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文大全
  • 公文写作
  • 工作总结
  • 工作报告
  • 医院总结
  • 合同范文
  • 党团范文
  • 心得体会
  • 讲话稿
  • 安全管理
  • 广播稿
  • 条据书信
  • 优秀作文
  • 口号大全
  • 简历范文
  • 应急预案
  • 经典范文
  • 入党志愿书
  • 感恩演讲
  • 发言稿
  • 工作计划
  • 党建材料
  • 脱贫攻坚
  • 党课下载
  • 民主生活会
  • 不忘初心
  • 主题教育
  • 对照材料
  • 您现在的位置:雨月范文网 > 经典范文 > 正文

    附件5:通用安全规程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10-24 点击: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文件

     成地铁运发〔2016〕22 号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关于发布《通用安全规程》的通知

     各中心、部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指导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及地铁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并结合运营公司实际,特制订《通用安全规程》,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

     附件:通用安全规程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3 日

      CDYY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企业文件

     CDYY-AQGL-03-003-2016

     通用安全规程 (A 版 0 次,暂行)

      2016-1-13 发布

     2016-1-20 实施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发布

      —4—

      《通用安全规程》 文本号:

     CDYY-AQGL-03-003-2016

     编制部门:安全技术部 签发:饶咏 批准:凌喜华 审核:冉洪、马东 发放范围:公司各中心、部门 版次:A 版 0 次 编制:冉析 实施日期:2016.01.20

      —5— 目

     录 1. 总

     则

      6 2. 员工安全守则

      6 3. 通用安全规程

      8 3.1 基本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

     8 3.2 通用作业安全规程

     8 3.3 电气安全规程

     9 3.4 低压配电安全规定

     9 3.5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0 3.6 物资存放安全规定

     10 3.7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11 3.8 特殊物品管理安全规定

     11 3.9 特种设备管理安全规定

     11 3.10 车辆交通安全规定

      12 3.11 劳动保护管理安全规定

      12 3.12 消防管理安全规定

      13 3.13 办公区管理安全规定

      14 3.14 员工因公外出安全规定

      14

      —6— 通用安全规程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指导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地铁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在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施工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凡本公司的员工(包括实习员工等)以及来公司参观、学习、培训或承揽工程项目施工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1.3 工作职责 1.3.1 在运营公司安委会的领导下,安全技术部负责对本规程的起草和修订,对公司内各部门执行本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人员执行本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1.3.2 运营公司下属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生产作业岗位的性质、工作环境等,根据本规程制定本部门相关专业、岗位的作业安全规程. 1.3.3 凡违反本规程及各专业、岗位的作业安全规程造成事故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4 引用标准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012年6月1日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施行)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8月1日施行)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7月1日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施行)

     1.5 本规程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1.6 本规程由安全技术部负责解释。

     2

      员工安全守则 2.1 四不伤害 1)不伤害自己; 2)不伤害他人; 3)不被他人伤害; 4)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7— 2.2 五注意 1)注意警示标志,谨防意外; 2)注意扶梯运作,谨防夹伤; 3)注意地面积水、积油,谨防滑倒; 4)注意高空坠物,谨防砸伤; 5)注意设备异常现象,及时发现,及时排除,谨防酿成事故。

     2.3 六必须 1)必须坚守岗位,遵章守纪;

     2)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3)跨越线路必须一站、二看、三通过; 4)施工前做好防护,施工后必须清理现场,出清线路; 5)堆放物品必须整齐稳固; 6)发现违章操作,必须坚决制止。

     2.4 七不准 1)不准在线路附近舞动绿色、黄色、红色物品; 2)不准在站台边缘与安全线之间坐卧、行走、堆放物品; 3)不准发出违章指令; 4)不准在行车场所住追逐打闹、打架斗殴; 5)不准使用有安全隐患的工具、设备; 6)不准臆测行事; 7)当班时不准饮酒、看报刊杂志、聊天和打盹等。

