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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驾违法行为处置的思考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3-05-23 点击:

    酒驾是指在饮酒状况下驾驶车辆。目前我国法律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将其划分为饮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  

    所谓饮酒后驾车就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而醉酒驾车则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对于酒后驾车行为来说,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越高,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就越大,行为本身具有的危险性就越高。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当驾驶者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时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驾驶者正常情况下驾车发生事故的2.5倍;而当驾驶者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100mg/100ml时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驾驶者正常情况下驾车发生事故的4.7倍。而且即使驾驶者体内的酒精含量没有达到80mg/100ml,而只是少量酒精的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也是驾驶人未饮酒状态下的2倍左右。  

    因此酒驾对安全驾驶的危害是极大的。一是可能造成注意力下降。酒后驾车因为体内酒精的作用会导致注意力分散,意志力下降不够集中,对于复杂的车内外环境不能仔细观察,也容易忽略来往的车辆、信号等等,所以就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二是也可能造成视觉能力、触觉能力下降。饮酒后酒精可能导致视力下降,无法很好的观察路况,还可能会忽略沿路的交通标志、信号等,对于方向盘的掌控,踩刹车时没有力气等等就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三是会导致判断能力和思考能力降低。饮酒后,判断、思考将会受到很大影响,对于路宽,前后车距的把握等等的能力都会有所下降。四是会导致心理失常。酒精的麻醉作用会使人心理情感上出现很大的变化,很多人酒前酒后性格甚至大相近庭,有的人平时做事小心谨慎,严谨,但是在酒精的作用下很可能变得冒失,盲目自信,追求一时的速度等等开快车。有的人甚至手舞足蹈,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还容易产生幻觉明明车速已经很快的情况下还以为自己的车速很慢,于是拼命的轰踩油门,碰到前方有行人,来车时也来不及踩刹车从而导致交通事故。五是易疲劳。饮酒后由于体内酒精的影响,会容易产生困倦,打瞌睡的现象,出现疲劳驾驶,从而导致交通事故。  

    近年来因为酒驾造成的惨案比比皆是,相关部门也采取了相关措施遏制酒驾,可是酒驾却依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侥幸心理,使人们以身试法。有一部分人对自己的车技十分自信,认为自己技术好,就是喝了酒也不会影响其开车技术,更不会出事故,只要慢慢开就不会有事,所以就铤而走险。虚荣心理,使驾驶员铤而走险。亲戚朋友以及与客户之间的应酬是现代社会的时尚活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人为了显示自己有钱、有权、有势力,明知应酬时要喝酒,也要把车子开出去,喝得面红耳赤后,还坚持把车子开回去。官本位,权势心理。一部分人认为自己开的是领导的车或者自己就是领导,出了事有关系,可以走后门,交通警察拿我也没办法,不会有问题,所以喝了酒仍然有恃无恐。  

    中国的酒文化历史悠久,俗话说“无酒不成席”,在很多场合人们都愿意来上一杯,在我们的酒文化里喝酒意味着尊重,热情,诚意,所以,很多人便认为不喝酒会不够朋友不够诚意,于是也只好喝几杯,这就不免会产生酒后驾车的现象。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的发展,汽车已经步入了寻常百姓家成为了一种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参加朋友聚会,商务洽谈,拜访亲戚等等驱车前往都已经属于普遍现象,而这些场合很多时候受我国酒文化的影响又不得不喝酒,于是酒后驾车也就不免发生了。  

    二是交通警察执法不严,譬如执法时受领导影响,受关系户影响,开后门就仅仅罚款了事甚至不处罚。酒驾查处都是突击性的运动模式,没有形成一个常态化,稳定性的查处机制,甚至还有出现交通警察在得知何时何地进行酒驾查处时给其朋友、家人泄露消息的行为,这就会导致一些人存在着侥幸心理,造就了一些特权公民。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对于酒驾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行政法规制和刑法规制之间的衔接不到位,导致对酒驾行为处罚存在难点。  

    我国有关“酒驾”法律制裁的现状  

    从 2011年5月1日起,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施行,只要有醉酒驾驶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也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修改了关于酒后驾车行为的规定,加重了对酒后驾车行为的行政处罚。其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立法层面看,我国法律相对于之前加大了对酒驾行为的惩罚力度,顺应了大部分民众的呼声,动用了刑法这一最为严峻的调整手段来规制酒驾行为,以期提高违法成本,加大震慑力度遏制酒驾行为。但是单靠完善立法来治理酒驾能否起到足够的效果呢?  

    很多学者认为酒驾入刑是必须的,他们的理由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点:第一,酒驾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酒驾行为人虽然本身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酒后驾车本来就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对其进行严厉的制裁,则无法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不高,无法对其起到警戒的作用。第二,酒驾入刑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对酒驾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处罚。第三,仅仅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足以完全规制酒驾行为。  

    笔者认为,酒驾入刑是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的。  

    (1)酒驾行为是一种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最近几年来我国因为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数量、造成的死伤人数是十分惊人的。据统计,2009 年 8 月15 日起,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3 个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21.3 万起,其中醉酒驾驶 3.2 万起。因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 1382 起,死亡 600人,受伤 1573 人。酒驾行为人虽然本身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酒后驾车本来就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对其进行严厉的制裁,则无法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不高,无法对其起到警戒的作用。  

