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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考核实施细则 关于构建以计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之思考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3-07 点击:

    全省监管改造研讨会二等奖  

       

    关于构建以计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之思考  

       

    近几年来,关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问题的讨论己成为监狱工作的热点,特别是今年中央有关领导同志首次提出“要以重新犯罪率作为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以后,立即在监狱系统引起强烈反响和激烈讨论,制定全面反映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估标准就显得更为紧迫。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的。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在企业管理中广为运用,在监狱工作中引进和使用标准化原理,一些监狱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这种标准主要是规范工作流程,针对监狱管理的。对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在江苏、湖南、新疆、河南等地也作了开拓性的探索,并取得了积极成果。  

    笔者认为,制定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就是要从我们改造罪犯的实际出发,遵循科学规律,运用标准化基本原理,构建出对罪犯改造质量进行定量和定性有机结合的考核标准或体系,并且通过一系列规范性文本来保证其实施。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与一般的质量评估标准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它针对具体、特定的个体,使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标准构建难度更大,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对人的评价含有主观的东西,罪犯改造,还包括其外化的行为,仅可以从其行为的实施和表现来衡量。目前监狱推行的计分考核主要是对罪犯的行为进行评价的,对行为的评价较为客观,又便于定量,易操作。人的行为是心理的外化,有什么样的心理一般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计分考核标准或体系应是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这一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当然,行为与心理之间客观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称性,这是目前有的罪犯改造表现较好、但其恶习较深,威胁性大,导致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大的主要原因所在,这也是当前我们计分考核标准或体系面临的主要挑战。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要构建科学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还应从不断完善计分考核标准或体系入手,构建以计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为此,笔者想结合我省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的现状,试从完善计分考核标准或体系的角度对如何构建科学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谈几点粗浅的看法,旨在抛砖引玉,促进交流。  

    一、要全面准确把握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之基本要求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包括对罪犯心理、认知和行为的检测。通过对罪犯的行为、心理和认知的综合性的定量化考核,科学地评价罪犯的改造状态和效果。因此,我们在研究和构建罪犯改造质量标准时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的基本要求进行思考和认识:  

    要求一:统一性  

    统一是构建标准的基本要求。它要求为了保证标准所必需的秩序和效益,对其形成、功能或其他特性,确定适合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的一致的规范。因而,我们在构建罪犯改造质量标准时,必须能够适用于全体罪犯,并对其测试运用统一的内容和程序,其功能为每一个适用对象所认可。  

    要求二:简便性  

    对罪犯改造质量的测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复杂性来源于罪犯作为人的复杂性和罪犯改造的综合性。对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价涉及罪犯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因而,其标准的构建在科学的前提下如何简化,关系到其使用的效能问题。为此,在设计评估的流程时,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剔除多余的、可替换的因素和环节,精练并确定满足全面需要所必要的因素和环节,保持整体构成精简合理,使之功能效率最高。  

    要求三:协调性  

    罪犯改造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在构建标准时,要协调好其内涵构成的统一性和平衡性,以保证各因子不缺漏,并根据其对罪犯改造的影响和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其分值。同时,还要充分协调好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这一系统内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实施过程中操作运用,从而达到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设计的最优化。  

    要求四:科学性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要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出罪犯的改造状态和程度,还必须具备可操作性,也就是要做到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的量化。这种量化,还必须是科学的量化,即以科学的数字化的值使得罪犯改造的变化可表征为一个量变递减或递加的轨迹,从而寻求出罪犯特性改善而趋于正常的值域,以趋于正常的值域作为罪犯达到守法公民这一总目标的状态值。因此,只有科学量化了的罪犯改造质量标准才具有操作性。  

    笔者认为,以上四个要求是辩证统一、紧密相联的,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标准,也不能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发挥其最大的功效。  

    二、要客观认识我省现行罪犯计分考核制度之弊端  

    我省计分考核制度随着改造罪犯形势和要求的变化,多次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对引导和促进罪犯改造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罪犯作为人的复杂性和改造的综合性,我省现行计分考核制度目前还不能对罪犯的改造表现尤其是改造质量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测试和评估。下面,我们可对照前面所述的改造质量评估标准的基本要求检视我省现行计分考核制度(即《关于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之弊端:  

