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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青团工作制度汇编(集团公司企业2020年版)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5-14 点击:
      共青团工作制度汇编(集团公司企业2020年版)

      目 录

      制度一:—xx共青团工作条例

      制度二:xx基层团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工作细则(试行)

      制度三:xx团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制度四:xx共青团工作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制度五:xx团组织的“双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制度六:xx团组织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制度一:—xx共青团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的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员、青年在公司创新高质量转型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推进公司共青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的有关规定精神,参照《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工作的实施意见》(xx党发(20xx)x号)文件精神,结合xx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三条 公司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以安全环保生产和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中心,努力提高公司团员青年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促进公司团员青年健康成长,为公司的创新高质量转型发展和青年的成长成才服务,力求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公司共青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作为政治责任,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工作主线,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青年,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青年,努力为公司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为推动xx创新高质量转型发展贡献青春力量。

      第五条 公司共青团工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把帮助青年确立正确的理想、坚定的信念作为首要任务,坚持服务青年的工作生命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从严治团。

      第六条 公司团委接受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双重管理,以公司党委管理为主。公司团委严格执行经常性工作汇报制度。

      第二章 团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团的领导机关是公司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

      第八条 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由公司团委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召开。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召开前,须经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批准。特殊情况下,在征得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 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的任务:

      (一)审查和批准团委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团的工作任务;

      (三)讨论贯彻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

      (四)选举公司团的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条 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章 团的委员会

      第十一条 在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闭会期间,团的委员会是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的执行机关。

      第十二条 团的委员会委员由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团的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公司党委商上级团组织决定。

      第十三条 团委的组成及分工情况,报公司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实行。

      第四章 团委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协助公司党委做好青年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

      (一)团结和引导青年职工积极投身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事业。

      (二)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治教育,增强公司青年职工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对公司团员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努力帮助青年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公司青年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教育公司的团员青年,爱岗敬业,奉献社会,做公司的主人,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一切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现象作斗争。

      (四)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的思想工作,调动和发挥团员青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 贯彻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带领团员青年开展各种建功立业的活动。

      (一)根据公司实际,组织青年职工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等活动,引导团员青年在本职岗位上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围绕公司生产建设中的急、重、难、险任务,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各种形式的突击活动,充分发挥团组织青年突击队的作用。

      (三)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活动。结合实际,引导团员青年立足岗位、面向市场,进行技术、管理、营销、服务等创新活动,助力公司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四)贯彻公司“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团员青年的安全意识教育。

      (五)组织团员青年以主人翁的姿态参加公司的民主管理,广泛开展“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为推动公司的技术进步,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作贡献。

      (六)组织团员青年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提高团员青年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十六条 维护团员青年的正当合法权益,为团员青年办实事。

      (一)了解和反映青年职工的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开展各类正当的青年团体活动,并为其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建立团员青年业余活动阵地,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业余文化生活,促进团员青年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指导和帮助青年职工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倡导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十七条 加强团的自身建设。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建设好团的各级委员会;加强团的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团干部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公司团的各级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增强团的组织力、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团组织政治引领、动员组织、联系服务青年的作用。

      (三)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团员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四)搞好团的组织发展工作,壮大团员的队伍;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第十八条 认真完成公司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团委的工作职权

      第十九条 团委的参与权

      (一)团委书记是党员且适宜的,应参加公司党委会;是党员而不是党委委员的,应列席公司党委有关青年工作的会议;不是党员的,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及时了解公司党委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二)公司团委协助公司党委就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带领青年职工积极贯彻实施。

      (三)团委书记应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及其有关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并在其中积极发挥作用,代表和维护青年职工的利益。

      第二十条 团委的决定权

      (一)根据公司党委和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团委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部署团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公司青年工作的重大事项,制订贯彻执行公司党委、上级团组织决议和决定的主要措施以及下级团组织提出重大问题的请示和报告。

      (三)审批下属团组织(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的建立和撤销;审批团员的发展和团纪处分。

