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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劳动仲裁答辩状格式_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19-11-12 点击: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

    答 辩 书

    答辩人:

    被答辩人:陈 。

    申请人因工伤赔偿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依法采纳。

    答辩人认为:本案被答辩人的大部分申请计算过高,均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具体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称2011年1月5日入职泰丰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人和月平均工资10000元无事实依据,泰丰煤矿从2010年3月起至2013年9期间属整合技改阶段,此期间泰丰煤矿并未正式投入生产,被答辩人入职时间为2013年6月,工资约定3000元/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为据。

    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950元和火食补助费1120元可以认可。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9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0元、护理费10080元均过高,无法律依据。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24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基数,受伤前的缴费基数为3199.7,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3199.7×11=35196.7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八级伤残为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发生工伤事故,计算的金额能定,但时间应当依法确认后才能计算。

    3.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于停工留薪期需要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同时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被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限并没有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

    4.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关于护理费的支付前提是在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护理的情形下才需支付,本案被答辩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依法对于其主张的护理费不应支持。其护理费计算并无事实依据,依法应当在经过确认后予以计算。

    三、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依法不应支持:关于这几项费用被答辩人在已经凭票在答辩人方报销,所以不予再行支付。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请贵委员会依法对被答辩人请求予以驳回。因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缴纳了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按社保赔偿为准。

    此 致

    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习水县泰丰煤矿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1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汕尾黄金海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飘宇,住所地:汕尾市城区香洲路南侧奎山河东侧。

    被答辩人:郑亚保,原住处:金玉湾8A203房。

    因被答辩人郑亚保与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公司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被答辩人离职工资计算争议问题:

    2012年6月11日,为了公司的工程项目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特例地为被答辩人郑亚保等员工增加薪酬,并根据汕尾建筑行业的惯例和双方合同约定,对被答辩人郑亚保的工种进行要求和约定:“被答辩人郑亚保二月份应不少于26天,其它月份为不少于28天,唯有这样被答辩人郑亚保才能得到全月薪(5000元),否则会少得,后为了方便计算,故将月薪以28天计算为日工资:178.57元。”

    今年7月8日,被答辩人郑亚保刚领好新工资的第二天,他们两位突然向工程总施工递交一份辞职报告,没有得到总施工和项目经理的批准,马上就离开了工地不知去向,由于他们是测量放线人员,是各工种的先行工序,没有他们,整个工地的施工人员只能等,给整个工程带来了混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极不好的影响。7月13日,被答辩人郑亚保向总经理徐连喜提出了书面辞职报告,总经理徐连喜在签字后,表示要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规章制度来执行,比如: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好让公司找到合适人选,违反公司制度必将得到相应的惩罚等等,并提出了三个解决方案:

    1、由于他们的冲动,说走就走,造成工程一天停工,混乱现象,损失在5万元以上。他们两人将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损失。

    2、由于没有执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乙方需承担1个月的工资。

    3、公司同意他们辞职,维持原工资不变并且不扣除他们的原工资只是将多加的部分给予扣除。被答辩人郑亚保选择了第3点,并于7月17日办理了结清离职手续。

    由于被答辩人选择了公司提供的第三解决方案(公司同意他们辞职,维持原工资不变并且不扣除他们的原工资只是将多加的部分给予扣除)故被答辩人6月份及7月份的日工资应按140元计算,被答辩人7月上班天数16天,工资合计2240元,而答辩人汕尾黄金海岸实业有限公司6月份已按多加1000元的标准支付给被答辩人,故应扣除上月加发的工资1118.53元(178.57-140=38.57元,38.57x29=1118.53元),实发工资1121元。因此公司支付给被答辩人7月份的工资1121元是合理的,被答辩人诉称基本工资少了1736.12元是毫无根据的。

    第二,关于被答辩人要求赔偿其“到处流浪金额”,并从7月18日至25日共8天时间,每天按178.57元计算所得1428.56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纯属无稽之谈。

    特此答辩,恳请贵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这种无事生非、恶意中伤企业的恶劣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综上所述,请仲裁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无理诉求。

    此致

    汕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2012年8月22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仲裁答辩状范例

    仲裁答辩状范例

    答辩人:____省___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

    地址:___________县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成_________ 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你会转来的申请人______县服务公司因与我方之间的建筑工程技师纠纷而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至______年______月停工时止,始终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此期间,申请人并未提出异议。答辩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停工是由于申请人拒绝支付剩余工程费,故而才没有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义务。

    版权所有: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仲裁答辩状

    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市______区大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马________,该公司经理。

    被答辩人:_______市______设计研究院

    地址:______市_______区_____大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该院院长。