    弊端一:统一性不够  

    在目前的罪犯改造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一种罪犯获得减刑前后“两个样”、反差极大的现象。因为有减刑间隔期的规定,已经减过刑的罪犯,在一定时间内不可能再减刑,甚至有可能不能再减刑,他们由此就放松了改造,自我减压,放任自流,甚至违法违规,给其他罪犯的改造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破坏了正常监管改造秩序。尤其是通过弄虚作假的假改造表现骗取了减刑奖励的罪犯,减刑到手后便暴露出其丑恶的面目。但是根据现有制度,减刑一旦裁决生效就无法撤销,监狱对此只能束手无策、无可奈何。笔者调查了本监狱余刑在二年以内罪犯的全年违纪惩处情况,反映出监狱违纪罪犯主要就集中在这一类人员,并且他们几乎都认为自己反正不需要减刑,受多少处罚都没有关系。由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我省计分考核制度未能对所有罪犯的所有改造过程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或者效果不甚理想,我省现行计分考核制度并不能适用于全体罪犯(长刑犯、短刑犯),也不能适用于罪犯改造的所有阶段(入监、服刑中期、出监),即缺乏统一性。  

    弊端二:简便性不够  

    任何一项评估标准,均应在设计评估流程的同时,剔除多余的、可替换的因素和环节,精练并确定满足全面需要所必要的因素和环节,从而保持标准的简便易行。《规定》在总则部分第三条也规定了“手续简便”的要求,而在实施过程中,为保证执法的公正、公开,对考核程序的要求相当严格,导致了手续的繁多重复。仅拿一次性奖扣3分来说,除要求责任民警、分监区领导、监区领导逐级在《奖扣分通知单》上审批外,还要求责任民警将奖扣分记载到考核表上后,又需要监区领导在考核表的“审批领导栏”签批。这使得民警忙于繁杂的审批事务,而较少有精力去研究和分析所管理罪犯各个改造阶段的心理行为特征及其改造方案,并对其作出科学准确的考核和评价,最终导致计分考核管理、教育、导向、评价等功能的缺失。  

    弊端三:协调性不够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只有能被全体罪犯所认可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而我们现行的《规定》与法院规定的刑事奖励之间在定性与定量的关系上还存在不够协调的环节,以致未能被所有罪犯认可。有一部分罪犯获得了减刑条件的表扬等奖励数但不能获得减刑奖励,虽然《规定》中规定了“凡罪犯余刑不长又未能获得减刑、假释等奖励,刑满时,所获得的累计奖分按分给予物质奖励”作为补充,但是这并不能替代表扬等行政奖励在促进罪犯改造中的功能和作用。笔者随机对200名在押罪犯开展了一次问卷调查,其中90%以上罪犯表示积极改造的目的还主要是想获得刑事减刑、假释等奖励,并不是为获得一些低额报酬。因此,这就使一部分刑期较短、无减刑希望的罪犯改造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抑制,不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同时,因现行计分考核制度缺乏对刑事奖励的制约,少数以假改造表现骗取减刑的罪犯,一旦获得了减刑,就放松要求,消极改造甚至对抗改造。这就表明:因现行计分考核制度与刑事奖励制度之间未能形成有机的协调,从而导致计分考核的成果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得不到有效运用。  