      (四)表彰先进团员和青年,授予荣誉称号。

      (五)支配团的活动经费。

      (六)团委通过集中召开公司团委会行使决策权力,团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团委会由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团委的考核权

      (一)考核所属的下级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等的工作。

      (二)考核所属的各类青年专责工作机构等的工作。

      (三)受公司党委委托,考核公司所属党组织对团工作的支持、重视及对青年成长的关心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团委的建议权

      (一)建议所属团干部的选拔、任免、调动。

      (二)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的发展对象。28周岁及以下团员青年入党,应有团组织的推荐。

      (三)推荐有培养前途的优秀青年晋职使用和上学深造等。

      (四)建议对有突出贡献的青年和青年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和晋级。

      第六章 团委干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团委的专职干部按公司职工总人数的规定比例配备。

      第二十四条 团委干部应在坚持年轻化的同时,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配。

      (一)公司团委书记一般应是中共党员;

      (二)公司团委正、副书记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公司团委专职干部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公司团委书记要熟悉企业情况,一般不少于3年企业工作经历;

      (四)新任公司团委书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3周岁,最高不超过35周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1周岁。

      第二十五条 团委委员的选拨,要按照自荐或推荐、组织考察和团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基本程序进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十六条 团委专职干部的选拨要按照自荐或推荐、组织考察和党委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团委书记一般应按规定享受公司中层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七章 团委专职人员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 团委书记的职责

      (一)负责主持团委全面工作,召集团委会,团委民主生活会和团总支(支部)书记会。

      (二)负责传达公司党委和上级团委决议,经常向团委会报告情况,提出建议,并定期向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汇报工作。

      (三)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下属团总支(支部)工作,推陈出新,树立典型,总结推广。

      (四)负责提出月、季、年团委工作初步意见和工作计划,提交团委会讨论。

      (五)负责团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团委委员间的关系。

      (六)负责审阅和签发团委文件。

      (七)负责团委工作总结的起草。

      设团委副书记的情况下,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代理书记行使职责。

      第二十九条 团委专职干事的职责

      (一)负责团委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起草管理团委有关文件和制度。

      (三)负责团的经费管理、文件管理、器具管理。

      (四)负责团员关系的转移及年度注册落实。

      (五)负责团内各类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

      (六)负责办理入团、退团手续,管理好团员卡片和档案。

      (七)负责公司团的宣传工作。

      (八)负责策划组织公司团员青年的文体活动。

      (九)负责所属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工作考核,各种竞赛活动的管理。

      (十)负责组织青年职工开展创新创效和志愿服务工作。

      (十一)了解青年的思想情况,及时向团委会汇报。

      在不设团委专职干事的情况下,其职责由届时公司团委兼职委员、秘书长、干事根据实际分工行使。

      第八章 团的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第三十一条 团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

      第三十二条 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团委。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小组。

      第三十三条 团的工作机构一般设组织部、宣传部、办公室,公司团委可以根据工作实际下设相关工作组作为工作机构。

      第九章 团的基层干部

      第三十四条 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骨干,团的干部要做到政治方向坚定正确、学习态度虚心刻苦、工作勤奋、作风扎实、品德高尚。

      第三十五条 定期以团校、团训班等形式集中对团干进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团的干部要熟悉自己的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团的干部必须经过支部大会或团代会选举产生,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十章 入团、离团和退团

      第三十八条 发展团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凡志愿加入团组织的青年,必须向组织递交入团申请书。

      (二)团支部要按照团员标准认真考察,严格把关。

      (三)必须要有两名正式团员作为入团介绍人。

      (四)申请人如实、认真填好入团志愿书。

      (五)支部大会议程:①申请人宣读入团志愿书;②介绍人全面介绍申请人情况;③采取举手表决方式;④超过到会团员半数以上赞同;⑤报团总支批准;⑥报团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离团

      团员年满28周岁,可向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离团填写《超龄团登记表》,由公司团委颁发离团纪念品并登记造册。

