觉作业没有太多的帮助,反而会造成能源浪费、光污染、光干扰等负面问题。目前,国内有一种追求“越亮越好”的趋势,这已成为认识上的一大误区,需要加以纠正。进行照明设计时,应以这一数值为基准,避免进行更高亮度的攀比。

    (4) 在同样的照明条件下,路面的亮度水平和路面材料有很大关系。同样得到1cd/m2的平均亮度所需要的平均照度在各种路面上是不一样的,严格说来还与路面的磨损程度、灯具的配光类型等因素有关。由于我国城市中的多数道路都采用沥青路面,也有一些水泥混凝土路面,为便于设计人员使用,本标准中只给出了适用于沥青路面的平均照度值,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因其平均亮度系数约为沥青路面的1.4倍,故其所需的平均照度约为沥青路面的70%。

    (5) 表中的各项数值之所以仅适用于干燥路面是因为路面的反光特性在潮湿状态下和干燥状态下有很大的不同,干燥状态下的照明指标在潮湿状态下就达不到,比如亮度总均匀度,干燥状态下为0.4的路面在潮湿状态下要达到0.2都很困难。因此对潮湿路面要另外规定一套指标。但是由于在国际上的研究工作也尚未完全成熟,所以在本标准中不考虑潮湿路面的照明问题。

    (6) 本标准中对同一级道路规定了两种平均亮度值和平均照度值,即低档值和高档值。

    3.3.2 道路照明的诱导性是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但由于它不能用光度参数表示,故不包含在表3.3.1中,而将其单独列为一条。

    3.3.3 道路照明标准值是根据车辆行驶速度、交通流量等因素来确定的,与城市的性质和规模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由于我们国家还缺乏交通流量、交通事故与道路照明关系的详细调查统计和分析资料,而且,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讲,规模小的城市,车辆的数量也会相应地少,这是客观事实。因此为了合理地配置资料和节省能源,本标准作出了一般中小城市可选择照明标准中的低档值的规定。

    3.3.4 本条所言交通控制系统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方向标志以及道路标志等。道路分隔设施是指道路中间或两侧的分车带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其他分隔设施,如护栏等。若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不同类型的道路使用者的分隔状况良好,则机动车驾驶员在作业时可以在很放松的心态下操作,精神压力较小,因而对照明要求可以适当降低,此时可以采用低档值;反之宜采用高档值。

    3.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3.4.1 本条规定在车辆交会区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这是由于在交会区车辆密集,驾驶员往往看不到前方路面,只能看到前方车辆的车身和车尾部,此外,交会区的道路形式及灯具布置比较复杂,路面亮度难于计算,因而无法采用路面亮度指标来进行照明评价。

    本标准所规定的交会区的照明水平和交会的主要道路的照明水平成正比,而且比平常路段高出50%~100%。在作这样的规定时,重点参考了CIE和IESNA等标准。

    为了使交会区的照明水平和交会前路段照明水平相匹配,也规定了照明标准的高档值和低档值。

    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3.5.1 本条规定了商业区和居住区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使用的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在作本条规定时,重点参考了CIE、IESNA、日本、德国等国家和国家组织的照明标准及技术文件。由于在同一个商业区或居住区内往往有许多道路,而且各条道路上的行人流量又不一样,因此,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行人流量选取不同的照度值。

    3.5.2 本条是对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路的照明要求。当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之间没有分隔(即为单幅路)时,应统一执行机动车道路的照明标准;而当两者用分车带进行分隔时,根据环境比参数要求,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路照度值的1/2。

    3.5.3 本条为对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的照明要求。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宜执行非机动车道路的照明标准;而当两者分开设置时,依据环境比的要求,人行道路的平均水平照度宜为非机动车道路平均水平照度的1/2,如果按此办法得到的水平照度低于5lx时,则执行5lx的照度标准。本标准把5lx作为各类道路照明水平的下限。

    4 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1 光 源 选 择

    4.1.1 本条为道路照明设计中选择光源时应符合的规定。

    (1) 通过对各种光源性能参数的比较,同时考虑道路照明的要求,高压钠灯具有光效高、寿命长,显色性也符合一般道路照明要求的特点,所以将高压钠灯作为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首选光源,可在各类道路上使用。如果从光源发光效率的角度来看,低压钠灯是目前光效最高的光源,但它的显色性不好,而且高压钠灯的光效仍在不断地提高,比较而言,低压钠灯已无优势,而且,我国也从来没有生产过高质量的低压钠灯。所以,本标准不推荐在快速路使用低压钠灯。高压汞灯的光效较低,而且光衰也比较严重,通常情况下也不予推荐。

    (2) 商业区和居住区的人行道路照明光源,可考虑选择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因为这些光源的显色性好,并且在居住区环境要尊重人的感受,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同时,这些光源的发光效率也比较高。

    (3) 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区域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出于显色性方面的考虑,推荐使用金属卤化物灯。研究工作的结果表明,与高压钠灯相比,金属卤化物灯光源的光谱分布有较高的蓝绿成分,因此,在道路照明(非明视)条件下可以产生更高的可见度,因此达到相同的视觉效果所需要的光源功率,金属卤化物灯就要比高压钠灯低很多。但是这方面的相关工作还处于研究阶段,尚未取得可以推广的成果。所以在本标准中推荐使用金属卤化物灯是基于它具有良好的显色性而不是考虑它可以产生较高的可见度。

    4.1.2 由于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的光效过低,使用这些光源会造成能源的浪费,而且路面的照明水平也很难达到标准的要求,因此,本标准规定不应采用这两类光源。

    4.2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2.1 道路及与其相关的场所使用的灯具按用途可分为功能性灯具和装饰性灯具。在机动车道上,只有采用装有重新分配光源光通量的反光器或折光器等控光部件的功能性灯具,才能保证路面上的照明数量和照明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之所以在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不同级别的道路上选择不同截光类型的灯具是为了定性满足它们对眩光限制的不同要求。如果要确认是否能满足眩光限制的定量要求,则要通过计算来确定。

    4.2.2 在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等场所,对眩光限制不是很

    严格,灯光有适度的耀眼效果反而有利于创造一种活跃的气氛,因此对灯具的配光性能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在此类场所可以采用兼顾功能性和装饰性两方面要求的灯具或者是装饰性灯具。由于这些场所的灯具安装高度一般都比较低,认为损坏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选用装饰性灯具时,要求它必须具有较高的机械强度。特别是玻璃和透明罩等易碎部件,应能通过《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中所规定的冲击检验。之所以要求上射光通比不应超过25%,是为了减少射向天空的光通量、防止光污染。

    4.2.3 制订本条的目的是为了控制高杆灯的照射范围和限制眩光,且使照射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2.4 在本条中,关于密闭灯具的使用,针对一般道路环境和污染严重且维护困难的道路环境,分别规定选择不应低于防尘防溅级别(IP54)和尘密防喷水级别(IP65)的灯具。采用这种防护等级的灯具可以做到有效地减少维护的工作量,提高灯具的维护系数,有利于节约能源。

    4.2.5、4.2.6 在某些特殊的环境中,通过有针对性地选用具有特殊性能的灯具,可以达到延长灯具和光源的使用寿命,减少维护费用的目的。

    4.2.7 与普通电感镇流器相比,节能型电感镇流器节能效果好,但价格偏高,而且需要一个逐步推广和逐渐被接受的过程,故本标准作出了“宜配用”的规定,即推荐使用的含义。近几年,与150W以下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配用的电子镇流器已渐趋成熟并投放市场,由于它具有节能和其他一些优点,受到了比较广泛的认可,因此本标准作出“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的规定。

    4.2.8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镇流器、触发器(统称附属装置)一般是与灯具安装在一起的,但也有分开设置的。此时附属装置与光源的距离应该是越小越好,最大不能超过生产厂商对其产品所作的规定要求,目的是确保气体放电灯能正常启动。

    5 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

    5.1 照 明 方 式

    5.1.1 常规照明和高杆照明这两种照明方式的分类和命名是许多国家的通用作法。它们是道路照明的主要照明方式,应根据欲照明道路或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链式照明方式,但由于使用较少,而且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上基本不用,故未予以列入。

    5.1.2 本条归纳了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方式,规定了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符合的要求。 1 如果灯具的悬挑长度过长,一是会降低装灯一侧路缘石和人行道的亮度(照度);二是悬臂的机械强度要求高,而且可能会造成灯具和光源发生振动,影响它们的使用寿命;三是影响美观,造成悬臂和灯杆之间的比例不协调;四是造价也会增加,故悬挑长度不宜过长。

    增大灯具的仰角,虽然会增加到达灯具对面一侧路面光线的数量,可路面亮度并不会显著增加;特别是在弯道上,如果灯具仰角过大,产生眩光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光污染也会增加。因此灯具的仰角也应予以限制。

    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及仰角不宜超过15°的规定是参考了CIE的文件及有关国家的标准确定的。

