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局:
你局<>已收悉.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 使用 国有农业用地6亩,主要用于茶树种植农业项目; 使用 农业用地6、6亩,主要用于养殖、畜牧业等农业项目;
二、用地单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项目生产设施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再生产期结束后,经营者必须奖土地复垦到位;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仪补仪”要求负责补充占用耕地。你单位要和农业局就林业局、国土局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场)共同配合,加强监督。
函复。
县国土局:
你局<>已收悉.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 使用 国有农业用地6亩,主要用于茶树种植农业项目; 使用 农业用地6、6亩,主要用于养殖、畜牧业等农业项目;
二、用地单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项目生产设施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再生产期结束后,经营者必须奖土地复垦到位;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仪补仪”要求负责补充占用耕地。你单位要和农业局就林业局、国土局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场)共同配合,加强监督。
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