    _______市_______研究院申请仲裁设计合同,追索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我方现答辩如下:

    我公司与申请人于2002年4月25日签订了《(2002)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即付申请人4万元定金(是设计总额的20%)。后因工程建设投资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经营,与我公司合资的另一方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完全由他们负责。因此我公司于2002年8月1日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提出终止设计合同。事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由于申请人索取费用太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就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辩:

    一、申请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6万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根据国家计委编印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总说明中第十七条的规定,“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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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30%,施工图完成后付50%。申请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见书》,并不是初步设计书,这是我们双方之间的分歧意见之一。根据规定,初步设计书应具有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概算书及设备、结构、电器三个专业的图纸。而申请人只交付方案意见收由我公司审批,没有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及三个专业图纸,我公司认为申请人没有完成初步设计,因此不能按规定支付设计费。

    另外,就我公司与申请人 设计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方案设计完成后1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设计费6万元”。此合同之规定 也是指初步设计书完成后付设计费6万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见书”完成后即付6万元。作为申请人来说,他们完全懂得“方案意见书”和“初步设计书”的不同概念和内容。而申请人却把两个概念及内容混为一谈,向我公司追索6万元,既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我公司拒绝申请人的请求是有道理的。据此,申请人请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0.3万元也是没有根据的。

    二、申请人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施工图设计费

    2.4万元;逾期违约金0.3万元),这个请求是毫无根据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中规定“写字商住楼的基础图,是在设计方案认可后两个月及收到勘探资料后一个月后交付施工图”,而申请人在我公司对方案意见书尚未认可的情况下,违反双方签订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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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合同条款规定,这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我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担申请人提出的施工图设计费

    2.4万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三、根据《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七条规定:“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探、设计费”。又规定:“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依据以上条款规定,我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后,按规定支付4万元定金,并且申请人也提交“方案意见书”,双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请人毫无理由扣我公司的4万元定金,天渊之别国收取方案设计费6万元。我公司认为该定金应抵作申请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见书”的设计费用。

    四、我公司与申请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接受申请人的要求,以设计赶工费的名义支付现金3000元,作为资金使用,该示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我公司要求申请人如数返还。 以上意见,请求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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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范本格式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范本格式

    (2010-07-17 22:01:33)

    答辩人:王小民

    住所地:北京朝阳区000路132号3单元502

    被答辩人:◆◆(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开发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卢强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书中的陈述有以下三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被答辩人陈述中所称的经过合法途径合法解除。真实情况是:1996年2月10日,答辩人受聘至被答辩人的前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2007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答辩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2007年12月27日与答辩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北京。答辩人的月工资待遇实际为固定工资5300元+佣金,其中固定工资5300被人为的分割为两部分1500+3800,3800元需答辩人每月拿发票换取。2009年1月,在没有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通过不允许答辩人再向公司以报销的形式领取工资,变相的将答辩人的固定工资降低至1500元,并将答辩人所负责的部门分给他人,造成答辩人实际待岗,月薪从2万元直降到800元。2009年5月底,被答辩人口头提出变更答辩人的工作地点至重庆,但并未与答辩人达成一致。2009年6月21日,被答辩人突然以答辩人自2009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重庆)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答辩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答辩人2008年全年的销售任务是6520万元,在1--6月就已经完成47665990.70元,是被答辩人2008年第二季度销售龙虎榜榜的销售标兵并被通报表彰。虽然7至12月完成任务率下滑,只完成1430万元,但答辩人全年销售总额为61882620.80元,全年任务达成率95%。因此,被答辩人仅依其自行选择的2008年7月至12月这一时间段来计算答辩人的销售任务完成率为38%,答辩人不予认可。

    另外,答辩人在岗期间从没有收到过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仲裁之后,一审诉讼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的概念,显然是别有用心。

    3、被答辩人没有通知答辩人调岗,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通知答辩人2009年3月30日起调岗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在5月底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被答辩人并没有坚持正式通知。答辩人认为,调岗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被答辩人只是口头的提议,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通知。

    二、对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

    (1)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答辩人自2009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报道,且未向直线销售经理提出请假申请,连续旷工超过3天。但是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正式通知答辩人去重庆工作。如上所述,被答辩人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在没有接到正式通知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答辩人不可能去重庆报到,所以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

    (2)答辩人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岗位是销售人员,上下班不打卡,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也不需要每天向直线销售经理报到。另外,答辩人自2009年1月开始待岗(所

    负责的部门被分给他人)后,每月只领取最基本工资800元,待岗期间没有工作安排,也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所以更不存在不报到就是旷工之说。

