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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移民扶持人口登记办法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3-02-14 点击:

    镇横排头枢纽工程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贯彻实施,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下同《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登记范围。下符桥镇横排头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自横排头水利枢纽工程(1958年始建至2006年6月30日止)搬迁的移民为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对象。现状人口包括原迁人口及移民后代。其中原迁人口是指在横排头水利工程建设期间,因居住在规划淹没线以下,由镇、村组织强制搬迁并享受当时搬迁政策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人口核定的目标。能够核实到人的,一定要核实到人;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实到人,坚持一次核定,生不加死要减的原则。
     第五条  人口核定原则。
     (一)原迁人口的核定:
      1、在横排头水利工程竣工之年已出生(1960年12月31日前)的具有本镇户籍的农业人口(含依法收养、嫁入、搬迁等户口迁入的,以户口簿为准);
    2、在规划淹没搬迁线以下,由镇村组织搬迁,并享受当时搬迁政策的农业人口;
    3、由于水利移民不同于水库移民,依据我镇在规划淹没线以下的移民存在持续滞后搬迁的客观实际,规定搬迁时间自1958年元月1日至1969年12月31日止;
    4、具有本县农业户籍的原迁移民因依法收养、嫁入、搬迁等户口迁入到本镇的农业人口;
    5、具有本镇农业户籍的原迁移民因依法抱养、嫁出、搬迁等户口迁出到非移民乡镇的农业人口;
    6、没有在限期内(公示限期内)提供原迁移民有效证明(指政府确认的历史档案资料、派出所户籍、作为旁证原迁移民的座谈调研笔录等有效证件)的不得登记为原迁移民;
    7、在横排头枢纽工程,县际之间、乡镇之间因收养、婚嫁、搬迁等户口迁入导致原迁移民确认登记时间差的,待对方确认其原迁身份并出具有效证明时,可补办原迁移民登记确认手续。
    (二)现状人口的核定:
       1、被确认为原迁人口的;
       2、具有本镇户籍的移民和移民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以户口簿为准);
         3、具有本县农村户籍的移民和移民后代因嫁入、搬迁等户口迁入本镇的农业人口;
       4、具有本镇农村户籍的移民和移民后代因依法抱养、嫁出、搬迁等户口迁出到非移民乡镇的农业人口;
        5、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在校学生、劳教劳改人员等;
        6、须在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移民和移民后代的农业人口;
        7、其他符合《意见》精神的。
      第六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
        (一)调研座谈。以历史为依据,查阅移民档案资料,全面了解本镇范围内的移民情况。以村为单位,分村召开移民座谈会,宣传扶持政策,征求移民意见,探讨扶持人口的界定范围、对象和条件。
        (二)摸底登记。组织镇、村干部进村入户,对移民的住址、原迁址、身份、数量、后代等进行摸底,并填写登记表格。同时进一步征求移民意见,探讨移民的扶持方式、扶持人口的登记核实办法等相关内容。公告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三)入户登记。对摸底登记的移民档案进一步核实,能够核实到人的填写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表。一时无法核实到人的填写移民村组人口核定登记表,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抱括村、组名称、人数、户口迁入时间、户出时间、无法核定到人的原因等,并分别填写相关旁证材料。原迁移民登记后须经村民代表会或移民代表会评议后,张榜公布并建档立卡。
        (五)确认上报。移民户核定登记表必须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须经登记人及登记责任人签章认可,移民村组人口核定登记表须经村委会及所在地派出所签章认可。
         (四)公示纠错。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必须在村、乡(镇)两级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移民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出来的情况,经逐一核实或纠正后,予以公示或通报。
        (六)打卡发放。人口核定登记结果由组、村、乡逐级汇总上报到县核定备案,其汇总结果经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单位签章认可后打卡发放。
       第七条  违反《意见》和本办法规定,虚报移民人口,以权谋私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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