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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认识国有企业职工劳动者地位是树立正确权威意识的先决条件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3-02-08 点击:

    客观认识国有企业职工劳动者地位是树立正确权威意识的先决条件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五大电力集团公司的成立运营以及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等竞争机制的不断深入,发电企业也从过去的国家垄断渐渐推向市场,市场决定生存已是大势所趋,所以发电企业必须重视其经营、管理各环节的竞争能力。特别是我们大唐集团公司提出向“经营型、控股型”转变的战略目标后,我们不断加快转型步伐,而职工思想意识却相对滞后在单一公有制的旧观念上,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新的企业体制与旧的职工观念必然需要长时间的磨合。如何扬长避短,把公司上下建设成一支团结高效、执行力强的干部员工队伍显得格外重要。

    毋庸置疑,各级管理者的权威是实现高效管理和精确而迅速的执行力的一个前提条件,而职工的权威意识是其能否主动地、创造性地执行管理意图的决定性条件。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体制,形成了一些陈旧的、与现代工商企业管理理念背道而驰的管理体制和职工工作观念,对管理者的权威和职工的权威意识的正确树立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因此,深入认识什么是权威、什么是权威意识、国企职工的权威意识的构成及其对管理行为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权威是保证企业管理效率重要因素,即便组织内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它也能使一项决策得以制定和执行。也就是说,当管理者具备了对下级的权威,管理者权利运作的障碍就会减少,命令得到下级无条件执行的程度就会加大,管理的效率就会提高。

    权威包含着权利,但权利不等于权威,只有得到下级认同的、被下级视为正当的权利才称得上是权威。这种来自下级的“认同”是权威的“合法性”的基础。这个“合法性”是指社会学意义上而不是法学意义上的理解,即处在统治——服从关系的服从一方自觉接受自己的服从地位,并把现有的统治——服从关系以及维护这一关系的相关制度作为正当的东西接受下来。社会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既然关涉到认同,就与服从者的价值观念相联系。正是这种价值观念,使权利的行使具有了非强制性的特征。

    权威分为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合理型权威,这三种权威的“合法性”价值各不相同。传统型权威建立在传统的授命和习惯的合法性上;魅力型权威建立在英雄或者楷模样板制定的制度的正确性上;合理型权威建立在相信管理者的权利及其规定的制度的合法性之上。合理型权威是现代工商企业组织管理的必要权威形式。在现工商企业组织管理中,各种规章制度都是以合理性为取向建立的。合理性可以是工具合理性,也可以是价值合理性,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也就是说合理型权威的实质可以分为工具合理性权威和价值合理性权威。这种权威的分类只是一种概念上的分类,现实生活中的权威往往是多种权威的组合。这种分类为我们提供了研究问题的起点,就是在研究职工的权威意识时,从分析下级认同上级管理的“合法性”价值基础开始。

    权威作为被下级认同的权利,必然与企业管理者的影响力有关。这种影响力至少包管理者的资源支配能力、经营能力及其人格力量三方面因素。

    从权利产生于资源依赖这一社会学观点来看,下级的服从行为与上级的资源支配能力有关。资源支配能力涉及到资源的给付能力和资源的剥夺能力。在企业管理中,资源的支配能力是一种强制服从力量,又是一种诱导自愿服从的力量。所以从资源依赖的观点来看,对权威的服从可以源于工具合理性行为动机。下级对工具合理性权威的接受与自身的工具合理性行为动机相联系,注重的是上下级之间的功利关系,认同的是管理者手中的资源支配能力。

    权利作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管理者在运用权力的过程中的行为如分配资源、协调人际关系等是否彰显社会的主流道德与价值,也会构成下级评价的依据。如果彰显了社会的道德和价值,与下级的期望的人格特征相一致,就会在下级心目中产生人格力量,建立起信任,这种信任往往能独立于资源的依赖在下级身上导致服从。所以,对权威的服从可以源于价值的合理性行为动机。下级对价值合理性权威的接受与自身的价值合理性行为动机相联系,注重的是管理者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符合自己认同的价值观,注重的是上下级之间的非功利性关系。

    工具合理性行为动机与价值合理性行为动机也是概念上的分类,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动机往往也是二者的综合。但在不同的组织中其侧重点是不同的,而正是这种不同导致了不同的管理环境,对管理行为产生不同的非正式约束。

    不可否认,在我们国有企业中,职工对管理者权威最重视的是其处理问题是否公正、能否以身作则和是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是以价值合理性权威为主;而在非国有企业职工所重视的是上级的奖罚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是以工具合理性权威为主。这种企业职工权威意识的所有制差别形成了不同的管理环境。

    国有企业价值合理性权威的高度认同导致非物质因素在企业管理中作用的增强,使管理者行动目标的多样化压力加大,管理者不可能只把效率作为自己的目标,而效率产生效益、效益决定发展、发展才是企业的根本目标,这正是我们大唐集团公司连续两年展开的“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讨论要解决的一个核心观点问题,如何在追求物质目标的过程中同时实现价值目标就成了国有企业管理者无法回避的问题。我们发电企业往往人数越多、管理者越多而管理效率越低的最终原因就在于——管理者为了适应绝大部分人的价值观不得不投入大量的精力。

