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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论文:读《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有感】 证据法学案例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2-11 点击:

    【摘要】 本文主要就研读 何家弘 教授著的《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过程中所受到的启发发表了一些个人的感想,包括证据语言的统一性与规范性,对“推定”的思考,并就书中谈到的反腐败和刘翔弃赛等热点问题抒发了个人感受。  

    【关键词】 证据;
    证据法学;
    法律语言  

       

    在诸多学科领域,之所以存在纠缠于语言——概念和语词的学术争论或理论纷争,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争论者各自使用的概念或语词不同,二是因为争论者对同一概念或语词的理解或解释不同。因此,有些争论的问题其实是没有实质性分歧或者没有实际研究意义的。在语言层面对这些争论进行研究分析,有助于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的纯洁和学术界的“定纷止争”。  

    一、何家弘与证据法学  

     何家弘 教授与证据法学之间的种种关系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我当初能入法学之门就是一种缘分,后来专门研究证据法学也是一种缘分。” 何 教授与证据法学的不解之缘与他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的经历是分不开的。特别是在西北大学法学院给了他重大影响的四位著名法学教授。他们分别是美国20世纪最负盛名的证据法学家约翰·维格摩尔教授、美国20世纪后期最有影响的刑事法律与科学证据的权威佛雷德·英博教授、 何家弘的 博士生导师乔恩· 华尔兹 教授以及罗纳德· 艾伦 教授。访问结束后,何家弘还将以上四位教授的著作专门组织进行翻译工作,对中国证据法学的发展无疑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如英博教授和其他两位专家合著的《审讯与供述》(Criminal Interrogation and Confession)、 华尔兹 教授的代表著作《刑事证据大全》 和艾伦 教授的论文“民事案件证明的认识论”。“倘若没有西北大学法学院的访学留学经历,倘若没有这四位美国证据法学教授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我大概不会走上证据法学研究的道路。我相信,这就是缘分。”相信这种缘分对中国证据法学的发展是一种莫大的鼓舞。  

    二、证据新视角的解读  

    1. 法律语言的统一与规范  

    作为法律的载体,法律语言是需要进行规范和统一的,这对于法律这一学科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学科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然而,随着不同学科背景的专业人员投身于证据法学的研究,“繁荣气象”的背后却是大量重复的专业术语的创造和纯属“泡沫”性质的知识量的增加。 何家弘 教授在开篇中就讨论了以证据法学为语料的法律语言的统一与规范。  

    有关“证据”相关学科名称中最有使用价值的“证据学”与“证据法学”的争论,何家弘认为:“证据学与证据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所谓联系,就是说二者都是与证据有关的学科,而且二者可以在一定语境下互相替换。所谓区别,则是说二者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等同,而且在某些语境下确有甄别之必要。顾名思义,证据学是关于证据的科学或学问;
    证据法学是关于证据法的科学或学问,或者说,是关于证据的法律科学或学问。由此可见,证据学应该是证据法学的上位概念,证据学可以包括证据法学。”
    [1]笔者对于以上观点甚为赞同,因为对于学科名称的争论无非就是对于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另外,作者还对“证据”与“证明”的概念及相关语词进行了相应的界定,并分析了出现语言混乱现象的原因。总之,“法律语言的使用需要统一和规范,在专业术语的使用特别需要统一和规范。常言道:语言是约定俗成的。在专业术语的使用中,‘约定’可能比‘俗成’更为重要。当然,在‘约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对‘俗成’的情况进行实证研究,了解有关语词在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学术研究语言中的使用情况,以便能够客观地决定语词的取舍。不过,约定就需要妥协和宽容。我想,对于一些学者来说,为了法律语言的统一和规范,‘忍痛割爱’就是一种必要的选择。”[2]  