      第四十条 退团

      (一)有退团理由的适龄在籍团员,原则允许退团,但要慎重处理,应深入了解其退团的原因,如果是思想认识问题,应进行耐心教育帮助加以解决,经过教育和帮助,如愿继续留在团内,应当允许,如坚持退团,则由支部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团总支及团委备案。

      (二)团员连续六个月未交团费,作自动退团处理。

      (三)对于无故三次不参加团组织生活,不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的团员,经过说服教育,仍不改者,作为自动退团处理。

      (四)团员不能履行团员义务,被缓期注册期间,经团组织教育帮助,仍不能积极悔改,缓期期满后作自动退团处理。

      (五)自动退团由各团支部造名册并附上材料报公司团委,再由校团委在团内予以通报,并将退团事由等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收回团员证。

      (六)为便于掌握团中变动情况,团组织对新团员要及时登记,对退团、开除团籍,转出、死亡的团员要及时注销。

      第十一章 新团员资格审查

      第四十一条 新员工入公司后,团委对新团员资格进行审查,内容包括:

      (一)要求团内档案齐全,填写符合团章要求,手续完备。

      (二)团员证上有关团关系的转入、转出情况,团费收缴,团籍注册等项记载明确。

      (三)团关系转出时间和团费交纳时间间隔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承认其团员资格

      (一)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团组织关系未按期转到公司者。

      (二)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有关入团材料(包括入团志愿书、申请书等)未能转到学校者;若入团材料遗失,必须由遗失单位如期出示证明。

      (三)入团材料疑点较多,漏洞较大,填写不合团章要求者。

      (四)没有严格按团章规定的入团程序办理入团手续者。

      (五)在团员资格审查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六)其它认为应予以除名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团员资格审查工作要在公司团委统一领导下由各团总支(支部)组织实施。具体包括如下程序:

      (一)在员工入职两周内,进行团员登记。

      (二)对有关入团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发现有关问题要认真核实,必要时,可同团员本人直接谈话。

      (三)对发现有问题的团员,分别情况进行处理,遇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四)对不予承认团员资格者,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并逐一登记,并写明不予承认的理由,报公司团委审批。

      (五)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团员,若材料不齐全,应按有关规定,补齐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团员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各团支部要及时造好团员花名册,一式三份,一份交公司团委、一份交党支部、一份由团支部保存。要及时更新智慧团建相关信息,保持线上线下信息一致。

      第十二章 团员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团员档案

      团员档案主要内容为:入团志愿书、申请书、思想汇报、组织鉴定、团内奖励和处分材料。

      第四十六条 团务档案

      (一)团务档案主要包括:①上级文件;②团组织各项决议;③代表大会和团员大会文件资料;④工作参考资料;⑤团的活动资料(包括活动内容、情况、图片、照片等);⑥团员、团干、团组织奖励和处分等;⑦团费收缴帐册使用情况;⑧团员、团干登记名册,依照团章的有关规定,按类别应保存2-10年。

      (二)公司团委、各团总支(支部)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好档案,档案材料每年清理一次,并按类别编号、装订、入档、按年限、种类分别存档,以备考查,销毁的材料要做好登记并编好永久性保存材料目录。

      第十三章 团的纪律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级团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团的纪律,共青团员必须自觉接受团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公司团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五十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公司团委批准;批准后,报同级党组织备案。

      第五十一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十四章 公司党政对团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五十二条 公司党委应加强对团委的工作领导,定期研究讨论团工作的重大问题,定期指导、检查、考核团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行政领导应经常关心和指导团的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党支部、分工会和行政部门,应尊重公司团组织的职权、正确的建议和意见,支持团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团干部的配备、培训、转业、安置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级团组织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团组织的规定有抵触时,应及时组织修改。未修改前,按上级的规定或精神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经公司党政领导审阅,并经公司团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上级团组织、公司党委和党群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按《xx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

      制度二:xx基层团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团的组织生活,严格团员教育管理,加强公司基层团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实施细则(试行)》和上级团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共青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三会两制一课”是指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和团课,是团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 支部大会