     2.5 八严禁 1)严禁擅自跳下站台和进入隧道;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3)严禁上下行驶中的车辆; 4)严禁擅自进入行车部位和重要设备场所; 5)严禁擅自触动任何设备、设施; 6)严禁攀登到机车、车辆和车载货物顶部; 7)严禁擅自移动、改换防护装置、警示标志; 8)严禁走道心、枕木头、脚踏轨面和道岔尖轨。

     2.6 事故十防 1)防止人员误进轨行区、违规携带危险品进站乘车; 2)防止错办进路、错发调度命令,未确认信号、道岔、进路动车; 3)防止列车超速运行、错开车门、开门走车、夹人夹物走车; 4)防止列车冲突、脱轨、追尾、冒进信号; 5)防止车辆制动系统失灵、悬挂装置脱落; 6)防止道岔失控、信号显示错误; 7)防止接触网触电伤亡,接触网错送电、漏停电; 8)防止发生弓网事故、轮轨事故; 9)防止信标(应答器)、电机超限,施工清场不彻底;

      —8— 10)防止重点部位火灾及消防联动设备失效。

     3

      通用安全规程 3.1 基本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 3.1.1 维修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认真执行“三不动”、“三不离”、 “了解故障三清”、“三懂三会” 、 “三级施工安全措施” 和 “四不放过”等安全制度。

     3.1.1.1 三不动:

     1)未联系登记好不动; 2)对性能、状态不清楚的设备不动; 3)对正在使用中的未经授权的设备不动。

     3.1.1.2 三不离:

     1)检修完,不复查试验好,不离开; 2)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未修好,不离开; 3)发现设备、设施异响,不查明原因不离开。

     3.1.1.3 了解故障要三清:

     1)时间清; 2)地点清; 3)原因清。

     3.1.1.4 三懂三会:

     1)懂设备结构、会使用; 2)懂设备性能、会维修; 3)懂设备原理、会排除故障; 3.1.1.5 三级施工安全措施包括:

     1)施工前的准备措施; 2)施工中的单项作业措施; 3)施工后的检查试验措施、预防人为故障措施和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

     3.1.1.6 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处理不放过; 3)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不放过。

     3.1.2 日常维护工作中,要遵守作业纪律、保密制度及运营公司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3.2 通用作业安全规程 3.2.1 公司员工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2.2 员工须遵守劳动纪律,严禁擅离职守。上班前要充分休息,确保工作时精神集中。班前八小时及班中禁止饮酒,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2.3 上岗人员应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还需按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

     3.2.4 上岗人员需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2.5 认真执行岗位安全责任制,熟练掌握本岗位使用的设备构造和性能,严格落实标准化作业程序和各类安全操作规定。工作前要认真检查使用的工具、有关设备和防护设施的安全状况,确认符合安全要求方可

      —9— 工作。

     3.2.6 运营线及车场施工作业,需提报施工计划,制定安全保证措施。车站、调度要加强对施工计划、施工现场的卡控,对违章施工,要及时制止、上报。

     3.2.7 凡进行危险性较大、影响行车和人身安全的作业时,必须事先拟定包含技术安全措施在内的施工方案,审批后严格落实。

     3.2.8 作业结束后,工作人员应清扫、整理现场。施工负责人应进行周密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开。

     3.2.9 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前,应先确认设备已断电,机械转动部件完全停止,才可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

     3.2.10 在轨行区作业时:

     3.2.10.1 按照施工方案或计划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设专人防护。

     3.2.10.2 横过车辆段线路时,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禁止爬乘行驶中的机车或列车,禁止从行驶中的机车或列车跳上跳下。禁止抢道、抓车、钻车。在停留列车前部或尾部通过时,应与其保持 3 米以上的距离。

