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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管理法全文|2018年治安管理处罚法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19-09-09 点击:
    [法律法规]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阅读全文】

    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03年5月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单位是指下列单位或场所: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物的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 (二)历史纪念古建物; (三)保留有古建的宗教活动场所; (四)其他文物单位。 第三条 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经费的投入,确保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设文物管理部门的地(市)或县(市、区)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尚未建立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市、区)的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并接受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文物单位发生火灾,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文物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每年的12月中旬以前与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自治区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所管辖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地(市)行署(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2月底以前与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地(市)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县(市、区)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及其所管辖的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月上旬以前与县(市、区)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县(市、区)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所管辖的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本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县级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备案。 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与文物(文化)或者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内容,在每年的1月中旬以前与单位内部的主要责任人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各主要责任人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文物单位应当将与单位内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自治区各级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文物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履行情况。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应的执法证件。 文物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 文物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配备必需的灭火器材和报警设施。 第九条 有门票收入的文物单位每年应当将门票收入的10%留在本单位,作为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专项经费;没有门票收入的文物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适当的消防安全专项经费。 消防安全专项经费,分户核算,专门用于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购置、更新、维护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支出。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文物(文化)管理部门及文物单位上年度的消防安全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文物单位和宗教职业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应当做到: (一)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确保消防安全,维护消防设施; (三)参加消防知识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 (四)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责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一切消防安全患; (五)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立即组织扑救和引导人员疏散;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文物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在文物单位内活动的信教群众、游客及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发现火情时,应当迅速报警,并按照工作人员或宗教职业人员的引导迅速疏散。 第十二条 文物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设置消防供水、火灾报警等设施,配置移动式灭火器材,并定期维护、测试。 有城市供水管道的文物单位,消防供水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在没有城市供水管道或水量不足的文物单位,应当修建足够容量的消防水池,并配备必要的消防给水设施。 文物单位附近有天然消防水源的,应当妥善维护,并在适当地点修建消防车取水点,保障消防用水。 第十三条 文物单位内的安全通道、消防车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任意堵塞或侵占。 第十四条 禁止游客等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火源等进入文物单位。 文物单位内禁止吸烟。 文物单位应当在经常通行处和重要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标志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信教群众携带火源进入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单位重点保护区的,文物单位工作人员和宗教职业人员应当向其说明和宣传文物单位内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告知其危害性,使信教群众主动配合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逐步树立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 文物单位主要殿堂等重点保护区内严禁生产、生活用火。 文物单位内生活用火,应当集中设置在安全地点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生活用火区与重点保护区之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禁止使用汽油、煤油等作为燃料。 第十六条 文物单位的主要殿堂内除照明、安全防护设备外,禁止安装使用其他电气设施。 文物单位内应当使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照明灯具(功率不得超过40瓦),照明灯具周围禁止有易燃物。 对已经安装使用的照明灯具,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改造或改装。 文物单位应当定期检测已经安装的电气设施,对不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电气设施应当及时更换。 承建安装、改造文物单位电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专业电气施工安装资格证书,并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施工。 第十七条 文物单位应当加强雷电防御工作,避免文物单位因遭受雷击而导致火灾事故。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地(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文物单位在进行修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总体设计方案中按照雷电防护装置的规范要求进行防雷专业设计,并将设计图纸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定期对文物单位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 在文物单位附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 文物单位内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区、办公区的,应当单独规划建设,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与文物单位的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条 禁止在文物单位的古建内堆放柴草、木料、油料等易燃可燃物;文物单位内堆放油料、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放置在安全地带。 地处林区的文物单位应当保留防火分隔带。 各级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建、园林、林业等部门在每年的火灾危险期内对文物单位周围35米内的枯树、荒草、杂物,及时进行清理、清除。 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单位内烧纸、点灯、焚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指定的消防安全区域内,指定专人看管或者采取定时巡逻等措施,并在明显处设置灭火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二)长明灯与易燃可燃物之间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香炉、酥油灯及其台座表面使用非燃烧性隔热材料制成; (四)香炉、酥油灯等应当与大殿及其他建的墙、柱、帷幕等易燃可燃物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指定专人每天定时清理香炉、酥油灯。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文物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制订防火安全措施并对拍摄时间、布景材料、用电方案、消防安全防护等作出规定,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拍摄活动; (二)指定专人负责拍摄现场和文物的消防安全工作,从文物(文化)及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除拍摄需要外,禁止吸烟、携带火源及其他易燃易爆物进入文物单位; (四)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布景; (五)禁止在有经书、书画、丝绸纺织物、帷幕、壁画等文物的古建内使用强光灯; (六)指定专人看护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应当避开易燃可燃物,易爆灯具应当配有防爆、防碎装置,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立即切断电源; (七)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消防给水设施; (八)道具、布景和其他拍摄器材使用后及时拆除。 第二十三条 文物单位需要修缮时,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文物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施工单位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并根据工程规模指定两名以上的防火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三)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 (四)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禁止擅自布设、牵引、搭接电线; (五)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在古建内使用砂轮、电焊及明火作业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相关作业证后,在防火员的现场监督下,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施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作业规程,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六)施工现场不得存放超过当天使用量的易燃易爆物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在施工现场外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七)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施工作业现场分装、调料; (八)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内搭建临时施工建。施工单位的办公、生活区应当就近设置在安全地带; (九)及时将施工使用后的废料、垃圾清出现场; (十)在施工现场明显处设置消防器材,施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 文物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对文物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文物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签订或不按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 (二)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职责的; (三)消防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职责不明确、不具体的; (四)不向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文物单位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物品进行妥善保管或处理;拒不改正的,禁止其入内。 文物单位不履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拍摄单位立即停止拍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终止其拍摄活动,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文物、文化、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完)