      第三条 支部大会是指由团的支部委员会召集的支部全体团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大会又称支部团员大会,是团支部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团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支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学习党的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团的政策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传达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等,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代会的代表,增补和罢免支部委员;讨论接收新团员;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研究决定对团员的奖励,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讨论通过对团员的处分;决定除名要求退团和自行脱团的团员;开好团支部组织生活会;研究决定本支部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没有选举任务的支部大会程序一般为:确定支部大会议题,提前通知全体团员;会议主持人报告本支部团员出、缺席情况;宣布会议议题,围绕议题进行民主讨论;对需要表决的事项逐个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归档保存。有选举任务的支部大会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支部大会应由支部书记主持,如支部书记空缺或因故缺席,可由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一般情况下,参加会议团员应超过支部团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团支部委员会可事先研究提交大会讨论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方案等,以便团员在大会上讨论研究。

      第七条 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本支部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超过应到会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表决,对需要形成决议的问题,应当发扬民主,在团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对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支部大会选举和讨论接收新团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其他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到会有表决权团员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支部大会可邀请入团积极分子、优秀青年代表及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支部大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并长期保存。支部大会结束后,团支部应当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和同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会议情况,内容包括大会时间、地点、团员出席情况、主要议程、讨论情况、选举结果、重要事项决议等。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是支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在支部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向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和支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查和监督。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2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学习党的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团的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执行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等;贯彻落实支部大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团支部工作计划,起草工作报告;研究确定提交支部大会审议的议题;研究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和团员发展对象;研究讨论支部团员教育评议意见,决定对团员奖励,研究提出团员处分意见;讨论检查支部自身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支部相关制度;研究解决支部、团员的问题和困难;开好团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研究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如支部书记空缺或因故缺席,可由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召集。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时,到会委员超过支部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参加表决的委员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表决,对需要形成决议的问题,应当发扬民主,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对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表决可采取举手、口头、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团小组长或有关团员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并长期保存。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委员出席情况、会议议题、每位委员发言摘要、通过的决议等。

      第四章 团小组会

      第十六条 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团的一级组织,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本小组团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团小组会由团小组长负责召集,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团小组的划分由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本支部团员的

      数量、分布和工作需要等,按照易于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团员人数较少的团支部可不划分团小组,相应增加召开支部大会的次数。

      第十八条 团小组长不需经选举产生,可由支部委员会指定或由本小组团员推选,任期一般应与支部委员会任期相同,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团小组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团员学习党的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团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酝酿支部大会有关选举候选人;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对支部接收新团员、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奖励和处分团员提出意见;听取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好团小组组织生活会;研究其他需要团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第二十条 团小组长应做好会议记录并长期保存。会议情

      况应及时向团支部汇报。

      第五章 团员教育评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团员教育评议制度是团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加强团员队伍思想建设、严格团的纪律、规范团员管理的重要措施。团员教育评议采用学习教育、自我评价和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团员的表现和作用发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评优和处理等方式,达到激励团员、整顿队伍、纯洁组织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教育评议的对象为全体团员。保留团籍的共产

      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可不参加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自愿参加者不限。

      第二十三条 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应当与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

      作相结合,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一般应召开支部大会,团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先由各团小组会议开展评议并提出初步评议意见后,提交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到会团员超过应到会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 团员教育评议的主要内容和流程为:团支部组

      织团员开展学习教育,每名团员围绕在评议年度内的个人表现和发挥团员作用情况等撰写自我评价材料;召开支部大会或团小组会议,每名团员根据学习教育情况和所准备材料进行自我评价;其他团员对其进行评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以支部为单位对所有团员进行测评投票;支部委员会综合个人自评、团员互评和测评投票结果,结合团员日常表现,研究提出每名团员的建议评议等次,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做好评议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团员评议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团员数量应控制在参加评议团员人数的30%以内。