     3.2.10.3 禁止在钢轨、枕木和车辆下部休息。

     3.2.10.4 执行《运营线施工检修管理规则》。

     3.2.11 车辆、行人通过道口时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装载货物或持有物件须与接触网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2.12 设备房、机房及其它所属设备房内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各类标示标牌齐全,禁止烟火,并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3.2.13 全体员工应掌握触电急救知识。

     3.3 电气安全规程 3.3.1 各种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使用及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规程和规范。

     3.3.2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其金属外壳或金属隔离装置均须有良好的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应按国家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装设漏电防护装置。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按技术要求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3.3 所有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之后在其上的一切作业,均须按带电要求办理,严格执行验电接地制度。

     3.3.4 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证外,仍需按照专业特点取得相应的安全等级。

     3.3.5 新建的地铁线路在接触网送电前,要把受电日期用书面通知地铁内外各有关部门。各部门在接通知后,要立即转告所属有关人员。

     3.3.6 在检修、新架或更换电力高低压线路时,要将线路两端断开电源,并在工作区域两端予以封线接地。

     3.4 低压配电安全规定 3.4.1 电气设备和配电线路的绝缘应良好。对人员可能接触到的位置,应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标志。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根据技术条件采取技术性接地或者绝缘措施。

     3.4.2 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利用低压线路输送广播或通讯信号以及采用“一相一地”等方式用电。严禁私设电网防盗、防鼠等,严禁攀登、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

     3.4. 3 移动电缆线应做好保护,防止机械损伤或破损,造成人员触电事故。发现有人触电,严禁赤手接触被触电人的裸露部位。

     3.4.4 严禁多个移动插座互相串联联接用电设备。电器、插座长时间不使用,应切断电源,收放妥当。

     3.4.5 使用电器时,应先插入插头,再开启电源开关。使用完毕后,须先关掉电源开关,再拔下插头。避免长时间在高温或潮湿环境中使用插座;各用电插座应连接牢固,防止松脱造成接触不良。

     3.4.6 室外露天场所应使用防水灯具和开关,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防爆灯具和开关。

     3.4.7 使用电热器具,应与可燃物体保持安全距离,人离开时应断开电源。照明灯具下方禁止堆可燃物。

      —10— 3.4.8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先断开电源再使用专用灭火器灭火;严禁使用水、泡沫灭火剂。

     3.4.9 工作在安全电压下的电路,必须与其他电气系统和任何无关的可导电部分实行电气上的隔离。

     3.4.10 发现用电设备异常、有焦味要立即断电检查,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3.5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3.5.1 作业高度(以距坠落高度基准面为基准)在 2 米以上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3.5.2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3.5.2.1 从事高处作业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高处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方可施工,否则高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高处作业。

     3.5.2.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禁止高处作业。

     3.5.2.3 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防滑鞋。

     3.5.2.4 在高处作业现场,开始工作前或行走时,要先观察周围环境是否安全,有无孔洞未加盖板和临时防护措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牢固可靠处。

     3.5.2.5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3.5.3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3.5.3.1 高处作业的现场要有足够的照明。作业场所的栏杆、护板、盖板必须完好。作业过程中,如需取掉孔洞盖板,或临时割开孔洞时,须装设临时围栏和悬挂标志牌。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原状。

     3.5.3.2 高处作业场所的孔洞要使用牢固的专用盖板,不得使用不结实的板材加盖。

     3.5.3.3 遇有 5 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有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3.5.3.4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高处作业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

     3.5.3.5 不得在高处作业场所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

     3.5.3.6 高处切割作业的工件、边角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绑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3.5.3.7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索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绳。

     3.5.3.8 非高处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攀登高处。

     3.5.3.9 高处作业时,原则上不允许立体交叉作业;对有危险的出入口应设围栏和悬挂警告牌。

     3.5.3.10 高处作业场所的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部门同意。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部门验收认可。

     3.5.3.11 临边或洞口、井口等作业时,应视现场环境设防护栏杆、扶手绳、在外围架设安全网或采取其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5.4 工作人员应精神集中,认真按高处作业安全规程进行作业。