    安全管理办法文本

    目录

    第一章 概 述 ................................................................................................... 1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 ....................................................................................... 2

    第三章 安全管理体系 ....................................................................................... 2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3

    一、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 3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4

    (一)、项目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 4

    (二)、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 .......................................................... 5

    (三)、 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 6

    (四)、 副经理兼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责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 .......................................................... 7

    (六)、施工队长、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 8

    (七)、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 9

    (八)、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 10

    (九)、安全质量部安全生产责任 .......................................................... 10

    (十)、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 .......................................................... 11

    (十一)、设备物资部安全生产责任 ...................................................... 12

    (十二)、计划、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 12

    (十三)、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 ...................................................... 13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3

    四、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制度....................................................................... 16

    五、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 20

    六、特种设备装拆及检测制度................................................................... 21

    七、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防护用具和书面告知制度 .......................... 23

    八、安全检查考核制度 ............................................................................... 23

    九、现场危险源管理制度 ........................................................................... 26

    十、专项安全方案编制审批与施工制度 .................................................. 27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 28

    十二、事故报告制度 ................................................................................... 29

    十三、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30

    十四、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32

    十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39

    十六、安全质量月度例会制度................................................................... 39

    十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42

    十八、“三同时”制度 ............................................................................... 45

    十九、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 46

    第五章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 48

    第六章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 ......................................................................... 48

    第七章 附 表 ............................................................................................... 51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强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保障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经济效益与社会信誉,达到提高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项目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作为施工生产的永恒主题,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各个环节,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实现人、机、物、环境本质安全。

    三、项目部必须把安全生产确实纳入日常管理正常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以一把手负责制为核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基础,以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为手段,以安全教育培训为前题,以加大安全投入为保障,以健全和完善的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为保证,促进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四、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青银改扩建项目第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杜绝责任安全一般A类以上事故,杜绝责任职工死亡事故,杜绝火灾爆炸事故,杜绝责任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

    二、项目部必须按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目标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横向到职能部门,纵向到基层班组至每个员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制定有效措施,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年终考核,奖罚兑现。

    三、要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同经济承包责任制、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作为考核责任人业绩的重要内容,要与员工工资奖金分配,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规定安全生产指标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管理体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认真落实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二、建立安全保证组织机构

    1、项目部应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总工程师、项目部副经理、安全总监、各部室和各施工队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如下:

    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宋道刚

    副组长:吴忠良、崔新军、唐展学

    组 员: 吴 凯、王依涛、张永波、党庆涛、张艳波、廖 英、蒋 勇、

    于 良、李 川、周海超

    2、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机构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专职安检工程师,具体负责全管辖区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各施工队设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的人数比例占施工人员的1~3%。各工班设兼职安全员,建立纵成线、横成网的严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图见附图1)。

    三、建立安全保证体系

    项目部遵循“安全重于泰山,抓生产必须抓安全,以安全促生产”指导思想,按照“五项”(综合治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一票否决权、从严治理、标准化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图见附图2)。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项目部依法接受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和沿线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项目部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建立起严密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一)、项目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所负责承担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不违章指挥、制止冒险作业。

    2、认真监督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施工队伍三级安全教育、常规安全教育、季节转换及针对施工各阶段特点等进行各种形式安全教育;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班组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施工队伍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和持证上岗监督管理工作。

    4、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具体要求,设置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并组织维护;对所管辖施工现场中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完整、齐全、有效性负直接责任。

    5、经常检查所管辖施工队伍作业环境、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要求,认真落实书面安

    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接受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其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6、对工程项目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接受上级安全管理人员指导。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停止施工,人员、设备撤离危险区域,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7、发生因工伤亡和重大未遂事故必须停止施工,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对职工伤亡事故现场抢救工作,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上报,对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擅自撤除现场保护设施,强行复工。