    2 与灯具安装有关的各种参数,只要满足表5.1.2的要求,便可基本保证路面的照明质量达到本标准的要求。给出该表的目的是方便照明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和计算,但最终数值应通过计算确定。

    5.1.3 本条规定了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应符合的规定。

    1 根据受照场地及其周围环境条件合理选择灯具及其配置方式,是高杆照明设计基本原则之一,绝不能不顾场合千篇一律采用径向对称一种模式,以达到既保证照明效果,又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的目的。

    2 高杆灯安装位置的选择非常重要,如果选择得不合适会带来下列问题:①维修时会影响正常交通;②可能会发生汽车撞杆事故;③不利于限制眩光。因此一般都不把高杆灯设在路缘石附近或道路中央宽度有限的分车带上。

    3 限制灯具的最大光强投射方向是为了确保眩光限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 高杆照明不是艺术照明而是功能性很强的一种照明方式。设计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首先要考虑功能,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做到美观,决不能一味追求美观而牺牲功能。其次是不同的照明场所和环境对美观的要求应有所不同。在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对造型的要求高一些,应力求与环境协调,而在郊区的道路或立交设置的高杆灯应强调功能,以便节省费用。

    5.2 道路及与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

    5.2.1 本条规定了一般道路的照明应符合的要求。

    1 因常规照明造价比较低,维护管理比较方便,故一般道路原则上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

    2 采用横向悬索布灯时,灯具容易摇摆或转动(特别是在刮大风时),以致对驾驶员造成间歇性的闪烁眩光,因此只是在该条款所述情况下使用,不宜广泛使用。

    5.2.2 本条规定了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的要求。

    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之所以要求比较高,是因为:

    (1) 为了突出交叉路口,使驾驶员在停车视距之外就可以清晰看到交叉路口,以唤起驾驶员的注意;

    (2) 交叉路口属于交会区,其交通要繁忙得多,驾驶员的视觉作业难度更高,所以,注意力需要更为集中才行。

    2 本条第2款所列的各种措施,目的都是为了突出交叉路口,即提供良好的诱导性。

    3 本条第3款为交叉路口的布灯方式。在大型交叉路口,若仍然只采用规则布灯的方式,路口中心区的亮度(照度)有可能达不到标准的要求,这时就有必要另行安装附加灯杆和灯具。这种附加的灯具往往要经过专门设计。采用的泛光灯要配置挡光板或格栅等限制眩光措施,否则,尽管提高了亮度(照度),但眩光限制却达不到标准要求。

    4 T形交叉路口在道路尽端设灯,不但可以有效地照亮交叉区域,而且也有利于驾驶员识别道路的尽端,以免误认为道路继续向前延伸,从而减少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

    5 如果有多条道路通向大型环形交叉路口,因每个出入口都是交会区域,车辆密集,交通复杂,因此,加强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就很有必要,这有助于驾驶员驾车绕环岛转圈行驶时更容易分辨出他所需要的出口。

    5.2.3 本条为曲线路段照明应符合的要求。

    (1) 灯具沿曲线外侧布置比沿内侧布置所具有的优点是:

    ① 灯具对提高道路表面亮度的贡献更大;

    ② 灯具能更好地标示道路的走向,即诱导性好。

    缩小灯具间距的目的是为了更清晰地标示道路走向,并确保路面亮度均匀度。曲率半径越小,灯具间距也需相应减小。基于同样原因也要缩短悬挑长度。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在固定的一侧设置灯具(即如果灯具布置在行进方向的左侧,就固定在左侧,而不应变为右侧),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诱导性,也便于照明设施的安装和维护。

    (2) 当曲线路段的路面比较宽而必须采用双侧布灯时,则不宜采用交错布置,因采用交错布置有可能失去诱导,导致交通事故。

    (3) 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的延长线上,以免驾驶员误认为是道路向前延伸而导致事故。

    (4) 在道路的急转弯处,由于视距短,一旦出现紧急情况,驾驶员没有从容的反应时间,因此需提高对照明的要求,让道路的形式及环境状况清楚地显示出来。

    5.2.4 要求灯具在平行路轴方向上的配光对称面垂直于路面,目的是使灯具发出的光束等距离地到达坡道路面,从而保证光分布达到最大的均匀度,同时又能起到降低眩光的作用。

    在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因为没有可以显示障碍物的背景,而且远处灯具看起来安装得很低,因而常常妨碍驾驶员获得清晰的视场图像,因此处理其照明问题时要非常小心。本条中的规定就是为了避

    免对路面障碍物的误判,并降低灯具的眩光。

    5.2.5 由于上跨道路对光线的遮挡,上跨道路上设置的照明会在下穿道路上造成阴影,从而确保其亮度和照度均匀度达到标准的要求。

    对上跨道路来说,在下穿道路上设置的灯具的安装高度已大大降低,容易产生眩光,因此要设法加以控制。为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垂直照度,目的是便于驾驶员对其进行辨认从而避免交通事故。

    5.2.6 本条为立体交叉照明应符合的要求。

    (1) 由于立交的车道多,车道的转弯、起伏及穿叉很复杂,所以当立体交叉采用常规照明时,不宜设置太多的光源和灯具,即要尽量减少发光点,以避免发光点太多引起驾驶员的视觉混乱,于诱导不利。

    (2) 大型立体交叉采用高杆照明可以避免杆林立的现象,还可以使整个立交区域获得充分的环境照明,创造出类似于白天的照明条件,有利于提高驾驶员的视觉功效;降低撞杆事故发生几率;还可以减少维护点和维护工作量等。因此,大型立交交叉宜有限考虑采用高杆照明方式。

    5.2.7 本条为桥梁照明应符合的要求。

    (1) 较窄的桥面使得桥梁栏杆可能位于与其相连的道路内,所以需要提供足够的栏杆立面照明或在入口处直接安装灯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

    (2) 桥梁照明产生眩光的可能性大,而且所造成的危害也更严重,所以桥梁照明限制眩光十分重要。特别是当桥面出现较陡的坡度、桥面的高度和与其连接的或附近的道路路面高度相差比较大或为了突出大桥造型而采用一些装饰照明的情况下,尤其要注意这一点。一是要避免给桥上行车的驾驶员造成眩光影响;二是要避免给与其连接或邻近的道路上的驾驶员造成眩光影响;三是当桥下有船只通航时要避免给船上的领航员造成眩光影响。为此,必要时应采用安装挡光板或各栅的灯具。

    (3) 将灯具直接安装在栏杆上的优点是不会给在桥下的道路上行驶的驾驶员或桥下航道航行的船只领航员造成眩光;克服了灯杆林立的现象;在某种意义上讲不会破坏桥梁及其附近环境景观,同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缺点主要是灯具安装位置低,导致桥面亮度和照度均匀度难于达到标准要求,并且容易受到污染而变脏,使照明效果大为降低,也导致清扫周期大大缩短,维护工作量增加;灯具也容易遭到人为破坏;一次性投资大;对在桥上行驶车辆的驾驶员造成的眩光不易限制。因此一般不宜将灯具直接安装在栏杆上,只是当桥面很窄(通常不超过2车道),对照明要求又不高(比如只要求它起到导向作用)或将白天景观摆在首位的情况下才可这样做。

    5.2.8 本条为人行地道照明应符合的要求。

    (1) 地道出入口设置照明可以在夜间照亮上下阶梯;也可以在白天起到指示牌的作用,有助于人们使用地道。

    (2) 根据CIE文件及美、俄等国的标准,结合我国人行地道实际达到的照明水平,确定了人行地道的水平照度标准值。人行地道内有压抑感,不开阔,因而地道内照度起码不应比地道外路面照度低。考虑到夜间地道外路面上的平均照度在30lx或以下,所以将地道内夜间的照度定为30lx;在白天,地道外路面照度很高,考虑到人眼的明暗适应要求,因此地道内的照度要定得高一些;如果地道内存在较暗的区域或角落,会不利于看清行人以及获得安全感和开阔感,因此提出了最小照度的规定;提出垂直照度的要求是为行人之间的面部识别和安全防范要求提供条件。

    5.2.9 本条为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的要求。

    1 之所以规定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一般可不另设照明,是基于利用常规照明设施即可兼顾人行天桥的照明,从而达到节省费用和能源的目的。但往往需要对紧邻天桥两侧的常规照明设施作相应调整,否则不易达到人行天桥照明标准的要求。当桥面照度小于2lx、阶梯照度小于5lx时,宜专设人行天桥(包括桥面和阶梯)照明,否则,会影响人行天桥的安全使用。

    2 参考CIE的相关文件,提出桥面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的要求。阶梯照度应比桥面照度高,这是因为看清阶梯比看清桥面更重要,视觉要求更高。CIE文件还提出“应使踢板和踏板的照度值之间有明显差别,以确保有适当对比,使行人看得清楚”。据此,本标准作出了“阶梯踏板的水平照度与踢板的垂直照度之比不应小于2:1”的规定。