     3.5.5 登梯作业安全规定:

     3.5.5.1 梯子在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梯子完整牢固。

     3.5.5.2 在水泥或光滑的地面上,应使用梯脚装有防滑胶套或胶垫的梯子,使用人字梯时应挂好安全链钩。在泥土地面上,应使用梯脚带有铁尖的梯子。在门前使用梯子,应派人看守或者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3.5.5.3 禁止梯子在不稳固的支持物或带电设备上使用。禁止梯子垫高或驳接使用。禁止两人同时站立在同一梯上作业。禁止移动使用中的梯子。登梯作业时应有人监护并扶梯。

     3.5.5.4 在梯子工作时,应保持人体的稳定,防止跌落造成事故。

     3.5.5.5 靠在管道上使用梯子时,梯顶需有挂钩,或用绳索将梯子与管道捆绑牢靠。

     3.6 物资存放安全规定 3.6.1 何物资的存放,不得侵入地铁设备界限、影响各类设备的操作或紧急疏散通道的畅通。

      —11— 3.6.2 确因生产需要而存放的物资,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固定,安全可靠,存放区域用油漆画线限位。

     3.6.3 小件物资(工器具),必须存放在专用箱(柜)内,且箱(柜)必须与地(墙)面固定。

     3.6.4 在存放物资上做好标识,标明该物品所属部门或车站。

     3.7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3.7.1 本规定中所称的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3.7.2 有限空间分为密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地上有限空间三类。其主要危害因素为氧气水平(不足或过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

     3.7.3 有限空间作业要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

     3.7.4 委托外部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门和个人。

     3.7.5 有限空间作业部门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3.7.6 有限空间作业部门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规程、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3.7.7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对有限空间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进行检测并全程监测,做好实时检测记录。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当作业人员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3.7.8 当作业人员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3.7.9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作业部门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3.7.10 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3.7.11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及其职责,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3.8 特殊物品管理安全规定 3.8.1 因生产需要使用汽油、柴油、酒精、稀料等易燃物品,应专门存放,专人管理,严格发放制度。悬挂“严禁烟火”标志牌,配备灭火器材。

     3.8.2 班组工作间禁止存放易燃品。作业完毕对废油、油棉丝应及时送往指定回收地点妥善存放。

      3.8.3 领送易燃品,容器要轻拿轻放。开盖时,禁止使用铁器敲打,以防起火。

     3.8. 4 清洗机件时,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明火吸烟。禁止用易燃品清洗或擦拭带电机件及设备。同一工作间禁止起动能引起着火的设备。

     3.8.5 严禁使用化纤棉丝、布浸沾汽油等易燃液体清洗机件,防止静电起火,严禁用塑料桶盛放汽油。

     3.8.6 有害有毒药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在库房要加设明显警示标志,与其他物品要保持安全距离,严防中毒事故发生。建立健全相应的发放存放登记台帐,未用完的药品要立即入库。

     3.9 特种设备管理安全规定 3.9.1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等相关条例、规定等。

     3.9.2 运营公司特种设备范围: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3.9.3 特种设备维保部门、使用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对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

      —12— 检查、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并存档;

     3.9.4 特种设备检查、维保、换件、试验等作业保留相应的记录,需外委维修时,外委厂家资质齐全,更换部件保存产品合格证。

     3.9.5 特种设备维保部门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要存档。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3.9.6 特种设备维保部门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设备检验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存档。未通过审验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3.9.7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9.8 新增加特种设备必须具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9.9 新增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需停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等特殊情况,特种设备维保部门应及时报设备设施部,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3.9.10 特种设备维保、使用部门要备有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总结演练情况并对预案进行修改。

     3.9.1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照《运营事故(事件)报告及调查处理细则》进行上报、调查、处理。

