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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折扣与折让]商品销售折扣及折让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19-09-20 点击:
    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回扣的区别

    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回扣的区别

    许多人对各类折扣、折让、回扣、佣金及返利等词意类似容易混淆的概念和实务处理模糊不清。下面笔者

    以案例的形式对各种不同的折扣、折让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以加深理解这些概念。

    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企业为了促进销售或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折扣优惠。销售折扣实际上是价格上的减让,折扣的程度就是折扣率,折扣的多少就是折扣额。销售折扣又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

    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为了促进销售,将货物按照一定折扣率

    (或折扣额)折扣后的价格对外销售。

    例如:某时装公司为了减少库存积压,将原定价为800元/套(不含税价,以下均为不含税价)的西服按照八折的折扣率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即按640元/套的价格进行销售。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折扣

    (或称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上的折扣或折让,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假如上述案例中,时装公司将按八折折扣优惠的方式改为买十套西服送20件单价为100元的衬衫,则百货公司在购买10套西服时,时装公司同时向百货公司赠送了20件衬衫,上述情形仅需按照8000元计算销售,衬衫属于“捆绑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

    范畴,因此仅应该按照实际收款金额8000元计算销售收入。

    上述案例在开具发票时,应先按照销售西服10件计8000元,销售衬衫20件计2000元分别填列发票,然后在下一栏按照衬衫销售额开具红字2000元,最后填列销售净额8000元。这样2000元折扣就符合税法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要求。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销售单位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早,折扣越大。所以,现金折扣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融资费用,

    折扣额即相当于为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例如:某时装公司将原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双方约定,百货公司在10天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在10天以后20天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五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在20天以后30天以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八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超过一个月付款,则需向时装公司全额付款。时装公司给予百货公司的这种折扣就叫现金折扣。

    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后,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问题)而给予购货方在销售总额上一

    定的减让。

    例如:某时装公司已售出一批西服,对方未付款,挂应收账款8000元,因为西服质量上的问题,购货方提出降价要求,该公司研究决定折让2000元,将应收账款降低为6000元。这里,原销售额和折让后销

    售额的差额2000元就是销售折让额。

    销售回扣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或发生后给予购货方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统称。 例如:某时装公司将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时装公司与百货公司的采购人员约定,百货公司按照8000元全额付款后,时装公司付给百货公司采购人员20%的现金回扣。按照经营惯例,这种回扣一般不需要购货方签字或提供收款凭据,而是由购货方的经办人员自己决定如何处理。

    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

    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例如: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销售佣金计25.8万元。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账并按章纳税,房产开

    发公司则应将佣金作为营业费用处理。

    但是,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常常将佣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化,如将支付给没有从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中介服务报酬作为佣金支出,还有将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也作为佣金处理,但也有将佣金视为折

    扣或折让进行账务处理而抵减销售收入的。

    销售返利

    销售返利是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额的大小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利润

    返还。

    例如:某百货公司与某时装公司达成协议,如果百货公司销售时装公司服装的年销售额达到40万元,则时装公司将给予百货公司5%的让利。至年终百货公司实际完成服装销售收入42万元,时装公司根据与

    百货公司签订的返利协议,让利2.1万元,这就是销售返利。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销售这让、销售退回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销售这让、销售退回

    销售业务: 折扣销售是一种销售的方式,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过程中,因为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等 原因给予购货方价格优惠。因为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因此可以按照扣除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收入。

    销售折扣:

    实例学习教程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有何区别?会计核算上应怎么处理?

    【解答】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区别如下:

    (1)商业折扣是指对商品价目单中所列的商品价格,根据批发、零售、特约经销等不同销售对象,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商业折扣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5%、10%、15%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都直接从商品价目单价格中扣减,购买单位应付的货款和销售单位所应收的货款,都根据直接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因此,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记录没有影响。

    【例1】某企业销售某型号电视机,产品价目单上的电视机单价为每台2500元,购买500台,规定给予10%的商业折扣,则该企业销售甲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2500-2500×10%=2250(元),共计1 125 000元。 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下,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也是根据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开具的,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316 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12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1 250

    (2)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现金折扣对于销售企业来说,称为销货折扣;对于购货企业来说,称为购货折扣。现金折扣一般表示为“2/10,1/20,n/30”等。2/10表示如果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2%的折扣;1/20表示如果客户在2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1%的折扣;n/30表示如果客户在30天内付款,则无折扣。现金折扣使得企业应收账款的实收数额,随着客户付款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这样,就产生了应收账款的现金折扣计价核算问题。

    应收账款入账价值应将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即总价)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把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视为销货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即不把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从应收账款中扣除,现金折扣不影响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税法上也要求按全额计算增值税。那么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作为理财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中核算。

    【例2】某企业赊销乙产品6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假设客户在10天内付款就可以享受现金折扣2%;如客户超过10天在30天内付款,则不享受现金折扣。

    销售产品时,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70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

    如果购货方10天内付款(假设按应收账款金额计算现金折扣,即考虑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879.6

    财务费用 (7 020×2%)140.4

    贷:应收账款 7 020

    假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 900

    财务费用 (6 000×2%)120

    贷:应收账款 7 020

    如果购货方超过10天在30天内付款,那么就无现金折扣,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 020

    贷:应收账款 7 020

    注意:考试时现金折扣的计算基数一定要看题目的要求。

    另外再引申一下,如果说企业同时出现了销售折扣和现金折扣,该如何处理呢?我们看另外一个例子:

    【例3】某企业赊销乙产品7500元,企业给予购货方的商业折扣为20%,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

    确认收入时,应收账款入账价值应为扣除商业折扣而不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

    借:应收账款 7 0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 500-7 500×20%)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000×17%)1 020

    如果购货方10天内付款(假设按应收账款金额计算现金折扣,即考虑增值税),编制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6 879.6

    财务费用 (7 020×2%)140.4

    贷:应收账款 7 020

    假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 900

    财务费用 (6 000×2%)120

    贷:应收账款 7 020

    如果购货方超过20天在30天内付款,则无现金折扣,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7 020

    贷:应收账款 7 020

    相应的购货方取得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作为一项理财收益,计入“财务费用”贷方。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的商品发运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货而未退货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给予销售折让会使企业销售收入相应减少,所以应对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从理论上讲,企业应当按月计算收入、结转成本、计算盈亏,所以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冲减销售产品那个月份的销售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难以操作。实际做法是:一般不管属于本年销售的产

    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都在给予购买者销售折让的当月冲减销售收入。

    【例4】A企业在2005年4月份销售商品一批,售价6000元,增值税1020元,同年6月份由于品种质量不符合购货方要求,购货方要求在价款上给予10%的销售折让,A企业同意,并到税务机关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企业在6月份给予销售折让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6 000×10%)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20×10%)102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702

    由于销售折让只涉及价款上的折让,不存在退货的问题,所以核算时不存在销售成本冲减的问题,与下面的销售退回一定要区别开。

    (4)销售退回是指企业销售的产品,因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而被购买方退回。退回是销货的全部或部分取消,是产品销售收入的减少。

    【例5】A企业在2005年4月份销售商品一批,售价6000元,增值税1020元,成本为5000元;同年6月份由于品种质量不符合购货方要求,购货方要求退回该批货物,A企业同意并到税务机关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企业在6月份销售退回时就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20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7 020

    借:库存商品 5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5 000

    什么是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折扣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减?请问如何理解这句话,给您举个例子:A企业销售货物,采取折扣销售的方式。货物单价100元,够买500件,折扣10%;够买500件以上,折扣20%。B企业购买了600件,取得折扣额600×100×20%=1200元。A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实际销售收入的4800元与折扣额1200元分别开了两张不同的发票上,那么无论A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即销项税额(4800+1200)×17%=1020 元。