    3 第3款中涉及的视觉干扰包括由眩光和桥面、路面上浓重的阴影引起的两种干扰。

    5.2.10~5.2.12 分别为机场、铁路与航道附近设置的道路照明应符合的要求。这些场所附近的道路照明因为影响到飞机起飞降落、火车行驶、船舶航行的安全,因此,在设计时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应及时与其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5.2.13 本条为天文台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的要求。

    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经由地面反射到天空的光线,第3款规定的目的是减弱由灯具发出的直接射向天空的光线。总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夜间天空的亮度,从而减轻对天文观测的影响。

    5.2.14 本条为增设过渡照明的要求。

    从亮环境到暗环境,或从暗环境到亮环境,人的视觉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前者称为暗适应,后者称为明适应。暗适应比明适应所需的时间要长。所要求的适应时间与亮度差有关。道路照明主要考虑暗适应。

    因此,从装设照明的路段到不设照明的路段中间往往要增设过渡照明,即要把照明路段延长并逐渐降低照明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驾驶员的视力保持不变。对2cd/m2路面亮度水平而言,人眼的暗适应一般需要10s,若行车速度为70km/h,则过渡照明路段的长度约为200m。过渡照明的设置方法通常是保持灯具原来的安装高度和间距,以3:1的梯度,逐渐减少光源的功率直至0.3cd/m2的亮度水平。 若装设照明路段路面的平均亮度低于1cd/m2,行车速度低于50km/h,就不必考虑过渡照明。

    5.2.15 本条为植树道路的照明应符合的要求。

    (1) 在新建道路上植树时考虑日后树木长大后不会和照明产生太大的矛盾,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所以,在植树时,要求道路照明的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的管理部门应该充分协商,合理选择树种,确定合适的种植位置,以避免或尽量减少日后树木对道路照明的影响。

    (2) 适当修剪枝叶,以消除或减少对光线的遮挡。实践证明这是解决树木和道路照明已经存在矛盾的有效办法。通常并不需要剪掉灯具周围的全部枝叶,只需要修剪低于灯具的那部分枝叶就够了。

    5.2.16 本条为居住区道路照明应符合的要求。

    1 第1款为对居住区道路照明水平的要求。

    2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道路对眩光限制的要求不是很严格,光线适当有点耀眼反而可以活跃气氛,增加环境的吸引力,因此,重点是要限制在视平线方向不能有太强的光线。第2款中关于安装高度和裸体光源的规定就是针对这一问题而提出的。

    3 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在居住区,光干扰问题越来越突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设计阶段就要预防,在照明设施调试或投入运行初期就要加以解决。光污染和光干扰需要专门的标准来加以限制,其中CIE的有关建议见表1。

    表1 CIE关于限制光干扰的推荐值

    光度指标 适用条件 环境区域(2)

    E1 E2 E3 E4

    窗户垂直面

    上的照度

    Ev(lx) 夜景照明熄灭前,进入窗户的光线 2 5 10 25

    夜景照明熄灭后,进入窗户的光线 0(3) 1 2 5

    朝居室方向等

    灯具的最大光强

    (cd) 夜景照明熄灭前,适用于全部照明设备 2500 7500 10000 25000

    夜景照明熄灭后,适用于全部照明设备 0(4) 500 1000 2500

    上射光通比的

    最大值(%) 灯具的上射光通量与灯具总光通量之比 0 5 15 25

    建筑物立面亮度

    或标识亮度

    L(cd/m2) 别照面的平均亮度 0 5 10 25

    由别照面的平均照度和反射比确定的标识亮度或自发光标志的平均亮度 50 400 800 1000

    阈值增量(5) 非道路照明装置所产生的阈值增量最大值 15%

    (LA=0.1) 15%

    (LA=1) 15%

    (LA=2) 15%

    (LA=5)

    注: (1) 本表光度指标引自CIE干扰光技委会(CIE/TC5-12)《限制室外照明干扰光影响指南》(Guide on the limitation of the effects of obtrusive light from outdoor lighting installations.January3,2003)。

    (2) 环境区域:E1为环境暗的地区,如公园、自然风景区;E2为环境亮度低的地区,如工业或乡村居住区;E3为环境亮度中等的地区,如工业或近郊居住区;E4为环境亮度高的地区,如城市中心和商业区。

    (3) 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此值可提高至11x。

    (4) 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此值可提高至500cd。

    (5) 阈值增量(TI)中的LA(cd/m2)为适应亮度。LA=0.1为无道路照明时,LA=1为M5级道路照明,LA=2为M4/M3级道路照明,LA=5为M2/M1级道路照明。道路分级详见CIE115-1995出版物。

    5.2.17 本条为人行横道照明应符合的要求。

    人行横道属于机动车和行人的交会区,是交通事故易发区域,因此,人行横道的照明十分重要。本次修订标准时主要参考了CIE136-2000出版物等增写了本条内容。

    本条第1款为对人行横道照度水平的要求。第2款规定了人行横道应增设附件灯具以及所选用灯具的类型和安装方式,还提出了限制眩光的要求。第3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突出人行横道,以警示机动车和行人,有助于交通安全。

    5.3 道路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时的设计要求

    5.3.1 本条强调在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设置装饰照明时,应和功能照明结合起来统一设计。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主要功用是供机动车通行使用,首先要考虑功能性照明的设置,保证功能性照明不受到其他照明的干扰,所以,将功能性照明和装饰性照明结合在一起考虑,既能有效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又利于保证功能性照明的效果;而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装饰性照明必须服从功能性照明的要求。这是道路照明设计中基本的原则,针对我国国情,这一条规定很有实际意义。

    5.3.2 本条针对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设置的装饰照明可能造成对驾驶员视觉干扰,规定了所应采取的措施和基本要求。

    5.3.3 本条是对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设置广告灯光的基本要求。是针对目前国内在机动车两侧及灯杆上广告及灯光设置的混乱无序状态作出的规定。

    6 照明供电和控制

    6.1 照 明 供 电

    6.1.1 鉴于城市供电线路通道资源的匮乏,以及从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综合效益等角度考虑,现在未采用10kV专线供电的城市既无可能也不宜投资建设10kV路灯供电专线。同时,国内原采用10kV路灯供电专线的城市,基本上均转为10kV城市公网供电。但为了降低城市公共负荷的峰谷变化对路灯供电质量的影响,本标准推荐以城市公网上的路灯专用变压器供电。

    6.1.2 本条明确了需要双电源供电的重要道路和场所的范围及供电容量。

    6.1.3 为保证照明光源在正常电压条件下工作,确保光源电器的使用寿命及效率,规定了供电电压的上、下限。同时,对正常运行情况下灯具端电压的偏差允许值提出了限制要求,避免线路末端电压符

    合要求而始端电压超限的情况发生。

    6.1.4 路灯供电网络设计既要符合城市道路规划的要求,也应参照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要求,将布设在市区主次干路、繁华街区、新建高层建筑楼群以及新建居住区的路灯配电线路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或架空绝缘线。

    在路灯供配电系统设计中,正确选择供电元件和系统结构,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电压偏差。 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是指高压绕组为三角形、低压绕组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D,yn11结线比Y,yn0结线的零序阻抗要小得多,有利于单相接地短路故障的切除。另外,Y,yn0结线变压器要求中性线电流不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严重地限制了接用路灯这类单相负荷的平衡度,影响了变压器设备能力的充分利用,因而在TN及TT系统接地形式的低压电网中,推荐采用D,yn11结线组别的配电变压器。

    此外,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工业与建筑应用专业委员会于1986年11月通过的,关于低压电网防触电设计问题的建议中的第七条指出:“在TN系统中应采用D,yn11结线变压器”。

    由于电网各点的电压水平高低不一,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可将供配电系统的电压调整到合理的水平上。此外,还要控制电压的偏差范围,通常采用的有如下的一些措施:

    (1) 供电元件的电压损失与其阻抗成正比,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减少变压级数,增加线路截面,采用电缆供电,可以减少电压损失,从而缩小电压偏差范围。

    (2) 合理补偿无功功率可以缩小电压偏差范围。

    (3) 在三相四线制中,如三相负荷分布不均(相线对中性线),将产生零序电压,使零点移位,其中的一相电压降低,另一相电压升高,增大了电压偏差,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三相电压和电流的不对称度限值国家标准,因此本标准提出宜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6.1.5 为了尽可能减少电路故障对照明的影响,在进行路灯的供配电设计时,一般采用单相保护原件,当发生过载或短路故障时,可能会造成单相运行。由于道路照明的光源主要为气体放电灯,其电路中存在着一定的谐波电流,为了保证运行安全,特别是电缆线路原则上不允许过负荷,所以应该按照最不利的情况来考虑。此外,中性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等也有利于满足压降要求并能减低线损。

    6.1.6 目的是避免单灯故障造成大面积灭灯,尽可能减小故障影响范围。根据相关电气标准的要求,除非是上一级线路的保护电器已能保护截面减小的那一段线路或分支线,或回路电流在20A以下,才可以不必单独设置保护。

