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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对检察人员“八小时”内外管理的辩证关系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3-05-22 点击:

    浅谈对检察人员“八小时”内外管理的辨证关系  

      

    近年来,各级各级政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开展了系列性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最近,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又出版了关于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剖析的《警示与镜戒》一书,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禁令”,对提高全体检察人员的遵纪守法、廉政自律的意识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加大了纪检监察的力度,查处了一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产生了防微杜渐和以警效尤的作用。当前,在检察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生在八小时以外的比例不在少数。因此,对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管理、监督,越来越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如何来实现“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管理、监督并提高其质量,有效地作用于队伍建设,本文就八小时内外的关系,对八小时以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控制、预防的切入点作粗浅的探讨。  

    一、八小时内与外的一般关系和特殊关系  

    时间概念上的内与外,是基于某个界定的时间点,相对地划分内外的时间段。通常我们所认识的八小时内与外,是界于上下班时间点的内与外,八小时上班为以内,下班后为以外,一般地是有较清晰的时间界限。以一个人某项具体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来划分,完全可以区别是在八小时以内,还是在八小时以外。但是,有些复杂因素,起码有三个复杂因素应当引起注意:  

    第一,检察机关的职能特殊性,致使工作时间并不等于“八小时”.检察机关不同于一般的国家行政机关,最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着维护社会稳定、司法监督的职能,特殊的职能要求检察人员在工作时间上有着不确定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八小时”的内外,应当是公务时间内与外的时间关系,随着值班、加班等特殊情况变化,八小时的内与外也发生着消长的变化。当然,以“八小时”作为公务时间的代名词也并不绝对不可以。  

        第二,人的思想形成是有一个时间过程,这种过程致使违纪违法行为所受支配的思想,到底是存在于八小时以内还是八小时以外,是难以区分的。综观在八小时以外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其原因普遍地与疏于日常思想教育、放松世界观改造相关联。一名检察人员所接受的思想教育的方式有多种,有自我教育,有组织教育,有社会教育,也有家庭教育。他在一个群体中工作,与组织构成了管理与被管理之间和教育与被教育之间的关系,所以,检察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发生的问题与八小时以内的教育、管理更为密切地相关联。  

    第三,部分违纪违法行为受权力特定作用的影响,造成对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复杂性。在八小时以外发生的诸如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往往与违纪违法者的职务权力的私人异化、与管理部门对权力监督的软弱化相联系,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往往在八小时内与外相交错。此类情况必然带来对八小时内与外概念上的模糊。  

    鉴于上述复杂的八小时内与外的关系,简单地把八小时以外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归于八小时以外,似有片面性和机械性。当然,并不是因为这些复杂关系,而对八小时以外的管理、监督束手无策。问题在于要把复杂的关系以对立统一关系进行客观、全面的认识,从中理出管理工作的头绪,抓住预防和控制内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源头,落实工作措施。  

        二、管理工作从职务管辖的时空向非职务管辖时空延伸,是管理工作的整体和连续性的现实要求  

        在个别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地向八小时以外增多的情况下,对检察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由内向外延伸,具有现实意义。如何延伸?  

        第一,衔接空档时间的管理。检察人员正常的八小时工作,通常置于单位的视线之内;下班后的活动一般置于家庭的视线之内。由于检察工作特殊性,八小时工作的时间并不等于实际的公务时间,造成家庭对民警是否在八小时以外加班产生模糊认识,在检察人员的加班似是而非的情况下,出现单位和家庭两个视线圈的空档,以致产生八小时以外管理的空隙。尽力填补两个视线圈的空隙,应当成为主管对检察人员思想教育、纪律管理的单位在延伸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管理的重要措施。笔者以为,可以尝试建立单位对检察人员延长工作时间情况向检察人员家庭告知的制度,事先告知检察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如此,扩大单位与家庭对检察人员视线圈空档最大限度的覆盖。  

        第二,发掘社区管理的监督信息。对他人行为所持的观点和看法,往往受到本人世界观和他人行为与本人的利益关系的影响和制约。家庭对检察人员思想、行为同样由此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和制约。当个别家庭对家庭成员的检察人员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有利于家庭既得利益时,“内助”的作用就往往难以做到“贤助”,甚至会出现“枕头风”,家庭的监督就显得软弱无力。因此,在重视家庭对检察人员教育、管理的同时,不片面地依赖于这一手段,还应当考虑走社区教育、管理、监督的路。我们完全可以用好社区管理来延伸对检察人员的教育管理,以弥补家庭管理中的不足。在社区,检察人员是其中的村民、居民,理应在工作之外的业余时间里,参与社区活动,接受社区的教育、管理。党员干警更应当在社区活动中体现党员形象。检察人员所在的单位要主动与社区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起八小时以外社区对检察人员管理监督的机制,这既有利于提高八小时以外对检察人员管理的有效性,也有利于对社区文明建设的促进。  

        第三,完善社会监督的机制。一方面,我们已经建立和完善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拥有一支责任心很强人民监督员队伍。这支队伍不但担负起了对部分案件程序监督的职能,还通过明察暗访,对检察人员反映在作风方面问题的纠正、监督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借助于这支力量,完善对检察人员守纪包括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执法对象和工作对象对象,同时又是我们检察人员遵纪守法的监督力量。我们首先考虑争取的是如何扩大投诉、举报信访的渠道,广泛地获取来自社会的监督信息。平衡原理告诉我们,只有在违纪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的条件下,投诉、举报的量才能得以下降。  