    (2)综观当今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基本都对酒驾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处罚。例如:美国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在许多州都规定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判为谋杀罪,并且支付巨额赔偿。即使醉酒驾车没有发生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系醉酒驾驶,也会面临刑事处罚,轻则一周监禁,重则1年监禁。并且还规定如果被发现醉酒驾驶则会被记录在案,第二年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费用就会上升近10倍。有的州还规定醉酒驾车造成事故的,驾驶人除了要承担法院所判的赔偿费用外还要支付交警因为处理该事故所花费的费用以及救护车的费用。日本则规定不止是醉酒驾驶要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是没有达到醉酒的标准仅仅是饮酒驾驶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高额的罚金刑以及资格刑。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于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1美元约合95日元)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饮酒驾车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并且规定了同乘人、酒水提供者、车辆提供者的责任,即不仅要对酒驾行为人进行处罚,还要对同乘人、酒水、车辆提供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加拿大则规定:只要有酒后驾车的行为,就会判处监禁六个月并且罚款1470美元。如果发生事故造成了他人重伤的,则会被判处监禁10年。如果发生事故造成了他人死亡,则会被判处监禁14年。从这些发达国家的规定中不难看出这些国家对酒驾的处罚都十分严厉,都动用了刑法这一最为严厉的处罚手段予以规制,而且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也应该顺应这一趋势。  

    (3)交通肇事罪不足以规制该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只有在发生危害后果,即一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时才予以定罪,如果酒驾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虽造成了交通事故但并未达到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危害后果时则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而且由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意不大,所以在实践中70%以上法院会判处缓刑,会有以钱买刑的嫌疑,刑罚威慑力不足,难以对酒驾行为人形成有效地心理震慑。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酒驾”行为规制有限。也有人提出如果交通肇事罪无法处罚,那么可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规制,但是对于酒驾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按照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话则应该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处罚明显过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就酒驾肇事来说酒驾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仍然有待商榷,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要求是故意,因此把两者混为一谈也可能会违法罪行法定原则,有进行类推解释之嫌。  

    酒驾入刑之所以会在学界和司法界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就在于酒驾虽然在我国入刑了,但是从其规定和其适用来看都存在着很多的缺陷,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我国界定酒后的标准,饮酒与醉酒的标准存在问题。我国关于酒后的认定标准为0.2,这个标准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放的过宽,而对区分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标准又过于低,只要检测到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0.8就认定为醉酒驾驶,就要由刑法予以调整。这样的规定使得刑法对酒驾行为的调整范围过宽,会导致司法成本的大量增加,因此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发生就必须将其修改,使其能够与酒驾行政处罚有一个很好的衔接。  

    (2)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存在问题。首先,刑法修正案八并未对危险驾驶罪设立资格刑。然而作为行政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却对此有规定,既然较轻的行政处罚对于较轻的酒后驾驶行为都规定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那么作为更加严厉的刑罚对于更为严重的酒后驾驶行为理应规定该资格刑。同时通过参考国外相关国家的规定不难发现大都规定了罚金刑和资格刑,也都起到了比较好的遏制酒驾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其次,危险驾驶罪就一个处罚档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至少要造成一人重伤或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才能入刑,也就是说如果交通事故仅仅是造成了轻伤或者没有达到三十万的财产损失的话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驶即便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一旦有醉酒驾驶的行为就可以将其入罪,那如果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醉酒驾驶造成了交通事故但是没有造成重伤或者三十万的财产损失的话就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只能按照危险驾驶罪处以拘役和罚金,这样就使得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和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是一样的,显然不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建立多种酒驾事前控制措施  

    酒驾屡禁不止的原因除了法制因素以外还有经济因素,文化因素,心理因素,因此仅仅通过相关法律的完善是不够的,还必须从导致酒驾的这些因素的源头上着手采取相应的避免措施。  

    1.发展代驾服务业并对其进行规范  

    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汽车步入了寻常百姓家成为了代步的重要工具,朋友聚会、单位应酬等等都会驾车前往,聚会难免会喝酒,酒足饭饱后要避免驾车人驾车,饭店就可以帮忙联系代驾司机。因此政府应该支持鼓励代驾服务业的兴起,并对其进行规范,譬如规定代驾司机必须持有相关专业证明外,代驾司机还须有长期的驾龄,且对该城市非常熟悉。代驾公司要聘请代驾司机必须要核实“代驾”车手的背景资料,确保代驾者的技术和个人道德素质都比较过硬,避免出现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政府还应该统一规定代驾服务的收费标准,明确代驾服务中如果出现了交通违章时责任承担问题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健全代驾服务业,也只有代驾服务的顺利良好发展,使得人们喝酒后更倾向于寻求代驾司机的服务。  

    2.加强禁止酒后驾驶的宣传力度  

    酒驾屡禁不止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心理因素,许多人意识不到酒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或者虽然意识到其危害性但自信的认为自己技术好能够避免,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必须采取加强对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宣传,并且尽量采用能让人印象深刻,能够形成震慑力的方法。譬如强制要求饭店在其店内醒目处张贴禁止酒后驾驶的宣传标语。将禁止酒后驾车的教育从孩童时期就开始,在学校内张贴醒目告示,播放宣传片宣传酒驾的危害等等。群众还可以建立一些民间自发组织比如反醉驾协会等等,长期的大量的对酒后驾驶的危害进行宣传,吸收更多的人进入到该组织。  

    3.加强舆论、媒体的监督力度  

    中国是一个面子文化十分发达的国家,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但是几千年延续下来的面子观念在人们心目中依然根深蒂固,而且人的本性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一个行为的做出对他而言弊大于利,则人们自然不会选择做出这个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就可以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作用,例如可以对酒驾行为人采取在单位公示、报纸曝光的方法让人们因为害怕丢面子而不敢酒后驾车。交通警察在抓到酒驾行为人后可以把行为人的姓名、年龄、单位,还有他的近期照片一起发给全国性的报刊或者电台,由这些媒体向全国传播出去,使得人们因为害怕丢面子而在酒驾前有所顾虑,并将该行为人的醉酒记录也纳入个人信用体系,作为其晋升、求职、保险、信用等方面的一个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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