     3.9.12 电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置,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 24 小时以上的,应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含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3.9.13 特种设备要严格按产品使用说明要求及注意事项正确使用。

     3.10 车辆交通安全规定 3.10.1 车辆使用安全规定 3.10.1.1 驾驶车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上班前 8 小时不得饮酒,杜绝酒后驾车。

     3.10.1.2 驾驶车辆要严格按照车辆说明书及注意事项进行操作。

     3.10.1.3 驾驶员要认真执行“三检、四勤、五不放过”制度。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要检查;车辆四勤:勤擦洗、勤紧固、勤润滑、勤保养;五不放过:故障找不出来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经验教训不总结不放过,未采取安全措施不放过,思想上不重视不放过。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3.10.1.4 车辆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安排修理,坚决不开带病车上路。

     3.10.1.5 司机定期对车辆状态、车上灭火器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更换。

     3.10.1.6 工程抢险车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以最短的路程及时到达抢险现场。

     3.10.2 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3.10.2.1 出入场段自觉接受门卫检查,按要求办理车证。

     3.10.2.2 机动车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

     3.10.2.3 在场段内须按规定线路行驶,严格遵守限速规定,礼让行人,避让正在作业的特种车辆。

     3.10.2.4 机动车在平交道作业时必须经过批准,并落实安全措施。

     3.10.2.5 场段内严禁机动车练车、试车、修车。

     3.10.3 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3.10.3.1 严禁非机动车进入场段生产区内,各种非机动车应按规定停放在车棚内。

     3.10.3.2 停放在车棚内的车辆,车主应锁好并按顺序存放。

     3.11 劳动保护管理安全规定 3.11.1 劳动保护用品,是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起到保证安全、预防职业病的辅助措施。作业前必须按规定

      —13— 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11.2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以保障各岗位人员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原则,按规定发放,建立个人劳保档案,劳动防护用品要保障质量、实用。

     3.11.3 防护用品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在正常使用中发生破损时,应及时更换,以确保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3.11.4 所有有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设备或者劳动场所,须有相应的劳动安全设施,并符合国家、行业、本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本部门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有权拒绝、批评和举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3.11.5 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3.12 消防管理安全规定 3.12.1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各级人员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3.12.2 公司安全技术部作为公司消防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12.3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12.4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3.12.4.1 电焊、气割以及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令动火。

     3.12.4.2 申请动火部门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灭火器材安排好动火监护人后方可申请动火。

     3.12.4.3 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安排清理,方可离开。乙炔瓶和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存放。

     3.12.5 火灾预防 3.12.5.1 凡属公司管辖范围之内的场所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哪个部门主管由哪个部门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的原则,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的隐患问题应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防止事故的发生。

     3.12.5.2 电器设备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各部门电器设备要专人保管使用,放置于使用方便、不易碰撞的地方。

     2)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无破损、无故障。

     3)确保手臂干燥方可使用,禁止电器设备周围存在积水时使用。

      4)电暖器、微波炉在使用时,严禁无人看守,禁止使用微波炉加热金属器皿。

     5)禁止用水冲洗电器设备,禁止在电器设备上搭晾物品。

      6)除电热水器外,浴室或潮湿环境内禁止使用、存放电器设备。

     7)禁止在电器设备上(内)摆放易洒漏、易腐蚀物品。

     8)有金属外壳的电器设备必须保证接地良好,否则禁止使用。

     9)打雷时关闭电器设备,拔掉电源插头,防止雷击。

     3.12.5.3 室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保持室内卫生清洁,物品码放整齐。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禁止吸烟,吸烟应到指定地点,防止烟头、火柴棍乱扔。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3)办公室下班时,应关闭电源,关窗,锁门。

     3.12.5.4 车站内火灾预防管理规定:

     1)禁止私自增设电气设备,已安装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范规定。

     2)站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或化学危险物品。

     3)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停止有关工作。

     4)灯具、采暖、电热器具与可燃物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4— 5)可移动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必须使用橡胶软线。