    弊端四:科学性不够  

    现行《江西省罪犯考核奖扣分标准》的六篇,其中四篇全部是思想改造奖扣分办法及分值的规定,真正只有一篇是规定有关劳动改造奖扣分及原则的,这从考核标准的制定层面上充分体现了“突出思想改造”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其实不然。笔者抽样调查了本监区60份罪犯考核记载表,95%的考核内容是劳动任务完成情况的奖扣分,思想改造奖扣分廖廖无几,使我们计分考核工作良好初衷发生了畸变,从而导致了一些犯罪恶习较深的罪犯为获得奖励和减刑积极劳动,以高劳动工效骗取奖分,其实犯罪思想根源上并未得到有效改造。如我监某监区罪犯刘某,平时劳动工效十分高,在改造中也一贯遵规守纪,为此获得了多次表扬。后其犯罪的受害人向省监狱局寄来举报信,称刘犯经常对其写恐吓信和打恐吓电话恐吓受害人,扬言减刑出狱后要报复受害人,经监狱调查基本属实并作出了相应处理。这种情况充分表明:我省现行计分考核制度还未能对罪犯各个改造阶段和改造内容真正进行量化考核,虽然对罪犯改造行为规定了数字化的奖扣分值,但这些数字还缺乏实践的科学性,从而不能准确客观地对罪犯改造质量作出客观评价。  

    三、构建以计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之途径  

    构建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紧紧把握改造罪犯的需要和罪犯改造的特点,遵循其发展演变的规律进行不懈地探索和研究。笔者鉴于自身水平有限,在此着重结合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的基本要求就计分考核标准或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谨提出几点不成熟的设想。  

    1、要紧密结合罪犯改造的不同阶段制订和完善考核标准或体系  

    罪犯的改造阶段,在监狱实际工作中通常被分为入监(建议一般为收监后三个月左右)、服刑中期、出监(建议距刑满之日三个月左右)三个阶段。不同罪犯的思想、心理和行为特征是不相同的,同一罪犯在不同的改造阶段的思想、心理及其行为特征也是不相同的。刚入监罪犯一般普遍地表现出对改造环境不适应、身份意识淡薄等特点。服刑中期的罪犯一般表现出对权益的要求高于对改造义务的认识(即“只重权利,不讲义务”的功利型思想)等特点。出监阶段的罪犯则普遍地表现出对社会就业和竞争形势的茫然等特点。  

    笔者认为,基于各个阶段罪犯的思想、行为和心理特征差异性,对其改造质量的考核评估标准也应体现出不同的区别。要使考核标准适用于罪犯的各个改造阶段的改造质量评估,一是要结合罪犯在各个改造阶段的思想、心理、行为特  

    入监罪犯考核表(表二)  

    编号  

       

    姓名  

       

    罪名  

       

    刑期  

       

    考核内容  

    改造状态  

    A项分值  

    B项分值  

    C项分值  

    得分  

    民警签字  

    审批领导  

    规范养成  

    A、优良  

    B、达标  

    C、不达标  

    4  

    2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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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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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及我们的改造目标分别制订不同的考核标准或体系,即入监罪犯考核标准、服刑中期罪犯考核标准、出监罪犯考核标准,对入监罪犯、服刑中期罪犯、出监罪犯独立考核。如社会学校的年级制,对一年级和二年级学生的考试要求是不可能相同的。二是要充分考虑我们对各个阶段罪犯的改造任务和目标,对各个阶段罪犯考核标准或体系赋予不同的内容。第一,对入监阶段罪犯改造质量的考核评估应重点围绕引导他们尽快适应改造环境、了解监狱改造方针和政策、认罪服法、行为养成训练、实现角色转换等内容来进行,这应是制订入监阶段罪犯考核标准或体系的立足点和主要内容。然后对各内容规定不同的评估标准,再根据标准评估罪犯改造达到的状态,并给予不同的分值(如表二),及时兑现行政奖罚,其在入监改造阶段所获得的奖扣分及奖罚转入中期改造阶段;
    第二,对服刑中期罪犯改造质量的考核评估应重点围绕促进他们接受管理和教育、矫治犯罪恶习、学习劳动技能、培养健康心理等内容来进行,这应是该阶段罪犯改造质量评  

    中期罪犯考核表(表三)  

    编号  

       

    姓名  

       

    罪名  

       

    刑期  

       

    日期  

    奖扣分  

    事 由  

    奖扣分  

    依 据  

    思想改造奖扣分  

    劳动改造  

    奖扣分  

    计分 主要内容 罪犯 考核 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