        三、教育管理工作致力于八小时以内,是抓住八小时以外问题的源头,着力治本的需要  

        对于一个在职的公职人员而言,最具约束力的是存在职务关系的单位、组织。要保证检察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对违纪违法行为有较强的自我防范能力,绝不能忽视八小时以内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党中央十分强调治理腐败从源头抓起。那么,源头在哪里?怎样抓源头?笔者以为,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必须引起重视:  

        第一,对权力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个别检察人员、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纪违法的客观性源头,在于扩大并私化了的权力。他们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与他们八小时以内手中掌握的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尼加提•卡德尔2000年11月至2010年6月,在担任咯什地区分院检察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工作调动、逃避法律追究、减轻刑事处罚等方面谋利,先后41次索贿、收受19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71万余元,美元1万元;原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某,2006年5月为韶关市某公司董事长刘某办理“开工证”协调关系,使刘某的“开工证”很快办妥,刘某为表谢意送给杨某26万元港币;原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长春,生活腐化,长期包养多名情妇,并生育儿女等等。看起来,这些问题成型于八小时以外,但它的客观性的根源还是在八小时以内。  

        如果这些涉案人员离开了职权,离开了权力的影响,或者是一级组织对权力的严于管理控制的话,违纪违法活动是难以搞起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控制八小时以外的涉权违纪违法问题,根子还是管好权力的使用。要适度地增加权力管理的环节,以形成权力监督的锁链。要完善对权力运行的管理和监督。一级抓一级的核心问题是权力运行的监管问题。上一级对下一级发生的问题承担责任的意义,在于强化对权力的控制。如原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唐喜生在2002年至2009年任院法警大队张兼财务出纳期间,28次用现金、支票从本单位账户支取现金共961907元不及时入账,多次直接挪用库存现金808610元,两项共计1770517元;原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公诉科书记员蒋锦,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在任书记员期间为谋私利、徇私情,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擅自先后为公安机关侦查的涉嫌犯罪的10名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7次收受或索要上述人员亲属贿赂现金12.5万元,这10名犯罪嫌疑人被违法取保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无人监管,导致他们的犯罪行为在较长时间内未得到追究,直到侦监部门追问原批捕对象的处理情况时才案发等等,如果我们有关部门结合案卷质量的检查,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财务审查、案件质量评查和执法检查,是可以发现并及时纠正的。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必须以民主集中制作保障,使权力运行在一定范围内得以民主化、公开化,打破权力的神秘化和个人化。由此,从客观要件上抓住源头,努力遏制八小时以外的权权、权钱、权色交易问题的发生。  

        第二,教育工作的务实性。个别检察人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低下是造成在八小时以外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主观性的源头。为什么有的人出于工作要求长期与“灰色”人员打交道,能够做到一尘不染,而有的人在并非执行公务的社会活动中,却不能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翻船、栽跟头呢?根子在于政治素质的底气足与不足,对自我的控制能力的大与小,防腐拒变的思想基础牢与不牢。显然,加强八小时以内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和稳固民警的思想素质,对预防八小时以外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产生内动性的作用。教育为根本,是基础。教育工作要以正面思想灌输为主,正面思想灌输解决的是如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如何明辩方向、坚定信念、激励斗志,如何堂堂正正地做人,老老实实地做事的问题。教育工作还要以警示教育为补充,警示教育解决的是前车之鉴,“电网”在哪里和禁止哪些事的问题。  

    当前出现一些跃跃欲试违纪违法的检察人员进行八小时以外异地活动的现象。对于这类违纪违法人员的心理状态而言,警示教育虽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他们寄希望于远离、躲避组织的纪律约束和监督。这是思想基础不牢固的真实表现。如果打牢了正确的思想基础,在遇到复杂的情况、处于违纪边缘时,他就能以较强烈的自律意志予以抵制腐朽的东西。因此,强化正面思想灌输是关键性的教育手段。当然,一个人自律能力,在受到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发生消长变化。即使原来自律能力较强的同志,如果放松了强身固堤式的思想改造,将会不自觉地步入邪道。比如,社会交往频繁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而社交不慎,将引起思想演变,就会栽跟头。显然,思想教育工作是长期、艰苦的任务,不能靠一阵风、一二个专题教育得以根本解决。  

    结束语:  

    要有效地遏制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违纪违法行为,需把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向八小时以外延伸。触觉的延伸,一方面作用于信息的反馈,为八小时以内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成效性提供可靠的线索和依据;另一方面作用于检察人员时时处处意识到组织就在身边,监督就在眼前,形成强烈的慎独意识,自觉地克服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有针对性地强化八小时以内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和改善权力运行机制,是固本强体、堵塞漏洞的基本手段,为减少八小时以外违纪违法问题提供可靠的组织措施和精神保证。八小时以内和以外的教育、管理、管理工作应当协调并举、互相贯通、互为作用、互不偏废,才有可能相得益彰,达到遏制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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