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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户口迁移手续 [2018-2017年内蒙古呼和浩特离婚户口迁移手续,迁移政策解读]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18-10-20 点击:
    金融网权威发布2016-2017年内蒙古呼和浩特离婚户口迁移手续,迁移政策解读,更多2016-2017年内蒙古呼和浩特离婚户口迁移手续,迁移政策解读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2016-2017年呼和浩特离婚户口迁移手续
      《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于2008年8月12日经市长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为了使《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能够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特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 迁入
      1、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查档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有随迁人员的还应出具结婚证,由派出所核实、审批后,报市局审批。
      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以购房人户口迁入时间算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落户,应在原住户户口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技校毕业生落户:
      (1)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我市落户(其中中专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在我市可先落户后就业),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自治区或呼市人才中心出具的毕业生落户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允许其在本人固定住所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可以落入人才中心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统一管理。户口在原籍的由派出所、分局审批并签发准迁证。
      (2)往届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被我市单位录、聘用,允许在本人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落户。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自治区或呼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毕业生落户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允许在本人固定住所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可落入人才中心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户口在原籍的由派出所、分局审批,并签发准迁证。
      3、投资或纳税落户:
      (1)在本市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其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全年税票(纳税凭证)、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
      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能的职工在呼任职二年以上、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保统筹二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纳税凭证)、企业出具的中层管理人员聘用或任用文件或专业技能证书、社保缴费证明、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
      (2)个体工商户年纳税4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出具的全年税票(纳税凭证)、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
      4、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荣誉证书、相关文件、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
      5、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驻区单位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落入开发区管委会的集体户口。企业有特殊需要的员工,落户可以不受技术职称条件限制。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开发区管委会同意落户证明、单位人事证明、劳动合同、专业技能证书、学历证书、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
      6、外地县级以上政府驻呼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本市。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证明、驻呼办事机构单位证明、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
      7、中央、自治区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以及在本市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招聘的正式员工允许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住房证明或集体户证明、社保缴费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
      8、符合下列投靠条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在本市落户:
    (1)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条件限制。办理时,应提交接收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投靠人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

      (2)父母投靠子女的,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办理时,应提交接收人书面申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单位或街道证明)、身份证、投靠人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如父母同时迁入的还需结婚证或乡以上婚姻登记证明。
      (3)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办理时,应提交接收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子女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父母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夫妻离异后其子女投靠父母,凭抚养方书面申请、身份证、子女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仅限于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情况。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明(件),由派出所、分局审批。由分局签发准迁证,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9、有稳定经济收入,不需要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市四区居民,有赡养或扶养条件的,可以接受户籍不在本市、生活无人照顾的其他亲属投靠。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审批时应从严掌握,非特殊情况一般不予审批。
      10、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统一转为城镇户口:
      (1)本市城中村和近郊的失地农业人口以及占有少量土地的农业人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可在现居住地统一转为城镇户口。
      (2)各旗、县居住在城镇和开发区园区范围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失地农业人口,在旗、县政府的规划下可以统一转为城镇户口。
      11、凡符合自治区、呼市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专业人才,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干部异地调动人员、考试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允许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调动(录用)人员落户证明》、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住房证明、本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随迁配偶和子女需出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调动(录用)人员落户证明》由市局签发。
      12、军队转业干部在本市落户:应提交《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介绍信上必须标有身份证编码)、住房证明、入伍注销户口证明(转业干部不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13、随军家属落户:军龄15年、35岁副营职以上部队干部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所在部队师政治部批准,森警由森警总队政治部批准,边防、消防、警卫等由公安厅政治部批准,落户人应提交批准随军审批表、随军落户证明、户籍证明、住房证明、军官证、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
      14、“非转农”落户落户人应提交村委会、乡政府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
      15、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居民,确实有户籍迁移需要的,实行以具有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为基本条件的户籍迁移登记制度。市四区之间因住址变更搬迁的,落户人凭住房证明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网上办理。