    党工委书记曹战峰在安全生产管理上与项目经理宋道刚同责。同时负政治思想教育、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的领导责任。

    (二)、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

    1、协助项目经理落实安全生产法规,严格执行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则。

    2、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

    3、对存在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及时予以制止并消除隐患。

    4、组织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并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及防范措施。

    (三)、 常务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1、协助项目经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工程特点及施工性质,制定有针对性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主持监督其实施。

    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上级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提出的事故隐患和管理存在问题,应按照“三定”原则(定人、定时间、定措施)予以解决,并按时将解决情况向上级反馈。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生产,待隐患消除,报请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生产。

    3、坚持把安全管理作为工程管理重要内容,与施工生产同时进行。

    4、认真执行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目标和安全规则,合理配置人力、物资、机具、资金等安全生产要素。保证工程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5、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全过程,把安全生产摆在首位抓紧、抓好、抓实。

    6、进行施工平面图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安全、防火、防爆、防污染等于

    因素,做到分区明确,合理定位。

    7、发动群众,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经常听取广大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科学管理经验,及时表彰先进,严肃处罚事故责任者。

    8、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与伤员抢救工作,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虚报和故意拖延不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认真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发生重复事故。

    9、对分管工作内因违章指挥或决策失误而造成员工亡人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并对因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10、及时、如实报告施工安全事故。

    (四)、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分部的规章、制度等。在安全总监、部长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负责。

    2、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规则,编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重点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3、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贯标工作,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4、负责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和安全月(周)活动。

    5、组织抓好分部的日常安全教育,指导施工队和班组安全业务工作,按时上报安全报表和有关信息。对下进行安全检查,掌握安全生产状况,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防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7、组织编制重要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

    8、对存在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有权下令停工。

    9、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并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及防范措施。并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

    (六)、施工队长、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1、带领本队、班组员工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制止“三违”行为。

    2、认真坚持“三工”(工前交代、工中检查、工后讲评)制度,积极开展队、班组安全生产活动,作好队、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3、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学习,不断提高队、班组人员安技素质,做好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制止员工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本队、班组不能处理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4、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和安监(安全)人员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留隐患。

    5、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工程任务,有权拒绝施工,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领导或安监部门

    反映,待问题解决后方可复工。

    6、施工作业前要对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7、对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及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七)、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在班组长直接领导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刻苦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2、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按规定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在施工作业中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同时有责任劝阻他人违章作业。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防护用具;对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料等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

    4、作业前要对使用工具、机械、电气设备、作业环境安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5、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要积极参加专门培训,掌握本岗操作技能,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6、对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权建议改进,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对因违章操作、盲目蛮干或不听指挥而造成本人及他人人身伤害事故和经济损失承担直接责任。

    (八)、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1、专(兼)职安全员在项目部经理和施工队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上受工程指挥部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指导。

    2、协助项目部经理和施工队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防护措施,检查督促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安全施工作业。

    3、督促班(组)长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并做好安全日志。

    4、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纠正和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对违章违纪责任者有权按规定处以罚款。

    5、专(兼)职安全员必须持有统一颁发的安全员检查证,上岗时必须佩带标志,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6、对因失职而造成伤亡事故承担责任。

    (九)、安全质量部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监督劳动安全、人身安全及交通安全工作,对各项目部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订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

    3、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申报和评审工作。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施工生产场所安全现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5、组织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

    6、会同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全员劳动纪律,施工作业秩序,持证上岗,文明施工及对防护用品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辖区的安全报表和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十)、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

    1、根据工程特点和合同要求,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规范施工作业秩序,选定安全可靠施工方法,文明施工。

    2、组织科技攻关,积极推行“四新”技术,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参加安全大检查,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在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3、对于下列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等特殊项目,除制定项目总体安全技术保证计划外,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

    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1)、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槽)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2)、高大模板工程是指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米,或者跨度超过18米,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0千牛/平方米,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千牛/平方米的模板支撑系统;

    (3)、垂直运输机械设备、架设机具、脚手架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4)、施工临时用电;

    (5)、其他危险作业。

    (十一)、设备物资部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及物资管理规定。

    2、负责对物资管理人员,机械、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

    3、负责机械车辆和设备的调配验收、使用、检查、维修等管理及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采购供应符合设计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物资和器材,严格对危险品请领、贮存、保管和发放规定。

    5、参加由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造成伤亡事故调查与处理。

    (十二)、计划、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1、计划部门负责在编制施工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同时安排安全生产费

    用。

    2、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安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劳保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3、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手续。按规定拨付安全奖励经费,清收对事故责任单位或人员罚款。