     6)车站内卫生清扫工作,不得使用柴油等易燃物品。

     3.12.6 消防器材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各级人员要熟知灭火器配置地点,灭火器应放在显著位置,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严禁遮挡、损坏。定期检查灭火器的压力、铅封、喷嘴、胶塞,确保性能良好。

     3.12.7 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规定 3.12.7.1 经公司核准,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3.12.7.2 重点部位防火规定 1)出入人员按要求履行登记手续。

     2)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3)室内电器用品的电线、插座、开关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必须断开电源,禁止使用。

     4)室内禁止擅自接拉电源线,禁止违规使用电器。

     5)作业结束后,料净、场清,消除安全隐患。

     6)应熟知“三知三会”的内容,熟练使用灭火器,灭火器具的配备应齐全、良好、有效,安放固定位置并熟知其使用保养方法,严禁随意移动和挪用。

     7)人员因故离开时,断开电源开关。如发生火情立即采取措施扑救,以防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

     3.13 办公区管理安全规定 3.13.1 场段安全规定 3.13.1.1 进入场段时,主动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场段禁止闲杂人员入内,外来人员须在门卫接待室进行登记,得到允许后方可入内。携物出段需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凭证出段。

     3.13.1.2 除设置吸烟区内,场段内严禁吸烟。

     3.13.1.3 场段行驶的车辆必须遵守场段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场段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

     3.13.1.4 场段行人必须遵守场段行人安全规定。

     3.13.1.5 场段内道路及车场、车库、平交道上禁止堆放原料、设备及其它杂物,以免防碍交通及行车安全。

     3.13.1.6 在场段内因施工造成的临时坑、壕、池及各种障碍物应设有围栏或盖板和有明显标志,并设有照明信号,以免发生危险。

     3.13.1.7 场段内应保持清洁,垃圾应收集于垃圾箱内,定期清除,禁止随地乱扔废弃物及倾倒垃圾。

     3.13.1.8 场段应设有各种道路、交通、防火等安全标志。

     3.13.2 办公楼各部室安全管理规定 3.13.2.1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强防范,自觉做好防火工作。

     3.13.2.2 严禁在楼层通道,楼梯台阶处堆放各种杂物和可燃物,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3.13.2.3 严禁使用电炉和大容量电气设备,严防超负荷造成火灾事故发生。

     3.13.2.4 室内、外不准私拉电线。

     3.13.2.5 严禁在办公楼内动用明火、使用燃气设备。

     3.13.2.6 不得遮挡围堵消防器材,严禁擅自挪用或损坏。

     3.13.2.7 一旦发生火情,要迅速扑救并及时报告,必要时拨打火警电话。

     3.13.3 各部门要对所管辖的仓库、乘务公寓、食堂、浴池等制定安全、消防管理措施,确保安全。

     3.13.4 办公设备及食堂设备的使用,要严格遵守使用说明书及安全注意事项。

     3.14 员工因公外出安全规定

      —15— 3.14.1 外出部门必须对因工外出人员进行集中安全教育,确保因工外出期间因工外出人员的人身安全。

     3.14.2 各部门要根据公司因工外出计划安排要求,及时通知到因工外出人员,并做好调整岗位工作,确保运营生产工作正常进行。

     3.14.3 因工外出期间,严禁因工外出人员带家属或小孩同行,严禁中途下车。

     3.14.4 因工外出期间,必须服从组织统一安排,严格遵守因工外出各项管理规定,加强组织纪律性,因工外出期间不发生伤亡事故。

     严禁酗酒、斗殴、赌博等不良行为;严禁未经准许私自外出、留外部人员在房间内住宿。

     3.14.5 因工外出期间,外出人员违反因工外出有关规定,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6—

     信息公开类别:不予公开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综合部 2016 年 1 月 13 印发

    推荐访问:规程 附件 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