      16、对特办和急办的各类户口,可由市公安局分管局长或户政处长直接审批。
      第二部 迁出
      公民申报迁出,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1、公民申请由本市迁往外地的,一律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迁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全家一同迁出的,在签发迁移证的同时收缴户口簿。
      2、迁往外地的毕业生,凭就业单位的《就业证明》办理迁出手续,签发迁移证。
      3、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时,户口登记机关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不予签发迁移证。对已发居民身份证的,应收缴居民身份证。
      4、被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的人犯,被管制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申请迁出时,必须报经原审判机关或旗县区公安机关批准,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5、出国人员无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注销户口,但应做好记载。
      6、从土左旗、托县、和林县、清水河县、武川县申请迁入本市市区的,当地派出所一律凭呼市公安局或市四区公安分局签发的准迁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第三部 出生
      一、1998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出生登记可随母或随父落户,具体要求:婴儿的监护人在婴儿出生3个月内凭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婴儿落户介绍信、父母一方单位证明(一方户口在市外的,须对方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结婚证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跨年度出生的由分局审批。
      二、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登记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监护人情况说明、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由分局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三、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落户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父母结婚证、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由分局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四、收养落户凭《收养证》直接办理。
      五、对在国外出生的小孩未取得外国国籍要求回国落户,凭所在国家或地区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小孩护照或旅行证、父母(监护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结婚证、父母(监护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审批落户。
      第四部 死亡
      一、公民在常住地死亡的,死者的亲属应在1个月内,凭医院或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死亡证明到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已发居民身份证的应收缴居民身份证。单人立户的,应收缴户口簿。对政府规定的火化区范围内死亡的居民,应凭民政部门的火化证明注销户口。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三、对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有关证明注销户口。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派出所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部 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
      一、公民申报变更姓名或增加曾用名可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年满16周岁以上需变更姓名或增加曾用名的,应从严掌握,没有充分理由,一般不予支持。确有正当理由需变更的,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居委会证明(有工作的,应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报旗县(区)公安(分局)局审批方可更改。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将原身份证收回。
      2、16周岁以下需变更姓名或增加曾用名的,持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本人户口簿,在校生要出具学校教务处证明,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办理更改。变更姓氏的由旗县(区)公安(分局)局审批。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将原身份证收回。
      3、被收养、认领或过继需更改姓氏的,持监护人书面申请、《收养证》、《公证书》,由派出所审批后报旗县(区)公安(分局)局审批,办理变更。因父母离异需要变更姓氏的,持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公证书》、离婚证、父母离婚判决书,由派出所审批后报旗县(区)公安(分局)局审批,办理变更。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将原身份证收回。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及劳改、劳教、少管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等,一律不予变更姓名。
      5、因录入错误造成姓名差错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本人名章,附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报旗县(区)公安(分局)局审批,办理变更。
      二、公民申请更正年龄时应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更正。如确需更正,可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持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本人申请、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在校学生应出具学校证明,由派出所审批后,报旗县(区)公安(分局)局、市公安局审批。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将原身份证收回。
      2、从异地迁入本市需更改年龄的,需出具本人书面申请、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原始出生医学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已办身份证的要出具身份证,审批后收缴原身份证。
      3、已工作需更正年龄的,本人提出申请,由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并出具准予更正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已办身份证的要出具身份证,审批后收缴原身份证。
      4、因录入造成计算机系统中数据与户口簿或身份证不符的,应查明原因,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本人名章,附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由派出所报分局、市局审批。
      三、变更、更正公民身份证编号的,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一个人有两个以上身份证编号的,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在网上查询,如原始编号未被占用,尽量使用原号;外地编号的,应查询公安部相关网站进行网上核实。如发现重复(错)编号的,应在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重新生成身份证编号,并根据需要为群众出具《更改居民身份证编号证明》。
      四、公民申请恢复民族时,按照内民委发[2006]11号文件规定要求,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要求更正民族成份,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养父母决定,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更正时,凭自治区民委审批的《内蒙古自治区恢复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由派出所报分局、市局审批,已办身份证的审批后应收缴。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提供原始户口登记材料或由户籍内勤出具证明,报分局、市局审批更正。
      五、公民申报变更或更正性别,可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需变更性别的,必须持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本人书面申请,变更后更改身份证编码,并收缴原身份证。
      2、因录入造成性别差错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本人名章,附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报分局审批
      迁移政策解读
      诉讼离婚的户口迁移手续
      (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END
      2、协议离婚的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迁移时必须要有落户的地址,才能够顺利办理。道理很简单,就如同要转去一所好学校接受优质教育,必须先要联系好接收的学校,然后再经过现在所在学校的同意,再带着材料去报到。同样道理,办理户口迁移,就必须先落实后落户的地址,取得落户的地址同意迁入的证明,再到现在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最后才由本人带着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当然,各省份关于离婚户口迁移的具体手续办理会有不同的规定,如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和证明等,如果不清楚地方如何办理离婚户口迁移手续,亦可以到所在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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