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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3-06-09 点击:

    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行业主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广府办发〔2016〕58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8〕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8年至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责任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源头治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注重痕迹管理,注重工作效果。聚焦建设资金保障和建筑市场规范,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无欠薪,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以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业主和总承包企业建立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农民工工资为核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地落实以地方、部门、企业责任制为核心的欠薪治理体系,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单位自查。各单位部门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单位部门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每年2月底前,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单位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单位部门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群工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县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考核得分排在全县前3名;

    2.考核年度内在建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业主和总承包企业建立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农民工工资均达到100%;

    3.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无欠薪达到100%。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没有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影响市政府对县政府考核结果的;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县末尾的;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发生一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考核年度内在建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业主和总承包企业建立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农民工工资,任意一项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

    6.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生欠薪事件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联席会议向各单位部门通报,并抄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县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县联席会议对该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单位部门须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按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由县联席会议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3年。

    推荐访问:农民工 考核办法 工资支付 保障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