    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回扣的区别

    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回扣的区别

    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企业为了促进销售或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折扣优惠。销售折扣实际上是价格上的减让,折扣的程度就是折扣率,折扣的多少就是折扣额。销售折扣又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为了促进销售,将货物按照一定折扣率(或折扣额)折扣后的价格对外销售。

    例如:某时装公司为了减少库存积压,将原定价为800元/套(不含税价,以下均为不含税价)的西服按照八折的折扣率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即按640元/套的价格进行销售。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折扣(或称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上的折扣或折让,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假如上述案例中,时装公司将按八折折扣优惠的方式改为买十套西服送20件单价为100元的衬衫,则百货公司在购买10套西服时,时装公司同时向百货公司赠送了20件衬衫,上述情形仅需按照8000元计算销售,衬衫属于“捆绑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因此仅应该按照实际收款金额8000元计算销售收入。

    上述案例在开具发票时,应先按照销售西服10件计8000元,销售衬衫20件计2000元分别填列发票,然后在下一栏按照衬衫销售额开具红字2000元,最后填列销售净额8000元。这样2000元折扣就符合税法“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要求。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销售单位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早,折扣越大。所以,现金折扣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融资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为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例如:某时装公司将原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双方约定,百货公司在10天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在10天以后20天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五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在20天以后30天以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八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超过一个月付款,则需向时装公司全额付款。时装公司给予百货公司的这种折扣就叫现金折扣。

    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后,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问题)而给予购货方在销售总额上一定的减让。

    例如:某时装公司已售出一批西服,对方未付款,挂应收账款8000元,因为西服质量上的问题,购货方提出降价要求,该公司研究决定折让2000元,将应收账款降低为6000元。这里,原销售额和折让后销售额的差额2000元就是销售折让额。

    销售回扣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或发生后给予购货方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

    统称。

    例如:某时装公司将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时装公司与百货公司的采购人员约定,百货公司按照8000元全额付款后,时装公司付给百货公司采购人员20%的现金回扣。按照经营惯例,这种回扣一般不需要购货方签字或提供收款凭据,而是由购货方的经办人员自己决定如何处理。

    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例如: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销售佣金计25.8万元。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账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应将佣金作为营业费用处理。

    但是,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常常将佣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化,如将支付给没有从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中介服务报酬作为佣金支出,还有将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也作为佣金处理,但也有将佣金视为折扣或折让进行账务处理而抵减销售收入的。

    销售返利

    销售返利是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额的大小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

    例如:某百货公司与某时装公司达成协议,如果百货公司销售时装公司服装的年销售额达到40万元,则时装公司将给予百货公司5%的让利。至年终百货公司实际完成服装销售收入42万元,时装公司根据与百货公司签订的返利协议,让利2.1万元,这就是销售返利。

    销售折扣管理办法

    1 目的:为规范集团所属房地产公司的销售折扣行为。

    2 范围: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房地产公司的自售产品情形,不包括委托代售。 3

    职责:

    3.1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和企划部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2 各地公司或区域中心、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4.1 遵循的原则

    4.1.1谨慎性原则:谨慎制订、使用销售折扣方案,严禁销售折扣的随意性。 4.1.2利益最大原则:销售折扣方案应以项目综合收益最大为目的,兼顾销售节奏、销

    售数量、销售收入和项目利润的关系。

    4.1.3例外管理原则:公开发售中作为销售策略的普遍性折扣为一般折扣;任何超出一

    般折扣以外的折扣为特别折扣。特别折扣按销售特例程序管理。

    4.2 一般性折扣

    4.2.1一般性折扣方案及折扣比例由公司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制订,并报公司总经

    理批准。属区域中心的,由区域中心决定是否经中心负责人批准。

    4.2.2制定折扣方案须经过深入市场调查和测算,比较目标售价与折扣后的平均售价水

    平,并综合考虑对公司经营计划和利润体现的影响。

    4.2.3制定折扣方案应适当考虑鼓励一次性付款方式,以减少按揭办理事务、控制按揭

    担保风险。分期付款方式不享受销售折扣优惠。

    4.2.4 “万客会”会员的购房优惠视同一般折扣,按一般性折扣的程序制定方案并执

    行。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万客会”会员购房优惠。

    4.2.5销售部门须定期分析销售折扣对销售计划、销售进度的影响,并及时调整折扣方

    案、控制销售节奏。

    4.2.6销售折扣作为一种商业折扣,必须按实际成交价及折后价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帐

    款的入帐金额。

    4.2.7销售部门须妥善保管项目历次的销售定价表、销售折扣文件及资料,以便备查。

    4.3 销售特例

    4.3.1 销售特例指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特殊客户认购公司产品,其要求的销售折扣比

    例超过一般折扣比例的行为。内部职员认购本集团产品视同销售特例。 4.3.2 关系客户购房的折扣比例,可比一般折扣比例增加最多三个百分点。特殊情况

    的必须以专题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内部职员认购的折扣比例,按《万科职员内部购房优惠办法》的规定执行。

    4.3.3 销售特例的折扣,由公司业务对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部职员由本人申请)、

    由销售人员填制《销售特例审批表》,经公司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由公司第一负责人最终批准。

    4.3.4 属区域中心公司的,销售特例除按上述程序由本公司批准外,从区域中心管理

    规定报区域中心审批。

    4.3.5 集团购买、或外部客户一次性批量购房超过三套(含三套),可视具体情况决定

    是否给予适当折扣,其折扣比例可根据成交数量按“利益最大原则”审慎拟定,并按上述销售特例的程序报总经理最终批准。

    4.3.6 所有的销售折扣情况应在集团销售软件系统得到充分展示。各房地产公司须于

    每季度末,编制《销售特例统计表》报本公司第一负责人及区域中心负责人。 4.3.7《销售特例审批表》等资料作为销售文件的组成部分,应随销售合同妥善保管。

    5 附 则

    5.1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房地产公司或区域中心制订管理细则并报总部备案。

    附1:《销售特例审批表》 附2:《销售特例统计表》

    附1: 销售特例审批表

    附2: 销售特例统计表

    注:本表所统计的销售特例包括:销售给关系客户、内部职员认购两种情况。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区别及账务处理

    商 业折扣 现、 金 扣 和折 售 折销 让的区别 及账 务 处理 

    叶  婷

    摘 :本 要文对业商扣折、 金班折扣和售折销让进行了对比,通过 . 个 H实例对账其 处理进行务研 究 ,析 分企了 业中分发 别这三生种 折销 售扣方式的  情况 指,出了 者三的别区这将,使会计会员更清人、晰更地进行相决业务分关并析熟练进地行应相会的分计的录录,记同时大提欠高会计人员工的作率效   。关词 :商业键扣 ;现折折扣 ;金售折销让; 区剐 ;务账 理处

     

    业在企日常 销售活 中常动用采很的多销打折方式促 ,如商折扣业现、金  折扣和销售折。让们它之间在存着很多区,别但在 是FI 常 务业理中处会时却 常 出现混的淆象现在这种情况下, 了解三这种销售扣方式的不折同 就得尤  显为要。重过对比通的法方来了解三者的区别这, 并且当发生这三销种售扣 折 方式时当应别不同分行进计会理,这处样会大提大会计高人员的工 效率。作

