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赔(补)偿费是公路管理部门依法向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用于公路路产修复和管理的专项费用。但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路产赔偿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出现,既损害了公路管理部门的威信,又影响到公路安全和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案例调查
笔者从事路政管理工作多年,结合工作实际,对以下几个典型案例作了调查:
案例一:2012年5月,我市实施XX-大垛自来水管网改造工程,工程涉及S333公路及其它农村公路,其中穿越公路埋设管线5处,按照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应缴纳赔(补)偿费28万元,但市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该工程为民生工程,许可照办、赔补费全额减免,我站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只能无条件服从。
案例二:2012年3月30日,一辆河南籍大货车在我市S231公路104K+300中央分隔带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路政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事故造成分隔带及绿化损坏长度近40m,路产损失9.8万元,当事人对树木损坏及路面污染等项目均无异议,但对灌木的价格(80元/株)争议较大,拒绝赔偿,并以乱收费为由分别投诉至省局、市处及省政风行风热线,后经执法人员耐心地解释,考虑当事人家庭困难,适当予以减免,当事人才履行赔偿义务。从此案例来看,路产赔偿争议的焦点则是赔偿标准与市场行情的差距太大。
案例三:2010年5月29日,一辆盐城籍大货车在我市S229公路73K+210m处,因车辆发生火灾导致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及防撞护栏、公路绿化等附属设施损坏,车辆及货物全部烧毁,车货损失达一百多万。经路政人员现场勘查,当事人应依法赔偿公路损失14480元,但当事人以损失较大、家庭困难无力承担为由拒绝赔偿,不久便“人间蒸发”,无法联系,后我站诉讼至人民法院,相继到市消防大队、戴南交警中队、110指挥中心、保险公司查询相关信息,开具证明材料,并通过物价评估、公告、开庭、答辩等程序,至今已历时1年多仍未赔偿到位。
二、公路赔(补)偿费收取难原因分析
1.政府行政干预赔偿,公路部门只能服从。
随着地方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沿路开发如火如荼,公路沿线肆意占用、乱埋管线、搭接道口、乱设非标等现象较为突出,尤其是涉及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公路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去查处时,往往企业都是“把球踢给政府”,把地方政府作为挡箭牌,而部分政府工程如管网改造、亮化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公路时,地方政府总是一纸行文,强制性减免相关公路赔(补)偿费用,公路管理部门迫于压力,只能无条件服从,从而造成大量公路赔(补)偿费的流失。
2.部分项目收费标准不符合实际,亟待修改。
目前,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依据为2005年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联合制定的《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但从收费标准执行7年的情况来看,部分项目的收费标准与市场行情、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明显不符,如:道口搭接费,标准为5000元/m,对于苏南这些经济发达地区来说,可能是“小菜一碟”,而对于苏中、苏北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一些企业或个人,在公路上开设平交道口,所缴纳的公路搭接费动辄十万八万,当事人负担压力较大;又如绿化部分灌木的赔偿标准为80元/株,当事人很不理解,一株灌木的成本只有区区几元,即使加上人工费、维护费等费用也不可能达到80元,因此,在处理此类路损案件时,当事人及保险公司争议较大,而桥栏杆、人行道隔离护栏、防眩板等附属设施的赔偿标准与市场价格相比较,则明显的偏低。
3.民事诉讼案件如同“马拉松”,赔偿难以到位。
在正常路政处理案件中,当事人如果是单方事故或者是损失较小、保险理赔无争议,案件处理速度较快,路产赔偿能及时、足额到位,反之,如果当事人车辆、货物损失较大,或者出现人员伤亡、保险过期、保险不全、家庭困难等情况,路产赔偿则久拖不决,而按照《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拒绝赔偿,又无其它车辆、工具扣押,公路管理部门只能诉讼至人民法院,但诉讼案件的种种程序如调查取证、物价评估、公告、开庭、答辩、执行等等,将牵涉公路管理部门大量的精力。极有可能出现“官司赢了、但赔偿不到位”或者是“赔偿到位了,但扣除开支后赔偿所剩无几”的尴尬情况。
4.受人员、装备等客观原因影响,路产损失难以赔偿。
主要体现在:一是公路管理部门由于受到人员及装备的限制,路政巡查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直接影响路政案件的查处率和路产赔偿的实收率;二是交通事故发生时大多不在路政人员的工作时间内,当事人由于车辆损失不大,又怕惹上麻烦,因此,肇事逃逸者较多;三是少数保险公司因利益驱动,尽量少赔或者不赔,物价评估中心按照行情评估,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导,导致路产赔偿发生扯皮和拖延现象。因此,路产损失的索赔率受到极大地影响。
三、确保公路赔(补)偿费收取到位的对策及建议
公路是国有资产,收取公路是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赔(补)偿费能否收取到位直接影响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着手:
1.广泛调研,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全省统一制定公路赔(补)偿费标准后,对于基层公路管理部门收取赔(补)费起到了关键的指导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公路赔(补)偿费标准就不能一成不变,上级主管部门在制定标准时应广泛进行调研、征求意见,并适当考虑苏南、苏北的区域差别,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使基层路政执法人员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能有效钝化执法矛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2.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开展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严格执行省厅《关于路产赔偿案件不适用评估、调解等方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实行公路管理部门前置处理的方式,按照《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额度内,对协查有功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逐步提高路产损失的索赔率。二是经常性地走访保险公司、物价评估中心,向其宣传路产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探讨路产赔偿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症结所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多为路产赔偿相对人着想,进一步简化程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爱路氛围。
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大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入持久地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方式灵活、既有广泛性又有针对性的宣传,在重点路段增设路政宣传监督牌、投诉举报牌,利用路政巡查车流动宣传,在公路沿线悬挂宣传横幅,粉刷墙壁宣传标语,向沿线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等,做到“报上有文、电台有声、电视有影”,并把广泛宣传与有针对性的宣传结合起来,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不断提高沿线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出全社会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促进路产赔(补)偿费收取工作的有效开展。
4.争取政府支持,提高社会地位。
公路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三个服务”的要求,克服“部门本位”的思想,保持与地方政府的良好关系,可以提请地方政府加大对保护公路方面的考核力度。依据公路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公路沿线建设规划,对各类占用公路行为提前介入,提前处理。对政府工程或者招商引资企业既要管理又要服务,既要经济又要效益,妥善解决地方矛盾,促进公路赔(补)偿费收取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实现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