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简称“鄂”,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武汉。地处中国中部地区,东邻安徽,西连重庆,西北与陕西接壤,南接江西、湖南,北与河南毗邻,介于北纬29°01′53″—33°6′47″、东经108°21′42″—116°07′50″之间,东西,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湖北省物流局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湖北省物流局3篇
【篇一】湖北省物流局
湖北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 发布日期:2013-11-07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和水利(水务、水电)局: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推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及《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鄂发〔2011〕1号)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省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水力发电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005元/千瓦时。
二、工业生产取用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15元/立方米。
三、除上述两类以外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我省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权限、计征方法、收费管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仍按《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68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09〕7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切实做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及衔接工作,保证此项价格政策得到平稳、有序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
2013年11月4日
【篇二】湖北省物流局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高职高专学费和高校住宿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鄂价费规[2013]10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8.05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高职高专学费和高校住宿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规〔2013〕10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教育收费政策,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部分公办高校学费和高校住宿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高职)、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高专)和公办本科院校中的专科学费标准
(一)公办部属本科院校和省属公办本科院校举办的高职院校、独立举办的高职院校和高专学校,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二)公办本科院校中的专科一般专业按本校一般本科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艺术类专业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篇三】湖北省物流局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1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9(000)013
【摘要】鄂公通[2019]42号各市、州、县公安局、人民法院、统计局、国家调查队: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发布。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开始执行。2019年4月29日201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总页数】2页(P.26-27)
【关键词】湖北省; 《201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公安厅; 统计局
【作者】佚名
【作者单位】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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