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局信息发布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发布责任,是指我局工作人员在履行信息发布职责时,违反信息发布审核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责任追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按信息发布流程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条件符合、手续齐备的信息不予受理或批准;
4、拒绝、阻挠信息发布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5、其它违反本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二、责任追究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各级信息审核人员审批或同意而作出的违反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各级信息审核人员审批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应信息审核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免谈话,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损失的,对相关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违反法律、法规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或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领导。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