    4、保障必要的安全投入资金,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十三)、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

    1、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对新工人、特殊工种、外部劳务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2、定期对作业场所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做好职业病健康防治工作,对因工伤残和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项目部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全员特别是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安全技能和自我防范意识,使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以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2、对新进场工人和调换工种职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3、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及起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

    知识教育。

    4、项目部要定期轮训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其中安环部长、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安全教育重点。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6、项目部对新进场工人(包括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初步安全教育。在做好新工人入场教育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全过程。根据接受教育对象不同特点,可采取办安全生产黑板报、宣传栏,书写安全标志和标语口号及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等方式进行。

    7、 在岗从业人员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

    ⑴、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

    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⑷、事故案例。

    8、新从业人员的“三级”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

    ⑴、一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建设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有关事故案例;

    ⑵、二级: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

    ⑶、三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

    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

    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

    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⑵、国家规定的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⑶、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⑷、本工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0、转岗、换岗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

    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⑵、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有关安全事故案例。

    11、季节性施工安全教育

    进入雨期及冬期施工前,在项目经理的部署下,由各施工队队长组织本区域内施工的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进行专门的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教育;时间不少于2小时。

    12、节假日安全教育

    节假日前后应特别注意各级管理人员操作者的思想动态,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教育、稳定他们的思想情绪,预防事故的发生。

    13、特殊情况安全教育

    施工项目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工程项目经理应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2小时。

    (1)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

    (2)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4)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5)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

    四、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制度

    1、安全技术交底分为项目部级安全交底、队(班组)级安全交底。

    2、交底内容

    ⑴、开工前,项目部总工、专业安全工程师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文件和上级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等资料,对下属施工队的施工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施工班组长和主要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填写《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交底的内容一般包括:

    ①、项目部的施工范围和主要内容,施工项目特点以及设计意图。 ②、项目部施工范围内的危险源特点、分布情况、危害性质、存在部位、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方法。

    ③、项目部的施工安全目标和保证措施。

    ④、上级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全部内容及要求。

    ⑤、项目部施工项目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交底及注意事项。 ⑥、项目部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施工工艺程序、安全防护、机械设备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等。

    ⑦、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

    ⑧、其他施工注意事项。

    ⑵、队(班组)在施工作业前,由队长或工班长根据项目部分部安全技术交底相关内容资料、作业指导书、施工图纸对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填写《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交底内容主要是具体施工过程的内容、安全防护方法、保证措施,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本队施工项目的内容、工程概况。

    ②、施工队安全技术交底的全部内容。

    ③、施工步骤、操作方法和采用新安全技术的操作要领,安全防护、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注意事项及操作规程。

    ④、其他施工注意事项。

    3、 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⑴、安全技术交底档案建立要求

    应将经过审批的各类安全技术交底以及施工过程中实际安全技术交底的有关签字原始记录全部汇入安全技术档案中。以备检查与核对。

    ⑵、安全技术交底编制审批要求

    安全技术交底要依据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结合具体施工方法,根据现场的作业条件及环境,以书面形式,编制出具有可操作性的、针对性的内容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材料。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各级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制,然后由相应级别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⑶、安全技术交底的交底原则要求

    ①、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由相关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织。重大和关键施工项目必要时可请上级安全技术负责人参加。

    ②、安全技术交底要与施工技术交底同时进行,不能分开进行。如果工程项目的施工工艺很复杂、技术难度大,作业条件很危险,可单独进行工种交底。

    ③、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制度,在施工前进行交底。

    ④、要按不同工程的特点和不同工程的施工方法,内容应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应根据施工项目的特点、环境条件、季节变化等确定交底的具体方法和方式,针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从防护上、技术上,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和要求。

    ⑤、安全技术交底的过程也是安全技术培训的过程,进行各级安全技术交底时,应组织参加人员认真讨论,消化交底内容,必要时对内容作补充修改。涉及已经批准的方案、措施的变动,应重新进行交底。

    ⑥、机械安全技术交底要向操作者交待机械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并经常检查操作人员的交接班记录。

    ⑦、安全技术交底由专业安全工程师组织有关施工管理人员及施工班组人员进行认真的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记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交底人与接底人各留一份。

    ⑧、交底应由专业安全工程师编写并向施工班组及责任人交底,安全

    员负责监督执行。

    ⑷、安全技术交底的时效性要求

    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在分项工程或每天的工程小结会上进行;队(班组)级安全技术交底在每天、每道工艺的开工前进行。

    ⑸、安全技术交底监督检查要求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检查下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行情况。

    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基本项目有:

    ①、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交底。

    ②、临时用电工程。

    ③、所有大、中型机械设备的拆装、使用。

    ④、施工机具及设备如木工、钢筋、混凝土、电气焊等机具设备的安装、使用。

    ⑤、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

    ⑥、其它工程。

    4、安全技术交底责任

    ⑴、各有关人员应按照文件职责要求负责对所属人员交底,并对交底的内容负责。

    ⑵、施工人员应按交底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法和标准规章要求,变更时应先经交底人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⑶、施工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发现不按要求施工、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行为应立即劝止并有权停止施工,必要时报上级安全

    主管部门处理。

    ⑷、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事故原因如属于交底错误或交底不及时、不全面、不到位,应由交底人负相应责任;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相应的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事故原因属于违反交底要求者,由施工负责人和施工人员和有关责任人负相应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项目部、施工队从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电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高空作业人员、铺架作业人员、脚手架搭拆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龄满18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培训内容

    (1)、安全技术理论。

    (2)、实际操作技能。

    6、考核、发证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特种设备装拆及检测制度

    1、工程涉及到的大型特种设备主要是起重机械即:制、提、运、架设备。

    2、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控制有明确规定,项目部要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大型机械设备装拆方案、安拆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的严格审查,确认无误方可进行。严禁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其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安装、拆卸工作。不得将施工起重机械的拆装过程分解给两个以上的企业进行安装。大型设备装拆方案必须经上级技术(或设备)部门审批。

    3、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确认控制

    (1)、编制安拆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

    ①、安拆的作业环境。

    ②、安装条件、安装前的检查。

    ③、安装工艺流程及安装要点。

    ④、升降及锚固作业工艺。

    ⑤、安装后的检验内容和试验方法。

    ⑥、拆卸工艺流程及拆卸要点、工序。

    ⑦、安拆过程的监控及指挥。

    (2)、安拆方案的审批手续记录。

    (3)、安装完毕,经专门的检测机构验收合格记录。

    4、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的控制

    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完毕后,应当进行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项目部参与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监控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手续是否完整。

    ⑵、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的施工企业资质是否相符。

    ⑶、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的从业人员资格是否具备。

    ⑷、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基础的隐蔽工程是否验收。

    ⑸、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的程序和过程控制是否按照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执行。

    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的专业施工企业监控人员是否到位。 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检查验收工作是否进行,监控内容必须要有书面记录。

    5、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后检测、检验的控制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后除了安装单位的自查、自检以外,还应当按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相应的检测机构对已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实施检测,经检测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日后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七、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防护用具和书面告知制度

    项目部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八、安全检查考核制度

    1、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⑴ 查领导 ——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做到“五同时”;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⑵ 查管理 ——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帐表册卡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查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效能;查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

    况;查工地和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⑶ 查隐患 ——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⑷ 查事故处理 ——是否真正做到了“五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2、“三工” 安全检查

    项目部、队施工现场要坚持做到工前布置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讲评安全的“三工”安全检查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同工种上下班之间或工种上下工序之间,应认真进行交接班检查,并做好记录。项目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施工现场每日要检查一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开工前的安全检查

    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将开工的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配齐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方案是否进行交底,施工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是否有应急预案等。

    4、定期安全检查

    项目部每月三次、队每周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对重点工程和关键部位的安全生产要加强检查的力度和频数,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监督限期整改。

    5、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安检工程师、安全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使用《事故易发点检查表》每日进行检查,检查重点:危爆物品管理、施工用电、机械设备、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焊接作业、季节性施工等。

    6、专业性的安全检查

    针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安全、现场的施工技术安全进行检查。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现场大中型设备的使用、运转、维修进行检查。

    7、季节性、节假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夏季检查防洪、防暑、防雷电措施落实情况;冬季检查防冻、防煤气中毒、防火、防滑措施落实情况;春秋季检查防风、防火措施落实情况;节假日加班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8、安全检查记录

    定期安全检查记录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18章进行检查、打分、评价;班组每日的自检、交接检以及经常性安全检查可在相应的“工作日志”上记载、归档或使用《安全检查记录表》;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使用《安全检查记录表》或《事故易发点检查表》。

    9、隐患整改隐患登记分析

    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登记,根据隐患信息,对安全生产 进行动态分析,从管理上、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上分析原因,为加强安全管理与防护提供依据。

    整改:检查中查出的隐患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以督促整改单位消除隐患,《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按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

    复查:被检查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隐患整改反馈单》报回检查组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销案:有关部门复查被检查单位整改隐患达到合格后,在《隐患整改反馈单》上或检查台帐上签署复查意见,复查人签名,即行销案。

    九、现场危险源管理制度

    1、危险源辨识。

    (1)、工程开工前,各作业队必须由安全部门组织全体人员对所有施工生产活动可能发生危险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形成危险源一览表。

    (2)、由项目部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必要的作业人员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评审,对评审出的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和建档。