    2.被答辩人单方调动工作岗位违法。

    (1)虽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答辩人同意被答辩人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业绩及健康状况等原因,依法对申请人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被答辩人调岗的理由不符合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不是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依法调岗。

    (2)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虽对答辩人调岗的理由是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但事实如上所述,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答辩人在岗期间也从没有收到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上诉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印证了是单方违法调岗的事实。

    三、对于仲裁委的第一项裁决,请法院予以变更为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赔偿金,并重新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1、仲裁委虽然认定被答辩人未和答辩人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的行为系违法,但是并没有对被答辩人违法调岗后以旷工开除答辩人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认定,反而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答辩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合法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答辩人只需要向答辩人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从而剥夺了答辩人应当获得违法解除双倍补偿金的权利,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2、仲裁委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时的工资基数有误,没有把答辩人每月以报销发票方式领取的2800元作为答辩人的工资组成予以计算,进而将答辩人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基数降低了3800元,实属不公。请法庭查明:2008年1-12月,答辩人的固定工资为5300元,其中的3800元虽需要拿发票换取,但只是被答辩人为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答辩人只要提供吃饭、交通、住宿的发票,并不需要实际出差,被答辩人都予以报销。每月固定发放,数额不变。名为报销,实为答辩人的固定工资收入。

    3、被答辩人在没有向答辩人说明理由并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2009年1月开始让答辩人待岗(将答辩人所负责部门分给他人,且没给答辩人安排其他工作)。造成答辩人每月只能领取800元的最低工资。因此,在计算答辩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适当标准补算答辩人2009年1-6月的销售提成工资,否则,将直接降低答辩人离职补偿金补偿数额。(答辩人建议以答辩人实际待岗前一个月份的佣金为补偿标准)。

    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申请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审理仲裁委的不当裁决,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

    [精编合同]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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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______________ 第 ________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写明答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附:有关证据______ 份;

    本答辩书副本______ 份。

    说 明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陈述自己意见和事实的法律文书。

    制作应诉答辩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诉人提出答辩书。

    第二,被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三,被诉人应当针对申诉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诉人的主张没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第四,答辩是被诉人的一项权利,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呆以放弃,这完全由被申诉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在答辩方式上也可以选择,可以口头答辩,也可以书面答辩,可以在仲裁准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 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劳动仲裁应诉答辩书[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贵委***劳人仲案字(2014)第220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就****诉******有限公司工伤一案答辩如下: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与事实不符:

    一、申请人提出的为***补缴社保一事请求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申请人自从来*****有限公司工作后,一直按政策规定及时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申请人的工资也都是及时给付,根本不存补缴社保的问题。

    二、关于申请人提到的补发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20工资问题,申请人于2013年8月23日退场,不存在工资发放,8月23号之前的由项目部支付。

    三、申请人控诉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加发11个月工资更是无稽之谈,劳动合同双方各持一份,我公司一份一直保留存档。11个月的加发工资依据从何而来。

    四、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354502元法律依据不符,劳动合同不存在违规解除。有项目部出示退场通知我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五、住院医疗费已经有医疗基金报销一部分,其余部分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六、申请人非国家公务员,怎么按国家公务员标准计算伙食补助。

    七、申请人没有达到需要护理的标准,生活完全可以自理,何来住院护理费,况且医院护理已经计算在医疗费用里面了。

    八、关于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将按国家政策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的月工资标准也没有9329元/月。

    申请人提出以上各项请求与事实不符,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事实,为维护被申请人的权利,请仲裁委不予支持。也有请仲裁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裁决定夺。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

    答辩人: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附:答辩人资料

    06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用于公民提交的仲裁答辩)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

    答辩人于__年__月__日收到你会送达的申请人____因与我方发生____争议而提出的仲裁申请书。现提出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答辩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据材料___份。

    答辩状(劳动仲裁的答辩)

    答辩状

    答辩人:广州艾威德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因申请人李龙诉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公司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因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使我公司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未能及时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责任完全在申请人,其要求我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完全无理的。

    申请人在2010年12月3日填写的《应聘人员登记表》中填写了:最高学历:“大专”“学习和培训经历”内容是“2008-2010 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及应用大专”,毕业时间:“2010年7月”。按照常理,理科的大专的学制是三年的,根据申请人填写的上述内容,申请人正常的毕业时间应该是2011年7月。在该表“承诺书”中申请人还签名确认了他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皆是真实的,也愿意为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基于对申请人提供资料真实性的信任,对于申请人所填写的毕业时间“2010年7月”我公司以为是申请人对“2011年7月”的笔误。因此,在2010年12月3日后的这段时间我公司都认为申请人是在校学生到我公司进行实习的,因此并没有与之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的手续。到了2011年8月应该由申请人提供毕业证办理用工手续之时,我公司经办人员多次催促申请人提供其毕业证等资料,但申请人都一拖再拖,不予提供。一直到2011年10月申请人才与我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仍未告知我公司其真实情况。2011年11月 日我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仲裁资料后,于2011年11月17日到华南师范大学调查才发现,申请人是华南师范大学开放学院(并非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专科学生,但于2010年4月办了退学手续。