    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管理者总是要运用一定的手段来保证自己决策得到执行。在非国有企业,因为人们首先认同的是管理者的资源支配能力,所以管理实质上是经济利益在企业管理关系中的作用,企业中的劳动关系也被清晰地界定在雇佣性的利益关系上。因此物质手段的运用被充分接受,管理者有足够的“合法性”去运用这一手段,并通过这一手段的强制力来保证决策的执行,至于物质手段的运用是否公平并不是突出的问题。但在国有企业,人们首先认同的是管理者的人格特征,实质上认同的是国有企业所倡导的理想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在国有企业决定了企业中人与人的地位平等的意识形态支配下,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关系中的劳动力“买”“卖”利益关系不被自觉认同,因此运用物质手段的强制力来达到管理目标不被认为是、也不可能成为企业主要的管理方式,管理者运用这一手段的“合法性”远不如非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里,职工对价值合理性权威高度的认同决定了最具“合法性”管理手段实际上不是管理者是与下级的强制力,而是管理者自身的行动楷模效应。

    人总是谋求最大利益,在的非国有企业里管理者追求企业经济效益和自身利益并不矛盾。而在我们价值合理性权威的强认同的国有企业强调人的社会性需求,这不仅使管理者运用物质手段激励和管理下级的“合法性”受到制约,也制约着管理者自身谋求经济利益的动机。我国国有企业管理者追求高收入、高回报的行为常常会碰到“谋私利”的质疑,这是一个重要的深层次原因,因为这种行为会影响职工对管理者形象的期望。当前,我们实行的“薪点制”工资制度改革在职工中引起过分的反应就是这种思维惯性的结果,是不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趋势的,是不正常的。

    权威意识的差别与管理行为的联系可以概括为:企业职工对工具合理性权威认同越高,“以任务为动因”的领导方式或风格更容易形成,企业职工对价值合理性权威认同程度越高,“以人为动因”的领导方式或风格更容易形成,或者说这种领导方式更容易得到下级的认同。

    企业价值合理性权威的高度认同的消极影响是:在国有企业试图通过明晰产权、扩大权利和利益差距来促进效率增长的制度改革会受到强大的缩小权利和利益差距的价值观约束,而这种约束的直接后果就是严重束缚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最终会严重制约我们向“经营型”、“控股型”战略转变的步伐。因此,我们要改变这种状况,建立高效的企业管理制度,不仅需要文本制度的建立,还需要建立与之相对应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环境,也就是建立符合我们大唐集团公司具体情况的企业文化理念,即“同心文化理念”。而要实现这一点,有必要对市场经济下的劳企关系进行再认识,只有客观地、正确认识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者地位,才能形成更有利于接受“同心文化”的思想氛围,才能树立正确的权威意识。

    劳企关系是企业中最基本的关系,职工对企业的管理行为的认识,包括我们以上分析的权威关系、权利关系,都是以对劳企关系的认识为基础的。在计划经济和单一公有制的体制下,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国家控制着所有的资源并根据国家的意志进行分配,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实质上是国家与劳动者的关系,使人们习惯从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所有者”地位去解释劳动者在企业中所能得到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合理性。然而当前多种所有制并存,在国有企业这种从所有权解释劳动权的认识会固化和扭曲劳动者的既有权利和利益,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难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劳企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并以法人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上,而企业经营者则以法人代表的角色行使着国有财产的支配权和经营权。企业和劳动者各自作为市场上独立的权利主体,双方的权益是以合同为法律依据和保障的。在企业里,职工的地位是劳动者,职工所获得的各种权力和利益均属于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职工既不行使所有者的权利,也得不到所有者的财产收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本质都是契约关系。企业职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与国家的关系和企业职工作为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是相对分离的,前者需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和民主来实现。

    强调国有企业职工劳动者地位并不意味着降低职工的地位,相反,只有这样才能使职工真正成为市场中相对独立于企业的一方,职工没有独立于企业的地位,就不可能有真正独立的权益。强调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者地位也并不是否认已经实现的各种劳动者权益,而是要使这些权益回归到真实的地位基础上,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实事求是地根据企业的发展和效益实现劳动者权益。强调国有企业职工劳动者地位也有利于促进长期以来形成的企业管理文化,国有企业对职工权利的肯定与保障以及追求劳企关系的和谐都是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并行不悖的。不论是对职工权利的肯定与保障,还是对职工社会、精神需求的关注和追求劳企关系的和谐,都只有将其建立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基础上,惟此,企业文化才有生命力。

    总之,要使国有企业制度发挥出效率,既要重视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中形成的与现代化制度并行不悖的企业文化,还必须超越在企业管理价值观念上的“所有者”情结,客观认识国有企业职工劳动者地位是树立正确的权威意识乃至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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