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文大全
  • 公文写作
  • 工作总结
  • 工作报告
  • 医院总结
  • 合同范文
  • 党团范文
  • 心得体会
  • 讲话稿
  • 安全管理
  • 广播稿
  • 条据书信
  • 优秀作文
  • 口号大全
  • 简历范文
  • 应急预案
  • 经典范文
  • 入党志愿书
  • 感恩演讲
  • 发言稿
  • 工作计划
  • 党建材料
  • 脱贫攻坚
  • 党课下载
  • 民主生活会
  • 不忘初心
  • 主题教育
  • 对照材料
  • 您现在的位置:雨月范文网 > 工作报告 > 正文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宣传调研工作奖励制度(试行)】检察院换押证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3-07 点击: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宣传  

    调研工作奖励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院的宣传、调研及信息管理,充分调动全院干警撰写宣传稿件、调研文章、简报信息的积极性,根据《宿州市基层院检察新闻宣传工作考评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成立检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检察长某某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某某兼任办公室主任,某某兼任办公室常务某某为办公室副主任,各科室局内勤为办公室成员(检察宣传信息员)。检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院检察宣传稿件和调研信息的文字审核、登记、投寄、统计工作;
    检察宣传信息员负责本院宣传稿件、调研文章、检察信息的素材提供和草拟工作,每人每月至少向办公室提供一篇有价值的信息宣传稿件,每年至少有一篇稿件在省极以上新闻媒体(含网络媒体及省院主办的《检察之光》等)发表。   

    第三条  拟写检察信息及宣传稿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内容要真实,表达要准确,涉及案件的稿件和调研文章要经过检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不得擅自发稿。   

    第四条  对外宣传要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第五条  对外宣传稿件、涉及案件信息的调研文章,经办公室初审后,由院检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批。纸质稿件要加盖院印后方可投寄;
    使用邮件投稿的,要保存加盖院印的原件。  

    第六条  信息简报拟好后,送检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稿,由办公室送检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七条  实行检察宣传、调研、信息奖惩制度。具体奖惩标准为:  

    (一)在市院考核每篇加5分的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新华通讯社(包括《国内动态清样》、《内参选编》、《新华社每日电讯》)、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发表新闻作品 (包括消息、通讯、评论、广播、电视新闻、电视专题),凭其获得的稿费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对撰稿人按稿费的5倍或1000元予以奖励;
      

    (二)在市院考核每篇加3分的省级新闻媒体:《检察日报》、安徽日报、安徽人民广播电台、安徽电视台等省级新闻媒体发表作品,凭其获得的稿费单据,对撰稿人按稿费的3倍或600元予以奖励;
      

    (三)在市院考核每篇加2分的省内新闻媒体:新安晚报、安徽法制报、安徽商报、江淮晨报等省内新闻媒体发表作品,凭其获得的稿费单据,对撰稿人按稿费的2倍或400元予以奖励;
      

    (四)在市院考核每篇加1分的检察专版《检察之光》(新安晚报)专版上发表新闻作品,凭其获得的稿费单据,对撰稿人按200元予以奖励;
      

        (五)在市院考核每篇加1分的人民网、新华网、正义网、中国广播网、央视国际、中国平安网、中国普法网、中安在线等主流网站发表作品,凭其获得的稿费单据,对撰稿人按200元予以奖励;
      

    (六)在市院考核每篇加0.5分的安徽省检察机关门户网(某某检察院专栏)上发表的稿件,对撰稿人按100元予以奖励。  

    (七)各科室局撰写的调研文章、检察信息被高检院、省院、市院等检察系统内部采用的,参照以上标准减半执行奖励。  

    (八)推出全省性重大先进典型报道,被市院考核加10分的,对相关人员奖励2000元;
      

    (九)组织在全省检察机关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宣传活动、配合上级检察机关组织其他新闻宣传活动,被市院考核加5分的,对相关人员奖励1000元:  

    (十)发表的新闻作品获全国法制好新闻、金鼎奖等一、二、三等奖的,且被市院考评分别加10分、5分、3分的,对撰稿人按稿费的10、5、3倍或2000、1000、600元予以奖励;
      

    (十一)及时上报涉检舆情,配合上级检察机关和本地宣传部门有效地应对涉检舆情,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被市院考核加5分的奖励1000元;
    被考核减5分的,从宣传奖励款中扣减1000元,无款扣减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二)违反宣传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宣传报道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每涉及一家省市级媒体被市院考核减2分,从宣传奖励款中扣减400元;
    每涉及一家国家级媒体被市院考核减5分的,从宣传奖励款中扣减1000元,无款扣减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三)将检察宣传信息完成情况纳入年终评先评优重要条件,检察宣传信息员完不成规定任务的,年终一律不得评先评优。  

    第八条  获得奖励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被媒体采用的稿件,由撰搞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采用通知单、汇款单等)及相应报刊原件、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本人),于每年年底前到政治处登记、审核,报检察长审批后;
      

    (二)一篇作品在一家以上新闻媒体发表(同一家报刊及其网站视为一家媒体),被市院分别计分的予以分别奖励;
      

        (三)检察人员发表与检察机关、检察工作无直接关系,不在市院考评计分范围内的各类稿件,参照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奖励。  

        (四)多名作者共同完成一篇作品,只奖励给第一作者,奖金分配有共同署名人协商。  

        (五)撰稿人不报送有关材料影响考评的不享受有关奖励。  

    第九条  设立检察宣传奖,每年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具体奖励等级、数额由院检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稿件发表情况拿出具体方案,报检察长同意后执行。对违反检察宣传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宣传报道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参加年底评奖。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推荐访问:检察院 试行 检察 县人 调研工作