     商 业 折 扣、 现金折 扣 和 销售 让折的 区  别( 一)概 区别念1。. 商 业折 扣商。业折 扣 指是 业 企 可以从货物价  表目规定 的上格 中价予 给定一的数 额 减。扣 实当际销售 提供 或劳务 时 ,  供提客给 户的格价为 货物 格价折扣 后 的款 货这个,折 被称扣为 商业 折  扣 2。.现金折 扣。现金折扣 销是售 方提供 一的 种务折债扣 指,在 业企 销售 商 收品金额入定 的确况 下 ,销售情方 励购鼓方买规定 的在时 内间付 款 。3 .售折让 销。售折销让是 指售价上 给予一在定的 折 让,原 因企  是 业已售 出商 品存在不合的 的格质量 题 。问  二( )目 的别。区1.商业 扣折 商业折扣。是为企了业能扩大够模 规, 从 可以向客户而卖出多更产的。2品 .金现扣折 现金。折是扣售方 ( 销权  债)人为提了让早买购 方 债(务)人付款而予的。给 3销.售让。销售折折让 是 购方买( 债务 人 )因品产质量符合要不而求得价到优惠。   (格三) 表现形式 的 区。别1. 业 折扣商:商 折 扣通 常业的反 应式  形为分百多之 、打少了 多折少 购买、超一定 过数 量予减价 ,给通常明列 出  ,表来示形为式2 、%5 的商%业扣折买。方款时 付只需,按标照价明格  乘以个这分百来数确 收入定 。2 .现 折金 扣。现折 金通常 以扣分形数式  反 映如 。 3“ /1 0 ,2 /2 0 n,/ 3 0”表示 的 意思 是“ 若 希 望得 3 到%的  折扣 ,就 需 01内付款 ;天若希望到得 %2的 折扣, 需在 就1 O 2一 天0内付   款; 20

    — 30天 或 内 3天O后付 款不受享 折扣 。” .销售3 让折销。售折 让  通常百分以 比形式反 映。如“ 乙 公司在验过货 中发程现货物 质的量不 符 合 合 同条件 要求,方折让价对 格的5 %”。   ( 四)确 认 时点方 面 的 区剐1。 . 业商 折扣 在购 销业 务。发 生 ,  时就 确能认相 的商业应折扣,所 以 确认账入 额金时,商业 扣折其对不 在  实存性影质 。发生商业折响时 扣如,要定确销 收售入 金额 ,应则按照标 明  价格去减扣折后 的金额确定 。 2.现金 折 。现扣金折扣的 费 用具 有融资 性 质, 它常发通生在销货后之 ,此因折不扣可以从货 款 扣除中 当,确定 收入金 时 ,额应当 按未 照扣除现金折扣 货款的 。 .销售3 让折。售销折   也是让在货销物后产售生的 ,该但折会 引起销售 让额的 少,因此减 确  , 收认时入可 以为除折扣让 后销售的额。 在若确认 收入 时发未 生了销售 折让 ,则收入金为扣除折让后额的 款货;若 已确认 收人且 不属 资产于债负 表 日 后项发事 生了折 让,应则发生 时冲在 当期 收入 ,减如属于资 产债  负表FI 后 项事, 该折让按资产负应债表F I 后事 处理 项。 …  二、商 业折 扣的 账 处务理  般说 。货销方从 品价 商目单价 格中去减业商折 扣作后实 为际货销  格开价发票具,购 方按实际货付支额认确 商品价入格账・,商业 折无扣  在需会分计录上映。因此 反,业折扣一般商用净额采法 算 ,核销货单 即位 按 扣除商 折业扣的净值后账 记商。业 扣折 例 子 的: 例 .某 1图书发行  企业 发行 某图种书, 目单价 规定 上册每1 O元 ( 含 )发税给 某店 4 0书 0 00   册,商折业率扣 2为 0 ,%值税专用发票增的税上 率 3 %1。  1 .计 该算业的销务收售入、 折额、扣增值税项销税额及其价税合计 , 计 增值税时使用算除扣折扣后的售销 额。销收入售 =4 000 0 1/.1 ×38 0 %   2= 83 1 8 .58 元;折 扣 额4 (=] 0 0 0 / 1 . 31  x   2 %0 7 =0 7 9.6 5元 ;项销 税 =额  2 8 3 18 5. ×81 %= 3 63 8 1 4 2.;价元合税 计 =8 3 2 1 8.58+ 36 8 1 .4 = 322 000  元2 会. 计 录 分

    种情

    况,则视应 为销同售中 的送赠他这人一况情算计 征增值税收 。  、现兰 折金 扣的 务 账 处  理业销企商售品生发现金扣折 的,定销确商品售收金人对应当额照未按扣  除金折现的扣货款,实际发生时

    应将扣额折冲减 “财务费用 ,可以在缴”税 前扣除 ,但 得变不相减少销收入 ,售从 少缴而值增等税流转。税对于金现折 扣,  会上有两计种理方处法可选供择: 一总是价 法, 价法总是销货方未按  享受折扣总的额认确入和债收权一的种方。法果如生发折扣,则单独映,计  人反财务费。二是净用法价 ,价法是销货净方扣除按大最扣后的折净额确认  入和债权的收法方如。没有发果折扣生 ,则冲财务减费。采用现取金扣 的折方  式售的销 ,论不其财在上如何务处 理, 金现扣均不折得从售额销减除。中在 我国的会 计务中,实定采规用总价进行现金法折扣的核算现。折金的总价扣 法例子 :例2. 公甲司 于 月3l 8号售销一批产,品已向对开具方了值税专增  发票用 ,价 款 5 2 20 0,增元税值为 4 28 元4规,的定金现扣是折3 1 0 ,/ 2/ 2 0 ,  r3  o,产品 发出已。用总价法作 库甲出司的财务处公理是:   1 3.月 81日,总按价认确入 收借 应收账款 : 9 4 8 2   4贷 :主业务收营 2入 5 20 0 应 价税费应一增值交税( 销 项税 额)42 8 4   2.若 1O 天内 款付  借 银:存行款 28 728  财务费 用 5 76 贷 : 收应账款2 9 4 84 3  若 .2O 天内( 超过 l O 天)付 款   :借银存行款 24 6 9   财6费用 务50 4  贷 : 收账应款2 9 4 84  4 .若超过 20天付 款 , 则购方不可 以买受现金折享 扣,即需 次性一 全 额付款   借 :行存银 2款 9 844   :贷收账款应 29 844   四 、销折让售的务处理  账向买方 已购售销物并货 已具开了 增税值专发用票后, 生发退货了  销售或折 让,应 别区 同情况不行 处进 : 理情况 一 购买方在:未付 货款并且  未账作处理的务况下情, 将原须发票 和税联款抵 扣 主动联还 退售方 。销  属于售销让的 ,销折方应售按折让后的货 款开专重发用票。 况二 情在  :买购方已付货 款,或 者 款未货付 但作账务已处 ,理购方收 买到字红专用  发后 ,票将应字红专发用票所 注 的明值增税 从 额期 进项当额 税中减扣。 销 售折让发时生减当期冲 收。入 售折让例销子 例: 3.甲公 司月上销  赊给 乙公价司值3 4 2 00元 价(款 2 6 0 0 元0 ,值增 4 税 420 元 )商的品因质  量符 不对方请,让求价 经协商 ,可让, 价 0 %1计, 3 04 2 。元乙 公本 司月偿 2付 73 7 8 元欠款 已收 到甲,公的收司款计分

    会录是  :借 : 银行存 款2 73 7 8   营业主务收 入26 0 o  应 交费税应交 一值税 增( 项销额税) 4 4 2 0   贷应收:账款一 公司乙 3 4 20 0