    6.1.7 根据相关规范的定义,高度超过15m的孤立的建(构)筑物、建筑群中高于其他建筑或处于边缘地带的高度为20m及以上的民用和一般工业建筑物均属于三类防雷建筑,此类建筑物的防直击雷的一般要求是在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装设避雷带或壁雷针。

    6.1.9 TN-S接地形式是把工作零线N和专用保护线PE严格分开,采用它的优点是:当系统正常运行时,专用保护线上没有电流,只是工作零线上有不平衡电流。PE线对地没有电压,所以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接零保护是接在专用的保护线PE上,安全可靠;其缺点是如果PE线断开,就起不到保护作用,可能导致电击事故。

    TT接地形式是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直接接地,因而可以减少触电的危险性,采用它的优点是更安全,缺点是其故障电流小,不能用熔断器或断路器的瞬时过电流脱扣器兼做接地故障保护,而应使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此时,其保护灵敏度更高;但由于户外潮湿等因素,如果线路过长,其泄漏电流较大,如果整定电流不当(整定值过小),将会导致误动作,所以要求正确合理整定其动作电流。另外,金属电杆需要进行接地,当每根电杆已作接地时,配电线路不需要再配保护线(PE)。

    设计时应根据系统的以上特点,结合路灯供电系统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TN-S系统或TT系统。

    6.2 照 明 控 制

    6.2.1 城市道路照明控制宜以时控为基础,并辅以光控功能。首先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和季节变化,参照国家天文台提供的民用晨昏蒙影时刻或道路照明管理单位总结的一年内每天早

    晚时段与照度的对应关系的资料,合理确定路灯的开关灯时间。除此之外,还要考虑由于天气变化所造成的偏离平均值的情况,比如:有时在白天可能会遇到浓云蔽日、突降暴雨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开启路灯提供照明,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辅助的光控功能自动开启路灯,而当天气恢复正常后又能适时地将路灯关闭。对于那些暂时还不能实施时控加光控以应对临时开灯需要的城市,应适当启用人工干预手动控制的功能以便使道路照明的开、关准确合理。

    6.2.2 针对目前各地正积极推广应用的道路照明“三遥”系统,为保证在通信线路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或监控中心瘫痪时不至于造成大面积长时间灭灯,应在控制系统中配置此功能,以保证道路照明的正常运行。

    6.2.3 本条规定了开关灯的照度水平,原标准规定的开灯、关灯照度水平为2~10lx,经过几年实践,同时通过研究国外的经验,本次修订标准时将开灯照度水平提高到15lx,关灯照度水平提高到30/20lx,其理由如下:

    (1) 提高关灯时的照度水平,即推迟关灯时间。早晨关灯前后,城市道路正式逐渐进入交通繁忙状态的时段,若在天然光照度水平为2lx时关灯,路面照度即刻由20~30lx降低到2lx,人眼遇到暗适应问题,驾驶员在近10秒的时间里,视力下降甚至看不清东西,这就使得这段时间成为引发各种交通事故的高危时段。近年来很多媒体报道和群众(包括机动车驾驶员)来信中都反映了这一问题并强烈呼吁推迟关灯时间。因此,提高关灯的照度水平是科学合理且势在必行的一项措施。

    (2) 关于开灯照度定为15lx,是考虑到:

    ① 开灯时人眼遇到的是明适应,适应时间短,因此开灯照度可以比关灯照度低;

    ②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有延迟效应,要在点燃15分钟后才能达到其90%~100%光通量,所以开灯照度定得过低也不合适。

    ③ 开、关灯照度之间维持一定的关系。

    (3) 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定的开、关灯照度水平,如澳大利亚标准推荐的开、关灯照度水平在30~60lx,德国的标准则推荐开灯照度为70lx。一些国家推荐的开、关灯照度水平的照度比为1:2~1:3。

    (4) 通过实测,在目前的关灯时间基础上,推迟13分钟左右,照度就可以由3lx左右升高到30lx左右,也就是说每天路灯仅需多燃点十几分钟,一年累计下来增加的电能消耗十分有限,而且这些能耗还可以通过采用深夜降低路面亮度(照度)的办法来补偿。提高开、关灯照度水平能够有效地改善道路照明环境质量,还可以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

    (5) 不同级别道路照明有不同的照度水平,因此关灯时的照度水平原则上也应分别与其对应。但为了便于管理和控制,规定了30lx和20lx两种照度水平。

    7 节能标准和措施

    7.1 节 能 标 准

    7.1.1 本标准采用了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节能评价指标,其单位为W/m2。需要注意的是,安装功率应将镇流器的功耗包括在内。

    7.1.2 本条规定了各级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各级道路照明的实际能耗不得超过此限值。

    (1) 本标准对同一级道路规定了两档亮度、照度标准值,因而也相应规定了两档功率密度值。

    (2) 由于照明功率密度与路面宽度即车道数有密切关系,而路面宽度又有多种变化,为了方便使用,先选定出现得比较多的车道数作为某级道路宽度的代表,然后把路宽归为两类,大于或等于此车道数为一类,小于此车道数为另一类。比如,快速路中出现得比较多的就6车道,则大于或等于6为一类,小于6为另一类,设计时就能根据具体道路参数很容易确定所对应的LPD值。

    (3) 本表适用于采用高压钠灯作为道路照明光源的情况,若采用其他光源,则应将LPD乘以适当的系数。比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时,应乘以1.3,它是高压钠灯与金属卤化物灯的光通量之比。

    (4) 为了规定本标准中的LPD值,我们对我国部分城市道路照明耗能现状进行了调研,同时研

    究并参考了美国的有关资料,最终导出了各级道路的LPD值。表2为成都市部分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折算值。由于不少道路的平均照度超过了30lx,为了便于比较,均折合成100lx、30lx、20lx时的LPD,而不是实际照度下的LPD。表3为美国资料(Journal of the IES,1990 Winter, “IES Guidelines for Unit Power Density(UPD) for New Roadway Lighting Installation”)提供的不同宽度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折算值。

    表2 成都市不同宽度道路的LPD平均折算值

    道路宽度

    (m) 车道数 LPD平均折算值 道路数

    100lx 30lx 20lx 15lx 10lx 8lx

    ≥21 ≥6 3.30 0.99 0.66 — — — 14

    14~20 4~5 3.50 1.05 0.70 0.53 0.35 — 20

    8~13 2~3 4.17 1.25 0.83 0.63 0.42 0.33 23

    <8 1~2 — — — 0.79 0.52 0.42 5

    注: 表中的LPD值系在成都路灯管理处所提供的资料基础上经光源光通量、镇流器能耗、灯具维护系数等修正后所得到的数值。

    表3 美国资料提供的不同宽度道路的LPD折算值

    道路宽度

    (m) 车道数 LPD折算值

    100lx 30lx 20lx 15lx 10lx 8lx

    24~30 >6 3.8 0.95 0.63 — — —

    22 6 3.61 1.08 0.72 — — —

    16~20 4~5 4.1 1.23 0.83 0.61 0.41 —

    14 4 4.50 1.35 0.90 0.68 0.45 —

    10~12 3~4 5.67 — — 0.85 0.56 0.45

    8 2 6.36 — — — 0.63 0.50

    本标准的表7.1.2中的各级机动车交通道路的LPD值是在表2的基础上作必要的修正并参考表3导出的。

    在这次修订本标准的过程中,对我国22座城市的161条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进行了统计分析,在根据路宽分类,并折算成产生100lx照度情况下,发现大约有60%的道路的LPD值符合本标准规定的LPD限值的要求。具体到某一条道路,如果其平均照度高于标准值,其LPD值多半就会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但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只要将照明水平控制在标准范围内,并进行认真计算,其LPD值完全能够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7.2 节 能 措 施

    7.2.1 节能不是靠降低照明水平来实现,应在确保各级道路符合相应的照明标准的前提下考虑节能。因此,首先就得根据被照明场所的要求和特点合理选定照明标准值。否则,标准选高了会造成能源浪费,标准选低了又不符合照明要求。

    7.2.2 照明设计是实现节能的核心环节,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在进行照明设计时,要同时提出多套方案,进行设计计算,在确定它们都符合照明标准的要求后,再进行综合经济分析比较,从中选取最佳的方案。要避免那种随心所欲、凭经验办事的“设计”。

    7.2.3 合理选择照明器材是实现节能的有效手段之一。

    1 本条第1款对光源、镇流器进行选择的要求。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3—2003、《单端荧

    光灯能效限定及节能评价值》GB19415—2003、《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3—2004、《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1999、《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574—2004等标准。为了节约能源,应选择符合这些标准中关于节能评价值规定的光源和镇流器。

    2 本条第2款为对灯具进行选择的要求。

    在选择灯具时,首先要满足灯具相关标准以及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的要求,在此前提条件下再选择高效率者。与原标准相比,这次修订时把对灯具效率的要求提高了,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由60%提高到70%,泛光灯效率由55%提高到65%,分别提高了10%,这是根据目前在我国生产和使用的灯具实际达到的水平确定的。

