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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3-04-18 点击: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相关科室:  

    近年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和上级部门有关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文件要求,按照公开、公正、依法的征收原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工作中还存在着个别单位矿产资源补偿费未足额入库,甚至未入库,或未按规定直接入国库、一些有银行账户的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一般缴款书入库和个别单位未建立征收台账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征收,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一)强化征收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第150号令和省政府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强化措施,明确责任,从严计征,做到应收尽收。对适用计算征收的矿种,不得实行定额征收。  

    (二)加强核查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要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企业年检等管理环节结合起来,加强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核查管理。矿山企业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同时,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已采出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量、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提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申报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审核报表并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必要时进入现场查证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健全缴费台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要建立健全各类企业缴费台账。台账要统一格式标准,做到内容详实,数据准确。市局将对台账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加大追缴力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要对重点矿山、重点矿种摸清情况,严格计算企业的应缴额和欠缴额。对存在欠缴的矿山企业,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追缴方案和措施,切实加大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追缴力度。  

    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管理  

    (一)规范票据管理。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要按规定开具缴款专用收据。征收有银行账号、独立核算的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征收无银行账号、未独立核算的采矿权人(含集体、个体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时,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二)强化票据监督。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及销毁要按国家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建立票据存放和保管制度,设置票据使用登记薄,定期报告票据的使用情况。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主动接受市局征收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有关要求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要就地、全额、及时上缴国库。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挪用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信息统计制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要严格按照规定,每半年报送一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统计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情况表”。报送的报表要做到准确、及时、无误,报表填报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落实奖惩。市局将定期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台账、票据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缴费的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和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凡因工作不力造成矿产资源补偿费流失的,市局将依法责令其限期追征补缴,情节严重的报省国土资源厅依法撤销其征收资格,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  

    1.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2.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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