    由于申请人刻意隐瞒其早于2010年4月退学的真实情况,才导致我公司在

    对真实情况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使用了申请人,也由此而导致双方未及时办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手续。因此,我公司认为造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申请人,其要求我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完全无理的。

    二、申请人是在我公司已为其参加了社会保险,且不欠付其工资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是作为其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要求我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

    我公司在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即为其办理了参加社保的手续,从2011年10月起参保,而且我公司每月均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工资。申请人在2011年11月3日补休完毕后就未来上班。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时,我公司已为其参加了社保,也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其提出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毫无事实根据的,因此申请人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其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申请人要求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而且,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申请人提出的,我公司从未提出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要求我公司向其支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纯属无理要求,也与其同时主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自相矛盾。

    三、由于申请人所从事的是销售工作,并非固定日历上的周六、日休息,而且申请人在某些休息日有从事加班工作的,已经安排其补休完毕,根本不存在尚欠其加班工资的事实。

    申请人从事的是销售工作,每天只需回公司签到一次即可外出工作。从申请人2010年12月3日至2011年11月3日的考勤登记表可以清楚证明,申请

    人在休息日加班工作的,我公司都有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排其进行补休,截至2011年11月3日止申请人的全部加班工作时间已补休完毕。申请人要求我公司向支付加班工资完全没有事实根据。

    四、申请人指我公司克扣其工资2257.68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申请人的工资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部分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部分是根据申请人当月的销售业绩给予一定的业绩提成奖励。由于要对上月的销售业绩进行结算,我公司一直是每月20日支付上月的工资,因此申请人2011年10月份的工资应在11月20日结算支付。因申请人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即在2011年11月4日后突然不回公司上班,且当时尚未到工资支付时间,因此我公司不可能在当时与之结算工资。根据申请人2011年10月至11月3日的出勤及业绩情况,申请人2011年10月的工资扣除其社保个人应缴的费用后的实发工资为3261.06元,加上2011年1-3日的工资为234.48元,实发总额为:3495.54元。由于申请人在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期限前已就此提出了申诉的请求,因此,我公司只能等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后,再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支付给申请人,以免与法律文书的内容发生冲突。

    综上所述,请仲裁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无理诉求。

    此致

    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2011年12月13日

    劳动仲裁答辩状(夏传奇)

    劳 动 仲 裁 答 辩 状

    答辩人: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信达好第坊8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凌泉,公司总经理。

    被答辩人:夏传奇,男,汉族,1986年9月19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西园路32号(现瑶海区瑞泰和园)。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应为被答辩人补缴2009年8月至2012年2月的社会保险。依据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及社会保险缴纳名册,明确反映和证明双方首次劳动关系建立于2012年1月,答辩人据此为被答辩人缴纳社会保险直至其辞职后的第2个月,即2015年5月,完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被答辩人自述2009年8月与答辩人建立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其提交的2012年1月之前的相关合同文件,只能证实与答辩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的劳务关系,正如其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为他单位进行电力安装工程招投标工作并收取报酬的事实一样,不能证实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答辩人已足额并超出标准支付了被答辩人工资,不存在工资未支付的情形。1、根据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已经证实被答辩人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的工资收入为11.2万余元,这当中还不包括诸多福利以及应当但却未曾扣除的被答辩人的缺勤薪酬(缺勤20余天,迟到早退几十次);2、

    被答辩人2015年3月仅工作7天,消极怠工,造成公司损失和不良影响,依照规定,只能领取相应基本生活费,且该工资已经列表发放;3、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均无“年基本工资”的规定,员工合同书所约定的“年基本工资”应是年工资收入或年薪,而非以年计算的基本工资,这也符合被答辩人所从事的职业在合肥地区的年薪金收入标准和实情,被答辩人错误理解并计算答辩人还应支付其巨额剩余工资78416元,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答辩人不应支付被答辩人带薪年休假奖金188173.69元1、带薪年休假应支付的是工资而非奖金,其虽名为工资,但实质上属于对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一种补偿性福利待遇,因此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应适用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3574号判决书),涉及本案,被答辩人的该仲裁请求早已超出仲裁时效;2、就此请求事项,答辩人提交的证据——考勤表,明确载明被答辩人每年均享受了答辩人安排的外出旅游休假待遇,答辩人不仅支付了此期间的工资,还承担了旅游休假期间的食、宿、行费用,而且时间也超过被答辩人依法能够享受的5天时间;所以,被答辩人的这一仲裁请求,纯属滥用诉权。