      、四结 论 

    借:应 收 账 款 一 某 书 3 2 店 0 00 

    贷 :主营 业 收 入务2 83 1 85. 8  应 税费交应交增~值税( 销 项额 )3税 8 16. 4 2

     今如场的竞市争越来 越激烈 ,在种这情下况, 折扣销售 成已企为业  的种一重的要销 促段。而能够 区手及熟分地练用商应折业扣 现金、扣  折和销售让这折三销售折种扣方式 会,大地大高会计提务实的 效 ,率应相 地 会提高公司的也整运体 营效果 , 而加强从业与各企家及 商费者的消  感情通沟。( 者 作位 单安:财徽经学大)   参

    文献 考 :

     

    需 注意要是 ,的业折商仅扣体于货物价格现的扣折 不能,货从物销  额 中售扣 除情的 为况 :产委托加自的货工物购买或的货 物如若。生发该

     

    [1 ] 何  范.商业伟扣 折、金现折 扣和 销折让 售的财务 处理 [J] .黑  江生态龙程工职业学院学报, 2 008 ,5: 5—7 8 . 5

     B u s I .1 3 9・ 

    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商业折扣账务处理

    1、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7月18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为40 000元,增值税为 6 8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5 0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要求给予价款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折让。为此甲公司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7月18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4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 000

    贷:库存商品 35 000

    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贷:应收账款 2 340

    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44 460

    贷:应收账款 44 460

    2、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清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是总价法。总价法是将未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余额,同时按此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额。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 甲公司2007年6月11日销售商品一批,共500件,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50 000元,增值税额8 5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40 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公司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6月15日收回货款。甲公司为此项业务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6月11日销售实现时,按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6月15日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7 330

    财务费用 (58 500×2%)1 170

    贷:应收账款 58 500

    3、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给予

    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纳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 例: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主营汽、柴油销售。为了拓展市场,扩大销售,决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对一次性购柴油1吨者,折扣1%;购5吨,折扣3%,正常销售价格为2500元/吨。现有某陶瓷厂携银行转帐支票前来购柴油5吨。

    解:(1)确定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公司销售柴油应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计算销售额、折扣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用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为5×2500×97%=12125元 折扣额为5×2500×3%=375元 销项税额为12125×17%=2061.25元 价税合计为12125+2061.25=14186.25元

    (3)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注意折扣额用“-”表示。

    (4)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4186.25

    贷:商品销售收入 1212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61.25

    增值税是零售企业的主要税种。销项税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两个主要方面之一。销项税基(即计算增值税销项的销售收入)的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

    《增值税条例》对税基的规定是:“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零售企业主要面向消费者,收取价外费用的情况现在已经极少出现(甚至大件商品送货上门也很少有收费的情形了),倒是反过来——各种向消费者让利促销的手段层出不穷,让人眼花缭乱。各种促销方式下销项税基的确定和销项税的谋划,就成了零售企业增值税销项税基管理的主要内容。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核算

    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7月18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为40 000元,增值税为 6 8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5 0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要求给予价款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折让。为此甲公司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7月18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4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 000 贷:库存商品 35 000

    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贷:应收账款 2 340 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44 460 贷:应收账款 44 460

    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清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是总价法。总价法是将未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余额,同时按此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额。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6月11日销售商品一批,共500件,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50 000元,增值税额8 5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40 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公司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6月15日收回货款。甲公司为此项业务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6月11日销售实现时,按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6月15日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7 330 财务费用 (58 500×2%)1 170

    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纳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

    例: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主营汽、柴油销售。为了拓展市场,扩大销售,决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对一次性购柴油1吨者,折扣1%;购5吨,折扣3%,正常销售价格为2500元/吨。现有某陶瓷厂携银行转帐支票前来购柴油5吨。

    解:(1)确定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公司销售柴油应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计算销售额、折扣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用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为5×2500×97%=12125元 折扣额为5×2500×3%=375元 销项税额为12125×17%=2061.25元 价税合计为12125+2061.25=14186.25元

    (3)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注意折扣额用“-”表示。

    (4)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4186.25 贷:商品销售收入 1212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61.25 贷:应收账款 58 500

    增值税是零售企业的主要税种。销项税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两个主要方面之一。销项税基(即计算增值税销项的销售收入)的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

    《增值税条例》对税基的规定是:“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零售企业主要面向消费者,收取价外费用的情况现在已经极少出现(甚至大件商品送货上门也很少有收费的情形了),倒是反过来——各种向消费者让利促销的手段层出不穷,让人眼花缭乱。各种促销方式下销项税基的确定和销项税的谋划,就成了零售企业增值税销项税基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零售促销的主要方式

    目前国内最常见的促销方式有如下九类:

    一、打折(调低IT系统中的“售价”值);二、买A送A;三、买A送B;四、满100送30元现金;五、满100元以上送15元的士费;六、满100送30元折扣券;七、满100元送礼品伞;八、积分返利;九、购物小票摇号抽奖(返还购物款或送实物)。

    零售促销的税基管理,主要涉及三个关键点:一是销售折扣从税基中扣减的条件把握;二是各种“送、返”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销售折扣;三是哪些“送”“返”不属于销售折扣,而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视同销售”。

    二、销售折扣允许从增值税基中扣减的条件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明确了销售折让应从销项税基中扣减的原则。但此处的销售折让,是指因货物质量不符或瑕疵而给予买方的价格让步。在实际税务管理中,税务总局又将“销售退回与折让证明”纳入了行政审批的范围,即规定:销售方必须凭税务机关审批的《销货退回及折让证明单》才能开具负数发票扣减销项税。

    零售促销却与上述“销售折让”概念没有关系。零售促销的折价,是零售企业为扩大销售量而对具备正常功能的商品直接进行价格让步或变相的价格让步。对这种折价,税务总局发布了一项规范性文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零售促销的折价或返还,接近于上述“销售折扣”的概念。税务总局限定的销售折扣从税基中扣减条件是:“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虽然规范性文件不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但在中国以行政权为主导的“法治环境”下,税务总局的文件往往被视为行政规章而强硬执行。纳税人提出异议基本无效。实践中,许多地方的税务官员不允许零售企业扣减折扣的销项税,正是以154号文件的规定为依据。因此,零售企业的税务经理人应予重视。 有人问:零售开票时“直接按扣减折扣后的净额开具发票”而不注明折扣额如何?零售企业服务台工作人员劳动强度极大,手工开票时为少写字,在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时一般按净价开具,而不列明折扣额。这种做法与154号文件的规定没有直接冲突。154号文件只明确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况排除在外,不许扣减销项;显然,按净额开票不属于“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形。“法未禁止的,为合法。”因此,有的税务机关以零售企业拿不出“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证据而不允许扣减销项,应属于执法失当,零售企业应予拒绝。

    三、哪些“送”、“返”应属于“视同销售”,不属于销售折让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当视同销售,按市场销售价计提销项税。其立法的意图并不难理解:防止纳税人以不收价款“赠送”的形式(再变相取得其它形式的利益回报)规避增值税。

    然而就是这一条看似简单的行政规章,却让许多所谓的“财税专家”误入歧途。这些所谓的“税务专家”认为,凡以“送”“赠”“返”等名义进行的零售促销,均应对所“赠”货物单独另行计提一次销项税。

    【案例1】“买一赠一”如何缴税?