      第二十七条 优秀团员的主要条件为: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自觉遵守团章,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有强烈的团员意识和荣誉感;工作本领过硬,善于创新创造,具有艰苦奋斗精神,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第二十八条 合格团员的主要条件为: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能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能够执行团的决议,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能够在学习、生产、工作及其他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热心帮助青年进步,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基本合格团员的主要表现为:在评议年度内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但尚没有不合格团员的各种表现的。

      第三十条 不合格团员的主要表现为:理想信念动摇;严

      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团的组织意识淡漠,不能履行团员义务、不执行团的决议,长期无故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道德水平低下,行为失当,造成不良影响;在评议年度内受过留团察看处分或行政处分且无明显改进。

      第三十一条 对评议等次为优秀的团员,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团组织应结合实际予以奖励。每年各级团组织评选表彰的优秀团员,一般应从上一年度评议为优秀的团员中产生。对于表现突出并积极要求入党的优秀团员,团支部应按照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委员会推荐。

      第三十二条 对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的团员,应由支部书记进行谈话,予以教育帮助。

      第三十三条 对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员,团组织要对其进

      行教育帮助,限期改正。三至六个月后,对能够接受团组织批评教育,反省自身错误,有明显改进的团员,再次进行团员评议;对不接受教育帮助或经教育帮助仍不改进的团员,应当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处置不合格团员要严肃慎重、实事求是,做到

      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不合格团员的处置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应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六章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

      第三十五条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是团组织掌握和了解团员履行义务、参加活动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团员管理的关键环节。

      第三十六条 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团支部一般应在每年1月份,为团员办理年度团籍注册手续。学校团组织一般应在秋季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团员注册工作。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第三十七条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应结合团员教育评议工作进行,根据团员评议结果,给予注册、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团员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以上的团员,由基层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冶栏内填写注册时间、评议等次,并加盖注册印章。

      第三十九条 对团员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员,基层团委应当对其暂缓注册三至六个月。暂缓注册期后,对再次评议等次为合格的团员,及时给予注册;评议等次依然为不合格的团员,依照团员教育评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予注册。

      第四十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一般可予以注册;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期间,其团员证由团组织收回,留团察看期满后,恢复了团员权利的,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不再为其注册,其团员证由团组织收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基层团组织要认真做好流动团员团籍管理工作。流动团员外出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应在原团组织参加团员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团员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应的团组织,并参加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

      第四十二条 团员年满28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当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28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办理超龄离团手续,须在团员证上“离团手续冶栏内注明该同志的离团时间,并加盖团组织公章,转由其本人保存,作为永久性纪念。

      第四十三条 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要根据注册情况修订

      团员花名册,并及时将注册情况向上级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团课

      第四十四条 团课是团组织对团员进行系统教育,提高团员

      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教育引导团员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重要载体,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四十五条 坚持团课制度,要突出党性立场,突出党性教

      育,体现团的特点,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帮助团员解决思想问题,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作风等方面的问题。要注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团员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第四十六条 团课的主要内容为: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中国梦”教育;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党的光荣历史和传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团的基本知识、重要会议精神和重点工作部署;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广泛开展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开展好民主和法制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团课教育分为团前教育和团员教育两个阶段。团前教育以增强入团积极分子和青年对党、团组织的理解和认

      同,培养团员意识为主;团员教育以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强化团员先进性,促进团员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主。

      第四十八条 基层团组织开设团课一般由基层团委或相对独立的团总支、团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也可采取部门、单位联合举办团课的形式。基层团组织每个季度应安排上一次团课,入团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参加集中团课学习应不少于8学时。

      第四十九条 参加团课学习的人员范围由开设团课的基层团组织确定,除本组织的团员和入团积极分子外,可扩大至团组织所在单位中积极向团组织靠拢的28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

      第五十条 团课讲授者可由开设团课的基层团组织的团干部担任,也可邀请党政领导、专家学者担任,还可适当安排先进人物开展座谈交流。基层团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为团员青年讲授一次团课。授课者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和人格魅力去影响和教育团员青年。