    根据国家建工质检中心采光照明工程质检部对部分灯具所进行的测量结果以及国内一些主要灯具生产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共考察了59台道路照明灯具,其中效率低于70%者只有2台、占3.4%,因此将道路照明灯具的效率定为70%是很宽松的,按照常理还可以定得更高一些,但考虑到此次所考察及实测灯具在我国属于顶尖产品,照顾到国内目前的平均水平,不宜将效率标准定得过高。关于泛光灯的效率,综合了44台灯具实测结果和灯具企业所提供样本数据,效率低于65%的有8台,占18.2%,故将泛光灯效率确定为65%也是合理的,提高对灯具效率的要求也是利于灯具行业的发展。

    7.2.4 气体放电灯的功率因数一般在0.4~0.6,可通过实施电容补偿或配用电子镇流器来予以提高。从经济合理的角度考虑,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在0.8~0.9为宜,本标准规定其不应小于0.85。

    7.2.5 在深夜普遍降低路面亮度(照度)是节能效果最为明显的一项措施。采取过和正在采取这种措施的国家也不少。由于深夜车流量小,应该普遍推行这种措施。但是,在居住区不宜推行这种措施。其理由是:

    (1) 居住区夜间行人的安全和住户的安全极为重要;

    (2) 该区的照度本来就不高,即使再行降低,节能效果也并不明显。

    因此,主要应该在主干路、次干路采取这一措施。实施这一措施的办法包括:

    ① 采用双光源灯具是一种合理的办法。深夜的交通流量小,关闭一支光源,既可以达到节能目的,又不影响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

    ② 也可以采用深夜能自动降低路灯光源功率的装置,如双功率镇流器或有载调压变压器等。 ③ 采用深夜关掉不超过半数灯具的办法,其优点是简单使用,缺点是会道路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降低。采取这种办法时要注意的是不允许关掉道路纵向相邻的两盏灯具,以避免均匀度降低得过多。

    7.2.6 选择合理的控制方式,采用具有可靠度高和一致性好的控制设备也是一项重要的节能措施。控制方式选择得合理,控制设备质量可靠,做到需要开灯时能即刻开启,需要关灯时马上就能关闭,这样才能准确控制全年的灯具燃点时间,达到节能目的。

    7.2.7 清扫和维护灯具等照明设备对节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对灯具来说,若能按半年或一年周期进行一次彻底擦拭的话。保持0.65以上的维护系数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若长期不进行擦拭或擦拭做得不彻底,同时灯具的防护灯具又较低的话,其维护系数甚至有可能减低到0.3~0.4。即可以通过擦拭灯具来提高光源光通量利用率,这样就有可能在满足照明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选用功率较小的光源,从而达到节能的目的。

    城市照明设计标准

    国庆特辑——“光”辉中国

    中国城市照明设计标准及规范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所  赵建平  肖辉乾

    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各行各业都要认真做好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工作,道路照明行业也不能例外。和国家的“十一五”规划要求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相适应,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了《“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明确要求“以2005年底为基数,年城市照明节电目标5%,5年(2006~2010年)累计节电25%”。 城市照明标准和法规是进行城市照明建设的依据,是评价照明工程设计方案和照明效果好坏的重要准则。必须按标准规范办事的原则应引起设计、建设和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

    理。

    3、《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

    电高峰时段,城市景观照明、娱乐场所霓虹灯等要减少用电。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除重大的庆祝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08.8.1)

    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减少城市照明用电、加强照明节电管

    国家的政策与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08.8.1)

    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试行间隔开灯,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路灯。在用

    财政补贴重点支持高效照明产品替代在用的白炽灯和其它低效照明产品,主要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T8、T5型)和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电光源产品,半导体(LED)照明产品,以及必要的配套镇流器。国家采取间接补贴方式进行推广,即统一招标确定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企业及协议供货价格,财

    建设科技

    城市照明节能・

    标准篇

    政补贴资金补给中标企业,再由中标企业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最终受益人是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

    4、《“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建办城 [2006]48号

    以2005年底为基数,年城市照明节电目标5%,5年(2006~2010年)累计节电25%。

    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5]234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函[2004]204号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4~2008年,相继制定了十个有关照明节能的文件。

    表2 我国城建标准体系的城市照明标准及规范

    设计标准及规范编制的主要原则

    标准及规范制订的指导思想是满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以人为本,创造良好的光环境;反映我国的照明技术进步,推进绿色照明工程的实施;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前瞻性;促进优质、新型、高效照明器材的发展和应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量向国际标准靠拢。

    力争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修方便、使用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障健康、绿色照明。

    光源能效标准

    1997年,我国开始了照明产品能效标准的研究工作,并于1999年11月正式发布我国第一个照明产品能效标准GB17896-1999《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之后,我国加快了照明产品能效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先后组织研究制定了自镇流荧光灯、双端荧光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以及高压钠灯镇流器、金属卤化物灯镇流器、单端荧光灯能效标准。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正式发布的照明产品能效标准已有8项。(见表1)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讲,我国照明产品能效标准的研究水平已位居世界前列。

    表1 我国已制定的照明产品能效标准

    设计标准及规范的主要内容

    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 200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为行业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新的技术标准。新的标准完善了对道路照明标准的规定;借鉴国外道路照明的研究成果,使我国的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靠拢;增加道路交会区和人行交通道路的照明规定,增加节能标准和指标,提出对影响道路交通的非功能性照明的限制等内容。

    (1)照明数量及质量指标

    城市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见表3);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见表4);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见表5)。

    (2) 照明节能指标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采用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我国的照明产品能效等级均分为3级:1级是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市场上只有少数产品能够达到,是目标能效值;2级是国内先进、高效产品,是节能评价值,达到2级及以上的产品经过认证可以取得节能认证标志;3级以下为淘汰产品,禁止在市场上出售,是能效限定值。

    6

    的规定。

    表3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设计、施工标准及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我国的城建体系标准管理和要求非常严格,先后编制了建设标准体系,围绕标准体系组织编制了相关的城市照明设计标准,对我国城市照明的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和指导

    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

    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正式发布的城市照明标准及规范有4项。(见表2)标准的研究水平位居世界前列。

    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

    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建设科技

    国庆特辑——“光”辉中国

       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

    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3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表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表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注: 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表6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注:1 灯具的高度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3)其他照明节能措施

    ① 应按本标准第3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合理选定照明标准值。

    ② 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提出多种符合照明标准要求的设计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从中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又节约能源的最佳方案。

    ③ 照明器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光源及镇流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b) 选择灯具时,在满足灯具相关标准以及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0%;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65%。

    ④ 气体放电灯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

    ⑤ 除居住区和少数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选择下列措施降低路面亮度(照度):

    (a) 采用双光源灯具,深夜时关闭一只光源;(b) 采用能在深夜自动降低光源功率的装置;

    (c) 关闭不超过半数的灯具,但不得关闭沿道路纵向相邻的两盏灯具。

    ⑥ 应选择合理的控制方式,并应采用可靠度高和一致性好的控制设备。

    ⑦ 应制定维护计划,宜定期进行灯具清扫、光源更换及其他设施的维护。

    2、《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 - 2008)《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CJJ/T 163 - 2008)为行业标准,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新的技术标准。新的标准借鉴国内外夜景照明的研究成果,使我国的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靠拢。根据不同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提出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

    (1)照明数量及质量指标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景观元素的照明评价指标应采取亮度或与照度相结合的方式,不同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见表7);步道和广场等室外公共空间的

    注:1 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E1~E4区)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

        2 为保护E1区(天然暗环境区)生态环境,建筑立面不应设置夜景照明。

    注: 1 本表仅适用于高压钠灯,当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时,应将表中对应的LPD值乘以1.3。    2 本表仅适用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

        3 设计计算照度高于标准值时,LPD值不得相应增加。

    表7 不同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建筑物泛光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

    建设科技

    城市照明节能・标准篇

     广场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标准值

    照明评价指标宜采用地面水平照度(简称地面照度Eh)和距地面1.5m处半柱面照度(Esc)。广场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标准值(见表8);公园公共活动区域的照度标准值(见表9);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告与标识照

    注:1 人行道的最小水平照度为

    2~5lx;2 人行道的最小半柱面照度为2lx。

    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见表10)。

    (2)照明节能指标

    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采用功率密度值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其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11的规定。

    (3)其他照明节能措施

    ① 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性质、环境区域亮度、表面装

    表9  公园公共活动区域的照度标准值

    表10 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告标识照明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c

    2)

    饰材料及所在城市的规模等,确定照度或亮度标准值。

    ②应合理选择夜景照明的照明方式。

    ③ 选用的光源应符合相应光源能效标准,并应达到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④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镇流器按光源要求配置,并应符合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注:环境区域(E1~E4

    区)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

    进行。

    ⑤应采用效率高的灯具。

    ⑥气体放电灯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⑦应合理选用节能技术和设备。

    ⑧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⑨ 应建立切实有效的节能管理机制。

    表11 建筑物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

    作者简介:

    赵建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副所

    长、中国照明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照明学会室外照明专业委员会主

    任。长期从事建筑照明的标准制订、科研课题研究以及照明节能的设计、评估及诊断,作为主编完成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2004)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

    (JGJ 153—

    2007)、

    《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JGJ/T 163—

    2008)及《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JGJ/

    T119—

    2008)

    注:1. 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E1~E4区)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

    进行;

        2. 为保护

    E1

    区(天然暗环境区)的生态环境,建筑立面不应设置夜景照明。

    建设科技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2项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备案的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建标标备便[2006]140号

    【颁布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2006-12-28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建设部(已撤销)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2项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6]140号)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你单位“关于报送城镇建设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备案材料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所报2项城镇建设行业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J627-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628-2006

    该2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编制说明

    为了适应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确保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质量,2004年6月,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对市园林局下达了编写《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的任务,在市建委的指导和帮助下,天津市园林管理局有关部门进行了编写。

    在编写的工程中,编写人员对我市的道路绿化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分析,也考察了北京、上海的道路绿化情况。参照国家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程》(CJJ75-97)并结合天津城市道路的实际情况,编写出初稿,并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了对初稿意见,在吸取有益的建议后,完成了本标准的送审稿,最后天津市建委对本规程组织了专家评审会。在充分采纳评审会专家的意见后,最终定稿,并定名为《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本标准共9章及附录。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道路绿化、道路分车带(岛)绿化、立交桥绿化、行道树种植、种植土和灌溉水质要求、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录B 1道路绿化植物选择、附录B 2道路绿篱植物选择、附录B3行道树选择、条文说明。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需修改和补充建议,请与天津市园林管理局科技处联系,(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1 总 则

    1.1 为全面实施建设“绿色天津”的总体规划,发挥好城市道路绿化在改善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的作用,规范城市道路行道树栽植和道路绿地、绿化隔离带规划、设计、施工,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城市建成区内新建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旧路拓宽改造可参照执行。

    1.3 本标准编制参照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天津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

    1.4 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1 道路绿地Greenland on road

    指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两侧的绿地、隔离带(岛)、行道树和行道树绿带。

    2.2 道路绿地率Greenery ratio in roads

    指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所有绿地面积占道路规划总面积的百分比。

    2.3 通透式配置Arrangement of ornamental plant in open way

    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植方式。

    2.4 胸径Diameter of trunk

    指树木主干离地表面1.3 m处的直径。

    2.5 种植土Soil for planting

    理化性质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2.6 种植土层厚度Thickness of planting Soil Layer

    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2.7 种植穴(槽)Plant hole and Trough

    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的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2.8 分枝点高Height of trunk

    指树木从地表面到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 一般规定

    3.1 适地适景、因地制宜原则。应依据绿地的地形和周边环境造景。布局构图宜自然则自然,宜规则则规则。适地适树,适地适草。

    3.2 乡土树种为主、植物多样性及体现地方特色原则。从天津自有的自然环境、物候和地域特点出发,应以乡土树种为主,与植物多样性相结合,体现地方特色。运用植物的多样性营造景观的多样性。

    3.3 群落设计、复层栽植、植物造景为主原则。以乔木为主,彩叶树种与绿叶树种结合,突出树木的季相变化。

    3.4 以人为本、整体和谐原则。达到庇荫、滤尘、减噪、利于诱导行车视线、减少驾驶员视觉疲劳、改善环境和美化景观。

    3.5 保护原有树种资源原则。在道路改建规划中应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尽量保留和利用道路两侧野生和半野生自然地被的自然生境。

    3.6 节约资源原则。道路绿化方式应有利于节水、节能、降低养护管理成本。

    3.7 确保车辆行人安全原则。道路绿化应符合行人、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3.8 道路绿化在植物选择、配置和绿化效果的体现上应遵循远近期结合原则。

    3.9 市树、市花优先选择的原则。在道路绿化中注意市树、市花的应用。

    3.10道路绿化应具备必需的灌溉设施,必需满足植物生长的最低土层厚度和必须的营养面积的肥力,栽植基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3.11道路临时性绿化应根据绿地存在的时间长短,本着节约和再利用的原则。乔木的胸经在3cm以上即可。

    4 道路绿化

    4.1 新建道路绿地率应达到以下指标

    4.1.1规划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4.1.2规划红线宽度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1.3规划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4.1.4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4.2 绿地种植结构应符合以下指标

    4.2.1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彩叶树种与一般树种合理搭配。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之比宜为1:4. 常绿灌木与落叶灌木之比宜为1:3。

    4.2.2 绿地面积在5000m2以上可适当设计小品,道路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化总面积的70%。

    4.2.3 1000 m2以上绿地每百平方米绿地乔木数不少于3株。一般景观路段每万平方米植物种类不少于20种,重要景观路段每万平方米植物种类不少于30种。

    4.3 20m以上宽的绿带可设计适当的片林。

    4.4 市郊区道路绿带宜保留适当的野生地被植物。

    4.5 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4.6 毗邻河道的道路,其绿化应结合环境条件,突出自然景观特色。

    4.7 适于道路绿化的园林植物可参考附录B。

    5 道路分车带(岛)绿化

    5.1 道路分车带(岛)绿化必须服从行车安全要求。

    5.2 主干道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宜小于1.2m。

    5.3 中间分车绿带的培植宜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1.5m之间的

    范围内,植物的树冠应枝叶繁茂,其株距不宜大于冠幅的5倍。

    5.4 因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植。

    5.5 绿篱植物应符合以下标准:5.5.1 应选用枝条繁茂密厚、分蘖力强、病虫害少和易管理、绿色期长、耐修剪的品种。5.5.2 绿篱植物高度应控制在90cm以下。

    5.5.3 常绿与落叶植物、彩叶与一般植物结合。

    5.5.4 绿篱的株行距应均匀,株型丰满面应向外,高度一致,并留出养护通道。

    5.5.5 绿篱栽植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绿篱种植槽规格(宽x深cm) 表5.5.5

    单行双行多行

    40×4060×4030n×40

    注:n表示绿篱的行数

    适于道路绿化的绿篱植物可参考附录B。

    5.6 道路分车带绿化植物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应符合表5.6的规定。

    栽植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 表5.6

    植物类型 草本花卉 草坪地被 小灌木 大灌木 浅根乔木 深根乔木

    土层厚度(cm)30 30 40 60 90 150

    5.7 道路分车带绿化栽植成活率应达到95%,缺株应及时进行补栽。

    5.8 道路分车带宽度小于3m的,宜采用低矮灌木和地被植物配植,高度应控制在90cm以下。道路分车带宽度3~5m可增加灌木和小乔木。道路分车带宽度大于10m,可进行复层式配置。

    5.9 道路分车岛绿化面积在300m2以下的,且宽度小于10m的,应选择低矮地被植物,整体高度应低于90cm。面积在300m2以上,且宽度大于10m的分车岛绿化,可进行复层配置。

    6 立交桥绿化

    6.1 立交桥绿化应充分利用环境空间复层栽植。乔灌花草相结合,形成层次丰富、培植合理、季相鲜明、自然和谐的绿化群落,设计风格应以疏朗开阔为主。

    6.2 桥下绿地内应选择种植耐荫植物。适于天津城市的耐荫植物可参考附录B。

    6.3 立交桥的墙体和桥墩宜进行垂直绿化,可选择吸附力强的爬藤植物。

    6.4 立交桥的坡地、台地和较大面积的挡土墙应种植草坪、藤本或灌木,护坡固土。

    6.5立交桥附属的大型绿地规划设计应参照《公园设计规范》(CJ48-92)的有关规定。

    7 行道树的种植

    7.1 行道树树种选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抗逆性强,树型成型性好,易形成直立的主干,冠大荫浓,分蘖性好,寿命长,根系发达,不污染环境,耐修剪,具有良好观赏价值。

    7.2 行道树出圃要求:规格一致、树形周正、根系符合移植要求、植株健壮、无病虫害、主干通直。

    7.3 行道树的规格及种植条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7.3.1道路两侧应同时绿化,形成对称。

    7.3.2 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同一路段行道树树种应相同。不同路段的绿化树种及形式宜有所变化。

    7.3.3 主干道种植行道树胸径要求:快长树不宜小于15cm;慢长树不宜小于10 cm;次干道种植行道树胸径要求:快长树不宜小于10cm;慢长树不宜小于8 cm。

    7.3.4 机动车行驶道路行道树分枝点应在3m以上,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7.3.5 行道树株距不应小于4 m。

    7.3.6 行道树种植后,宜铺设透气材料、加树篦(透气护栅)。

    7.3.7 行道树生长所必需最低土层厚度应达到浅根乔木不低于90 cm;深根乔木不低于150 cm。

    7.3.8 栽植穴(槽)要求:树穴尺寸不小于1.5mx1.5m,栽植槽宽度不小于1.2m。具备条件的,行道树种植应采用种植带。

    7.3.9 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植。

    7.4 行道树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缺株应及时进行补植。

    7.5 行道树的种植季节,应根据其习性及物候期选择适宜种植时期进行。落叶树种植应在休眠期进行。树木生长季节栽植必须按照《天津城市绿化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实施。