    《中国税务报》2003年12月2日“小嵇信箱”栏目刊载《“买一赠一”如何缴税》。对于某读者提出的“销售一台标价100元的压力锅,赠送一本标价10元的自制台历如何缴纳增值税?”作者解答:除压力锅按100元标价计销项外,台历亦需另单独按10元标价计销项(两项合计按110元计提销项)。理由是“赠送台历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类似这种见解在“税务专家”们中很有市场。他们认为:既然销售商自己声称“赠送一本台历”,适用“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条款简直是不可辩驳。不过笔者认为,这不仅仅在逻辑上犯了望文生义的错误,甚至在法理上是对“视同销售”条款的蓄意曲解。因为即便是消费者也心知肚明:这本“赠送”的台历根本不是无偿的,它的前提条件是你必须同时按100元标价购买一个压力锅。它实质不过是销售者对原有商品的价格进行了一点折让罢了(不以现金作折扣,而以实物作折扣)。倘若买一个锅送一本台历要按销售一次和无偿赠送一次分别计纳增值税的话,那买一个砧板送一把刀,买二盒牛奶再送一盒,岂不也应当分别计两次增值税?

    实际上,商业促销所使用的“买一赠一”,与降价、捆绑销售行为相似,是另一种折扣形式(实物折扣)。“买一赠一”实质上是不可分割的同一项交易,不应当被分解为销售和赠送两个独立的交易来对待(就如同一项零售交易不可以被分解为“企业向顾客赠送一件商品”和“顾客向企业赠送一笔现金”两项交易一样)。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必须是无偿的单向价值转移交易。而“买一送一”行为中的赠送商品,显然与销售的商品一道取得了买方的货币对价。将“买一送一”分解为销售和赠送来判定纳税义务,显然夸大了这一销售行为所实现的交易价格,违背了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广州市国税局在穗国税函[2005]304号文件、沈阳国税局在沈国税函[2001]50号文件中均对此问题做出了正确的认定。

    对于本案例,笔者认为正确的计税方法应当是:只按100元销售额计提销项。在核算单品毛利时,零售企业亦应将“台历”的成本转入“压力锅”所在品类。《“买一赠一”如何缴税》作者将台历成本以“促销费用”在销售费用科目列支,是不恰当的,它夸大了“压力锅”商品的实际毛利水平,同时又夸大了费用信息。“买一赠一”促销和逢人就派的无偿促销,经济意义是完全不同的。

    与此相似,“满100送50”(例如销售商对每满100元销售的POS小票返还50元现金,或赠送50元折扣券)也应当按照折价销售处理,而不宜分解为100元销售和50元无偿现金捐赠两个独立行为。

    《细则》规定“无偿赠送”行为须“视同销售”来履行纳税义务,其立法的意图是为了防止利用“赠送形式”来规避“销售实质”所负的纳税义务,而不是为了对市场主体的自由定价经营方式进行行政干预(否则有悖于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使增值税成为扭曲市场经济主体决策行为的不良税种)。

    前述买一只锅送一本台历,在会计上应当按照销售折让处理,即台历的标价10元是总标价110元的销售折让。应当按照100元的净售价来计算增值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向顾客开具发票时,也只能开具100元的总金额(以保证不违背“折扣和销售额须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折扣额不另开发票”的行政规定),当然最好是将赠品也与所购物品一并在发票上列明明细项目。

    四、常见促销方式的增值税基

    (一)打折(促销调低售价)

    打折当然属于销售折扣。以折后价为增值税基。按折后价出具销售发票。

    信息系统中的商品售价一般以合同约定的售价(折前标价)录入,在促销期间折扣销售,促销过后恢复原售价的,具体操作方法是:对信息系统中的商品“售价”字段值不作调整,而由采购部录入一张《促销单》(IT系统内生成一个促销价格条件)。在促销期间内,信息系统根据系统中的“促销标志”判断是否符合促销时间条件,并在商品售出过POS机时由系统指示按“促销价格”收取现金。在业务系统向会计系统导入销售数据时,以折前销售价计算值导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折后价(或促销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则作为折扣导入“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

    计提销项税金时,系统提税表先以原价(折前价)逐单品提销项税,再对促销产生的“销售折扣与折让”逐单品计提销项,进行扣减。完全符合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不得以“零售企业不能出示‘销售与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证据’为由拒绝扣减销项”。

    (二)买A送A

    买两盒牛奶加送一盒,是一种极为常见的降价促销形式,属于捆绑销售。以实收价为增值税基和开票金额。 捆绑销售在信息系统中一般单独分配商品条码,直接将所捆绑商品作为不可分割的单位,录入业务系统。销售时即单独统计其销售额。不存在对所谓的“赠送”统计问题。这种促销方式,除了在广告单上印有“买A送A”之外,其它一切方面包括收入统计、销项计提均与一般销售无二。

    【案例2】标价2.5元的纯牛奶,长期开展“买二送一”活动,即三盒一捆,售价5元。可对该商品(三盒一捆)单独分配商品条码,录入价格为5元。销售时作为一个整体过POS机。此种情况的增值税基当然是5元(要换算成不含税,以下同,不另注)。

    如按有些“税务专家”的说法,还要对赠送的1盒另按2.5元再计提一次销项税(税基合计7.5元)。你认为合法、合理吗?

    (三)买A送B

    “买只水桶送拖把,买块砧板送把刀。”这也是极为常见的促销方式。为简化信息系统和会计处理,一般也按捆绑销售处理:单设条码,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录入存货系统。与上述(二)买A送A相同。也是以实际售价作为A和B共同的销售价格和增值税基。也不存在另行重复计算“送B”的销项税问题。

    (四)满100送30元现金

    与直接打七折销售不同的地方在于:对不足百元的部分不予价格优惠。返送的现金应作为“销售折扣”处理,以不含折扣的净销售额为增值税基和开具发票的金额(或者将原价与返现额同时在发票上写明)。

    在业务流程上,顾客先按标价购物并取得购物POS小票,再凭小票领取按“参加促销满赠活动项目”的总购买额整百部分的30%现金,最后去服务台按扣除返还款的金额开具零售发票(如果顾客需要)。

    会计处理流程为:按POS系统统计的销售额计主营业务收入,实际送出的现金计入“销售折扣与折让”。对全部主营收入计提销项税后,再对销售折扣与折让计算销项税扣减主营销项税。即实际申报为按扣除“送”还款后的净销售额纳税。

    (五)满100元以上送15元的士费

    这种促销其实与(四)满100送30元现金是类同的。送的还是现金,不过名义上是“的士费”罢了(实际上顾客拿了钱爱干啥干啥)。实质还是一种销售折扣。

    (六)满100送30元折扣券

    这仍然是折扣销售。不同的是,顾客在买100元得到折扣券时,折扣约定虽已生效,但尚未实施,直到顾客再次持折扣券购物消费时为止。这种促销方式的增值税基同样是净销售额,即“返送”额仍应扣减销售额。

    业务流程为:顾客购物100元,凭小票领取30元折扣券。如需开发票,可按100元开具发票。顾客再次购物时,可用折扣券代替现金使用(不再送券),开发票时则按扣减30元折扣后的实收银额开票(或者在发票上同时注明折前额和折扣额)。

    会计流程为:小票实现的销售全额计主营业务收入;发放的折扣券不记入会计帐簿(另记台帐)。顾客持折扣券购物后,按折前标价确认主营收入,按折扣券面额确认“销售折扣与折让”(同时注销台帐记录)。

    发放出去的折扣券如过期未使用作废,则从台帐中注销。

    特别提示:大多数零售企业都十分熟悉“购物券”,却不熟悉“折扣券”的做法;或者不以为然:“啥券不都一样?”许多企业操作“满100送30元购物券”,这给国税局留下了提起纠纷的机会。几乎各地的国税局,一提起“购物券”“购物卡”“储值卡”,除拿“代币券扰乱金融秩序”说事(只能说说而已)外,还以“代币券属于提货凭证”,要求“销售提货凭证应交纳增值税”。可见把折扣券命名为购物券是十分不利的。

    (七)满100元送礼品伞

    它与满100元送10元现金不同的是,折扣是以实物形式兑现。但这种实物折扣销售形式在许多地方被国税局认定“送礼品伞应按无偿赠送计提销项税”。零售企业的老总面对这样的补税甚至罚款要求几乎都是无计可施,“忍了算了,别惹税务官员。”结果被重复课征增值税。其实,经过正确的会计和销售流程安排,是完全可以避免纠纷的产生、即使发生纠纷也完全可以制胜的。

    应当避免的不当会计处理是:赠品实物不入商品系统而在系统外流转,会计处理以“赠品”的名义作为“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列支。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赠品应赋予编码,售价设定为0。对购物满100元的顾客则给予一件赠品并过POS机。则月末系统会自动将赠品的成本结转入相应“主营业务成本”小类明细科目。在实践中这样的会计处理引致纠纷的极少,而税务机关失去了“无偿赠送”的书面证据也难以提出异议。

    【案例3】“满即送”招来补税罚款?