    (3)、对施工生产中的危险源要制定措施,消除各类危险源和危险因素。

    (4)、对评出的重大危险源清单报项目部备案。

    (5)、项目部应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和监控。

    2、隐患排查治理

    (1)、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工作,项目部每旬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检查工作,保证隐患排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2)、实行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制度,项目部每月上报重大隐患备案表,进行登记和建档,实行备案管理。

    (3)、项目部制定重大隐患整治措施,彻底根治重大安全隐患。

    (4)、对于不能及时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落实监控和治理责任,限期整治,项目部安全人员要每天进行监控检查,防止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5)、对于需要投入资金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部提报计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解决重大安全隐患。

    (6)、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警告,必须对事故隐患严重的加强管理、限期解决。

    (7)、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五个结合”。即:要将平推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要将正常检查与排查治理相结合;要与反违章活动相结合;要与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结合;要与规范安全管理相结合。

    十、专项安全方案编制审批与施工制度

    1、编制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容要求,所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编制审核

    项目部根据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集团公司及项目部相关文件要求,必须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方案由安全专业的技术人员编制,经安环部门与工程技术及质量部门、设备管理部共同审核,经总工程师批

    准、加盖项目经理部印章后报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项目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的论证审查意见书应当作为方案的附件,并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

    3、编制内容

    1)、作业概况

    2)、危险源及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

    3)、施工方法、工序及工艺

    4)、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5)、技术检算

    6)、检查与验收

    4、现场施工制度

    项目部主管生产的副经理、作业队长要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生产,安全质量检查人员要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检查验收。同时项目部定期对安全专项方案和安全交底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故障成本异常,

    项目部应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项目部根据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根据不同突发事故,组建10~30人应急救援队。应急救援队工作包括实施抢险预案、抢救人员、抢救财物、维护秩序等,应急救援队人员有明确分工。

    3、项目部应根据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在施工工区、生活营区备足与突发事故救援相适应各种应急工具和器材,经常对工具与器材进行保养与更新,保证完好与使用。在突发事故时,保证通讯设备完好与畅通。

    4、应急事故救援物资提前足量储备,单独储存保管,不能挪作它用。材料不合格、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不能进场。应急救援设备和机械提前落实,救援指挥车辆、救援工程车辆、医疗卫生车与司机,保持良好状态。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5、一旦发生突发事故,项目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行动,快速召集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项目部人员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协同作战,采取积极措施,控制事故态势发展,以减少与之有关伤害和不利环境影响。与此同时,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事故报告制度

    1、项目部要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认真、严肃、实事求是地做好员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处理工作,严禁瞒报事故。

    2、事故报告

    凡发生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性民工、计划外用工)一次重伤三人以上事故或职工死亡事故(含因工、非因工、交通事故)以及分包企业员工死亡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时起,必须在2小时以内报建设局主管部门,任何人不得瞒报、迟报或拖延不报。

    3、事故调查

    凡发生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上级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事故处理。按“五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处理,对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按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责与分工

    安环部为本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提报劳动保护用品计划,监督检查购置、发放、使用情况。

    物资设备部、综合办公室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检测、保管和发放工作。

    2、管理内容和要求

    1)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作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配备齐全。

    2)、每月由安环部制定劳动用品发放计划,列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报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3)、项目部负责大宗劳动用品的采购,小件、小批量用品由各作业队购买。

    4)、项目部物资设备部、综合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劳保用品发放工作。建立个人劳保用品发放登记,按规定标准及时发放。

    5)必须做好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绝缘鞋及各种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

    6)安全检查人员参与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确认和保存五证二书: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证、销售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检定检测报告书。

    7)进入施工现场或交叉作业必须佩戴统一发放的安全帽。

    8)、每次使用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并且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确保防护性能良好。

    9)对于工作原因,确实需要增加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及特殊情况的,应报安环部批准。

    10)、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情况,检查作业人员保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

    十四、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1、为切实加强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成立民爆品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项目经理部领导、安环部、物资部及工区负责人组成:

    组 长:范向卿、闫须行

    副组长:杨祥正、朱鹏、关凯升

    组 员:郑建岭、张建忠、付德利、张会斌、作业队长、工区负责人。 使用火工品的工区必须按照技术操作程序,建立岗位责任制,同时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火工品在管理过程中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错发等问题。

    2、 火工品的采购

    采购爆炸物品由设备物资部门负责。

    1).爆炸物品采购手续按渝利地方公安部门的要求,从正规渠道购买。

    2).设备物资部按照当地公安部门要求,向所在地方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与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签订火工品供销合同,后方可购买。