    四、根据法律规定及仲裁实务,本案被答辩人系自行辞职,不具备答辩人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况

    且被答辩人的各项请求数额均以赔偿金的名义、标准计算,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及事实,请仲裁委依法予以驳回。

    五、被答辩人仲裁请求答辩人支付中标提成奖金462317.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及有关事实:

    1、中标提成奖励不属劳动合同的范畴,双方在正式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中对此也未约定,因此,其不应包括在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双方签名、盖章确认,其时间为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真实、合法、有效,具有极大证明效力,不应轻易被其他书面材料变更替代,而答辩人系独立的“公司法人”,一切行为应当以其有意思表示并加盖公司法人印章后方真实合法有效,其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行为并非都能认定为公司行为,而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且公司对此也未追认;涉及本案,无公司印章的“员工合同书”不能替代、变更双方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的证明效力远远大于员工合同书,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即员工合同书所载内容无法律效力;

    3、员工合同书为2014年2月24日在凌泉酒后情形下签订,仅此一份并由被答辩人掌管,凌泉在被答辩人申请劳动仲裁后方知其存在,显然该员工合同书是在被答辩人恶意欺诈、趁凌泉酒后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因此,其是无效的。假使其能作为劳动合同书部分内容的变更和补充,那

    么,答辩人安明公司在2014年3月,经公司会议讨论后发送至被答辩人并由其签收认可的安电装【2014】18号文件,则对被答辨人的相关提成奖励标准,作出了合乎规范的规定,且被答辩人也按此标准领取了提成奖励,该文件也应视作对员工合同书相关提成奖励标准内容的变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从以上事实,完全能够证实①被答辩人以自己的行为接受了“18号”文件确定的提成奖励标准②答辩人并不知晓被答辩人与凌泉签有员工合同书,否则会全盘变更,不会引起该仲裁请求的争议③从被答辩人领取的中标工程提成奖励的范围,足以明确对被答辩人的提成奖励,仅限于被答辩人在外自行招揽的中标工程,并不包括答辩人业务单位委托的工程及他人挂靠于答辩人的电力安装工程④中标金额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二者间存有差异,因此,被答辩人相关工程的提成奖励数额计算有误,不符事实。

    六、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 违反员工手册规定、违背职业操守,利用公司资源为外单位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冲突的招投标工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在招投标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按招投标委员会要求提供设备采购单位的现持营业执照(该单位原注册资金5000万元,投标时已变更为1亿元,被答辩人不加核实调查,通过网上造假PS合成设备采购单位营业执照提交招投标委员会),致使周谷堆某电力安装工程投成废标,而原在评标时排第二位

    的某公司,因提交了设备采购单位现持有的营业执照顺利挤掉答辩人中标;单此一项,便使答辩人蒙受巨额损失。对此,答辩人将保留追究被答辩人赔偿损失的诉权,适时依法申请仲裁。

    综上,被答辩人各项请求均缺乏足够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足够证据证实,是会使利益失衡的仲裁请求!答辩人请求仲裁委员会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各项仲裁请求!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答辩书范本

    答 辩 书

    答辩人:XXXX运输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李XX

    答辩人因李XX与我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李XX的母亲林XX原为我司钟点清洁工,2010年5月3日,李XX通过其母亲介绍,到我司实习,实习岗位为汽车押运员。姚祥龙当时为汕头市XXXX学校在读学生,与我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李XX是实习生身份,但由于其家庭困难,我司对他与公司其他员工一视同仁,福利待遇均一致,也与其他押运员一样采取计件工资制度。并且在李XX及其母亲的请求下,我司也代其购买社保。

    但李XX在实习过程数次违反我司纪律,以心情不好、路途远等理由缺勤,甚至情绪失控摔烂手机、打砸员工休息室。经过我司领导及其母亲共同的批评教育后,李XX都做出公开检讨,并承诺在今后工作中改进。我司领导考虑到李XX年纪小,自控能力差,希望将其塑造成熟,成为一个人才,因此对其违规皆予以从宽处理,但李XX将我司领导对其的宽容当成资本,屡次再犯。

    2011年9月9日,李XX押运车辆在XX油库装油时,违反油库安全操作规程,没有按章操作,没有关闭阀门,导致油品跑漏900多升,经回收处理后实际损耗100多升,应赔偿油库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多元,且造成油库暂停发油2小时,此事件对本地区各油站的油品供应影响极大,并花费