      第五十一条 基层团组织开设团课可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可结合集体学习、专题研讨、团员论坛、集中收看重要会议活动直播和视频资料等方式开展,也可结合主题团日活动组织团员在实践中学习。

      第五十二条 团课结束后应以团支部或团小组为单位组织团员进行讨论交流,巩固和深化团课学习效果,并及时向开设团课的团组织汇报讨论情况。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落实“三会两制一课”,是严肃团内政治生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和责任落实。每年要对所属团组织落实“三会两制一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基层团委主要负责人是推动“三会两制一课”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团支部要将“三会两制一课”作为基本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全体团员要牢记团员身份、增强团员意识,积

      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没有选举及表决任务的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以及团员教育阶段的团课,可探索适当采用网络新媒体形式开展。要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团员参与,突出工作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度三:xx团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共青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团费收缴

      第二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具体为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一)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

      (二)2000元以上(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1)、(2)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交纳党费,可不交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五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

      第六条 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第七条 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每月的15—20日为团员上交团费日期,团总支(支部)每年上交一次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时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三章 团费使用

      第八条 团委收缴的团费除按有关规定上交上级团组织外,其余作为本公司团组织使用经费。

      第九条 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团干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比如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等团的机关报刊;(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6)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条 公司团委使用团费和给于所属团支部开展活动经费支持,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团费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团支部请求使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公司团委提出,不得越级申请。公司团委通过实报实销方式给于所属团支部开展活动经费支持。

      (一)报销程序

      报销人填制报销单据(经办人)→验收人(团委组织委员兼会计)→单位负责人(团委书记)→公司领导签批(团委分管领导)→团费出纳人员复核后付款或冲账。(单位填公司团委或基层团支部名称)

      (二)审批要求

      不得摹仿他人的笔记签署意见,因摹仿他人笔记签署意见给公司团委带来损失的,摹仿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三)复核要求

      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工作人员对费用报销单元素填写完备(金额、报销人、报销事由、借款方式等);对票据真实完整;对报销事由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等事项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收。并向公司组织委员或团委书记报告。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一律退回,并要求报销人按统一规定更正、补充。

      (四)报销支付

      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同时将支付的报销费用情况报送至公司团委组织委员处登记入账,每月月末与公司组织委员核对团委费用情况。

      第四章 团支部申请团费开展团建活动

      第十二条 新时代全团要大抓基层,着力提升团支部的组织力。开展团建活动是提升团支部组织力的重要实现形式,加大团费对团支部开展特色团建活动的支持力度十分必要。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团支部均可申请团费开展团建活动。对于团支部联合开展活动的,属于同一个团总支的由团总支申请,不属于同一个团总支的由参与团支部联合申请。

      第十四条 每个团支部每年可申请1次。

      第十五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团费的团组织负责人填写《xx团支部使用团费开展团建活动申请表》并履行本单位签批程序;

      (二)将《xx团支部使用团费开展团建活动申请表》、300字的活动概况、费用明细表和一张活动全体参与人员的合影和有效报销凭证提交给公司团委组织委员。

      (三)公司团委组织委员提交公司团委月度例会讨论通过。

      (四)公司团委组织委员组织申请团组织书记填写报销单,履行团费报销程序。

      (五)公司团委财务人员按规定给予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 申请标准

      团费申请标准坚持按比例实报实销和报销总额控制原则。公司团委按照团支部开展特色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实报实销,团支部要根据这一规定据实填表。报销总额按照每名团员每年50元标准确定(团员人数以智慧团建系统中该团支部团员数为准),每次团费申请上限不得超过报销总额。

      第十七条 纪律要求

      本规定旨在帮助公司所属团支部解决因缺乏活动经费而长期缺少活动,导致团组织弱化、虚化,不能很好的发挥凝聚青年的作用。因此严禁各级团组织采取任何弄虚作假的形式申请团费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团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团费由团委指派专人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代办,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结合公司实际,团费的财务工作可以并入党费财务工作一起管理。