    3).严格计划的审批手续,防止小工程,大计划。

    各施工队物资部门根据各自辖区火工品用量统计,经本施工队长、现场技术人员、主管现场副经理签字审核后,书面报设备物资部汇总。物资部统计的书面报告经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质量部、安环部、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签字审核后,由物资部门向化工厂或民爆公司采购或申请供应。(每月下旬报下一个月使用计划)。

    4).按当地公安部门要求,购买火工品后立即向所在公安机关备案。

    3、火工品的运输及工地搬运

    1)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严禁无《运输证》运输民用火工品,长途运输应派熟悉所运物品性能的专业人员负责押运。

    2)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并按照车辆荷载装运;如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加盖篷面;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3)民爆品的运输必须服从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运输火工品应选派专人,至少两人负责护送和点交、监装。

    4)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设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接近。

    5)搬运火工品必须指定熟知火工品性能及安全常识的人负责,以人力装运。现场加强警卫,遵守搬运操作规定,轻拿轻放,捆扎牢固。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6)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在装卸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将火柴等引火物暂时交搬运负责人保管。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7)严禁在运输途中、装运当中、仓库验收交接中点火和吸烟。在运输

    途中点火吸烟者须离爆炸器材100m以外,并在下风处。

    4、火工品的贮存

    1)火工品应设置专库保管。仓库位置和储存爆破器材的数量,应符合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由取得资格证的人员保管,看守人员昼夜巡查、守护。

    2)严禁随意存放火工品;严禁非法设立火工品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公安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火工品分发给承包人或个人保存。

    3)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放和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名称见附表)。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4)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C -30°C范围内。

    5)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整齐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离库墙不小于0.2m底部应垫高0.2-0.3m。

    6)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5、火工品的库房建设及管理

    1)火工品选址建库由设备物资部提出建库计划,并将库房管理、防

    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公安审核批准,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项目经理部物资、安质、工程部负责监督检查,完工后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办理“储存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2)库房按当地公安部门要求建设,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炸性能。如果当地公安部门没有硬性要求时,必须按下面的标准建造。

    3)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4)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采用混凝土浇筑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房门应向外开,并实行双门和双锁设置(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5)库区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能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6)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安装照明设备及报警装置(库内须安装防爆灯);

    7)库区内配备消防设施,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8)库区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周围设置应有明显的警戒标志或隔离区;

    9)库区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

    品带入库区;

    10)爆破物品用量少的单位须经公安机关同意,放置于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并派专人保管、看守,严格控制储存数量。

    6、 火工品的管理

    1)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公安部门的要求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被盗、丢失、误发。

    2)按照物资管理相关规定,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3)涉爆作业的四大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各公司在岗正式员工担任。物资设备部对“四大员”进行登记备案。每库选派至少2名人员负责看守,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

    4)安装报警装置及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工具、防身自卫器械。

    5)使用爆炸物品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登记表》,现场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各负其责,严格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民爆品的进库出库必须要做到帐账相符、手续完备、进出库的雷管必须登记号码。

    6)对进出炸药库的人员与车辆都要认真填写《炸药库进出人员、车辆登记表》,一经发现进出的人员或车辆没有登记,要追查仓库主任及保管

    员的责任。

    7)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8)施工队根据每日民爆品用量填写书面申请,经各施工队长、现场技术人员、现场副经理、安环部、物资部、总工程师审核,项目负责人批准后专人到炸药库领料,施工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认真清点,登记入帐,当天清退入库。不准将爆炸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各队保管员认真清点民爆品数量并填写有关记录表格。记录资料每月交回物资部存档。

    9)火工品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爆破员来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10)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在销毁时应有施工队、项目部相关人员和公安部门等在场监督,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

    11)积压的爆炸物品除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或按规定销毁外,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同外单位调剂、转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转借、倒卖、私存、携带危险品。

    12)严禁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外包工程,不得将爆炸物品承包给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13)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看守、保管员负责整理原始台帐档案资料,并移交派出所或公安分处存档。

    14)安环部会同物资部,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对民爆品保管、使用情

    况不定期抽查,定期全面检查。

    16)火工品到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看管,无关人员不准接近。严禁雷管与炸药混放,一经发现给责任人处以1000-10000元重罚。

    17)严禁出入库记录弄虚作假。发现弄虚作假每人每次罚款1000-5000元。

    18)不按规定大量私存、盗窃民爆品,每次罚款1-3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员送公安机关处理。

    7、火工品器材检查监督

    项目经理部及各施工队相关部门应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中,项目部、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1)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好火工品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培训涉爆工作人员等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3)对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4)对火工品仓库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5)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工区采取封库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上级通报;

    6)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7)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8)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9)会同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项目部安环部为本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项目消防工作。

    2、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

    3、编制消防应急预案,进行消防演练。

    4、在防火重点区域按“五五”配备消防器材。

    5、场地必须分区布置,划分为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区、材料区、仓库区、办公生活区、机械站等区域,各区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距离。