    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善后处理工作。油库方面要求李XX及当班司机重新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并要求我司赔偿损失。

    2011年11月15日,我司安排李XX押送一车柴油到XX加油站,要求当天17:00前务必送到。但李XX未经公司同意,私自离岗回家,公司领导及调度员多番催促,李XX以心情不好为由,仍然拒绝出车。我司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另外抽调人手,将该车柴油于当晚20:30送达时,油站已脱销3小时。此事件在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司受到总公司的经济处罚及扣分。

    为了严肃公司纪律,我司要求李XX自2011年11月16日起暂停实习,进行反省,直至向公司上交检讨书并在公司员工会议上做出检讨为止,我司再视其态度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我司并未对李XX提出辞退,也未对其社保进行中止,并且多次敦促其回公司检讨并领取其尚未领取的计件工资。但直至2012年1月中旬,李XX都拒不执行,我司按规定为其社保办理中止投保手续。

    我司向押运员收取风险保证金主要是起到预防偷盗油、预防油品跑漏等岗位操作安全责任事故的作用。由于我司从事危险品运输行业,要求押运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章操作,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万一发生事故,将扣罚风险保证金。同时,为了强化押运员的安全责任心,我司也设立了年终安全奖,对工作满一个年度且全年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押运员进行奖励。

    李XX在几次安全责任事故中造成各方的经济损失远高于其缴交的风险保证金金额,2000元尚不足以支付赔偿款。同时,李XX也未达到我司关于年终安全奖中工作满一个年度且全年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条件,没有资格

    领取年终安全奖奖金。

    2011年5月,李XX从学校毕业后,我司要求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他以自己还要继续修读高级技工学历为由拒绝;同年10月,我司再次要求与李XX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以高级技工未毕业为由拒绝与我司签订劳动合同。李XX在我司实习期间,经常以回校上课、考试等理由离岗。

    我司对李XX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深感痛心。我司带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尽力对李XX进行培养,希望帮其正视个性缺陷、完善人格。试问一个对自己的前途如此不负责,任意妄为的人,将来如何服务社会,谋求发展?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李XX与我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李XX的相关申诉请求。同时,我司保留追究李XX法律责任的权利。

    此致

    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运输有限公司

    二零XX年X月XX日

    劳动仲裁答辩书

    劳动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合肥仁川液压动力有限公司

    住址:合肥市经开区芙蓉路与习友路交口森隆工业园

    负责人: 吴勇 (系公司总经理)

    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诉人陶亮向贵委提出仲裁,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1、多次要求加薪。申诉人的薪资待遇远高于本市同岗位的薪资水平,其本人还是不满意,提出加薪,答辩人也按照他的要求予以加薪,但申诉人还是屡次以离职跳槽为要挟,提出不合理的加薪要求,且煽动其他职员。

    2、申诉人在职期间,不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擅离工作岗位、早退、旷工,造成恶劣影响。

    3、申诉人在负责生产期间,严重缺乏责任心,致使生产秩序混乱(员工请假制度不以去执行以及生产现场严重违规等)且造成大量直接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申诉人已严重违反答辩人公司规章制度,且给答辩人造成大量损失,于是答辩人做出与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按照规定,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申诉人提出的“要求答辩人支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300元”的问题,既然答辩人公司为申诉人办理了社会保险,就必然会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此劳动合同虽为负责办理社保的人员代签,但签字之前已经过答辩人的同意,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答辩人从未提出异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如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出否认表示的,应视为同意。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6600元”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补偿金3300元”,我公司根据以上申诉人的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且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完全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我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敬请仲裁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此致

    合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合肥仁川液压动力有限公司

    2012--- 1 - -- 4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范本的应用

    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______________ 第 ________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写明答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附:有关证据______ 份;

    本答辩书副本______ 份。

    说 明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陈述自己意见和事实的法律文书。

    制作应诉答辩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诉人提出答辩书。 第二,被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三,被诉人应当针对申诉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诉人的主张没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第四,答辩是被诉人的一项权利,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呆以放弃,这完全由被申诉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在答辩方式上也可以选择,可以口头答辩,也可以书面答辩,可以在仲裁准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 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案例分析]工伤劳动争议纠纷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A厂,负责人:B(代理人)。

    被答辩人:C,男,汉族,

    被答辩人C诉答辩人A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1、A厂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0元。

    被答辩人C没有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答辩人愿意继续维持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因此,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0元。而且目前答辩人缺人做事情,招工比较难,答辩人希望被答辩人继续回来上班。