      第二十条 团费在公司的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团费必须存入公司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结合公司实际,团费可以存入党费专用银行账户。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所属团委、团总支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公司团委每年检查一次所属团组织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度四:xx共青团工作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团章及团内有关规定,参照《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工作的实施意见》(xx党发(2019)3号),为切实增强团建工作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团的活动经费纳入公司年度经费预算,数额应能保证公司共青团和青年工作顺利开展,据实报销。

      第三条 团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坚持“勤俭节约,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细化年初预算,严格执行预算,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年初由公司团委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团建工作经费使用计划,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条 按财政部、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自筹。

      第六条 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国家规定通过其它合理形式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遇有特殊情况(如团代会、大型表彰会、大型活动等)需追加经费时,由公司团委提出申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公司团组织开展团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团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九条 公司团组织编制团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团员意见,并经团的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公司团组织应当于每年年初按组织隶属关系,将团建活动计划分别报所属党组织备案。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团建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团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开展团内学习教育,召开团内会议,开展“一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团干部、团员培训,场地费、租车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讲课费、资料费。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团内宣传,摄制团员电教片;

      3、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团员团日、团员青年突击队、青年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4、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团干部;

      5、团组织换届、组织关系接转、团旗团徽配备、团建工作调查研究;

      6、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团员;

      7、其他与团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团委年度计划内的公司层面团青活动且属于工作经费使用范围的,在年度预算内先从行政据实报销。

      第五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三条 开展团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团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 开展团建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贴近青年实际,兼顾严肃与活泼。

      第十五条 开展团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团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 开展团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团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团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七条 开展团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团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八条 开展团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团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团建活动;严禁借团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团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团建活动费用。

      第六章 报销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 报销程序

      报销人将有效报销单据交团委组织委员兼会计汇总→经办人填制报销单据(团委组织委员兼会计)→验收人(团委书记)→单位负责人(党群工作部部长)→公司领导签批(党群工作部分管领导)→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公司财务管理部出纳人员复核后付款或冲账。(单位填党群工作部)

      第二十条 审批要求

      不得摹仿他人的笔记签署意见,因摹仿他人笔记签署意见给公司团委带来损失的,摹仿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基层团组织应当将团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团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团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团建活动是否报单位团委批准;

      (三)团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团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基层团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团组织团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度五:xx团组织的“双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团章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青发[2019]9号)及团内有关规定,参照《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工作的实施意见》(xx党发(2019)3号),为切实增强公司团组织的“双推”工作,完善“双推”工作机制,更好发挥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积极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和推荐优秀青年人才,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推”是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入党)和推荐优秀青年作为骨干人才后备(以下简称推优后备)。

      第三条 xx团组织的“双推”工作基于公司百人优秀团员青年库开展,即进入公司百人优秀团员青年库是成为公司团组织的“双推”对象的前提。xx百人优秀团员青年库的管理工作另有规定。

      第二章 推优入党

      第四条 推优入党对象:公司员工中28周岁以下团员或28周岁-35周岁保留团籍的团干部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条 推优入党的名额:公司所属团支部本着“坚持标准和条件、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每年可向团委推荐1名,每年公司团委向党组织择优推荐不超过2名。

      第六条 推优入党的计划:依据公司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结合公司推优入党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推优”工作计划,“推优”计划名额不占推荐对象所在党支部当年入党积极分子发展计划名额,由公司团委在公司党组织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名额内予以统筹。

      第七条 推优入党的窗口期和有效期:团组织向党组织提名推荐每年4月份举行一次。有效期2年。

      第八条 推优入党的具体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冶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优入党对象。

      第十条 推优入党工作程序

      (一)团支部工作环节

      1、清点参加推优入党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2、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入党条件的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的产生应遵循各地开展的积分评议、志愿服务等团员评优机制。

      3、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4、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

      5、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填写推优入党表格形成书面材料。

      6、推优入党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二)公司团委工作环节

      7、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公司团委组织委员提交团委会审核。

      8、公司团委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推优入党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等向党支部推荐。

