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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探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3-04-26 点击:
    随着“三鹿奶粉”、海口“砒霜门”、08年问题奶粉重现市场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政府公信力并没有因《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加强,一方面是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为食品安全监管出方式、手段如信息网络化监管的不断努力和创新,一方面是食品安全“科学意见和公众意见的差异日益突出”,各方就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治理的争议不断升级,民众对食品监管部门的信任减弱;一方面是政府依托互联网、GPS、短信等手段大力发展食品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一方面是一些消费者、企业思想守成不理解变革、不愿变革,很多食品经营企业甚至是可口可乐、百事、双汇等大型公司抵制电子监管码。这些问题的主因在信息网络化建设的某些措施脱离国情、一些没有把握好服务与监管相统一的内涵,本文立足中国国情和工商职能,把握信息化的本质,就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提出几点构思,以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信息网络化的本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指出:“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信息化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并逐步向一场全方位的社会变革演进”,“电子政务在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政府效能、扩大民主参与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言简意赅的说明了信息网络化对政府转型、历史进程、社会变革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同时,在《发展战略》中提出了“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等目标,阐述了信息化建设对促进生产力、打造服务型和高效型政府重要推动力。可见,政府信息化的本质不是利用信息化来管理公民,而是拓宽政府与民众的沟通,更好的为公民提供服务。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本质不是利用信息化来展现各项工作的成绩,而是推进各项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工商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应然状态
      应然状态一般是指法律原本的规定,即法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工商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应然状态,在这里是指现阶段从我国国情的现状出发,结合信息网络化的本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工商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较为理想的状态是:
      (一)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级别、全社会化的共享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库;
      (二)食品市场准入、仓储、销售、退市的全程信息化监管;
      (三)突出发挥12315信息化平台优势,建立健全商品(食品)质量监管网络;
      (四)建立食品质量监测数据库和食品质量监管知识数据库;
      (五)建立部门协作监管执法信息化网络体系;
      (六)建立社会监督信息化网络体系:
      (七)其他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的信息化监管手段。
      三、工商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各地、各级工商机关为提高市场监管的现代化水平,增强消费维权能力,切实维护食品和商品消费安全,不断创新监管体制,加大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力度,积极探索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手段。
      (一)重要商品(食品)准入方面
      通过在蔬菜、水产品、畜禽产品种养殖基地和生产企业应用IC卡、条形码追溯系统、RFID(非接触式微型无线射频识别)等技术,实现对农产品的种植养殖、收购、运输、销售的全程追溯。
      (二)食品安全消费网络方面
      通过建立省级统一的12315综合预警信息化网络,采集汇总全省各市县工商局、基层工商所、消费维权监督点以及食品安全检测点的12315申诉举报受理、质量监测、日常巡查、案件查办、企业登记年检、企业信用等监管信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按照区域、商品类别、检测结果等指标自动进行统计分析,利用电话语音、短消息、电子邮件等方式自动进行区域分层分级预警;通过批发市场网上商品信息监管平台,在食品批发市场中建立商品信息库,在线、实时掌握食品流通情况,实现准入商品电子化管理;通过开发流通领域商品准入监管软件,与超市、市场、放心店实现网上对接,利用互联网进行在线监管,实现“远距离巡查,零距离监管”。
      (三)食品分类监管方面
      以食品分类监管为切入点,运用计算机和网络化手段,通过联系生产厂(场)家、批发商、零售商、市场开办单位、工商部门和社会公众,建立“全面、透明、及时、准确、交互共享”的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公布和监督机制,初步形成从生产源头到零售终端,覆盖鲜肉、米、面、食用油、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重点食品的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监管系统
      (四)“两项制度”建设方面
      在批发企业通用的管理软件中植入“食品安全监管”模块,设置“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索证管理”、“索票管理”、“保质期管理”五个子模块,食品批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运行软件,可以自动生成符合工商监管要求的购销台账,所开出的供货凭证又能作为食品销售者的进货台帐。
      (五)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方面
      进行相关食品安全数据录入和信息采集,在有条件的食品批发业户中间推行安装了食品流通电子监管系统,通过源头监管和动态监管推进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