    2、A厂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伙食费1000元。

    被答辩人没有出具专门的就餐发票证明其花费了伙食费1000元,退一步讲,即便按照住院时间来核定费用,目前东莞市住院伙食费报销标准为:35元/天,答辩人也仅需要支付被答辩人35×20=700元。

    4、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6月份工资11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被答辩人受伤后,答辩人积极为其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249.97元。被答辩人于2011年5月18日出院,出院时离第二次手术拆线手术还需要1个星期左右(即大概25、26号左右),拆线后医生建议再休息一周,所以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为2011年5月份。因此,答辩人安排被答辩人于6月1日去上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当时被答辩人也同意了,但是被答辩人自6月份起就不来答辩人处上班,并且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直到7月12日拿着鉴定报告来答辩人处要求赔偿。

    因被答辩人6月份无须再休息,应该来答辩人处上班,其故意不来答辩人处上班,没有出勤,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任何工资。

    5、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

    被答辩人C没有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答辩人愿意继续维持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综上,C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答辩人:A厂

    法律知识范本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

    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______________ 第 ________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写明答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附:有关证据______ 份;

    本答辩书副本______ 份。

    说 明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陈述自己意见和事实的法律文书。

    制作应诉答辩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诉人提出答辩书。 第二,被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三,被诉人应当针对申诉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诉人的主张没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第四,答辩是被诉人的一项权利,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呆以放弃,这完全由被申诉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在答辩方式上也可以选择,可以口头答辩,也可以书面答辩,可以在仲裁准

    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 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

    劳动合同仲裁应诉答辩书(参考样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第×××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与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首先,申诉人严重失职,对被申诉人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其表现出的能力是绝对不能胜任×××工作的。

    1、(过程说明)……….

    2、(原因说明)……….

    综上所述,申诉人既存在严重失职,给被申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法定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又存在不能胜任工作,可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情形,但被申诉人不但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还为其专门安排了其他工作岗位。反观申诉人,在被申诉人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时,其不但没有和被申诉人协商,反而指责公司违约,并在新的工作岗位到岗后不久便提出辞职申请,使双方无法协商,更无法继续合作,在无奈之下,被申诉人慎重考虑了后,同意了申诉人的辞职申请。

    因此,有关双方争议的违约这一点,被申诉人提出以下5点答辩意见:

    第一、被申诉人是可以随时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的,因为申诉人严重失职,对被申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但被申诉人没有这么做,而是给申诉人一个机会,非常地合情合理。 第二、申诉人不能胜任工作,依劳动法的规定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被申诉人并无不当或违法之处。

    第三、经理人员的选任和解聘都是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这一点在修改前的《公司法》和修改后的《公司法》中都是一致的、明确的。

    第四、表面上看,副总经理和经理不同,但实质上都是经理人员,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前所述,经理人员职务的取得源自于董事会,因此,董事会对其权力可作出扩大或缩小的决定。本案中,申诉人仍旧是经理,而且职责和原来相差不多,最重要的是申诉人的待遇并没有变化,如果工资降低了,那么申诉人可以说被申诉人违约。

    第五、虽然被申诉人依法可以调整申诉人的工作岗位,但是申诉人可以与被申诉人协商。申诉人不但没有协商,反而指责公司违约,并于当天提出了辞职申请,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因此,本案中的违约方是申诉人,是申诉人导致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最后,申诉人一方曲解并且错用了双方约定的违约内容和违约条款。

    第一、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申诉人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加上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第三款约定在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时可调整工作岗位,因此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中就没有约定变更职务属于违约。

    第二、《劳动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了三款内容:第一款是关于工资的;第二款是关于申诉人方违反约定解除合同的;第三款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对前两款的补充。这三款构成了第八条,是一个整体,相互关联。提请仲裁庭注意的是,由于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约定变更职务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申诉人属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倒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申诉人的职务是在补充协议里约定的,却援引《劳动合同》的违约条款,显然是用错了违约条款。

    第四、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申诉人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但同样没有约定变更职务属于违约内容,在整个补充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约。

    第五、《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与《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相比,显然后者轻的多。如果变更职务属于违约内容要赔偿116000元违约金的话,解除劳动关系反而只需支付5个月工资即4万元的违约金,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的本意,更不符合常理。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行为合法、合理、合情。申诉人一方则严重失职,对被申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且明显不能胜任工作,在自己违约的情形下,反而指责被申诉人违约,在享受高达8000元月薪有专车并且报销手机费的优厚待遇下,不但不赔偿给被申诉人造成的损失,不支付违约金,反而向被申诉人开口索要高达116000元的违约金,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请仲裁庭驳回申诉人的全部请求。答辩完毕,谢谢!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登封市送表矿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金成

    答辩人就申请人术建国与答辩人„2010‟登人劳仲诉字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不同意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理由如下:

    一、本案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依法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于2010年1月2日值班期间饮酒导致旧病复发。由于申请人家庭困难,申请人家属向矿区管委申请,经矿区管委研究,分别于2010年3月9日和2010年3月25日向申请人给予补助,共计4000元。申请人家属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在财务收据上签字立证。2010年3月26日下午申请人家属强硬要回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并当场撕毁。2010年3月29日至4月2日申请人家属20余人多次扰乱机关的正常办公,严重影响机关的工作秩序。《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案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时间不符合上述规定,仲载委员会应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申请人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的陈述与事实有以下几点不

    符:

    (一)2010年1月2日下午申请人和同事张万、孙彬、范

    万钦、赵狗旺一同到登封市送表矿区和沟村去李沟后山调查起火原因,下山后他们到范万钦门口,范万钦说:“弟兄们到我门口了,回家坐一坐。”到范万钦家后,范万钦说天气这么冷 ,他拿出了一瓶丰收酒说让弟兄们暖一暖,每人都倒了一杯,当时申请人没喝,后来他们划拳,申请人看瓶内酒已不多,要和狗旺划拳,结果输了,喝了一杯。当时天已不早就没再喝,大家散了。张万开农办的车送申请人回家,到申请人家门口下车时,张万发现申请人腿脚不灵便,就赶紧喊来申请人的妻子,申请人之妻说前几天才输过水,老病又犯了,在同事张万的协助下赶往登封市人民医院治疗。

    (二)根据登封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入院记录:申请

    人已有脑出血病史一年有余,2008年12月24日-2008年12月30日曾因脑出血在登封市人民医院住院;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7日因脑出血在送表卫生院住院;2009年4月29日-2009年5月2日,2009年11月5日-2009年11月9日,2009年12月24日-2009年12月27日三次因脑出血后遗症在送表卫生院住院;2010年1月2日-2010年3月8日因脑出血在登封市人民医院住院;2010年3月18日-2010年3月26日因肺部感染在登封市人民医院住院;2010年3月8日-2010年3月18日因

    肺部感染在郑大一附院住院。以上住院共花费11354.19元,按当前物价与申请人所述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伙补助费、误工费、食宿费等达10余万严重不符。根据医学相关知识脑出血病人禁忌饮酒。从上述事实可知申请人因为饮酒导致旧病复发的。因此,申请人要求支付医疗费、救济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请求人术建国诉

    我(单位)“非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支付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各项费用,与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事实矛盾,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属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

    (四)申请人称我矿区没有拿出一分钱,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在申请人病发治疗期间,林站高升乾站长曾两次给予申请人家属共计1000元慰问金;高升乾站长和张万等几位护林员又去看望申请人,并带去四箱礼品和200元钱;矿区维稳办董艳萍主任和社会事务办袁文正主任曾去看望申请人;在上述事实中已提起,矿区管委考虑到申请人家庭困难,曾给予申请人4000元的困难补助金。矿区已尽最大努力去帮助申请人。

    (五)申请人于2009年1月1日签订河南省集体林区重点

    (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上,甲方为:管护单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矿区林站只负责代

    管,且矿区管委不负责申请人的工资发放。所以申请人的请求的对象不应是送表矿区管理委员会。

    综合上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请求

    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出公证、及时的裁决,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登封市送表矿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六日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 辩 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志成 职务:总经理

    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435号元城大厦5楼

    委托代理人:孙利强 性别:男 年龄:35岁 电话:13757572506 单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职务:综合管理部经理

    陆家封 性别:男 年龄:42岁 电话:13777318006

    单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职务:市场发展部经理

    被答辩人:何建民

    地址:绍兴市辛弄29号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补发工资,系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劳动制度,擅自离岗旷工四个月所致,答辩人依法合规计发工资,未损害被答辩人的任何正当权益。 被答辩人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15日正常出勤,有被答辩人本人签字的考勤记录,被答辩人自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1月16日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负责考勤的市场发展部多次向公司反映被答辩人长期旷工的实际情况,经综合管理部、市场部以及公司领导等商议,依据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九条“劳动纪律”第三款和安保绍发【2009】4号文件《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支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以及由被答辩人本人签字的《守法遵规承诺书》的具体规定,对被答辩人作出10月11月只发

    250元的工资,12月起不计发工资的决定。

    二、答辩人依法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毫无依据。

    答辩人根据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第二款的规定,答辩人可以随时通知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赔偿。被答辩人的请求没有任何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此致

    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2012-11-27

    附件:

    1、2011.08—2012.01考勤签到表

    2、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3、被答辩人签名的守法遵规承诺书

    4、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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