      (三)基层党支部预审环节

      9、党支部对推荐对象及相关材料进行预审。

      10、党支部向公司团委反馈预审意见。经党支部预审合格的推荐对象,公司团委在1个月内向基层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十一条 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参照推优入党程序。由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以党组织培养教育为主,团组织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三章 推优后备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推优后备工作的要求:《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工作的实施意见》(xx党发(2019)3号)明确,公司团组织要结合公司发展的人才需求,充分发挥团组织在了解青年和发现青年人才方面的优势,加强与后备人才库的对接,培养和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青年骨干人才作为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并使青年后备人才的成长进步成为激发广大青年员工自我提升的内在动力。

      第十三条 推优后备工作的目标:发挥团组织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努力使其成为公司发现、使用优秀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和团员青年成长成才的重要通道。

      第十四条 推优后备工作对象范围:公司团员及35周岁以下青年员工。

      第十五条 推优后备工作基本程序

      (一)由公司团委主导、各团支部推荐建立百人优秀团员青年库;

      (二)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委托公司团委推荐优秀青年人才;(三)公司团委面向优秀青年人才动态库发布岗位要求征集自愿报名人员或邀请报名人员;

      (四)公司团委会根据报名人员情况,对照岗位要求讨论确定推荐对象(需要考察专项技能的可在团委会前进行测试);(五)推荐对象及相关组织填写《优秀青年人才进入重要岗位后备人选推荐表》;

      (六)公司团委向有关党组织或部门正式提交《优秀青年人才进入重要岗位后备人选推荐表》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主动争取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加强本单位“双推”工作的谋划、统筹和指导,每年年底向上级团组织和本级党组织报告“双推”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在“双推”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双推”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

      制度六:xx团组织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7·2”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群团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团的十八大精神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继续保持和增强共青团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据上级团组织有关共青团工作考核方案,结合公司共青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团委对各所属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的业务工作、自身建设、团干部等方面的考核。各基层团组织考核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透明公开。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3、以人为本,注重实效。

      4、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5、尊重基层,鼓励创新。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四条 公司团委所属团组织(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及下一级团支部。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有:政治建设、组织和队伍建设、劳动建设、宣传建设、文体建设和其他与共青团工作紧密相关事宜。

      第六条 考核具体表现为年度考核指标,年度考核指标具体内容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时确定。年度考核指标每年修订一次,无原则性变化也可以延后修订。

      第七条 年度考核方案由公司团委根据上级团组织考核要求和公司共青团工作实际,在每年公司团支部书记年度会议后一个月内制定下发下一年年度考核方案。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方式:团支部(含下一级团支部)采取为量化考核形式。公司团委所属团委、团总支采取在其所属团支部量化考核基础上直接确定考核结果的方式。

      第九条 考核由公司团委组织委员牵头具体负责,基层团组织组织委员配合组织实施,分为上半年考核、下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

      (一)上半年考核。每年6月下旬,根据年度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二)下半年考核。每年12月下旬,根据年度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三)年度考核。每年4月底前,累加上半年、下半年考核得分作为上年度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给予半年考核结果(上半年、下半年)前五名的团支部一定物质奖励,奖金用于团组织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将团支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司“五四”表彰的依据,取考核结果前五名的团支部授予其年度“红旗团支部”称号,授予其团支部负责人年度“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公司团委所属团委、团总支下辖团支部中有一半及以上获得荣誉称号的,直接授予该团委、团总支为年度“红旗团委”或“红旗团总支”称号,授予其团支部负责人年度“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年度考核既注重精神激励也注重物质激励。

      第十二条 将团支部组织和队伍建设、宣传建设单项指标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团组织的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的依据,授予团支部单项指标考核结果前五名的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为公司年度“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并给与一定物质奖励。公司团委所属团委、团总支下辖团支部中有一半及以上获得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中同类荣誉称号的,直接授予该团委、团总支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年度“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并给与一定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此前制定的有关工作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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