    7.6 行道树种植应符合定点放线要求,树型丰满面迎着主要方向,相邻植株规格应近似,树木种植后应保持直立,栽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倒伏。浅根性树种必须设永久性支护。

    7.7 适于天津城市的行道树可参考附录B。

    8栽植土和灌溉水质要求

    8.1 栽植土应符合下列要求:栽植土pH应为6.5~8.5之间,全盐含量不得大于0.3%,土壤容重应在

    1.45g/cm3以下,土质应疏松不板结,土块易捣碎,不得含胶泥块及草根杂物等。栽植穴(槽)应施足腐熟有机肥。名贵树木种植应根据其习性,采取特殊的改土措施。

    8.2 浇水应采用pH值和矿化度等理化指标符合树木生长需求的水源,保证水源的pH值在5.5~8.0之间,矿化度在0.25g/L以下。绿地灌溉用水应充分利用中水资源。

    9 道路绿化与相关设施

    9.1 道路绿化与架空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在道路绿地和行道树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线。

    9.1.2 必须在道路绿地上方设置架空线时,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9.1.2的规定。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9.1.2

    电压(Kv) 1~10 35~110 154~220330

    最小垂直距离(m)1.53.03.54.5

    9.2 道路绿化与地下管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新建道路或经改建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其绿化乔灌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9.2.1的规定。

    绿化乔灌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 表9.2.1

    管线名称 距乔木中心距离(m)距灌木中心距离(m)

    电力电缆 1.0 1.0

    电力电缆(直埋) 1.0 1.0

    电信电缆(管道) 1.5 1.0

    给水管道 1.5 -

    雨水管道 1.5 -

    污水管道 1.5 -

    燃气管道 1.2 1.2

    热力管道 1.5 1.5

    排水管道 1.0 -

    9.2.2遇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表9.2.1规定的标准时,其绿化乔灌木根颈中心距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距离可采用表9.2.2的规定。

    绿化乔灌木根颈中心距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距离 表9.2.2

    管线名称 距乔木根颈中心距离(m)距灌木根颈中心距离(m)

    电力电缆 1.0 1.0

    电力电缆(直埋) 1.0 1.0

    电信电缆(管道) 1.5 1.0

    给水管道 1.5 1.0

    雨水管道 1.5 1.0

    污水管道 1.5 1.0

    9.2.3 行道树绿带、分车带及两侧绿地垂直下方不得敷设除灌溉管线外其他管线。

    9.3 道路绿化与其他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9.3.1 绿化乔灌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9.3.1表规定。

    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距离 表9.3.1

    设施名称至乔木中心距离(m)至距灌木中心距离(m)

    低于2m围墙 1.0 -

    挡土墙 1.0 -

    路灯杆柱 2.0 -

    电力、电信杆柱 1.5 -

    消防栓 1.5 2.0

    测量水准点 2.0 2.0

    9.4 道路绿化排灌设施

    9.4.1道路绿地应有排水及灌溉设施。

    9.4.2 严禁冬季降雪后将立交桥桥和高架路上的融盐雪水直接排入绿地。立交桥桥和高架路所排的污水必须有直排管道排入道路收水井中。

    9.4.3重盐碱地区道路绿化的排盐碱设施应符合《天津市城市绿化施工技术规程》DB29-68-2004的规定。

    9.5 道路绿地无障碍设施

    9.5.1 道路绿地无障碍设施应符合《城市道路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定。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4.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符合„„的规定。

    附录B 天津城市道路绿化植物选择参考名录

    1.乔木类(落叶74 +常绿12 = 86种)

    (1)落叶乔木(74种)

    适用树种(51种):绒毛白蜡、国槐、臭椿、毛白杨[♂]、悬铃木、千头椿、馒头柳[♂]、垂柳[♂]、旱柳[♂]、金丝垂柳、栾树、泡桐、合欢、刺槐、红花刺槐、丝绵木、榆树、皂荚、杜梨、香椿、构树[♂]、黄金树、梓树、火炬树、君迁子、柿树、枣树、桂香柳、中国白蜡、龙爪槐、垂枝榆、龙爪桑、垂枝卫矛、龙爪柳、龙爪枣、山楂、苹果树、梨树、桃树、杏树、桑树、蝴蝶槐、朝鲜槐、香花槐、金枝国槐、西府海棠、梨花海棠、海棠果、木瓜海棠、碧桃、红叶李。

    可用树种(23种):金叶国槐、金叶刺槐、银杏、核桃、青桐、元宝枫、杜仲、新疆杨、银白杨、青杨、小叶杨、盐肤木、江南槐、苦楝、枫杨、紫(白)玉兰、辛夷、楸树、金叶臭椿、杂交马褂木、暴马丁香、榔榆、稠李。

    (2)常绿乔木(12种)

    适用树种(9种):桧柏、雪松、龙柏、云杉、河南桧、西安桧、黑松、侧柏、翠柏。可用树种(3种):白皮松、大叶女贞、蜀桧。

    2.花灌木类 (落叶62 +常绿13 = 75种)

    (1)落叶品种(62种)

    适用品种(44种):山桃、红叶桃、垂枝桃、金银木、榆叶梅、黄刺玫、珍珠梅、茶??子、紫叶矮樱、锦带花、紫(白)丁香、木槿、连翘、石榴、日本小檗、紫叶小檗、紫薇、贴梗海棠、紫荆、猬实、玫瑰、金叶女贞、水蜡、小叶女贞、红瑞木、天目琼花、多花蔷薇、美人梅、月季(含大花、丰花、微型、地被类)、柽柳、紫穗槐、白刺花、胡枝子、接骨木、太平花、枸杞、花椒、华北香薷、文冠果、金雀梅、锦鸡儿、大花溲疏、小花溲疏、海州常山。

    可用品种(18种):棣棠、迎春、平枝?兆印⒁?芽柳、黄栌、美国红栌、绣线菊、酸枣、牡丹、扁担木、无花果、山茱萸、白鹃梅、雪柳、山梅花、小紫珠、小叶丁香、达旦忍冬。

    (2)常绿品种(13种)

    适用品种(7种):砂地柏、剑麻、铺地柏、胶东卫矛、大叶黄杨、金心大叶黄杨、早园竹。 可用品种(6种):千头柏、洒金柏、小叶黄杨、朝鲜黄杨、锦熟黄杨、北海道黄杨。

    3.藤本类 (落叶11 +常绿6 = 17种)

    适用品种(11种):紫藤、五叶地锦、爬山虎、美国凌霄、藤本月季、葡萄、金银花、山荞麦、鸡矢藤、南蛇藤、蛇葡萄。

    可用品种(6种):木香、三叶木通、葛藤、扶芳藤、常春藤、葛枣猕猴桃。

    天津城市道路绿化树种分类应用参考名录

    1.行道树种[30种]:绒毛白蜡、国槐、臭椿、千头椿、悬铃木、毛白杨[♂]、垂柳[♂]、旱柳[♂]、馒头柳[♂]、栾树、泡桐、合欢、刺槐、红花刺槐、中国白蜡、龙爪槐、榆树、垂枝榆、蝴蝶槐、杜梨、构树[♂]、丝绵木、君迁子、△新疆杨、△银白杨、△青杨、△小叶杨(注:[♂]表示雄株;△表示应考虑立地条件,以下同)

    2.色叶(枝)树种[39种]:●(色叶树种)金叶国槐、银白杨、新疆杨、金叶刺槐、红叶李、红叶桃、△美人梅、桂香柳、金叶臭椿、红叶臭椿、金叶女贞、紫叶小檗、美国红栌、紫叶矮樱、平枝?兆印⒁?芽柳、金心大叶黄杨、洒金柏。●(秋色叶树种)栾树、银杏、柿树、君迁子、杂交马褂木、火炬树、丝绵木、垂枝卫矛、△元宝枫、黄栌、△绣线菊、日本小檗、茶??子、爬山虎、五叶地锦。●(色枝树种)金枝国槐、红瑞木、棣棠、迎春、山桃、柽柳。

    3.观果树种[51种]:臭椿[♀]、构树[♀]、栾树、柿树、枣树、海棠(属)、木瓜海棠、皂荚、丝绵木、△核桃、杜梨、君迁子、桑树、火炬树、△黄金树、△梓树、△楸树、△元宝枫、△青桐、△枫杨、山楂、苹果、梨、桃、杏树、龙爪桑、龙爪枣、垂枝卫矛、金银木、石榴、文冠果、△天目琼花、观果蔷薇、茶??子、紫薇、紫荆、猬实、水蜡、接骨木、△山茱萸、黄刺玫、小檗(属)、△小紫珠、海州常山、枸杞、花椒、平枝枸子、葡萄、紫藤、鸡矢藤、葛枣猕猴桃。(注:[♂]表示雌株)