    某超市公司04年遭遇国税稽查。检查人员从“营业费用——促销费”科目中了解到,该公司促销费51万元,是赠品支出。具体业务方式有:“满百元送圣诞礼品”“春节满188元抽奖赠手机”“满百元赠牛奶”“三八节满38送围裙”“满68元送文化衫”等。检查完毕,发出《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拟要求全部赠品支出补征17%的增值税计7万余元,并罚款1万元,告知纳税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

    该公司担心“听证导致税务机关加大稽查和处罚力度”,放弃听证,接受处罚。

    分析:本案中国税人员对“无偿赠送”的偏执理解是审理科室人员做出补税罚款意见的内在原因,但纳税人自身的会计处理不当也是重要的外在诱因:将“满即送”与“抽奖赠送”性质混同,全部自称是“赠品”开支在“营业费用”中列支,从而不仅诱使税务稽查人员将“满赠”与“抽奖”等同处理,而且还为税务稽查人员提供了相应的“书面证据”。实际上,更恰当、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将“满即送”作为“主营成本”列支。

    本案中国税局的执法涉嫌越权解释。按照《立法法》的精神“谁立法、谁解释”,对《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无偿赠送”,解释权归财政部。省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做出对纳税人不利的解释。

    (八)积分返利

    此种促销是一种长期的手段。对顾客发放记名或不记名的积分卡,每消费n元积1分,每积累m分可换领100元的货物。

    积分返利性质上也属于折扣销售,即“对符合目标条件(购物消费额标准)的顾客给予定额折扣”。但积分返利这种折扣销售能否获得税务机关准许“扣减销项税”,则取决于零售企业的具体操作方法。

    有的零售企业不谙增值税规定,在《积分卡章程》中不明确表述“积分给予购物折扣”,而表述为“积分给予返利或者赠品”,导致税务检查人员认定属于“无偿赠送”;同时又不明确积分返利兑现时的发票开具方法,税务检查又以不符合税务总局所谓“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条件为由,不许扣减销项。在这样的情形下,会计上对以积分换取的货物虽仍然可以按实质原则记为“销售折扣与折让”,但相应的销项税却得不到扣减。

    如经过税收筹划,改进《积分卡章程》,避免积分“赠品”字样,明确规定按积分值给予目标客户规定的购货折扣,同时明确积分折扣券充抵购货款购物,在顾客索要发票时应将“货物标价、积分折扣、实收现金”同时在发票上注明,即可符合扣减销项税的条件。

    明确一下详细的会计流程是有必要的:平时顾客积分业务系统按POS机统计的售价计“主营业务收入”,凭POS小票全额开具发票。顾客积足分值,凭积分领取折扣券,以折扣券充抵现金购买货物时,仍从POS机经过。月末对IT系统记录的积分折扣总额,借记“销售折扣与折让”,按实收银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按原标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符合条件的积分折扣,应在计算销项时扣减主营销项。

    (九)购物小票抽奖返还购物款

    零售企业每日一次,对本日产生的购物小票号进行摇奖,中号者全额返还购物款。这种促销不再是折扣销售,而属于“无偿赠送”。因此会计上对返还的购物款应全额记为“营业费用——宣传费用”;税务上不能对返还款冲减增值税销项。

    有的是抽奖送实物(例如小家电)。送出的赠品如果不过POS机,则会计上在记录“宣传费用”的同时还需要计提销项税:借记“营业费用——宣传费”,贷记“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有人处理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科目,属于误解)。

    注:如果零售企业“无偿赠送”(包括全额现金返还、含税实物赠送)的金额较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还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cash discount),又称销售折扣(sale discount)。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 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 2/10,1/20,,n/30,15E.O.M。例如,A公司向B公司出售商品30 000元,付款条件为2/10,N/60,如果B公司在10日内付款,只须付29 400元,如果在60天内付款,则须付全额30 000。 现金折扣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因素,对于销售企业,现金折扣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缩短收款时间,减少坏账损失。负作用是减少现金流量。因此,销售企业都试图将折扣率确定在平衡正面作用和负面作用的水平之上。一般来说,购货企业会尽可能享受现金折扣,但仍取决于利息成本,如B公司决定受现金折扣,但仍取决于利息成本,如B公司决定享受现金折扣,意味着B公司放弃50天使用29 400元以取得2%的折扣,相当于承提年息为14.9%(0.02/0.98×360/50)的利息成本,如果B公司能取得低于14.9%的资金,这一现金折扣无疑是有利的,相当于承提年息为

    现金折扣的核算方法

    由于现金折扣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所以,必须在会计中反映。核算现金折扣的方法有3种:总价法、净价法和备抵法。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总价法入账,不允许采用净价法。

    总价法(gross price method):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同时记录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不考虑现金折扣,如购货企业享受现金折扣,则以“销售折扣”账户反映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作为销售收入的减项列入损益表。

    净价法(net price method):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同时记录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如购货企业未享受现金折扣,收到的现金超过净价的部分作为利息收入记入“财务费用”的贷方。

    备抵法(allowance method):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记录应收账款,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价记录销售收入,设一备抵账户“备抵销售折扣”反映现金折扣,“备抵销售折扣”是指应收账款的对销账户。

    三种方法各有优劣

    从理论上讲,净价法和备抵法以可变现净值计量应收账款,并能恰当地反映销售收和利息收入,优于总价法;总价法和备抵法记录销货退回与折让,因而优于净价法。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数顾客期望享受现金折扣,总价法便高估了当期的收入和期末的应收账款,但因记录简便而得到广泛运用。

    现金折扣的会计报表表达

    在会计报表的表达方面,许多会计人员赞同总价法,即在损益表中以销售收入直接和减销售折扣,得到销售收入净额;而有些会计人员则认为,现金折扣是企业隐形的利息费用,应当在记录销售收入时与商品销售价格分开,因此,销售折扣应作为全部销售收入的减项,得出商品的现金销售价格,顾客未享受的销售的哲应按照净价法和备抵法,视为利息收入在损益表中单独反映。

    总价法(gross price method)在现金折扣条件下计价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方法。参见“现金扣和购货折扣”。

    净价法(net price method)在现金折扣条件下计价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方法。参见“现金折扣和购货折扣”。

    备抵法(allowance method)以备抵方式(设置备抵账户)核算资产或负债并使资产或负债账户保持原值的方法。常见的资产备抵方法有现金折扣、购货折扣、坏账、固定资产折旧等。参见“现金折扣、购货折扣、坏账、销货退回与折让、应收票据贴现、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固定资产折旧”。

