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签订“一岗双责”责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条例》和《公安机关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特签订广昌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
(五)对明知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不严肃查处,隐瞒不报的;
(六)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为违法违纪行为开脱责任或者袒护、包庇的;
(七)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从事违规经营,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参与或包庇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的;
(十)玩忽职守或工作失误,造成后果的;
(十一)违反警车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接处警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对重点人员稳控工作不到位,出现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的;
(十四)明知下属人员有违纪问题,继续推荐使用或表彰,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凡违反上述行为造成后果的单位领导,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大小,酌情给予直接领导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同时追究上一级领导者的责任,并酌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不成党、政纪律处分的,视情予以诫勉谈话。
局长签名:
分管领导签名:
教导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