    4.观花树种[81种]:●(春花28种)山桃、迎春、连翘、榆叶梅、丁香(属)、紫荆、黄刺玫、碧桃、西府海棠、贴梗海棠、梨花海棠、茶??子、棣棠、金雀梅、锦鸡儿、接骨木、文冠果、银芽柳、苹果树、梨树、杏树、△美人梅、杜梨、泡桐、△紫(白)玉兰、△辛夷、△杂交马褂木、紫藤。●(春夏花50种)日本小檗、金银木、山楂、多花蔷薇、玫瑰、猬实、柽柳、△绣线菊、白刺花、红瑞木、锦带花、海仙花、△溲疏、△牡丹、平枝?兆印⑻?平花、桂香柳、△天目琼花、△黄金树、△梓树、△楸树、合欢、栾树、国槐、龙爪槐、蝴蝶槐、香花槐、△江南槐、太平花、刺槐、红花刺槐、△大叶女贞、水蜡、小叶女贞、接骨木、火炬树、紫穗槐、剑麻、木香、石榴5-8、月季5-11、胡枝子、珍珠梅6-10、木槿7-9、紫薇7-9、华北香薷7-10、金银花5-9、藤本月季5-10、美国凌霄6-9、鸡矢藤7-8。●(夏秋花3+11种)盐肤木、山荞麦、石榴5-8、月季5-11、胡枝子6-8、珍珠梅6-10、木槿7-9、紫薇7-9、华北香薷7-10、金银花5-9、藤本月季5-10、美国凌霄6-9、鸡矢藤7-8、海州常山8-10。

    5.耐荫树种[35种]:大叶黄杨、珍珠梅、天目琼花、爬山虎、五叶地锦、迎春、金银木、棣棠、水蜡、小叶女贞、杜仲、剑麻、银芽柳、朝鲜槐、太平花、红瑞木、海州常山、山荞麦、龙柏、盐肤木、△白皮松、△云杉、△侧柏、△大叶女贞、△青桐、△苦楝、△枫杨、△紫(白)玉兰、△辛夷、△荚迷、△无花果、△小叶黄杨、△早园竹、△常春藤、△扶芳藤。

    6.耐盐碱树种[64种]:杜梨、构树、臭椿、绒毛白蜡、千头椿、中国白蜡、旱柳、馒头柳、榆树、栾树、泡桐、刺槐、桂香柳、枣树、桑树、皂荚、丝绵木、合欢、杜仲、君迁子、盐肤木、火炬树、山桃、新疆杨、桧柏、龙柏、柽柳、紫穗槐、金雀梅、锦鸡儿、多花蔷薇、金银木、白刺花、木槿、石榴、胡枝子、接骨木、月季、西府海棠、金叶女贞、水蜡、小叶女贞、紫(白)丁香、暴马丁香、华北香薷、海州常山、△碧桃、榆叶梅、黄刺玫、珍珠梅、锦带花、紫叶小檗、红叶李、胶东卫矛、砂地柏、剑麻、大叶黄杨、△早园竹、五叶地锦、鸡矢藤、爬山虎、美国凌霄、金银花、山荞麦。

    7.绿篱植物[22种]:大叶黄杨、金叶女贞、紫叶小檗、桧柏、龙柏、侧柏、多花蔷薇、柽柳、紫穗槐、榆树、日本小檗、水蜡、小叶女贞、黄刺玫、珍珠梅、△紫叶矮樱、木槿、胶东卫矛、△洒金柏、△小叶黄杨、△朝鲜黄杨、△锦熟黄杨。

    8.木本地被[29种]:日本小檗、紫叶小檗、金叶女贞、水蜡、小叶女贞、平枝?兆印㈣吡?、迎春、△紫叶矮樱、桧柏、龙柏、砂地柏、△洒金柏、△铺地柏、△侧柏、剑麻、大叶黄杨、△小叶黄杨、△锦熟黄杨、△朝鲜黄杨、胶东卫矛、月季(丰花、微型、地被型)、多花蔷薇、金枝国槐、红瑞木、五叶地锦、爬山虎、△扶芳藤、△常春藤。

    9.草本宿根地被[21种]:萱草、矮景天、费菜、丁香红荷兰菊、一枝黄花、粉八宝、芍药、假龙头、△千屈菜、马薄荷、△玉簪、石刁柏、德国鸢尾、蓍草、勋章花、常夏石竹、白三叶、小冠花、马蔺、萎陵菜、百脉根、(大花秋葵、山荞麦、石竹、少女石竹、皱叶剪秋罗、荷包牡丹、红花酢浆草、宿根福禄考、加拿大美女樱、马薄荷、草本象牙红、桔梗、荷兰菊、金鸡菊、大丽花、天人菊、黑心菊、玉带草、花叶芦竹、土麦冬、蝴蝶花、香妃鸢尾、大花美人蕉、火炬花、紫斑风铃草)。

    10.藤本植物[15种]: 猕猴桃、紫藤、扶芳藤、藤萝、南蛇藤、金银花、美国凌霄、凌霄、 五叶地锦、三叶地锦、蛇葡萄、山葡萄、葡萄、藤本月季、山荞麦。

    11.月季适栽品种[70种]:●杂交茶香月季[47种]:(红色系)红和平、萨蒙莎、白金、歌星、吉普赛女郎、米朗、口红、赞歌、自由、美国骄傲、美国明珠、香云、露士美。(橙黄色系)黄和平、新星、圣普朗斯、坤特、金牌、金徽章、金奖章、白兰地、威士忌、大奖章、杰乔依、月季夫人。(粉色系)粉和平、粉后、月亮女神、信用、法国花边、全美小姐。(白色系)肯尼迪、荣誉、白闪电、坦尼克。(复色系)雪火、奥西利亚、芝加哥和平、朝云、荣光、我爱、摩纳哥公主、彩云、红双喜、阿林卡、游园会、雅典娜。●丰花月季[10种](红色)曼海姆宫殿、霍尔斯坦、小步舞曲、红帽子、黑火、山激情。(黄色)金色赫尔斯坦、金玛利。(粉色)赫尔恩。(白色)冰山。●藤本月季[7种]御用马车(深红色)、多特蒙特(红色)、至高无上(深红色)、大游行(深粉色)、金秀娃(黄色)、光谱(深黄色)、橘红色火焰(橘红色)。●地被月季[4种]红梅朗、粉梅朗、白梅朗、绿浪(白色)。●微型月季[2种]奥林杰(红色)、什样锦(复色)。

    12.一年生草花[26]:矮牵牛、一串红、万寿菊、四季海棠、藿香蓟、鸡冠花、三色堇、金鱼草、天竺葵、雏菊、洋风仙花、百日草、旱金莲、彩叶草、波斯菊、千日红、美人蕉、银叶菊、一串蓝、地肤、蜀葵、金盏菊、二月蓝、蓝香芥、西洋滨菊、紫茉莉

    13.草坪草:[7]野牛草、黑麦草、早熟禾、剪股颖、高羊茅、大羊胡子草、小羊胡子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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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美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总述

    IES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北美照明工程学会(IESNA)根据灯具的光度特性、最大光强50﹪照射到路面的距离,及最大光强值 给道路及区域性照明器材进行了定义。以下分类可供设计者参考:

    IES分类——道路的横向配光,以最大光强50﹪形成的轨迹所覆盖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类: Ⅰ: 覆盖的道路横向路宽,及人行道侧路宽为灯具高度的1.0倍內

    Ⅱ: 覆盖的道路横向路宽为灯具高度的1.0至1.75倍之间

    Ⅲ: 覆盖的道路横向路宽为灯具高度的1.75至2.75倍之间

    IV: 覆盖的道路横向路宽为灯具高度的2.75倍以上

    V: 覆盖各方向均能获得路宽为灯具高度的1.0倍以內

    IES分类——道路纵向配光,可分为短分布,中分布及长分布,具体分类如下: 超短分布,灯具最大光强照射至路面的距离为灯具高度的1.0倍内

    短分布,灯具最大光强照射至路面的距离为灯具高度的1.0至2.25倍

    中分布,灯具最大光强照射至路面的距离为灯具高度的2.25至3.75倍

    长分布,灯具最大光强照射至路面的距离为灯具高度的3.75至6倍

    超长分布,灯具最大光强照射至路面的距离为灯具高度的6倍以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山西省《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八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建标标备便[2008]127号

    【颁布日期】:2008-11-11

    【生效日期】:2008-11-1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山西省《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八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8]127号)山西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山西省〈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八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该八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J11273-2008 《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J11274-2008 《城市绿化常用苗木标准》 J11275-2008《大树移植技术规程》 J11276-2008 《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规程》 J11277-200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J11278-2008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J11279-2008《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J11280-2008 该八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城市路灯节能设计标准

    城市路灯节能设计标准

    时间:201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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