    现金折扣的帐务处理示例

    在目前的会计实务中,在有现金折扣的条件下企业发生的应收帐款,须采用总价法入帐,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单从税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可防止企业因采用净价法入帐减少销售额而逃避纳税。但该法在实际核算中却存在运用不恰当的地方,笔者认为有加以修正的必要。先看以下例子:

    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售价(不含税)10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增值税率为17%,产品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按总价法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11700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1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 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收到,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1466元(11700X98%), 财务费用234元(11700X2%); 贷:应收帐款11700元。 如果超过了现金折扣的最后期限,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1700元, 贷:应收帐款11700元。

    我们知道,所谓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间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货款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因此,客户在折扣期限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优待的应仅是其销售货款部分,而不应包括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部分,具体到上例就是:如果货款在10天内收到,应向客户收取价税合计为11500元(10000X98%+1700),给予客户200元(10000X2%)的现金折扣。但现行实务中的做法,如上例会计分录所示,企业不仅给予客户货款以现金折扣,而且还给予客户增值税销项税额以现金折扣。两相对比不难看出,企业多给客户34元(1700X2%)的折扣优待,当客户用从企业取得的1700元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去抵扣其销项税额时,相当于企业替额户缴纳了这34元的增值税,客户则实际上享受了来自于企业货款和税金的双重优惠。这显然不符合现金折扣的内在含义,也不利于公平交易和公平税负,会损害销货方的利益。因此,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应是:企业向客户全额上取增值税销项税额仅对销售货款实行现金折扣优待,因此,上例分录可调整为:

    借:银行存款11500元(10000X98%+1700), 财务费用200元(10000*2%); 贷:应收帐款11700元。 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区别

    在企业的销售业务中,经常会遇到销售折扣的情况。现行制度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规定得比较明确,而对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规定得却并不那么清晰明了。为了让广大会计人员有一个系统的了解,笔者对折扣的会计、税务规定做一个较为全面的解析,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商业折扣(税法中又称“折扣销售”)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现行会计制度对于商业折扣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现有会计科目的设置,再参照以前的《企业会计制度》,可以得出的合理会计处理方法,即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入帐。

    现行税法(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比如,A企业某商品的报价单价格为100元,为了促销,A企业对大客户给予10%的商业折扣,实际销售金额为9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直接为90元(或两行开具,一行写售价100元,另一行写折扣10元),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 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为100元,又另开具10元的折扣发票,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 105.3 经营费用 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另外,国税函发[1997]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采取商业折扣销售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也和发票的开具密切相关。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销售方发票如何开具,销售方又如何入账,购货方均按净额即实际应支付的款额入账。 借:存货等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 贷:应付账款等 105.3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即从应支

    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2/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等。

    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在我国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总价法。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由于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因此在对增值税的处理上,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完全一致,由此形成并计入费用的折扣差额,可在税前扣除。因为现金折扣是为了早日收回资金而给予客户的一种资金减让,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是一种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税前列支。

    比如,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销售额为1万元,付款条件为2/10,1/20,n/30,销售时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如果对方在10日或20日之内付款,那么因享受折扣而少付的2%或1%的金额就应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借:银行存款 11466(或11583) 财务费用 234(或117) 贷:应收账款 11700

    相应地,如果购货方享受到了现金折扣则应当作为理财收入,记入“财务费用”的贷方。

    商业折扣的纳税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 商业报价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成交价格才是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生任何影响。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

    【例】4月1日企业向A销售商品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率17%,商业折扣10%

    【解】销售时 直接扣除商业折扣后入账

    借:应收账款 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商业折扣的纳税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有区别选择需筹划

    折扣有区别 选择需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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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05月14日]

    在企业销售活动中,折扣销售方式已经日益被众多企业采用。在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时,折扣方式的选择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折扣销售的税收筹划

    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对折扣销售有明确的定义和特殊的税收处理。“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优惠5%,购买20件以上优惠1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

    假设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产品目前的市场销售价格为每件50元。该企业制订的促销方案中规定,凡一次购买该厂产品100件以上的,给予10%的折扣。2002年11月,该厂共通过以上折扣销售方式销售产品6000件。

    如果该厂将全部折扣销售均在销售实现后单独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而未将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那么该企业应按照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因此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6000×50×17%=51000(元) 如果该厂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将全部折扣额和有关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那么该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这时企业的销项增值税为:

    6000×50×(1-10%)×17%=45900(元)

    与前面相比,企业由于熟知税法而减轻了5100元的增值税负担。企业在运用以上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还需要注意:折扣销售仅限于对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仅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而且还应对用于折扣的实物按照“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项目,计算征收增值税。

    销售折扣的税收筹划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比如: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

    30天内付款按全价计算)。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应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可见,从企业税收负担角度考虑,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销售货款回收风险较小,那么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修改销售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转换为折扣销售方式。

    比如,原来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金额为5万元,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40天,如果对方可以在20天内付款,将给予对方3%的销售折扣,即1500元。由于企业采取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按照5万元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7%=8500(元)。

    对于这个企业,可以用两种方法实现税收筹划:

    方法一:企业在承诺给予对方3%的折扣的同时,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缩短为20天,这样就可以在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以上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使企业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3%)×17%=8245(元)。这样,企业收入没有降低,但省下了255元的增值税。当然,这种方法也有缺点:当对方企业没有在20天之内付款时,企业会蒙受损失。

    方法二: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将合同金额降低为4.85万元,相当于给予对方3%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对方企业超过20天付款加收1500元滞纳金。这样,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并且如果对方在20天之内付款,可以按照4.85万元的价款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8245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对方没有在20天之内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1500元滞纳金,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万元计算销项增值税,也符合税法的要求。

    摘自《中国税务报》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商业折扣。直接扣除即可,所以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2.现金折扣。收入确认时不考虑现金折扣,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当现金折扣以后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例·综合题】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额的售价总额为1000万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2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3

    3.销售折让。

    ①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前,按照商业折扣处理方法核算。

    ②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应直接冲减折让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③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综合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2015年11月2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成本为500万元,货款已经收到。 借:银行存款 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贷:库存商品 500

    (2)假定一:2015年12月28日发生折让(折让5%),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80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

    贷:银行存款 46.8

    (3)假定二:2016年2月发生折让,2015年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80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

    贷:应收账款等 46.8

    销售收入、折扣、折让、销售退回的处理方法

    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销售收入、折扣、折让、销售退回的处理方法

    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销售退回的处理方法

    本资料是对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收入、费用和利润

    的结构“销售退回的处理”知识点的预习指导。

    销售退回的处理

    销售退回是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

    退货

    (1)销售退回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转回发出商品即可,即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2)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不管何时销售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除外),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企业发生退回,如按规定允许冲减退回当月销项税额的,同时用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若该项销售退回已经发生

    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财务费用 (冲减的现金折扣)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

    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预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

    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各类折扣确定及核算

    本资料是对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结构“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时,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知识点的预习指导。

    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时,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确定方法

    及核算如下:

    1.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

    扣除。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

    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

    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注意:

    ①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

    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②在计算现金折扣时,还应注意销售方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还是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两种情况下购买方享

    有的折扣金额不同。

    其会计分录如下:

    (1)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银行存款 (代垫运杂费、包装费等)

    (2)收取货款时:

    ①买方在折扣期内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数额)

    贷:应收账款

    ②若买方未在折扣期内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

    上给予的减让。

    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

    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

    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如果发生销售折让前,因该销售在货款回收上存在不确定性或其他情况尚未确认收入,则应直接按扣除折让后的金额确认收入。此种情况下会

