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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3-05-08 点击:

             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公地址:   市   路0001号  

    邮政编码:000000  

    门户网站:http://

    联系电话:010-

    传    真:010-

    电子邮箱:        

    一、内设机构  

    秘书股                

    国民经济综合股        

    发展规划股             

    固定资产投资股        

    经济体制改革股        

    工交农经股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  

    二、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一  

    1.项目名称: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2.实施主体:    市发展和改革局  

    3.审批对象:项目业主  

    4.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5.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六)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意见;  

    (七)对能源项目还需具备以下支持性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并出具可研报告咨询评价意见  

    2、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3、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批复及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  

    5、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压矿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  

    6、文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  

    7、项目公司章程和项目业主出具的出资承诺函;  

    8、银行贷款承诺函;  

    9、接入公用电网的项目需要电网企业对项目接入系统专题报告的批复(电源项目);  

    10、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查意见;  

    11、军事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对军事设施和军事目标影响情况的批复意见。  

    12、燃料供应协议;(适用于使用燃料发电的项目)  

    13、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流域规划;(适用于水电项目)  

    14、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适用于有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水电项目)  

    15、对煤炭项目应列入相关规划(煤炭勘查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产产权设置方案)的文件。  

    16、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  

    17、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项目二  

    1.项目名称: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2.实施主体:      发展和改革局  

    3.审批对象:项目业主  

    4.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5.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见“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行政审批操作规范附件1),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二)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书见;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八)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九)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特殊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如国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文件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需进口设备的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十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规划、有关法律、规章、文件要求的其它附件及材料;  

    (十二)需要经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7份)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项目三  

    1.项目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审批  

    2.实施主体:    市发展和改革局  

    3.审批对象:项目业主  

    4.审批依据: 2007年10月28日 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 2008年4月1日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  

    5.审批条件:  

    (一)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合理;  

    (二)项目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三)项目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四)耗能结构节能设计合理;  

    (五)项目能效指标达到国家或地方能耗定额或限额;  

    (六)项目没有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一式3份。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二)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项目四  

    1.项目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邀请招标  

    2.实施主体:     发展和改革局  

    3.审批对象:项目业主  

    4.审批依据:自  2004年7月1日 起 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5.审批条件:  

    (一)邀请招标审批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选择的;  

    2、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3、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4、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5、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它情形。  

    (二)自行招标审批条件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内容包括:  

    1、具备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工作经验;  

    4、设有专门机构,招标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招标机构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建筑工程类的需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招标机构中业务人员经过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其招标组织机构人员除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经济及财务负责人外,可以聘用,但聘用人员个数不得超过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一)邀请招标所需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性质,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项目建设地点;  

    2、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3、申请符合许可事项条件的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  

    (二)邀请招标所需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性质、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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