      (六)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方面
      各地通过建立市级食品检验检测信息公示平台,把商品检测名称、生产厂家、被监测人、不合格项目等情况向当地市民公布。
      四、工商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缺乏立法支持。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中,鼓励食品经营者在“两项制度”建设上实施电子监管;2009年底,包括工商总局、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对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的明确要求。食品安全法信息化监管在我国法律法规上,都没有正式写入,一方面说明了我国食品监管信息化建设过程仍处于摸索阶段,从另一方面看,食品经营企业经营信息化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导致工商部门食品安全很多信息化监管手段无法付诸实践。
      (二)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缺乏共享性。
      共享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化监管缺乏共享性,各部门开展食品信息化手段互相分割,相互独立。如质监部门探索在生产企业建立食品电子标签身份证制度,工商部门对食品批发企业建立一票通行电子台账制度,都属于在各自监管职责内的信息化监管探索,人为分割了食品的环节,缺乏统一性、连贯性;二是各地工商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缺乏共享性,经济水平发展差异,企业经营实力参差不齐,难于在系统内进行共享和推广。
      (三)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高成本客观上阻碍了信息化进程。
      食品安全信息化不止是过去的“电脑加网站”,更重要的是信息化监管手段能够具有预警性(发现某地某食品不合格,可以通过信息化在全国进行预警,而不只是通过媒体曝光来传递信息)、可追溯性(流通环节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能迅速查出源头)、有效性和服务性,要做到这点,需要的不仅是工商部门采取信息化手段,还需要企业采取信息化经营手段,而采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如ERP成本太大,客观上阻碍了信息化监管进程。
      (四)监管对象信息化条件先天条件不足。
      根据统计,我国9成以上的食品经营企业为中小型企业,低成本竞争日益加剧,食品行业进入微利时代,绝大部分中小食品企业没有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总体设计,或规划流于形式,单个项目多,综合应用系统少,薄利、技术缺乏、规划流于形式,导致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一只手掌拍不响”。
      (五)某些信息化监管手段缺乏推广性。
      如上所述,信息化本质在于“更好的为公民提供服务”,要警惕某些高成本的信息化监管手段,企业成本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反而变成“形象工程”。
      五、当前工商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化发展的构思
      信息化监管网络不是万能的,以信息化监管包打食品安全容易造成监管与实际相脱节、食品经营企业视信息化监管为猛虎的局面,正如本文论述的信息网络化本质而言,政府信息化本质是“拓宽政府与民众的沟通,更好的为公民提供服务”,是“推进各项工作的有效实施”的工具。就当前和未来发展的情况,本文就工商部门信息化发展提出构思:
      (一)逐步完善立法,约束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管理。就现状以及未来较长时间内发展来看,我国食品行业发展不会一蹴而就到很高的管理水平,而强制大中型企业如总经销、总代理、食品批发企业等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会从源头上极大的保障食品可追溯性,并让企业配合工商部门应用食品信息化监管手段,推进信息化监管进程。
      (二)创建系统化、标准化溯源监管体系。食品从“从农田到餐桌”,每个环节环环相扣,各部门都在监管信息化上下功夫,花费大量的行政成本和企业资源,而最后等到成果出来时,发现和环节之间的信息化管理工具不兼容,会造成资源浪费,亟需部门之间就食品从生产开始就考虑到食品流向的下一环节需要采取的信息化手段,实现“身份标识”统一标准。
      (三)抓大放小,重点企业、重点商品采取信息化监管,小企业重点追查信息化监管手段成果。对重点企业如食品大型企业、批发企业、总经销总代理等,重点商品如乳制品、肉类等,要采取企业和工商部门对接的信息化经营、信息化监管模式,对下游小企业跟踪食品身份标识。
      (四)推进食品经营企业诚信建设信息化监管,接受社会监督。收集企业各方面的信息,逐步建立省级的食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民众、跨省企业可以通过各省诚信平台查询企业信用情况。
      (五)发挥12315信息化平台优势,建立食品监管网络。在网络应用上,要达到“全覆盖”,实现消费提示、消费预警、信息发布以及申诉投诉举报处理和调度指挥与应急处置等主要功能;在数据库建设上,要逐步建立食品和重要商品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和重要商品市场准入数据库、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和商品质量监管知识数据库,并加大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和综合利用,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持;在应用系统的建设及开发推广上,既要注重自身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又要引导和鼓励经营者内部加强商品质量管理系统信息化网络的应用和建设。
      (六)强化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处理和通报机制。食品安全信息体系构建遵循成体系、专业化、突出风险控制、信息充分共享的原则,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包括食品产业、政府监管、企业自控、行业自律和消费者认知等方面内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将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为企业实现食品安全控制、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提供科学指南,将有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全面提高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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