    计处理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照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

    本资料是对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收入、费用和利润

    的结构“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知识点的预习指导。

    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

    一般销售商品业务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

    确认条件。

    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

    入;

    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交款提货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已根据企业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购货方支付货款取得提货单,企业尚未交付商品,销售方保留的是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通常应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

    货款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在确认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他)

    同时要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该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

    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1.当发出商品,不能确认收入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若发出商品时,已经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确认应交销项税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当发出商品,可以确认收入时,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该结转发出商品

    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2005年单选】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应

    借记的会计科目是( )。

    A 在途物资 B 库存商品

    C 主营业务成本 D 发出商品

    答案:D

    解析: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要作为发出商品核算: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008年判断题】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其实际成本编制会计分录: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

    科目。( )

    答案:对

    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支付返利的税务运用

    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支付返利的税务运用

    前不久,笔者接触到一个案例,该公司最终被税务部门处以了补税和罚款的处罚。笔者经过仔细分析,认为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支付返利在现实经营中合理运用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一、案例

    某化妆品批发公司在销售化妆品时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实行按销售经销商的年销售量来确定其应享受的销售折扣率的销售政策,平时在经销商从该公司购买化妆品时,该公司均按批发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计算销售折扣率和折扣额。待第二年年初,再确定每一家经销商应享受的折扣率和折扣额,在第二年销售货物时,将这些折扣额抵冲货款,并直接以差额(即实际销售货物的金额与应支付上年的折扣额之间的差额)开具发票给经销商,只在发票备注中注明所返还的金额,或者将应付的折扣额与其他货物抵冲,但该部分货物则不再开发票;二是采用对方提前付款给予折扣优惠的方式,对其折扣额则在下次销售货物时直接抵冲货款,并按折扣额后的余额开具发票。

    另外,该公司在销售化妆品后,往往由于运输途中发生一些损伤化妆品自身的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或错发化妆品的型号、规格,造成该公司不得不给经销商一定的销售折让。同样,该公司也向经销商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该化妆品公司还不定期组织经销商开展优惠促销活动,通过向经销商支付广告费、促销人员工资、高档化妆品促销费、经销商的保证金利息以及收回

    的空瓶费等费用来达到促销的目的。如果是首次进入某一大商场,则还需支付一定数量的进场费。对这些费用,企业在支付时,由于对方不能提供有效凭证,就直接在该经销商进货的发票中冲减。

    该公司的问题在哪里?这些实际问题在工作中该如何处理?

    二、问题分析与思考

    对此本人想从“折扣”、“销售折让”和“支付返利”三个方面来逐一分析企业在纳税实务中所存在的问题。

    1.折扣指企业在赊销和商业信用的情况下,为了推销商品和及早收回销售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折扣又分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的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按会计制度规定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

    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项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该货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增值税”。该公司根据销售经销商上一年的实际销售量,而给予经销商的让利,是一种商业折扣(实质上相当于返利)。对于该公司而言,不论原开出的发票是否退回,因销售与折扣不足同时发生,并且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所以均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冲减销项税额。对以其他货物抵冲折扣额的部分,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这也是税务部门对此案作出补、税、罚款处理意见的主要依据。

    “现金折扣”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对现金折扣不予扣除。税法规定,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发生的现金折扣可列入财务费用,故本案中企业应就该部分冲减的销售额补征相应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2.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其特点足在销售事后发生,强调的是货物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折让,且一般不受时间限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由此我们可对该公司销售化妆品时在运输中的损伤等原因而给予销售经销商的销售折让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1)原开出的销售发票足普通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2)原开出的销售发票足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区分发票是否入账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而本案中,由于运输途中发生一些损伤或化妆品自身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或因错发化妆品的型号、规格而给予销售经销商一定的价格折让,也应根据上述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3.支付返利。本案中,企业支付的广告费、空瓶回收费、进场费等,很明显足属于向对方支付返利。现行政策对工业企业的返利款支出能否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精神,对案子中支付广告促销费、空瓶回收费、进场费等与销售数量等无必然联系的行为,即不属于平销行为的返利,不应冲减销售收入。收取方应就该部分收入按营业税适用税目计征营业税。

    但问题是与销售有必然联系的那部分返利款,如本案中的年终销量确定的折扣额,对取得方而言是否就是返利款?供货方支付返利能否冲减销售?账务上又应作如何处理?

    我们可以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对“平销行为中的返利”所作框架式的解释,和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对收取方应作进项税转出均十分明确,但对支付方来说,究竟支付返利能否冲减销售并没有文件明确规定。从增值税抵扣链条而言,有人认为返利不能冲减销售收入,理由如下:(1)取得返利方虽然根据税法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但究其实质仍然相当于取得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由取得收入方向支付方开具,而不能由支付方在下次销货中直接冲减销售,不符合经营交易中对发票开具的要求。(2)根据国税发 [2004]136

    号第二条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意味着支付返利方不能取得收取方开具的抵扣凭证据以抵扣税金,自然也不能据以冲减销售。

    (3)根据《关于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扣除时如何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1997]47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不得在税前列支,既然不能在税前列支,也就意味着不能冲减销售。但也有人认为,上述三条理由都是个人理解角度的不同,作为处理依据都有点勉强。所以,既然法无明文规定,就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也应允许这部分返利冲减销售收入。

    对返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翻阅2001年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制度及在这前后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先后颁布的执行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四个问题解答中,都没有作出规定,造成现实中对平销行为的会计处理五花八门。有计入收入的,有直接冲减费用的,有冲减成本的。本人认为,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颁布后,收取方应根据收取费用的实质来分析作出什么样的会计处理。如果企业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则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属于平销,应将返利作进项税转出和进货成本的减少,冲减“主营业务成本”,从供货企业(支付方)来讲,供货企业应根据支付的费用的性质或者计入“营业费用”,或者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三、税务处理的建议

    从上述对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该批发商原先的操作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在第二年支付给经销商的那些款项,姑且不论其是属于商业折扣还足支付返利,就其操作方式来看均是不能冲减销售的。但如果换商业折扣或者是支付返利方式为销售折让方式,我们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就符合了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就该企业来说,应该把握两点来操作:

    一是销售折让足在货物销售之后发生的,且一般不受时间限制,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在取得对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与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前提下,才允许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为此,双方首先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要写明退回货物的种类、原因和条件其次在发生退货时必须再次签订退货协议,标明退货的原因、品名、数量及金额。这样的法律文件为保证其合法性和效力,必要时应聘请法律顾问和税务顾问进行咨询;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工作中要特别注意采取折扣方式时“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

    程序上,首先要求对方提供《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企业通过签定订购协议,确定按销售比例返还的折扣额,平时就按正常批发价开具发票给经销商,待第二年初计算出第一年应返还的折扣额后,要求对方提供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其开具红字发票的凭据;二是企业改变折扣支付的方式,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来反映冲减销售收入。企业在第二年初计算出第一年所应返还的折扣比例与金额时,则将该折扣率作为第二年销售的折扣率依据,直接反映在该次销售中。当按第二年的销售额和确定的折扣率所计算的折扣额已达到上年应付的折扣额时,不再计提折扣额。这样将上午的折扣额从形式上转换成当年的折扣额,达到了销售与折扣的同时性和销售与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的要求,从而也就达到了合法冲减销售、降低税负的目的。

    在这里还有一点特别需要注明,由于返利到底能否冲减销售尚在讨论之中,为避免不必要的名词歧义,采取以折让方式来操作上述事宜时,在相关的协议与合同,支付凭证中均不可出现“支付返利”的字样,而一律称之为“支付折让额”,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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