    2. 有关“推定”的思考  

    推定是证据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也非常复杂的理论问题,在证据法学领域内的使用也是比较混乱的,不仅学理研究中的用语存在着混乱,司法实践以及立法与司法解释中也存在着混乱。要想明确推定的概念,就必须厘清推定与相近语词之间的关系,如与推言、推明、推知、推理、推测、推断、推论等。何家弘认为,要想界定推定这一概念,需采用“三层递进”的标准:第一,推定是对未知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的认定;
    第二,推定是以推理为桥梁的对未知事实的间接认定;
    第三,推定是关于这种事实认定的法律规定。
    [3]可以得出,推定是有法律规定并由司法人员做出的具有推断性质的事实认定。明确推定的概念,对于推定类法律规范的制定、审查和运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领域内说的“推定”一般都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因此在司法活动中运用推定方法认定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就表现为对“推定规则”的适用。这种规则的形式可以是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也可以是司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证据规则或者做出的司法解释。从认识论的角度研究推定活动是我们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研究推定规则的基础,但后者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再者,“推定规则的适用不能仅仅存在于法官的内心,而应该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这也是推定规则适用规范化的一项重要保障。”[4]对于推定规则的核心适用问题,何家弘从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证,从中我们可以同样看到法律语言规范化的重要性。  

    三、法治新观察的感悟  

    可以说在整个下篇“法治新观察”中, 何家弘 教授主要是围绕“行善”这一主题思想展开的。正如他在题记中所言:“‘善’就是要以善良之心去关爱他人,从关爱身边人到关爱一切人,……当社会成员都以行善为荣时,特别是当那些为官者和为富者都率先行善时,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就不再遥远。”[5]  

    1. 反腐败之心声  

     何家弘 教授在本专题的写作中,运用了一系列的“怪梦”作为引子,发表了自己对中国国内现存的腐败问题的看法和解决之道,其中很多“奇思妙想”令笔者深表赞同,且时有大快人心之感。但一旦想到这么好的想法如何才能实现时,便不由眉头紧皱。相信在国人之中有如此美好憧憬之人不在少数,包括官员在内。但想法毕竟是不需要代价的,要想真正的落实却非举国之力不能见效,且最高领导层的支持与坚持是必不可少的保障。鉴于此,我们只能期待有更多人的知晓、支持和坚持,相信量变到一定程度,终会发生质的变化。我也期待着……  

    2. “为什么不相信刘翔”  

    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刘翔的退赛引发了国人的热议,然而从证据学和侦察学的角度来讲,刘翔的右脚跟腱有炎症是可以认定的事实,但他的脚伤能否达到使他根本无法参加比赛的程度,这一问题根据现有的“证据”是无法做出明确判断的,也就陷入了司法证明中的“灰色地带”。根据何家弘教授的分析,根据对“灰色地带”正反两个方面的分析,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刘翔弃赛的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不相信刘翔是因脚伤而在客观上无法参加比赛了。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案件事实是具有启发性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惯用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一个法则便是经验法则,即当我们无法根据现有证据准确认定某一事实的时候,就会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做出推断。在刘翔弃赛这一事件中,假如我们和刘翔是有接触的,那么就会根据和他交往的经验来判断他所说的是否属实;
    假如我们和刘翔没有直接的交往,那么我们就会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来判断事实的真假。然而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公众人物”的可信度是很不理想的,所以我们更加自然地倾向于做出不相信的反应。“对于刘翔来说,这种不相信可能是不公正的,但这在当下中国来说,也是一种无奈。”[6]  

    四、“我需要一个信仰”——发自何家弘内心的呼唤  

    在书的后记中, 何家弘 教授做了一首名为“我需要一个信仰”的诗。认真读过这首诗我们会发现藏在 何 教授内心深处的对中国现实的无奈与反思,对美好未来的憧憬与执着坚定的信念。“我需要一个信仰,以使我不再彷徨……以使我不再迷惘……不再忧伤……获得力量……走向高尚……”。[7]  



    [1] 何家弘:《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6.

    [2] 何家弘:《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30.

    [3] 何家弘:《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95-104.

    [4] 何家弘:《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53.

    [5] 何家弘:《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281.

    [6] 何家弘:《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345.

    [7] 何家弘:《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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