    6、现场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7、加强用电管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负责安装、维修;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用电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8、配电装置要保持良好、清洁。

    9、仓库内照明设备的开关,配电盘必须安装在库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10、项目部定期对消防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1、每年在入冬前、节假日前后,项目部应对防火工作进行检查。 十六、安全月度例会制度

    根据工程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要求,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项目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研究安全生产奖罚事宜,参与或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因此为及时准确的掌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做到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参会人员

    (1)安全生产例会由项目部安环部负责组织,由项目经理、总工、安全总监、安环部长负责主持。

    (2)参会人员为:安全领导组织机构人员参加。

    2、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月25日,也可根据当前的安全重点工作和宁夏公路建设局、集团公司安全工作重点要求,提前召开。

    3、主要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局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指令和规章制度等,研究制定,项目部贯彻落实意见。

    (2)根据上级安全工作总体要求,提出项目部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安全目标、重点、关键和措施。

    (3)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查找倾向性、关键性问题,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制定超前性对策措施和解决方案,确定安全生产。

    (4)贯彻执行上级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认真督促抓好落实。

    (5)汇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本月安全检查情况及事故情况;分

    析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研究下一步安全工作的重点;安排下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6)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措施,采取相应对策,确保安全施工。

    (7)征求各部门建议,持续改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使安全工作不断适应现场,达到管理创新的目的。

    4、会议程序

    1.会议准备

    项目安全执法文书管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简称文书,下同)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执法文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应当正确选择和使用执法文书。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第二章 文书的种类

    第五条 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36种标准式样执行。具体分类为:

    (一)立案类文书1种,《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取证类文书10种,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鉴定委托书》。

    (三)告知和听证类文书6种,包括:《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四)整改复查和强制措施类文书3种,包括:《责令改正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审查决定类文书8种,包括:《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

    (六)送达类文书5种,包括:《文书送达回执》、《强制执行申请书》、《罚款催缴通知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七)结案归档类文书3种,包括:《结案审批表》、《案卷首页》、《卷内目录》。

    第三章 文书制作和使用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 文书为一联式和两联复写式填充文书。一联式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两联复写式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或相关方。

    第七条 文书原则上使用打印式文书,特殊情况下,可以用黑色、蓝黑墨水或黑色水笔填制,一律不得用铅笔填制。填制文书应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标点符号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确因填制错误,应当用横杠线划去错误部分,划去部分或改写部分应由行政相对人用指纹、签字或印签覆盖。填制告知行政相对人和档案类文书不得有错误内容。

    第八条 文书的文字表述应当语言规范、文字简练、严谨真实。不得使用模糊含义的词语,不得随意简化单位名称,不得使用非专业称谓。

    第九条 预先设置栏目的文书,应逐项填制,不得有空白项。摘要填制的,应简明扼要、完整准确。要求执法人员签名的文书,执法人员签名栏不得少于两人签名;签名必须签署完整姓名,并署明日期。

    第十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为“个人”或者“单位”。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地址,年龄应填写公历周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并填写全称;或者填写其他能

    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全称。当事人名称应当在关联执法文书中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 文书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地址栏应填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办公地址及其门牌号。

    第十二条 文书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简称+〔年份〕+第(序号)号。文书文号应在关联执法文书中前后一致。

    第十三条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应使用文书续页记录,并注明页码总数及页序号,空白部分应注明“以下空白。”首页及续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第十四条 案件名称应当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简写,形式为当事人加违法行为事实。案件名称应当具备唯一性,并在案卷材料中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五条 案由应当以当事人违法类型或者主要内容简写。 第十六条 当场制作的文书应当交当事人审阅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签覆盖。当事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文书上注明“以上属实。”等内容并签名。

    第十七条 文书中设有签收栏需要交付当事人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文书中未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八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机关印章的必须加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印章,不得使用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印章,并注明日期。加盖的印章应当清晰、端正,做到“骑年盖月”。

    第四章 文书适用范围和填制基本规范

    第一节 立案文书

    第十九条 立案审批表

    (一)文书适用范围。立案审批表是行政执法机关对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受理举报申诉、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属于本部门管辖,确认有涉嫌违法事实,需对案件进一步开展调查,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的书面审批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简称+〔年份〕+第(序号)号。例如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的编号:(黔)安监管立字〔20XX〕第(总队-X)号。决定立案的案件,在调查取证、处理决定等过程中所标注的文书文

    号必须前后一致,一个案件一个文号;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2.案由:填写案件违法类型或主要内容,形式为当事人加具体的违法行为。案件违法类型分为事故类(生产安全、职业安全)和一般违法类(安全生产、职业安全)两类。

    3.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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